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風險社會的刑法發展途徑分析

時間:2022-04-10 10: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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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風險社會的刑法發展途徑分析

刑法罪責原則功能化

刑法的一種重要的核心點就是罪責原則,罪責原則是指,一個人如果犯了罪就必須對這一犯罪行為負責,或者說這一犯罪者對罪行具有一定責任,而在對其進行刑法判決時需根據犯罪者的具體責任而定罪,總之,刑罰是與責任緊密相連的,沒有責任就沒有刑罰。罪責是法治審判的根本原則,如果子啊對一個犯罪者進行審判時脫離了罪責原則,那么法律的法力效力也就無從談起,人民也就不會對法律產生認可,這樣就導致法治在社會治理過程中得不相應的法治結果。所以可以這樣說,罪責原則的確立是使法律刑法不能夠隨意實現,是保障社會公民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重要手段,能夠個人權利不至于淪為國家權利的實驗品。自德國在二十世紀七十年代采用刑事政策為主導以來,具有預防能力的刑法意識被逐漸喚醒,用刑法預防原則取代傳統的罪責原則的呼聲也此起彼伏,就此具有罪責原則的刑法意識與具有的預防意識的刑法意識陷入了一個十分尷尬的局面,此消彼長,成了一種微妙的對立關系,從深層次分析,這樣現象產生的根本原因是具有罪責意識的刑法已經無法滿足這個時代的發展要求,刑法功能化意識正在逐漸得從原有的刑法意識中分離出來并且逐漸壯大,是罪責刑法弄能化障礙的具體表現。但就當前的法律發展環境來看,盡管采用以刑事政策為刑法行為主要導向的目的功能化理論已經穩穩站住腳,并且已經取得了一定的影響力,但這種影響力和理論支持卻仍然不足以動搖刑法中罪責原則的地位,也就是說,雖然刑法中罪責理論能夠發生改變,但刑法罪責原則所體現出來的主要功能卻絕不可被改變。刑法中的罪責原則的一般表述形式為:非難的可能性,但就刑法罪責原則的發展過程來看,刑法的罪責原則并不是固定的、一成不該的,在每一不同的發展階段罪責原則均有不同的表述概念,當然對于當今基于風險社會理論下的發展時代刑法中的罪責原則同樣要做出相應的改變。但具有預防性的刑法原則卻又與傳統的刑法罪責原則內容相互沖突,兩者的沖突具體變現在——刑法的罪責原則的目的是利用“責任”這一概念使犯罪者與犯罪行為本省產生一對一式的相連關系,但是具有預防作用的刑法原則在無法確定犯罪人或嫌疑人與犯罪行為本身具有一對一的“責任”的前提下就“提前”對嫌疑人進行刑事處罰,這樣就會導致個人權利、權利的無效控制,最終使公民的個人權益無法得保護,這是具有預防性刑法原則與罪責刑法原則相抵觸的根本原因。但近些年來在社會法制大力發展的情況下,具有預防性的刑法體制也已經萌出種子,就當前較有發展意義的預防罪責刑法概念做一概述,這一刑法概念是將預防意識融進刑罰的根本目的和刑罰正當性預防功能這兩個概念中,在最大程度保留罪責刑法功能的基礎上使刑法具有預防意識,雖然這種“預防方式”不能做到真正的預防作用,還需要有明確犯罪證據或是非常明顯的犯罪意識或是犯罪預備行為,但這表明著“預防”意識在刑法之中已經種下了一顆茁壯的種子,假以時日就可以發芽滋長。要想完成刑法的功能化轉變,打破傳統刑法中罪責原則自身的所具有的功能化限制,使其從本質上發生能能化轉變,才是必經解決之路。

刑法法益原則功能化

法益是法律服務的主要內容,也是刑法所保護的主要內容,法益更是刑法行使刑罰權的重要定罪標準也是刑法刑罰正當化的重要前提,但在社會與時代的飛快變革下法益的基本定義和內容的涵蓋廣度均有所擴充,總體來說法益內容的發現趨勢正向著三個方面發展,即刑法法益的本質內涵有物質內容向著精神內容方面轉變、刑法的法益范圍已經超出個人法益這一概念向著超個人法益方向發展、刑法法益的基本點也已經涉及到飛人本思維內容。就當前刑法法益在發展過程中產生的爭議內容來看,其爭議點主要落在刑法法益的功能化發展已經超出了甚至是違背了原有法益概念確立原則和初衷,甚至在某些法律條件下出現了功能化刑法法益與傳統法益發生直接沖突這一情況,這使刑法法益的功能化發展過程陷入極為尷尬的境界。但就社會的發展方向和法律的未來發展發展方向來看,發展刑法法益的功能化是解決傳統刑法法益與時代、社會發展之間相矛盾關系的最好出路,也是維系刑法法益理論在法制發展過程中有合理過度和合理解釋的必然出路。傳統的刑罰法益是在個人或是公共權益受到傷害是才對犯罪做出判決,顯然這個結果對于受到傷害的個人或公共的財產安全而言“姍姍來遲”,而在社會建設發展中需要更及時、更具預防作用的刑法形式來保證個人或是社會的法益,傳統的法益概念中沒有關于預防這一理念,而在風險社會發展過程中風險刑法意識也逐漸被確立,而具有功能化的法益正是風險刑法的重要組成內容,風險刑法的運作基礎是法益中的保護原則。風險刑法是風險社會中的新刑法概念體系,就當前風險刑法發展結果來看,風險刑法尚未行為自身獨立的存在形式,而需要從傳統的刑法內容中不斷吸取和借鑒有效內容,之后根據社會發展的進程作出定向改變,而風向刑法的服務對象和立法原則原則根本是刑法法益,若不對傳承的法益做功能化改變,則風險刑法的立法初衷與傳統的刑法法益原則會產生強烈的沖突,這樣風險刑法不僅無法確立正確的風險意識,還是使其發展方向陷入不倫不類這一尷尬境地,可以說刑法法益的功能化改變時刑法向著功能化、風險化、預防性方向發展的“精神指導”。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的進步,越來越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正逐漸被確立,在風險社會意識的影響下刑罰職能一定會向著預防性、功能化的方向發展,以滿足社會建設的核心法治需求和對社會內、外部穩定性的要求,而要想使我國刑法具有有效的功能化作用,必須要使刑罰目的、刑罰過程、刑罰結果具有一定的“預防性”,這也是刑法能夠突破自身罪責原則以及法益概念的功能化限制這一過程的必然途徑

本文作者:朱賀工作單位:南昌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