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環境刑法的理念及模式
時間:2022-10-28 05: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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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李元卿工作單位:華南農業大學人文與法學學院
環境和資源保護是21世紀人類關注的焦點問題,破環環境和資源的犯罪活動越來越猖獗,現實呼吁國家制訂相關法律保護環境和資源,對破壞環境和資源的犯罪行為進行制裁。刑法作為最有力的保障和懲罰法,應當加強其介入環境保護的的深度和強度?,F實中,我國的刑罰不但難以起到警戒和懲罰環境破壞和資源犯罪的作用,反過來,其中的一些漏洞間接助長了環境破壞和資源犯罪的行為。
一、基本概念和理論分析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和進步,社會關系和利益呈復雜化、多元化趨勢,這對許多領域產生了重要影響,體現在法律方面,便是環境法逐漸從傳統法律部門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隨著各國環境法的日漸健全和完善,一些以前并不存在的法律部門已經形成了具有獨立性的法律體系,其中的環境刑法就是代表。當前,環境刑法已經被作為一個完整的體系被納入到環境法律體系之中,成為了懲戒環境違法的最后一種、也是最具有威嚴的一種專門的法律網絡。對于防控破環環境和資源犯罪的行為的懲治和預控具有重大的意義。當前,對于環境刑法的性質的看法主要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是以環境法學者為代表的觀點,此類學者認為,環境刑法的根本性質應當歸屬于環境法性質,是防范、控制或打擊環境違法與環境犯罪的主要法律,他們分析的角度大都是從法律體系的角度來延伸的。另一種觀點是與環境法學者持不同觀點的刑法學者的觀點,在環境法學者看來,從實質上來看,環境刑法說到底也還是刑法的一部分,它是刑法應用到環境保護的領域從而形成的環境刑法。他們之間的關系是整體與部分的關系,而不是彼此獨立的關系。在刑法的這個大家庭里,環境刑法與其他的專門刑法構成了的刑罰的主要內容。一言以蔽之,環境刑法是環境刑事法而不是刑事環境法。以上的兩派學者站在彼此的角度,對環境刑法的性質進行了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意見,都具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就筆者看來,我們更為贊同刑法學著的觀點。這是因為,既然環境刑法的目的和初衷是為了防止和懲治保護環境和資源犯罪行為的產生,那么其主要的性質與刑法的內在性質基本是一致的,都是控制或打擊違法與犯罪的法律,環境刑法只是在環境的領域控制、打擊和懲治環境破壞和資源犯罪的行為。
二、環境刑法產生的背景
任何一種法律都是基于現實的需要而建立起來的,沒有現實需求的法律會妨礙社會的發展和進步。環境法作為人類保護環境的重要手段,是隨著環境問題的產生而制訂的,并隨著環境問題的日趨嚴重和人類對環境問題認識的逐步深化而不斷完善。從功能角度來看,環境法得以產生和發展的直接動力來源于解決日益突出的環境問題和環境危機。基于此種考慮,環境刑法把國家環境管理的行政活動也納入了法制化的軌道,并積極推進經濟活動的理性化、合理化和合法化,目的在于有效協調在環境問題日益突出的狀況下的經濟發展、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刑法既然是其他部門法的保護法,那么應該對環境法當中的社會關系進行第二層次的調整,把這個層次當中的嚴重危害和破壞環境的罪行規定其中,因此不得不采用對國家和犯罪行為人而言成本都非常高的刑罰。這從另外一個角度法說明,環境法將危害和破壞環境的罪行納入到但中的法律條文進行限定,其實是人類應當環境危機的無奈選擇,畢竟如此一來,就會導致成本極高,可是人類基于保護生存的環境和生態多樣化,防止物種滅絕等等方面的目的,無可奈何的犧牲同胞的自由甚至生命為代價,用法律的形式對破壞環境的行為進行管制,顯示出人類在面對自然和社會兩種領域的矛盾。
三、中國現代環境刑法應有的價值理念和立法技術
(一)生態利益中心理念自亞里士多德發展而來的傳統的立法理念關注人本主義的思想,強調以人類利益為中心,持有控制、征服和改造自然的理想。在此基礎上,產生了各種立法理論,一系列的部門法由此而被制定出來。毋庸置疑,這樣的立法價值理念維護了人類自由、平等和公平的信仰和行為。但是傳統的立法理念在環境保護立法領域難以起到應有的作用。在中國,傳統的“社會關系說”的立法思想就是承接了西方的人本主義立法思想,這種犯罪客體理論學說也對中國的法律制定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時代的作者簡介:李元卿,華南農業大學人文與法學學院。發展,社會狀況層出不窮,這樣的理論顯然難以適應新環境的產生,傳統立法思想在自然領域出現了缺席。生態利益中心理念立足于環境保護,以生態環境的保護為中心,目的在于建立良好的人與自然的和諧關系,注重在人類自身利益得到滿足的情況下尊重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生態利益中心的理念認為,環境犯罪的本質特征在于它對生態系統及其平衡的破壞,進而危及人類生存與延續,進一步講,它直接侵犯的是人與自然之間的生態關系,從這個層次上來講,環境犯罪所侵犯的客體明顯地區別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同類客體。所以,我國刑法的第六章第七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被作為一個單獨的部分獨立出來,便是對這種需求的一種回應,體現出法律制定者的與時俱進的眼光。生態利益的價值理念的影響是多方面的,不僅影響現代人的一些思維和行為習慣,同時也影響了我們對一些傳統犯罪的認識,例如放火罪、決水罪及它們的過失類型,侵犯的直接客體雖都是公共安全,那么這屬于社會關系的范疇,但是,如果故意或過失引燃森林或草原或釀成水患對生態的破壞是非常嚴重的,其侵犯的不是社會關系,而是自然關系范疇里生態環境,因此如果以“破壞生態環境安全罪”論處就更為科學。生態利益中心思想在環境刑法中的確立,還深刻地影響著環境犯罪的刑事立法技術。雖然生態利益中心思想已經得到了許多法律界人士的認可,但是在實際法律工作中,以人本主義為基礎的立法觀念仍然處于主流地位,縱觀我國眾多法律條文,人本主義思想無不滲透其中。即使是在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中,當中也大多以處罰“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或“情節嚴重”的結果為標準。此種理念采用結果本位的立法模式,給犯罪量化指標,進而定罪。雖然從結果無價值的立場出發,確能保證不枉,但這種對環境犯罪的犯罪構成客觀要求過嚴的規定,意味著降低了刑罰的實現性,非常不利于預防重大環境污染或破壞事故的發生。我國環境刑法偏重于結果的這樣一種一結果為本位的思想的立法模式是值得推敲的,尤其是對于污染環境的犯罪行為而言,更應該給予關注。中國可以借鑒國外在此方面的一些經驗,參考他們另一種模式的刑事立法,即危險犯的立法模式。在西方很多國家都采取這種模式,比如奧地利和德國。西方國家的立法實踐告訴我們,在對待破壞環境的罪行時,以生態利益中心理論為基礎的而形成的立法模式已經成為一種趨勢。從他們的立法經驗表明,這種模式的立法更有利于刑罰預防目的的實現,比以結果為導向的立法理念更加科學。我們知道,環境和自然資源一旦遭到污染和破壞,生態就會失去平衡,要使生態恢復平衡和恢復原狀,是需要花費很長時間,也需要付出很多代價的。因此,筆者認為,危險犯的立法模式對我國的環境刑事立法確有借鑒之意義。
(二)中國環境刑法的立法技術分析基于現代生態利益中心的理念,我國的環境刑法的立法模式需要在一些方面進行改進。從目前我國現行的刑法典來看,雖然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新的進展。現行的環境刑法包括刑法典中關于環境保護的條款和散見于環境法律當中的附屬環境刑法。從未來的環境刑法立法的角度,我國環境刑法立法有自身的特點,現實的立法,必須考慮到環境刑法立法的特殊性,才能制定科學合理的法律。我們知道,環境犯罪的客觀成因相當大的原因是源于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是經濟和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也必將隨著經濟的發展而不斷出現新的特點,因而該種犯罪是復雜可變的。一旦發現環境犯罪,必須立即予以遏制,否則任其恣行,必將導致不堪設想的后果。由于環境犯罪的危害具的影響具有長期性、后果的災難性、方式的隱蔽性、危害的潛伏性等特點,所以,環境破壞造成的犧牲和代價將是極其昂貴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考慮,我們建議中國應當采用集中立法和分散立法相結合的立法模式。所謂集中立法,是指把大部分具有穩定形態的犯罪行為規定到一步專門的法律當中去,把在相當時間內還不具有穩定性而又非懲罰不可的犯罪規定到單行法律之中。我們分析了環境犯罪的基本特征,可以看得出環境犯罪具有集中立法的特征,適宜采取集中立法的模式。原因在于環境犯罪是一類特殊犯罪,這類犯罪同樣具有穩定性、特殊性等特點。因此,我們建議集中立法,這樣可以以一部專門的法律來集中規定環境犯罪的罪行,將這些罪行細分到每一個條款,這是具有現實意義的。所謂分散立法,是指把在相當時間內還不具有穩定性而又非懲罰不可的犯罪規定到單行法律之中。環境犯罪之所以能夠采取分散立法的模式進行立法,是因為當前,環境犯罪的形式不是非常成熟,若依靠一部相對穩定的法典將包羅萬象、復雜多變的環境犯罪全部囊括其中,現實中沒有那么必要,同時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沒有哪部法律能夠做到。因此,我們應該把具有高度專業性的環境犯罪、形態不穩的環境犯罪和不太典型也不常見的環境犯罪規定到環境行政法律當中去,與此同時規定具體的罪名、罪狀以及法定刑。這樣既能保證特別環境刑法的穩定,又能發揮環境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所要求的罪刑具體化、明確化的要求,便于司法實踐適用。另外,制定單行環境刑法也是有必要的。我們知道單行刑法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對刑法規定進行部分補充、修改或廢除部分刑法規定的單行規范性法律文件。制定單行環境刑法具有眾多好處,既能避免在刑法典當中直接嫁接造成的不便,又能解決給刑事訴訟法帶來的不便的問題,還能以特別法的形式突出環境刑法的特別,同時還有利于引起公民的重視、便利司法實踐的適用、保證環境刑法的穩定性和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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