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法保護對策
時間:2022-07-20 10:5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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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漫長的社會發展進程中,我國各個民族經過長時間的生產實踐和社會生活后孕育出了璀璨而寶貴的精神財富——非物質文化遺產。近幾年,由于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現代化進程也隨之加快,我國文化環境變化較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也由此受到了較為強烈的打擊和影響,其與現代文明相互交融的過程中逐漸變異,甚至出現消亡的現象。由此可見,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已經刻不容緩。就目前我國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而言,還存有許多障礙,本文嘗試從知識產權法的角度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繼承進行研究和探討,并提出適合我國非遺文化的保護措施,希望能為非遺文化的保護與進一步發展提供借鑒。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法;保護;障礙
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僅是時展的重要精神產物,還是我國勞動人民智力成果的結晶,更是增強民族團結,推動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關鍵[1]。但就現在的實際情況而言,我國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面還尚存不足,與此同時,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許多西方國家向我國滲透有差異的文化與價值觀,讓我國傳統文化受到一定影響,很多非物質文化后繼無人,有些甚至已經消亡,這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發展有著嚴重影響。另外,近年頻頻出現利用知識產權工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進行掠奪的現象,這也從側面反映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勢在必行。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概念
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是指在知識產權中納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從而對其進行保護。主要包含了三方面內容:一是通過著作權對那些沒有經過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主體許可,便非法使用、復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侵害行為進行制止;二是通過專利權來保護那些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特點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三是通過商標權來保護那些具有地理標志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預防和杜絕其受到非法分子的侵害。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法保護現狀及必要性
(一)現狀
我國用有十分悠久的發展歷史,經過上千年的沉淀,形成了多種豐富、璀璨而獨特的文化。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國家與民族歷史文化的重要標志,也是人類共同的文化財富,因為其對于人類文明的演進有著重要意義,可以促進人類社會文化可持續發展,而且還能展現出文化的多樣性,有助于國家文化軟實力的提升。因此,對我國傳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勢在必行。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不斷加快,我國從知識產權法層面傳承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時遇到了很多阻礙,不利于非遺文化的可持續發展。
(二)必要性
1.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權利傳承人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中最為重要的因素[2]。傳承人除了擁有主體、客體這兩重身份之外,還還有著文化認同權、文化私有權與文化平等權這三方面的文化權利,且這些權利恰好與知識產權概念不謀而合。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既能夠對文化傳承人進行激勵,還能夠強化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自豪感與歸屬感。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代代人民通過生活實踐而創造出的智慧結晶,存有重要的經濟文化價值。由于社會的發展及科技的進步,非物質文化遺產受到了經濟市場的沖擊,同樣的,其繼承人也在權利保護上受到一定打擊,私有權利受到侵害。因此,只有強化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才可以有力促進其快速發展。2.有助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新發展目前,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還面臨著很多問題:第一,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相關法律法規較少,在《著作權法》中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內容也只是一筆帶過,沒有對保護條例進行細化,這就需要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實際的留存情況,有針對性的進行全面立法;第二,非物質文化遺產作品本身帶有傳承文獻性、獨創性及缺少明確主題等特點,增加了知識產權鑒定工作的困難程度;第三,國家對于知識產權法的保護期限很短。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一定特殊性,其不僅需要在較長時間內才能夠形成,而且還會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發展,為了讓非物質文化遺產能夠得到長期保護,就必須對相關細則進行修訂。從以上問題便可以看出利用知識產權法的重要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創新發展必須建立在相關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基礎之上。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法保護存在障礙
(一)立法保護比較單一
從發展歷程上看,我國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立法主要是以公法保護為主,在私法保護方面的內容寥寥無幾,帶有較為濃厚的行政保護色彩。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涉及私權保護的相關規定也比較匱乏,大多數都是以行政法的角度出發,對相關機關保護、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為進行規范,雖然說規定了要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但具體怎用做,適用哪條哪款法律都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F階段不單單是要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存,還需要對其所蘊含的精神和意義進行深刻理解,然后建立出符合當前社會環境和非遺文化發展的傳承制度,從而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增添新的活力。如果還只是憑借政府保護這種單一的保護模式,難以滿足非遺文化的保護、發展需求,因為政府部門精力有限,難以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方方面面都照顧周全,尤其是處理非遺主體認定、享有權利及權利保護等方面的問題。
(二)對相關主體權利比較忽略
隨著我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了解逐漸加深,越能發現其背后所蘊含的巨大歷史價值與商業價值,這也對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提出了新的要求。在保護文化本身的同時,還應當注重該文化賴以生存和發展環境的保護,尤其是對肩負傳承使命的傳承人的保護,才可以更好的傳承和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我國現目前的法律法規雖說對傳承人及相關單位進行了保護,但實際上并未將其具體的權利與義務進行規定,一般是以行政管制形式為主,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靜態保護,著重于對其進行保存式的保護,卻忽略了其能夠可持續利用的特點[3]。在這樣的情況下,非物質文化遺產既不能進行創作性的應用,又非常不利于自身的長期發展。另外,由于西方文化的沖擊,我國許多非物質文化面臨著失傳、甚至被遺忘的困境,這種情況下只有賦予相關主體明確的權利才能夠激發其保護和傳承非遺文化的積極性,但在現實中我國對于相關主體的權利是比較忽略的。
(三)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不當利用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不當利用的現象很多,濫用、不尊重非物質文化傳承主體精神利益及物質利益的情況更是時常發生,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商業使用后,未給予文化相關群體或個人相應的經濟回報:二是很多組織或個人收集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并且以此為原型進行再創作時未注明該文化遺產的來源,譬如,將一些民間歌舞制作成光盤進行售賣,但在光盤中并未注明相關表演者;三是某些組織或個人為了更大的經濟利益會歪曲或隨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利用自己的理解方式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過度包裝,讓其原意走形變味,完全不尊重文化遺產擁有者的民族感情;四是國外會搶先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由于我國最初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未對全面、系統的規范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其他國家便會進行搶注,譬如,我國的“端午節”被韓國進行了注冊,雖說后來被國人以三萬美元買回來,但自己的傳統節日還要掏錢買回注冊權的行為,足以說明我國知識產權的不完善。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法保護的對策
(一)健全公法與私法統一的保護模式
非物質文化遺產涉及內容比較廣泛,想要利用私法對其進行保護,不僅要對基本宗旨和相關制度進行明確,還要對傳統知識產權制度進行創新,以此彌補傳統知識產權制度的不足,也就是通過創新知識產權制度,然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這個新客體進行接納,從而將整個知識產權制度作為基礎,對非遺文化進行保護。知識產權在法律制度方面的目的主要是對智力創造者的權利進行保護,推動知識廣泛傳播,使智力資源得到有效配置。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法也應如此,按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目標來配置權利體系,既要積極利用現有知識產權制度對非遺進行保護,還要考慮從技術角度對知識產權做出適當調整,從而更加廣泛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保障傳承人的權利與義務
為了保證傳承渠道、傳承方式更為合理通暢,應當利用法律手段讓傳承人的權利與義務得到良好實現。一些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重要的歷史價值,但因為種種原因面臨著即將消亡的困境,這就需要給予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法律保護。就實際情況而言,很多非遺難以繼續傳承的原因是資金上遇到困難,導致人們對該類非遺失去了學習與傳承的動力,因此,對這些瀕臨滅絕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以法律形式對傳承人的經濟利益進行保障,政府部門可以設立專項傳承資金,從而保證傳承人的經濟收入。與此同時,還要對傳承人的義務進行明確,要求傳承人必須原滋原味的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得因經濟利益或其他原因導致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繼承與發展過程中失去了原有的價值內核,否則將受到相應的懲罰。
(三)完善商業秘密保護機制
在反對不正當競爭保護制度中,商業秘密保護是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最為契合的方式,所以應當對商業秘密保護機制進行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涉及內容廣泛,既包括相關工具、手工藝品及實物等,又包含了傳統的中醫醫藥配方、手工制作技藝及表演藝術等等。這些都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范疇,可以作為商業秘密來進行保護。具體來說,商業秘密保護機制就是在開發、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過程中,那些具有商用價值的非物質文化商品或服務,其涉及到傳統手工藝技術、秘密配方等部分可以作為商業秘密的形式進行保護,這樣的方式能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起到保護作用。另外,一些在家族內部傳授且不外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就具有一定保密性,這種保密行為也完全符合商業秘密保護要求,同樣能夠適用商業秘密的形式進行保護。利用商業秘密保護機制對非物質文化進行保護,既能夠避免保護期限的限制,又可以免除申請和維持費用的困擾,對于他人非法盜用或不當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起到了有效的預防作用。
五、結語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我國民族精神文明的寶貴財富,具有不可估量的經濟價值,對其進行保護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近年,在西方文化的沖擊下,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保護與傳承時所面臨的形式十分嚴峻,所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法保護,不僅有利于深度挖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利用價值,而且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發展上有著重要的推動作用。
參考文獻:
[1]向光富,姜黎皓.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法保護的障礙:原因及對策[J].沈陽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0,13(05):390-395.
[2]錢龍.以知識產權法為中心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分析[J].中國律師,2017(08):70-72.
[3]萬蕓蕓.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法保護[D].吉林財經大學,2017.
作者:彭宏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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