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時代證券市場刑法保護分析

時間:2022-11-15 09: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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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時代證券市場刑法保護分析

摘要:進入互聯網時代,就預示著高效便利與風險擴張的同步。網絡具有放大功能,證券市場借助互聯網通道,使證券行業具備涉眾廣泛、產品新穎復雜、交易便捷等特征?,F有的行業自律、行政監管已不足以震懾網絡證券的違法行為。因此,應當適當發揮刑法的一般預防功能,通過刑法威懾,增大違法成本。在大數據時代,信息安全至關重要;在風險社會背景之下,預防刑法觀的建立也刻不容緩。因此,應當構建起一套以信息安全為基礎、以風險防范為核心、以刑法保障為后盾的現代證券市場監管機制。并逐步建立與完善網絡證券犯罪相關的立法,同時結合當前網絡犯罪的特點有效落實網絡證券犯罪的刑事司法。

關鍵詞:互聯網時代;證券市場;預防刑法觀

一、問題的提出

證券市場作為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互聯網背景之下,具備普惠性、涉眾性,其產品類型又呈現出多樣性和復雜性。2013年11月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發展普惠金融,鼓勵金融創新。”為推動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轉變資本市場經營模式提供了明確的政策指引。2014年5月國務院通過的《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指出:“支持證券、期貨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經營機構利用網絡平臺創新業務、更新產品?!睘樽C券市場在互聯網時代的繁榮與發展提供了保障。但由于證券行業行為在借助網絡工具的發展過程中具備上述新特征,故其快速生長的同時也暴露出了監管層面的問題。2016年國務院印發的《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中提出了“創新與風險防范并舉、發展與規范并行”的政策指導,旨在強調證券市場在互聯網背景下高效發展的同時,更要重視監管。目前,國內證券行業主要依托互聯網支付、大數據、云計算等網絡工具,實現了低成本、高效率的資本運作。證券行業通過互聯網,使其資本積累及資本流轉的效率大大增強,在為大型投資機構提供便利的同時也為更多的中小投資者提供了進入資本市場的通道。中共指出,當前社會的主要矛盾已發生轉變,公民在物質生活得到滿足的同時,試圖尋求一些財富升值的投資渠道。這就容易使不特定人群成為進入證券市場的主力軍。且個人投資者所持有的資金往往來源于整個家庭的積蓄。如果網絡證券市場被牟利者作為斂財的工具,那么就極易引發社會的動蕩。因此,若僅僅依靠證券行業內監管或行政部門的監管來應對互聯網背景下證券市場的話,就顯得有些力不從心。將刑法的保護適當置于互聯網背景下的證券市場之中,既能與其他監督途徑做好有效銜接,又能發揮刑法的一般預防功能。因此,有必要對互聯網背景下的證券市場中的違法行為提供刑法保護,以完善綜合監管體系。

二、互聯網背景下證券市場刑法保護的政策導向

互聯網背景下的證券行業涉眾廣泛、信息來源豐富,且網絡時代自媒體發達,也會成為證券犯罪傳播信息的媒介。若憑監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難以完全覆蓋互聯網中紛繁復雜的行為類型。因此,應當適當地介入刑法的規制,發揮其一般預防的功效。而“嚴打、零容忍”的刑事政策確實也會對市場的作用形成沖擊。因此,應當結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構建一種以提升市場效率為主,刑法保護效率為輔的政策指引。(一)以信息安全為基礎的政策指引。信息安全在大數據時代是最為重要的議題。于國家而言,是國家機密;于企業而言,是企業的商業秘密;于個人而言,是公民的個人隱私。當前,信息的重要性自不待言,但其安全隱患也越發突出。在證券市場當中,信息更是顯得尤為重要。互聯網背景之下的證券市場,借助大數據、云計算等網絡技術,使得證券行業的信息傳播渠道大量涌現。證券相關的自媒體數量龐大,且通常借助網絡平臺報道一些主觀性的證券熱點信息,其真實性并不能保證。另外,由于證券市場在互聯網背景下低成本、高效率的經營模式,會導致大量公民由于信息的誤導而成為受害者。因此,在規范或懲治證券市場違法行為徑路上,應當以信息安全為基礎。在提高證券市場高效發展的同時,在保障信息安全方面以刑法為規范指引。刑法對于證券市場信息安全的保障應當有所側重,在罪刑法定原則的框架之內,對那些涉及到刑法分則具體罪名,或是能夠解釋為該罪名的行為重點關注。在互聯網時代,一些證券違法行為往往借助網絡的外衣使其具備合法的形式,但其本質上還是違法的。在網絡空間中,信息安全的保障應當重點關注信息的源頭及傳播的渠道,這中間會涉及到多方的法律責任。例如,某大學知名金融學教授,兼任A公司獨立董事,在一個關注度較高的財經頻道對其進行采訪時,該教授作出了對B公司股票結構、經營狀況及未來前景不利的言論,網絡、媒體各種評論發文瞬間大量涌現出來,導致了B上市公司次日股價大跌。對于評價行為本身并不是刑法規制的對象,但其評價的信息內容則是刑法保護的對象。因此,基于網絡的擴大效能,刑法應當對濫用證券信息、欺詐性證券信息的行為加以規制。使那些在網絡證券市場中不當、違法信息的者,包括媒體、證券從業人員、行業權威人士等,對其不當的行為、言論負責,從而保障信息安全。(二)以風險防范為核心的政策定位。風險社會背景下,預防主義的刑法觀更注重刑法的一般性預防功能,其旨在通過立法將違法行為類型化為刑法懲罰的對象,繼而產生威懾作用。也就是曲新久教授提倡的“嚴而不厲”的刑事政策。這一政策思想應用到證券犯罪當中是恰當且適時的。如前所述,刑法的過度干預或零容忍的政策目的確實會阻礙證券市場的創新發展。但在互聯網時代,任由證券市場自由發展,也會產生嚴重的社會后果。且證券市場的參與者均具備雄厚的資金,對其進行罰款等行政處罰并不能遏制其謀取更高利益的動機。因此,應當加強刑法對證券市場的保護,構建一套以風險預防為目的、以刑法規制為震懾的現代風險預防管理體系。風險防范措施的有效運行應當依賴監管體系的有序與完整。做好刑法規制與行政監管、行業監管的有效銜接,避免出現監管斷層的局面。刑法的最后手段不容動搖,但也應當適當地前移,以補足刑事與行政之間的空白。行政處罰多數為罰款、責令整改等具體的行政行為。刑事懲治則要區分行為的性質,考察是否符合刑法的目的。若是一般的違法行為,對其進行一定數額的罰款就足以彌補損害,就無需動用刑法;但若是較為嚴重的違法行為,則應當適當動用刑事處罰,對其董事、監事、高管等高級管理人員可以適用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職業禁止”的刑事處罰,同時對單位也可判處罰金。如果由于違反證券市場管理法規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或是有欺詐、誘騙投資者、操縱證券市場的,可以直接對相關責任人員適以拘役,甚至有期徒刑。通過構建行政與刑事的銜接機制,可以兼顧到懲治與預防雙重效果的實現。

三、互聯網背景下證券市場刑法保護的完善

(一)加強證券市場刑事立法?,F行《刑法典》并無網絡證券犯罪的具體罪名,傳統的證券犯罪主要分布在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中。其中與證券市場直接相關的條款是第179條至182條,與證券犯罪間接相關的罪名使用較多的是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第177條“集資詐騙罪”。而金融詐騙類型的證券犯罪、職務犯罪等一些傳統罪名,其犯罪行為所侵犯的法益往往并非證券市場的管理秩序,而是被害人的財產權益或職務的廉潔性和不可收買性。因此,證券類型的犯罪立法應當以證券市場管理秩序作為其法益基礎。法律以下規范性文件對網絡證券市場上的違法行為也并未直接涉及。2008年的《關于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對證券機構非法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行為做出了解釋,這是對刑法分則第179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細分。2010年《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溯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規定二)對擅自發行股票的企業明確了立案的標準,主要以投資人數及投資數額為標準,這也是對上述179條立案標準的明確。由上可見,刑事立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等規范性法律文件均未直接涉及證券市場在互聯網時代所面臨的問題。在確保各個監管層面銜接通暢的前提之下,確有必要適當加強對網絡證券犯罪的立法。其一,對一些頻繁高發的犯罪類型,通過刑法立法的方式將其納入到刑法分則當中,但應當保持現有罪名體例的協調性。如,對于通過網絡工具傳播虛假信息、內幕交易信息等影響投資者投資決策的行為,可以適用刑法分則第180條“通過網絡渠道泄漏證券交易信息罪”。也可以將“借助網絡渠道”視為泄漏內幕交易信息罪行為的直接構成要件,只要通過網絡泄露證券交易信息,就直接適用刑法分則第180條的罪名,對數額不再做要求。其二,對于一些司法實踐當中的疑難問題,可以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對其加以明確。如,上述“規定二”規定了擅自發行股票的立案標準為投資人達到30人以上;而同年最高院的《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則規定了投資者人數應達到200人。針對這種沖突的發生,應當結合當前證券市場的具體情況,分析得出符合時展的解決路徑。網絡證券犯罪較傳統證券犯罪涉眾廣,投資主體種類多、投資數額大,若繼續適用較低的立案標準的話,顯然會嚴重阻礙新時代證券行業的發展效率。因此,可以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對其立案標準進行協調統一。(二)落實證券市場刑事司法。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于使用。但在證券犯罪方面,刑事立法規范本來就較為匱乏,而刑事司法更是缺乏對當前較少的證券法律規范的適用。面對互聯網時代的證券犯罪行為種類的逐漸增多,現有立法早已不足以應對。在司法層面,較少的司法適用率也不能保證互聯網背景下的證券市場能夠得到刑法的保護。因此,在加強相關網絡證券立法的同時,應當尋求司法實踐中較少適用證券犯罪相關法律規范的原因,并落實刑事司法對于證券犯罪規范的適用。司法實踐中較少適用證券犯罪規范的主要原因在于:其一,司法慣性的原因。近年來,網絡犯罪頻發,針對網絡犯罪的相關立法及司法解釋較為充備。在涉及與網絡相關的犯罪行為認定過程中,由于司法慣性,往往會傾向于以解決網絡犯罪的模式來處理證券類型的犯罪。這樣會導致不同的行為得出同一個結論。因此,在司法認定中,應當明確行為的具體性質及刑法對該行為類型所保護的法益。網絡犯罪在其他的犯罪類型當中,僅僅是一個通道,或者說是犯罪的工具。具體的司法認定,還應當結合該行為的具體情形。其二,對證券行業缺乏專業的支撐。我國證券行業的發展也是近些年來才逐步發展起來的。作為新興產業,證券業務需要有很高的專業性,證券行業的從業人員需要通過參加職業資格考試合格后才能執業。而司法工作人員對證券行業的專業理解、知識儲備、業務流程、運作模式等知識的掌握均無法滿足審理的需要。因此,在司法實踐中面對涉及證券類型的犯罪行為,應當請具備證券相關知識的司法工作人員共同處理。唯有如此,才能夠達到有效落實司法適用的目標,得出更為專業、更為科學的裁判結果。

參考文獻:

[1]趙曾海.證券市場法律邊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2]劉憲權.互聯網金融時代證券犯罪的刑法規制[J].法學,2015(6).

[3]劉憲權.互聯網金融市場的刑法保護[J].學術月刊,2015(7).

[4]楊程,劉坤.網絡證券犯罪及刑法救濟路徑研究[J].中國刑警學院學報,2017(2).

[5]卓尚進.2014年互聯網金融:在創新與融合中發展.金融時報[J],2015(1).

作者:鄭慶宇 單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