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法國的刑法改革
時間:2022-10-31 05:4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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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何鵬
法國自一八一O年制定刑法典以來,經過了一百七十余年,至今依然保持著所謂拿破侖刑法典的傳統。但是隨著若干政治上的變革和社會經濟的發展,這個曾經給世界上許多國家的刑事立法以很大影響的著名法典,已經逐漸表現出有不少內容難以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形勢了。從十九世紀中葉以來,法國的刑法學家為了消除這種矛盾,開始設立比較刑法講座,對各國刑法進行比較研究,吸收新興的刑事立法理論,作為立法改革的借鑒,曾經多次對刑法加以部分的修訂或通過制定單行法規來加以解決。力求適應近代資產階級刑法新理論和社會發展的新形勢。但是,由于一八一O年法國刑法典是近代資產階級的第一個法典,它推翻封建刑事專橫擅斷的制度,貫徹古典刑法學派罪刑法定主義的主張,成為資本主義上升時期刑事立法的典范,所以法國學者常會產生自滿情緒,墨守成規,對刑事立法改革,進展不大,這就是法國刑法改革緩慢的原因。一八一O年以來,法國刑法改革的進程一般可分作下面四個時期。1。第一個時期(一八一O到一八七五年)。這個時期自由主義思想的發展推動了刑罰緩和化。法國大革命后制定的拿破侖刑法典,是作為對一七九一年法國制憲議會制定的“過分寬大”的革命刑法的反動而著稱的,采取了嚴罰主義和加強鎮壓的措施。在增加了死刑處分的同時,恢復了無期徒刑和沒收財產刑。在許多場合都規定處以死刑,特別是絕對的法定刑是死刑的很多。但是隨著七月革命(一八三O年)、二月革命(一八四八年)、第二共和制的成立,接著又由“第二帝政”(一八五三年)向第三共和制(一八七五年)的轉變,在所謂新刑法古典主義影響之下,邢罰的緩和化已成為一般性的傾向,主要是推進了限制刑罰權方面的改革。如廢除了沒收全部財產刑(一八一四年),擴大了一般性的減輕情節,廢除了烙印刑等野蠻刑罰;對政治犯實行特殊處置(一八三二年)等。而且有些規定已被廣泛適用于司法實踐中,從而收到了刑罰緩和化的實際效果。2.第二個時期(一八七五到一九一四年)。這是從第三共和制到第一次世界大戰的時期,在這個期間除繼續著第一時期的傾向外,由于在思想上受到意大利實證學派的影響,刑罰的個別化和刑事政策方面的改革成了這個時期的特點。表現在創立了對職業犯、常習犯處以送往殖民地的終身流刑制度(一/\/又五年);引進了假釋制度(一/\/又五年);對于初犯者實行緩刑制度(一八九一年);新設立了少年法和少年法院制度(一九一二年)等。3。第三時期(一九一四到一九四四年)。這個時期是包括兩次世界大戰在內的期間,這時,法國在政治上、經濟上處于不穩定和非常動蕩的時期。為了再次強化鎮壓,以緊急法令的形式制定了特別刑事法,在威嚇性的嚴罰主義思潮下,對政治犯恢復了死刑(一九三九年),對于風俗性犯罪也強化了處罰(一九三九年的家族法);把保安處分規定在法國刑法總則當中,作為法國預備刑法草案(一九三二年),并與刑法分則一起作為“法國刑法修改草案”加以公布(一九三四年)等。4.第四個時期(一九四四年以來)。自一九四四年法國解放以后,一般地說,刑事立法實行刑罰人道主義,關于處罰犯罪的規定,普遍帶有緩和的傾向,但個別犯罪行為的處罰,仍存在著過重的偏向。例如對持械盜竊罪規定處以死刑(一九五O年),又如一九六O年,對危害國家的犯罪,如對叛逆罪、間諜罪都規定適用死刑。同時,又把以前極為復雜的自由刑體系在種類與期間方面進行了整理和修改。廢除了流刑,把流刑與禁錮刑合在一起成為新的禁錮刑等。值得指出的是,經過長期的辯論,法國終于在一九八一年九月宣布了廢除死刑,從而成為歐洲理事會成員國在反對死刑議定書上簽字的國家之一。這件事被認為是“法國歷史上的一項劃時代的決定”??傊?從法國刑法的發展與改革中可以看出,隨著法國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為了適應資產階級統治的需要,相應地調整刑法規定的內容,處罰犯罪比較寬大,借以緩和階級矛盾,這恰好反映了這個刑法的階級本質。另一方面,由于比較立法研究的發展,法國刑法已經從傳統的刑罰嚴酷主義,逐步吸收一些近代資產階級新刑法學派的思想、制度與措施,如刑罰的緩和化、個別化思想,采用了緩刑、假釋制度,以及保安處分等措施。但是,這些形法改革都是通過一些單行刑事立法來實現,而一八一O年的刑法典,基本上仍保持著現行法典的地位。難怪有一些資產階級刑法學者評價說,法國刑法的改革不過是al日瓶裝了新酒”。當然我們在評價法國刑法改革的問題上,并不能從這一點來加以衡量,而是要從其刑法制度的階級實質來進行分析評價。法國在刑法改革的過程中,吸收和引進了一些近代資產階級刑法的內容和主張,對此相對而言,也包含著某些革新的因素,但始終是以能夠符合統治階級的利益為其條件的。因此新與舊并不一定能夠反映本質上的差別,而只能說在程度上(如寬與嚴)有所不同而巴。法國刑法在改革中,從其指導思想上來分析,突出表現了接受“新社會防衛論”的影響。
二、“新社會防衛論”的影響
“新社會防衛論”這一用語,直接來自法國學者馬爾克•安賽爾(MaroAncel)著的《新社會防衛論》一書中所表明的理論。這一理論是為了適應二次大戰后的新形勢在刑事政策方面的一些主張。其中心內容是,進一步強調人道主義和保障人權的觀點,主張把各項刑事科學的新成果,積極地吸收到刑事政策和實踐活動中去。這個理論在戰后不久成立的“國際社會防衛學會”的“最低綱領”中集中表現出來,并以此為基礎積極地推進了刑法改革運動。這樣就把由李斯特(Lis:t)、普林斯(Prins)、哈邁爾(Hamel)等人所創辦的,在“國際刑事學協會”上推廣起來的“社會防衛論”,加以人道主義的、民主主義的改革并使之得到發展,成為“新社會防衛論”。這一理論的基調雖然與過去的“社會防衛論”并無很大的差別,但是在下面幾點上也有著基本區別:¹主張超越對犯罪者只是為了防衛社會這種刑事政策的觀點,確立以“復歸社會”的權利為軸心的福利政策觀點,建立保護處分的體系,º主張與其為了闡明“犯罪者的危險性”,不如把著力點放到去研究犯罪者的“人格”上面;»主張以處分體系一元化為目標的刑法和刑法理論的改革,應當努力排除妨礙新的處分觀點實現的極端的法律理論,同時應當努力實現刑法及刑法理論的固有機能,特別是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機能。目前“新社會防衛論”的思想在法國已經逐步發生了巨大影響,成為推動法國刑法改革的積極因素。如在立法方面對犯罪者強調實行人道主義處置,在刑罰的執行上采用了以其他處分來代替刑罰的執行。在執行死刑上,一方面仍然宣告死刑,另一方面又常常使用赦免挽救的辦法而不實際執行。又如在處理少年犯罪方面,一九四五年二月二日公布了新的少年法,對十八歲以下的少年,原則上是作為再教育處分的對象。以后又經過了兩次修改,更加突出了改造思想和保護主義的精神。這些,都被認為是體現“新社會防衛論”的有力明證。誠然,“新社會防衛論”不僅在法國,而且在不少西方國家的刑法和刑法理論中,都被作為一種新的理論主張日益發揮著顯著的影響。不過我們在評價其實質意義上,不能單憑其所標榜的人道主義、保障人權、使犯罪者“復歸社會”等這些漂亮的口號。從這一理論的實質目的來看,不過是在處理犯罪者所采取的手法上更加巧妙而已。因此只要法國刑法的資產階級本質未變,無論他們提出多少立法改革的主張,其實際效果都只能是有限的和表面的。雖然我們不能否認其中也有若千合理的因素,或者在客觀上存在著有益于勞動人民之處,但這些畢竟都是次要的、微小的。比如安賽爾主張把對犯罪者的各種處分方法實行“處分體系一元化”。其實,越是一元化,越是對統治者使用起來方便,得心應手。因為既然一元化了,使用的范圍擴大了,當然就可以根據需要隨意選擇,不受限制地加以使用,這就破壞了罪刑法定主義的原則。
三、在刑事政策領域的一些改革
二次大戰后,法國在刑事政策方面的改革也是頗具特點的?!靶律鐣佬l論”在法國刑法學中雖然還未獲得一致的擁護,但在刑事政策方面,特別是在對犯罪者的處置方面,已經越來越受到了群眾的支持。在改善犯罪者處置這方面,其所以首先吸引了法國人的關注,與二次大戰時法國人民在希特勒法西斯的占領下的遭遇有關。當時許多愛國者在敵人的監獄里飽嘗了非人的嚴酷生活,所以在解放后,對于行刑方面的改革,要求強烈。法國在一九四五年即成立了有關的改革委員會,曾經提出過十四點改革方案,創設了新的行刑制度。如實行了犯人在服刑伊始即對其進行所謂人格調查制度,規定了新的執行程序和基本原則等,都進一步體現了人道主義思想。對于犯人處置方面的一些新觀點也能加以勇敢地采納。如為了實行刑罰的個別化,建立了“執行法官”的制度,規定執行法官干預刑罰的執行并擁有廣泛的權力。這些都形成了與法國的傳統刑法鮮明的對照。其次,廣泛地適用半自由刑制度。半自由刑與其他西方國家實行的“外部通勤制”有相似之處。即白天可以在設施(如監獄)外進行自由勞動,夜間歸監。不過法國的半自由刑不僅限于外部通勤,而且還包括學習、參加職業訓練、接受治療等在內。按照“人權保障強化法”的規定,對六個月以下的受監禁者,可以從服刑開始之時起而實行半自由刑。第三,實行刑事保護制度。在法國,于一/\/\五年對于常習犯人和職業犯人,為了消除他們的危險性,曾規定了送往殖民地處以流刑制度。到了一九三五年已有近二萬人適用過流刑。從一九三六年起,在司法實務方面中止了這個辦法,而改在國內執行。為了適應累犯的“分類制度”,以及實行個別化的處置,替代了流刑而實行了刑事保護制度。這個制度據認為是為了對多次的累犯犯人提供“復歸社會”的可能性,也是為了保衛社會的安全而設立的。適用刑事保護制度是有不少條件的,同時要以社會調查以及在醫學上和心理學上的檢查為基礎才能宣告適用。其期間是在服刑期滿以后的二十年之內。既可以在設施內執行也可以在假釋中(即社會內)執行。從這一點可以看出,法國也逐步承認了在社會內進行處置的辦法。第四,制定了若干個關于犯罪者處置方面的法律草案。如青年犯罪法案(一九五八年)異常犯罪者法案(一九五九年)、刑事自由勞役法案(一九五九年)、周末監禁及斷續監禁法律草案(一九六一年)等。這些草案雖然并不是每一種都具有國家法律的性質,但是由于這些草案的制作者都是在法國占有領導地位的學者或刑事司法的實際工作者,加上都反映了“新社會防衛論”的觀點,從而具有重要的意義。當然這些草案至今還未被宣布完成立法手續。據學者們分析,這是由于這些草案中的某些革新的主張還不能完全適合法國刑法的傳統,實際上就是不能適應統治階級的利益和要求。第五,關于法國的保安處分。保安處分制度在當今世界上已被大多數資產階級國家所接受并日益成為統治者手中與刑法并用的一種制裁手段,他已被一些國家吸收到刑法之中,成為刑法的一個組成部分,即在立法上“一元化”了。然而法國刑法由于注重保持法典的一貫傳統,致使保安處分在法國始終還沒有形成體系,某些本來屬于保安處分性質的措施也仍然以刑罰來命名,而且通常是作為補充刑、附加刑來使用的。如限制居住、禁止某種職業、取消駕駛執照等都是這樣。此外,有的保安處分在法國還以行政處分的形式出現來使用。從法國在刑事立法方面的改革看,集中反映了法國比較刑法學者自本世紀上半期以來積累起來的研究成果。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再次確認,一個國家無論是刑法改革還是刑事政策改革,也無論采取緩和一些還是嚴厲一些的制度與措施,這些都是以一個國家的統治階級的利益需要為轉移的。雖然我們對于某些專門問題可以進行具體研究和具體分析,不宜采取簡單化的態度,甚至其中也存在值得我們借鑒之處,但是不能忽視這個法律制度的根本性質,以致不自覺地把法律看成是“超階級”、“超政治”的東西,這種客觀主義的態度是值得我們加以警惕的。我們研究法國的刑法改革時必須明確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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