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我國環境犯罪的刑法控制

時間:2022-10-31 05:5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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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我國環境犯罪的刑法控制

本文作者:江維龍工作單位:海大學法學院刑法室

一、環境犯罪刑法控制的意義

自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科學技術飛速發展,生產力大大提高,社會經濟得到了極大發展,創造了前所未有的物質和文化財富,使人類文明達到了一個新階段。與此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嚴重的問題,其中之一就是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及生態破壞、資源衰竭。目前全球存在著十大環境問題,有人稱之為十大“環境炸彈”:(1)臭氧層耗損;(2)水資源危機;(3)森林銳減;(4)酸雨污染;(5)土地荒漠化;(6)垃圾成災;(7)生物多樣性遭破壞;(8)海洋污染;(9)有毒化學品污染;(10)溫室效應加劇。[‘〕針對日益嚴重的環境問題,各國政府,尤其是西方工業發達國家紛紛用刑法來控制環境污染,在各國的刑法典中規定懲治環境犯罪的條款。如(日本刑法典)(1970)第142條、第143條:(德國刑法典)(1980)第324條;(奧地利刑法典》第180條;《美國法典)第42篇第6928節第4條、第5條。加拿大、瑞典、瑞士等國都在各種環境保護法中規定了懲治環境犯罪的刑事條款。有些國家制定了專門懲治環境犯罪的特別法。如1970年日本的(關于危害人體健康的公害犯罪制裁法)、1978年聯邦德國的(刑法修正案)(即(環境犯罪懲治法案》)、1989年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的(環境犯罪與懲治法》。一些國家還成立了專門的執法機構。如1980年美國聯邦司法部在土地和自然資源局內設置了環境法執法處,1981年聯邦環保局成立了刑事執行辦公室,1982年司法部在環境法執行處下又設置了一個環境犯罪小組,負責接受環保局的指示,監督對環境犯罪行為的起訴。[“〕在國際上,各種學術研討會也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環境犯罪。如1978年匈牙利第10屆國際比較法會議、1979年漢堡第12屆國際刑法學會會議、1994年巴西第巧屆國際刑法學會會議,都涉及到環境污染以及用刑法來保護環境的議題。在聯合國,1989年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通過的第1989/62號決議,對污染環境罪要求各國政府、國際組織、具有經社理事會咨商地位的有關非政府組織和其他決策機關研究聯合國秘書長關于采取一致國際行動打擊越境環境犯罪的建議?!?」1990年聯合國第8屆預防犯罪和罪犯處遇大會,討論了跨國界性質的污染環境罪及侵犯各國文化遺產罪問題,并作出了關于“用刑法保護環境”的決議。我國是世界“八大環境國”之一,不僅受全球十大環境問題的影響,而且我國的環境問題對鄰國及全球環境也產生重大影響。我國目前正處于工業化和經濟發展的騰飛時期,環境污染日益嚴重,極大地阻礙了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環境污染不僅本身就是犯罪,而且會導致疾病和其他犯罪。我國目前的環境問題主要表現為大氣污染、噪聲污染、垃圾泛濫、鄉村污染、森林減少、水荒、耕地量減質退、礦產減少、生物多樣性被破壞。其中,最嚴重的是大氣污染、垃圾泛濫、森林銳減、水荒、耕地量減質退。川(P“”)影響上述環境間題的環境犯罪突出表現是:(1)污染水體、大氣犯罪日益增多;(2)盜伐、濫伐森林犯罪仍然十分猖撅;(3)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屢禁不止;(4)毀壞耕地案件不斷增加;(5)礦產資源受到江維龍:論環境犯罪的刑法控制嚴重破壞,破壞性采礦犯罪近乎瘋狂。1998年的洪水無情地喚起全民的環境意識。主席曾發表講話表示要用30年時間綠化祖國山河,“綠色浪潮”席卷中華大地。加強環境保護、控制環境污染,刑法被賦予了極其重要的任務。加強環境犯罪的刑法控制具有十分重要豹意義。

二、完善和加強環境犯罪刑法控制的途徑

(一)完善現行環境犯罪刑事立法我國的環境犯罪立法起步相對較晚,始于1979年的刑法典。1979年刑法典沒有將環境犯罪列為專章,但在不同的章節中規定了多種環境犯罪。如,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的第105條、第106條、第115條,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一章中的第128條、第129條、第130條,讀職罪一章中的第189條。在1981年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及以后制定的十余種環境保護法規中,規定了相應的刑事條款。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規定了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1997年刑法典分則第六章第六節,規定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專節,共用9個條文規定了14種污染環境和破壞環境資源的犯罪。這是我國刑事立法在懲治環境犯罪上的一大突破,但也存在著不少可完善的地方:1.環境犯罪應在刑法中設專章環境犯罪應在刑法中單列一章,章名為“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關于這一設想,國內外學者早就有人提出,認為刑法應專設一章危害環境罪?!?]這類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也不同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更不同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環境犯罪雖與某些犯罪有相似或交叉之處,但區別也是十分明顯的。環境保護法是大法,[“〕環境犯罪應在刑法中有相應的地位。增設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專章,既是加強對環境資源保護的需要,又是完善刑事立法規范的要求。此外,環境讀職犯罪也應納入專章。2.分則第六章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完善(1)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本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行為。本罪規定存在如下問題:第一,本罪不應只規定結果犯,而應規定有危險犯。環境犯罪危害結果的潛伏性一般都較長,有的危害結果要等幾十年,甚至更長的時間才能表現出來,危及的是子孫后代的健康和利益。日本突出骨痛病一例就是很好的說明:1945年前后就在富山地區發現了這種病,而到20年后才查明是由于三井礦山神崗工廠幾十年以前排放的廢液中所含的錫中毒所致。日本九州水誤病,從發病到查證前后經歷了30年,才發現是由于電氣公司以前所排放的有機汞所致?!?]如果按照我國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計算,以上兩案都已過了追訴時效。環境污染給環境造成的損害,常常是一系列導致環境污染行為的結果,即積累的結果。刑法在造成損害后才去干預就晚了,要證明某些人參與了造成損害也將會遇到困難。刑法對環境的保護應當預防有害行為,24•預防對環境的損害。因此,規定本罪的危險犯是適當的。第二,本罪應分兩款,明確規定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對于本罪構成的主觀要件,雖有學者主張本罪的構成只限于過失,[“〕但有更多的學者認為本罪應包括故意犯罪?!?〕本文認為,本罪還應包括直接故意。從環境犯罪主體角度看,行為人為了追求經濟利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環境污染的嚴重后果,但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故意將有毒物質超標排放,造成環境污染。在這種情況下,造成環境污染的結果將是必然的,不再存在間接故意犯罪中的那種“可能性”。因此,刑法應明確規定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并規定不同的法定刑。故意犯罪的法定刑最高刑應是無期徒刑。(2)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本罪是指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本文認為,刑法第339條應將下列兩種行為也規定為犯罪:第一,將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行為規定為犯罪。由于我國經濟發展相對落后,國家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條例》中規定可進口部分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實屬無奈之舉。但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環境污染的危險性,我們應十分清醒地加以認識。行為人敢于違反國家規定,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雖一時僥幸沒有造成環境污染,但在國家對其行為失去控制的情況下,造成環境污染有其一定的必然性。如果一定要等到危害結果發生以后才去懲治,又有何義呢?第二,將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但因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重大環境污染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也許有人會說該行為可按刑法第338條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處理,此觀點完全正確。但由于刑法明確規定了該行為的另一面,即未經批準、擅自進口、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構成犯罪。那么經過批準、按規定進口、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行為,會給人一種不是犯罪的想法。因此,刑法應明確將該種行為規定為犯罪。(3)非法占用耕地罪本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行為。本罪的表述極易使人誤解。耕地被非法占用或改作他用,就是毀壞耕地,法條上再加上“造成耕地毀壞”,就會使人誤解為本罪既要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又要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才構成的錯誤理解。學術界對本罪構成要件的解釋錯誤的確實不少?!病??!场霸斐筛貧摹笔鞘裁匆馑寄?造成耕地鹽堿化、沙漠化、不能復耕或者把土壤大量挖走算是毀壞耕地,如果在耕地上建廠蓋房、堆物、修路等并不是毀壞耕地的話,則真正毀壞耕地的是極少數。因此,本條迫切需要取消條文中的“造成耕地大量毀壞”這句話。否則,如照上述進行錯誤的理解和執行,則我國的耕地休矣。

(二)增設新罪種刑法分則第六章第六節共9個條文規定了14種罪,雖比原刑法的規定有很大的進步,但仍有一些環境犯罪應納入刑法典。1.破壞城市綠化罪城市綠化對改善城市環境,尤其是凈化城市空氣十分重要。我國是世界上少數幾個能源以煤炭為主的國家之一,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生產國和消費國。每年煤炭產量82%左右被用于直接燃燒,煤炭利甩效力僅為20%,采用清潔煤技術落后?!病甝(”’2)這不僅造成能源的極大浪費,而且導致嚴重的煤江維龍:論環境犯罪的刑法控制煙型大氣污染。各種煙塵、粉塵、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在空氣中濃度極高。目前我國城市綠化率低,各地城市毀綠現象時有發生,城市綠化迫切需要刑法的保護。2.破壞草原罪我國北方地區有廣闊草原,對于調節當地的氣候、保持水土、防止沙化及畜牧業生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l然而,我國目前草原植被遭破壞的程度在某些地區已經相當嚴重,草原面積減少,草場退化。草原沙化、退化、堿化面積占了可利用草原面積的1/3?!病乘链罅苛魇?泥沙多次威脅北京,連上海都受到泥雨的侵害。草原需要刑法。3.污染海洋罪我國目前海洋污染已經達到了相當嚴重的程度,廣東沿海、渤海灣等多次出現赤潮,渤海灣污染最為嚴重。海洋污染有污染源多,污染源擴散范圍大,污染持續性強等特點,用刑法來控制我國的海洋污染已經到了十分迫切的地步。(海洋環境保護法》第44條規定了相應的刑事條款,雖可按刑法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處理,但是由于海洋污染犯罪的特殊性,單列一罪是恰當的。

三、單位環境犯罪的刑法控制

在環境犯罪中,單位犯罪現象相當突出。如何加強對單位環境犯罪的刑法控制,對環境保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援引行政處罰手段在單位環境犯罪適用兩罰制的過程中,既要注意對責任人員的處罰,更要注意對單位的處罰。根據刑法規定,對單位的處罰只能適用罰金。根據環境保護法等法規的規定,對單位污染環境的,可由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業或者關閉,其處罰可謂比罰金要重。這意味著對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比犯罪行為的處罰要重,與法理相違背。本文認為,刑法對單位環境犯罪的處罰應規定可援引上述責令停業、關閉等行政處罰手段,這些處罰手段還可包括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以及禁止生產某種產品或禁止使用某種設備等。

(二)沒收財產刑的適用對單位環境犯罪,適用罰金不可能從經濟基礎這一根本問題上打擊和摧毀其犯罪能力,沒收財產刑應在打擊單位環境犯罪中扮演重要的角色?,F行刑法對單位犯罪只規定了罰金刑,沒有規定沒收財產刑,刑法失去了打擊單位環境犯罪的強有力手段。本文建議刑法不但要在單位環境犯罪中增加規定沒收財產刑,而且在所有單位犯罪中增加規定沒收財產刑,將能更積極地打擊單位犯罪。單位環境犯罪沒收財產刑適用的財產范圍應限于與環境犯罪有關的財產。

(三)“監禁”的適用對犯了罪的單位適用“監禁”這一設想在本世紀初就已經被提出來了?!泊绹谭ń鐚W者認為,可以通過將公司置于破產管理程序監督之下的辦法,達到“監禁”公司的目的。通過這種監督,該組織的非法合同和違法活動將被禁止,整個組織將被很好地整頓?!氨O禁”期滿后,該組織就將以健康守法的新姿態“回歸”社會。1988年美國弗吉尼亞東區法院曾對一家百事可樂裝瓶工廠判處“監禁”,但后被上訴法院宣布“監禁”無效。

(四)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對單位環境犯罪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將是控制單位環境犯罪最為重要的手段。我國對單位環境犯罪的處罰一般都很輕,很多單位因環境犯罪所付出的賠償和處罰,還沒有超過為增加或改進環保設備所付出的26代價,他們寧可事后賠償或受罰,也不愿進行事前的防范。西方國家在產品責任上有一種“懲罰性賠償”(punitivepublishment)制度。{‘2]如美國有一家汽車公司,最初生產的汽車發動機是安裝在汽車尾部的,碰撞后很容易起火,但若要進行改動則需要花很大一筆費用。在又一起因汽車碰撞后發動機起火而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發生后,法院花了很長時間考慮按什么樣的賠償標準來判決??紤]到常規判決根本不足以阻止汽車公司繼續制造這種危險的汽車,最后,法院采用了懲罰性的賠償方式,即判決汽車公司賠償的數額超過了它為改進這一設計的投入,從而迫使汽車公司最終作出改進設計的選擇。如果我國在單位環境犯罪的處理中采用類似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則能迫使單位在防治環境污染問題上采取更為積極的措施,從而達到保護環境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五)“緩刑”的適用懲罰犯罪的目的在于預防犯罪。在從嚴懲處單位環境犯罪的同時,要注意“緩刑”的適用。刑法應通過積極的途徑,宣傳環境保護法規,減輕和消除環境犯罪的后果,加強環境犯罪的預防。本文認為,刑法在規定對單位環境犯罪適用罰金刑的同時,可規定適用“緩刑”,即要求犯罪單位在一定時間內宣傳環境保護法規,減輕和消除環境犯罪的后果,按裝和改進環保設施等。如果環境犯罪單位滿足這些條件,則原判罰金就不再執行的一項制度。此項制度更適合于交不起罰金的單位。四、結語環境問題是人類跨世紀的憂患,雖然現代社會的環境意識在日益增強,但環境與發展問題始終圍繞著現代人們作出正確的選擇。隨著社會的發展,環境問題會變得更加嚴峻。探索運用刑法來保護環境,是人類長期和重要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