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時期中泰經濟刑法的對比
時間:2022-10-28 05: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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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莫關耀李春工作單位:云南警官學院
中泰兩國在經濟、文化、歷史、民族交往上更有著長遠的交流和融合,在法律制度上也有著各自的特色。本文試就中泰兩國的經濟刑法作一個比較。
一、經濟刑法概念的界定
經濟犯罪,從世界范圍看,無論犯罪學還是刑法學,對之研究程度不同;對其定義,也眾說紛紜。趙長青教授認為所謂經濟犯罪,是指在市場經濟運行領域中或者在實施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的職務活動中,為牟取不法經濟利益出發,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破壞經濟秩序和廉政制度,依照刑法應負刑事責任的行為。他認為經濟犯罪包括: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和貪污賄賂罪。[1](P72)陳興良教授提出經濟犯罪,是指在商品經濟或者市場經濟領域,即市場經濟整個運行環節¹,一切違反國家經濟法規規,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危害社會經濟關系,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2](P5)由此可見,哪些屬于針對經濟犯罪的刑法規范,迄今還處于探索階段。所以,要在理論上對經濟刑法的定義達成共識,還有待于各國刑法理論界的共同努力。國外刑法學界和中國臺灣地區的刑法學界對經濟刑法的見解大致可分為以下三種:11廣義說。乃指一切與經濟活動與經濟利益有關的刑法規范。[3](P87)此說認為所有和經濟生活有關的刑法規范,都是經濟刑法,它即包括傳統的財產犯罪,又包括一切散見于民商法、經濟法,以及經濟行政法規中具有刑法性質的法律規范,還包括污染環境等公害刑法、從事經濟管理的附屬刑法等。這種觀點,在早期刑法文獻中稱之為經濟的刑法。21狹義說。乃指以整個經濟及整體經濟中具有重要功能的部門或制度為保護客體的刑法規范。[3](P87)此說把經濟刑法的面限定得很窄,即指以整個經濟及整體經濟中具有重要功能的部門或制度為保護客體的刑法規范,因而有人稱之為經濟管理的刑法。31折衷說。系指規定違反經濟法規的經濟違法行為的處罰條件及其法律后果的刑事法規范。[3](P88)此說認為經濟刑法指規定違反經濟法規的經濟違法行為的處罰條件及其法律后果的刑事法規范。即經濟刑法的內涵包括經濟犯罪行為和經濟秩序違法行為,二者合稱為經濟違法行為。此說重點在于說明經濟刑法不同于普通刑法,不僅包括犯罪行為,而且同時包括違反經濟法規的行政不法行為。中國大陸學者目前對何謂經濟刑法也有不同看法。第一種觀點認為:經濟刑法是國家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的政治、經濟利益,根據自己的意志,通過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什么行為是經濟犯罪以及對經濟犯罪應當如何處罰的法律。[4](第二種觀點認為:經濟刑法是指經濟法規中所包含的有關刑罰條款的規定。即經濟法規中所規定的對經濟違法行為,情節嚴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款。[5](P21)第三種觀點認為:所謂經濟刑法,是指違反我國經濟管理法規,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經濟制度及社會主義公共財產關系、財產制度的經濟違法犯罪及處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5](P23)第四種觀點是:所謂經濟刑法,是指我國刑事法律根據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加強廉政建設的需要,規定的什么行為是經濟犯罪和如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刑罰規范的總和。[1](P8)第五種觀點為:經濟刑法,是指規定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秩序和國家經濟行政管理秩序的有關犯罪及其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2](P2~3)由于資料所限,本文在作中泰兩國經濟刑法比較研究時,首先明確經濟犯罪的內涵,即以牟取非法經濟利益為目的,在經濟活動中實施的侵害社會經濟關系和經濟秩序,觸犯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由此,我們認為,經濟刑法是指在市場經濟運行中的生產、分配、交換、消費環節,發生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影響職務廉潔,觸犯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刑法規范的總和。因此本文將經濟刑法的范圍限定為兩國現行刑法典中涉及到經濟秩序、職務廉潔和財產關系內容的有關條款,即經濟刑法是指在刑法典中涉及到經濟犯罪的有關罪名的總稱。
二、中泰兩國現行刑法簡介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6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同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訂由原刑法的192條增至452條,修訂的內容主要有:取消了原刑法規定的類推制度,明確了罪行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適應三個基本原則;將反革命罪修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罪;取消了投機倒把和流氓罪名,分解成若干具體行為,并規定了具體罪狀和處刑;將走私罪中走私物品價額改為走私貨物偷逃的關稅數額,并對具體數額標準作了修改;對貪污、受賄罪的起刑數額和判處死刑的數額標準,根據實際情況也作了適當調整;增加了侵犯商業秘密罪、虛假廣告罪、合同詐騙罪、證券犯罪、環境污染犯罪等新罪;對經濟犯罪、貪利性犯罪,擴大了罰金刑和沒收財產刑的適用范圍;對刑法分則的結構體系進行了調整?,F行刑法典分總則、分則、附則三部分。其中,總則分五章,分別為: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犯罪;刑罰;刑罰的具體運用;其他規定。分則分為十章,涉及到十類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附則則強調了刑法的生效及適用。其后,又陸續頒布了四個刑法修正案。5泰王國刑法6于1956年11月15日公布,自1957年1月1日起施行。分總則、具體犯罪、輕罪三編,共14章398條。此后,隨著泰國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的發展和變化,泰國立法機關以刑法修正案或法令的形式,對刑法典進行了多次修改,涉及條款達77處。概括地講,修改與完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1在刑法的適用范圍上,1997年刑法修正案第3條增加了在泰國領域外犯第282條和第283條關于風化的犯罪應當受國內處罰的規定。21在刑罰與保安處分上,1987年刑法修正案第3條對罰金易服拘役的,提高了罰金折算數額,由原來的5銖改為7銖折算一日;對易服拘役1年以上2年以下的罰金由1萬銖以上改為4萬銖以上。1971年國家行政委員會法令第1條和1983年刑法修正案第3條,對刑罰的加重、死刑和無期徒刑的減輕進行了修改,特別對死刑減輕12并減至有期徒刑的,由2年至5年改為25年至5年。1989年刑法修正案第3條充實了保安處分的內容,對被告行為的管束事項,增加了安排被告做社會服務或者公共利益的工作;在法院指定的期間和場所,接受對毒癮藥物有害習慣、身心缺陷或者其他疾病的矯正和治療以及法院決定的其他事項。31在數罪并罰上,1983年刑法修正案第4條明確規定了在數罪合并的前提下,對犯罪的總和刑,依最重犯罪最高法定刑的輕重進行了1年、2年、5年等期限程度不同的限定141適應懲治犯罪的需要,提高了法定刑。除1959年刑法修正案調整了瀆職罪、司法瀆職罪法定刑的使用順序,把死刑、無期徒刑放在有期徒刑之后外,其他修改多提高了法定刑。如1971年國家行政委員會第11號法令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爆炸行為加強了處罰;1992年刑法修正案第3條提高了偽造經濟性文書的罰金數額;1979年刑法修正案第3條提高了以詐欺手段出售貨物行為的法定刑,并取消了告訴才處理的規定;1982年、1987年刑法修正案提高了強奸婦女幼女、猥褻他人、綁架他人、拐騙未成年人、盜竊、搶劫犯罪的法定刑,加大了對、淫穢物品等妨害風化犯罪的打擊力度;1992年刑法修正案提高了妨害名譽罪的法定刑;1969年刑法修正案增加了對收受加重情節的盜竊、搶劫、結伙搶劫的贓物和毀損屬于國家財產的宗教器物的處罰。泰國刑法典第一編總則分為兩章,內容分別為:適用于一般犯罪的規定(包括定義、刑法適用、刑罰與保安處分)、適用于輕罪的規定。第二編具體犯罪分為十二章,分別規定了關于國家安全的犯罪、關于公共管理的犯罪、關于司法的犯罪、關于宗教的犯罪、關于公共秩序的犯罪、關于公共安全的犯罪、關于偽造變造的犯罪、關于貿易的犯罪、關于風化的犯罪、侵犯生命和身體的犯罪、妨害自由和名譽的犯罪、侵犯財產的犯罪。第三編輕罪從第367條至398條。
三、泰國刑法典之特色
泰國全稱泰王國,泰語為國語,佛教為國教,實行君主立憲制和自由經濟政策。而中國是一個社會主義國家,實行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與中國刑法比較,泰國刑法典具有以下特色[6](P3~4):11在第一條開宗明義對有關術語如欺騙、公共場所、兇器、暴力、文書等的含義進行了明確界定,避免了司法實踐中的歧義,有利于準確理解立法原義和統一司法。21第二條規定了刑法的時間效力,強調加予行為人的刑罰,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并對刑法的屬人原則和保護原則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特別對何為泰國領域內犯罪規定完善具體,體現了罪行法定原則的要求,有利于解決管轄問題。31明確規定了適用保安處分,應當以裁判時生效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的處分法定原則,并對保安處分的種類、適用條件和要求進行了規定,有利于預防犯罪和保障人權。41規定了罰金易服拘役、刑法加減與停止制度,特別規定了輕罪,有利于罰金的執行和準確量刑。51根據責任主義的要求,專節規定了刑事責任,尤其對故意、過失、責任能力、認識錯誤、可以減輕處罰的具體情況等作出具體規定,為認定是否承擔刑事責任,正確適用刑罰提供了立法保障。61對司法實踐中常見多發的殺人、傷害、盜竊、搶劫、偽造變造的犯罪等,根據犯罪情節和結果,分別作出了具體詳細的規定,有利于罰當其罪。71在第四章規定了關于宗教的犯罪,用刑罰手段保障宗教的合法活動,維護宗教的國教地位。
四、中泰兩國經濟刑法比較
(一)對經濟刑法之修正1997年后,中國先后頒布了四個刑法修正案,其中第一次、第三次、第四次都和經濟犯罪有緊密聯系。1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于1999年12月25日通過。此次修正重點在于:懲治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因此修改的幾乎全為經濟刑法:(1)增加了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視為犯罪,限制人身自由與罰金刑并用;(2)擴大了國有公司、企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破產或者嚴重損失犯罪的適用主體,由主管人員變為一般工作人員,同時規定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3)明確了金融機構的類型;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犯罪、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4)在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及其后的變造傳播交易虛假信息、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的內容中,除證券外,增加了期貨的內容。(5)規定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適用挪用資金罪。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適用于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2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1年12月29日通過。此次修訂目的為:懲治恐怖活動犯罪,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主要針對危害公共安全、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等方面作了補充修改。其中,刑法第191條規定明知是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5%以上2%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5%以上2%以下罰金:(一)提供資金賬戶的;(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的;(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在此次修改中明確了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為毒、黑、私、恐四種。3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2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修改目的為:懲治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行為,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將刑法中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罪的構成要件從結果犯改為危險犯。在走私淫穢物品罪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運輸進境,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的,依照此定罪處罰。明確以走私罪論處的行為:(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二)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并加大了對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行為及收受賄賂行為的處罰力度。泰國刑法修正如前所述,涉及到經濟刑法的內容很少,具體有1992年刑法修正案第3條提高了偽造經濟性文書的罰金數額;1979年刑法修正案第3條提高了以詐欺手段出售貨物行為的法定刑,并取消了告訴才處理的規定。由此可見,在兩國刑法修正案中,中國經濟刑法的修正力度明顯強于泰國,這與中國改革開放后,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過程中,面對紛繁復雜的經濟犯罪現象,不斷總結、完善經濟發展規律,探索行之有效的打擊途徑有關。而泰國的市場經濟發展相對成熟,相應的法律手段也比較穩定,所以修改力度不大。(二)涉及罪名種類比較中國在1997年修訂的新刑法中對危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單列了第三章作出規定,共涉及八節內容,94個罪名,其中節罪名分別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詐騙罪、危害稅收征管罪、侵犯知識產權罪、擾亂市場秩序罪。除此之外,第五章侵犯財產罪,涉及包括詐騙罪、侵占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等12種罪名;第八章對國家工作人員經濟犯罪單列了貪污賄賂罪,包括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私分罰沒財物罪在內的12種罪名。至此,可以限定中國經濟刑法(狹義)涉及118種罪名。泰國法律界人士認為:經濟犯罪包括腐敗、公司詐騙、偷稅漏稅、商品走私、操縱股市、貨幣偽造、信用卡詐騙、環保犯罪以及侵犯知識產權等。[7]¹泰國刑法典在第二編具體犯罪中的第七章關于偽造變造的犯罪中涉及了三節內容(從24條到269條),分別為偽造貨幣罪、偽造印章票證罪、偽造文書罪;第八章關于貿易的犯罪(從27條到275條),包括使用違背標準的度量衡、偽造注冊商標、仿造注冊商標等行為;第十二章侵犯財產的犯罪,包括八節內容(從334條到366條),分別為盜竊和搶奪罪、恐嚇勒索和搶劫罪、詐欺罪、妨害債權罪、侵占罪、贓物罪、毀損罪、非法侵入罪。此外,在第二章關于公共管理的犯罪中的第一節妨害公務罪中第143條提到為了自己或者他人,要求、收受或者同意收受財產或者其他利益作為報酬,而采用欺詐或者非法方法或者利用其影響力,引誘或者已經引誘公務員、國會或者省市議會議員,執行或者不執行有利或者不利于他人的職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一萬銖以下罰金。第144條也提及向以上公務人員提供財物或利益,以引誘作背職行為的處罰;第二節瀆職罪在147、148、149、15、152、153條規定了公務員為謀利而背職當處的刑罰,大多規定了最高刑為無期徒刑甚至死刑。由此,泰國經濟刑法涉及到的條文有74條。從刑法條文規定可見,中國對經濟犯罪的規定更為詳細具體,分類更為明晰。這與中國1997年修訂刑法時對世界各國刑法典的借鑒及對中國國情的實際聯系密不可分,力圖使靈活性與原則性相統一,保持法的穩定與尊嚴,力求達到立法的前瞻性,所以對經濟犯罪規定較為詳盡。(三)部分罪名比較在此,比較一下關于假幣犯罪的罪名。貨幣被稱為國家的名片,代表一個國家的信用和形象,因此偽造、變造貨幣等一系列假幣犯罪行為成為各國政府嚴厲打擊的對象。中國刑法在第三章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從第17條到第173條,規定了偽造貨幣罪;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真幣罪;持有、使用假幣罪;變造貨幣罪五種假幣犯罪(走私罪中另有一個走私假幣罪,不包括在內)。在刑法條文中都沒有下定義,基本上都采用簡單罪狀的形式對條文作了闡述。但是已把假幣犯罪從制造到持有、出售、購買、使用、換取等行為都包含在內,并強調了其中金融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換取真幣的特殊主體人員犯罪。根據5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6規定:假幣,既包括假人民幣,也包括了假外幣。在具體刑罰上,刑法第17條中規定: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泰國刑法在第七章第一節偽造貨幣罪中從第24條到249條規定了偽造、變造貨幣的犯罪。與中國刑法最大的不同,就是泰國刑法在條文開始,就明確提出定義和概念。如第24條偽造硬幣、銀行券、其他經政府印發或者授權印發的貨幣、政府債券或其附屬的利息債票的,是偽造貨幣罪,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至二十年有期徒刑,并處二萬至四萬銖罰金。第241條變造硬幣、銀行券、其他經政府印發或者授權印發的貨幣、政府債券或其附屬的利息債票,意圖使他人相信它具有高于其本來價值的,是變造貨幣罪,處無期徒刑或者五年至二十年有期徒刑,并處一萬至四萬銖罰金。隨后,規定了非法減少政府鑄造發行硬幣重量、攜帶非法減少重量入泰國或者行使或為行使而持前款硬幣的行為的處罰;以及攜帶偽造、變造貨幣入泰國、意圖使用而持有;使用是故意,取得持有時是無知;以及制造持有制假器械和原材料的;偽造處分的紙幣與硬幣類似真幣的等行為的具體處罰。在第247條提出:犯本節之罪,其貨幣是外國政府印發或者授權印發的硬幣、銀行券、其他貨幣或者外國政府債券或其附屬利息債票的,依各該條法定刑的二分之一處罰。從以上可見,中國政府對假幣犯罪的處罰更為嚴厲,假幣犯罪的對象僅限于國家正式發行的貨幣,包括人民幣和外幣。泰國假幣犯罪的對象則更為寬泛,涵蓋硬幣、銀行券、其他經政府印發或者授權印發的貨幣、政府債券或其附屬的利息債票,在刑罰對策中,強調了對本國假幣犯罪的嚴厲打擊態度,同時對他國貨幣的也有一定的保護政策。(四)刑罰比較從刑罰方面,中泰兩國對經濟犯罪都強調了經濟懲戒和人身自由限制,因此基本都采用了人身刑和財產刑的雙罰制。同時泰國刑法中規定的保安處分在中國刑法中沒有規定。通過對中泰兩國經濟刑法的比較,可以看出中泰兩國雖然地緣較近,但由于在歷史發展中經歷不同,政治制度不同、法律制度不同、經濟狀況不同、民族傳統不同等諸多差異,因此有許多值得相互交流和借鑒的地方,以達到共同完善刑法,打擊經濟犯罪,促進國家經濟發展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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