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債務問題分析
時間:2022-02-05 03: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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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款的具體內容
在項目確定了承包人和發包人之后,雙方所簽署的工程合同中發包人應負的價款就是工程款。一般意義上,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所涉及的費用,統稱為工程款。處于不同階段,工程款的含義也不同,但其通常包括了以下四部分預付款、進度款、竣工結算款和質保金。預付款指開工前發包人需要向承包人預先支付一定的費用作為購置材料和工程設備等款項的籌集工作。在工程施工到一定階段后,發包人會根據工程完成的具體情況,將一部分的進度款支付給承包人。在工通常,進度款可以根據形象進度分階段支付、按照承包人完工程量的具體情況分期間支付,亦或者是按照階段及期間混合支付。最后便是結算款,當工程竣工結算,并且竣工驗收合格后,發包人會向承包人支付剩余工程價款。但該部分款項不包括質保金。因此工程款看似是一個具體明確的數額,但因為工程中花費的不確定性,工程款支付的多少與是否應該支付某些部分,通常會成為合同雙方存在爭議的焦點。簡單來說,工程款分為三個部分,即預付款、進度款和結算款。預付款作為準備施工的費用,一般來說其比例為合同金額的10%到30%。進度款相對來說更具有主觀隨意性,既可以按照進度分階段支付,也可以按照已完成的工程量分期間支付,還可以二者皆有,混合支付。發包人會按照實際情況支付價款,通常為合同價的70%。而結算款為竣工后發放的款項,在發包人驗收合格后,支付去除質保金和已付款后的金額,通常的問題在于發包人對驗收結果是否滿意,而不在于具體款項。而工程款之所以經常成為爭議的焦點,還因為其具有優先權這一特殊性。在實務中,商品房作為建設工程的標的物時,通常在竣工前,開發商為了提前回收部分款項,都會事先與消費者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但是很多情況下,承包人都會面臨發包人故意拖欠工程款的情況,這時,就會發生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與消費者權利的沖突。除非該消費者在此種情況下已經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此時,消費者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已歸于消滅。否則,在該商品房未辦理過戶時,該房屋所有權并沒發生轉移,仍屬于開發商所有,此時,仍然存在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與消費者權利之間的沖突。但考慮到消費者購買商品房一般是出于個人生活所需,此種權利屬于生存利益,應當優先,承包人屬于經營利益,應退居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批復》,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其有效期限為竣工之日起的六個月。優先權就像一把保護傘,把工程款牢牢護住,但同時,很多累計性問題也是無法忽視的。
二、建設工程款現狀及原因
當前的建設工程市場,存在著工程款項一旦拖欠,便逐年增加,施工方掛有巨額應受賬款,實則資金虧空的問題。而后引發的債務、勞務糾紛,便如雨后春筍般紛紛出現,企業信譽不良,工程質量堪憂,都或多或少地給社會造成了不和諧的因素。所以,工程款拖欠問題實則是建設工程的命門,不管是公司存活,還是具體工程建設,都與其息息相關。為什么簡單的工程款收付問題會造成如此大的波瀾呢?首先,建設單位作為發包方,理應積極配合、支付工程款,如果拖欠,建設單位必定存在資金預算不足或建設規模與審批不一致的情況,而這種情況,在建設工程糾紛中不在少數。簡而言之,就是誠信缺失、惡意拖欠。其次,施工單位作為承包方,很可能存有急躁冒進的心態,在未細致考察建設公司審批文件,公司財政情況,建設資質等的情況下,盲目接下工程,為了履行合同,甚至會墊資施工,確保工期,使得本來沒有工程款收入更加雪上加霜。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包方往往少有債權意識,簽署施工合同時不注重防范債權風險,更有甚者不重視合同的簽署,未及時辦理有關的簽證索賠以及施工合同變更證明,債權管理意識淡薄。同時,建設施工行業的大環境也并不是完全樂觀。相關政府部門應該對建設單位及建設項目進行全面考量審核,不單單是簡單評估經濟指標,還有以往信譽、各種能力的考察。但實際情況是,審查不嚴,審批規模與實際建設項目不對應,先天不足,后天超額,形成了工程款拖欠問題的源頭,極少數是由于其他問題導致糾紛。曾有這樣一個案例:原告是工程施工隊的包工頭,掛靠A公司與B公司簽署了建設公司承包合同,而后產生了建設工程款的拖欠問題,施工隊希望要回工程款,B公司以合同不是與施工隊直接簽署為由,拒絕支付。最后,因合同確實存在沒有詳細說明的地方,施工隊沒有獲得全部工程款。由此看來,在建設工程糾紛中,對合同細節的忽視和對其法律效力的不了解是激化矛盾的一個重要方面。
三、解決工程款拖欠問題的相關法律措施
(一)明確“債的履行”的有關條目,并在合同中做出說明?!睹穹ㄍ▌t》第84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義務。”因此,在建設工程中,承包方作為債務人,必須做到履行其全部義務,拖付款項及少付款項皆屬于不適當履行和瑕疵履行。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賠償相關損失。如果發包方即債務人拒絕履行,如果于債務履行期屆至而表示不履行的(通常情況下在建設工程債表現為拒付結算款),承包方即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債務人履行,并得請求賠償損失。我認為這里應該同時考慮是否因工程質量問題拒絕履行,如因資金問題,理應強制履行;如因工程本身問題,雙方應再行商議。如發包方于債務履行期未屆至前而表示不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請求債權人承擔不履行的賠償責任。建設工程中,如在預付款階段和進度款階段,發包人拒付工程款,承包人應在無主觀過錯的前提下,根據具體情況、損失數量決定合同是否繼續履行。并提出對人員調動、材料花費、誤工時間等的經濟補償。對于有關債的履行的各種情形,發包人與承包人擬定合同時應詳細商議并體現在合同中,加以規范,減少出現問題后產生糾紛的可能。(二)考慮債權人的代位權是否成立。發生工程款拖欠的問題,很多情況下都是發包人無力支付款項,而承包人作為債權人應考慮自己能否使用代位權的問題。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了保全其債權,而于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而害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得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屬于債務人權利的權利。不過這項權利的行使比較局限,它的成立前提是債務人必須對第三人享有權利并怠于行使。且要債務人履行債務延遲,同時,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在滿足以上條件的情況下,承包人應當通過債的保全來減少財產損失。(三)通過定金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定金的性質與預付款有所不同。定金是為確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給另一方的一定款項。當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在建設工程合同中,定金的存在,不單單保障承包人應得的工程款減少拖延或拒付的可能,一定程度上也使發包人得到了工程質量的保證。定金應由工程雙方約定,雙方約定定金的協議為定金合同。定金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在建設工程主合同有效時,定金合同有效。定金具有證約和擔保的效力,是盡可能避免工程款拖欠的重要舉措。
四、政府應該如何保障工程款問題得到解決
1.有關部門可以建立健全企業信用機制,對于有拖欠工程款前科的建設單位,具體評分,并完善懲罰制度。2.通過官方程序,詳細記錄發包人和承包人自始至終的各種信息,做到有據可依,規范結款。3.規范當前建設工程行業市場環境,政府部門做到督促清款,也可以提供抵押資金,幫助建設單位在沒有外部擔憂的情況下,盡可能及時支付工程款。五、結語建設工程領域中,對于工程款的交付和拖欠問題一直爭論不休,由于工程款本身的特殊性,以及大環境的影響,糾紛是必然存在并且避免不了的。從法律的角度,我們應該細致探究問題產生的原因,理清其中的債務關系,從而減少因為工程款問題帶給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負擔。并且,政府也應該出臺具體的解決問題的措施,營造健康的市場環境?;窘鉀Q工程款問題,建設工程的源頭就是相對可控的,其他環節的進展也可以更加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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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孫皓琪 單位:山東建筑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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