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農村消費信貸有效發展
時間:2022-04-06 05: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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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明確指出:“建立擴大消費需求的長效機制,把擴大消費需求作為擴大內需的戰略重點,進一步釋放城鄉居民消費潛力,逐步使我國國內市場總體規模位居世界前列”。擴大消費需求,最大潛力在農村。由于我國農村人口眾多,消費信貸的潛力是巨大的,消費信貸在農村存在著廣闊的發展空間。然而,時至今日,從城市和農村的發展比較來看,消費信貸在城市得到了迅猛發展,而在農村仍舉步維艱,還存在諸多制約因素,需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加以解決。
一、我國農村消費信貸的發展現狀
農村消費信貸是相對于目前我國城市個人消費信貸的一個概念,是指主要借助農村金融機構的信貸支持,以農民的信用及該農民家庭未來的收入為放款基礎,按照消費信貸的經營管理規定,對農民個人發放的用于該農民家庭購買大額耐用消費品或支付其他大額消費費用的貸款。
農村消費信貸主要分為經營性消費信貸和生活性消費信貸,基本由農村信用社提供。近年來,國家高度重視“三農”問題,逐步減免農民稅負并積極落實各項扶持政策,農民的收入逐年增加,對耐用消費品的需求日益增強。在農民收入水平提高、消費支出增加以及國家出臺了啟動消費的宏觀經濟政策的背景下,部分金融機構開展了開拓農村消費信貸市場的有益探索,積累了一些經驗,農村消費信貸業務也得到了一定的發展,但由于農村地區的消費基礎條件和商品流通網絡建設滯后,影響了農村消費品市場的快速增長,進而影響了農村消費信貸市場的增長,整個農村消費信貸市場發展相對滯后。目前,我國農村消費信貸占全部貸款余額的比例太小,其中尤以個人住房消費貸款一枝獨秀,相對而言,其他品種的消費信貸所占比例要小得多。助學貸款自2000年9月正式啟動以來,貸款總量占比一直較小。
耐用消費品及住房裝促進農村消費信貸良性發展(中共煙臺市委黨校,山東煙臺264000)滕向麗摘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明確把擴大消費需求作為擴大內需的戰略重點,而發展農村消費信貸又是擴大農修、旅游等小品種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發展緩慢,造成農村消費信貸增量明顯落后于城市,農村消費信貸的發展始終處于初級階段并且發展緩慢。從政策層面看,近兩年,我國政府對農村消費信貸給予了更多的關注。2009年的中央1號文件就要求“積極擴大農村消費信貸市場”。而2010年中央1號文件則進一步指出“鼓勵農村金融機構對農民建房、購買汽車和家電等提供消費信貸,加大對興辦農家店的信貸投放”。
實際上,連續兩年的一號文件,都是要求在農村金融體系中加大消費信貸的投放,明確了消費信貸作為一種適當的金融創新應該予以大力發展,這將對消費信貸的良性發展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二、制約我國農村消費信貸良性發展的因素
近年來,雖然我國農村消費信貸市場得到了一定的發展,但是目前還處于初級階段,無論在觀念上、農民的收入上,還是在金融機構本身、法律制度上都還面臨著各種各樣的風險和挑戰,制約了農村消費信貸的良性發展。
(一)受農村居民自身情況的制約
1.農民收入水平偏低且不穩定。盡管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居民收入增長較快,但從事農業種植、養殖業的農民卻由于農產品消費彈性低,價格不高,從事第二、三產業或外出務工又存在諸多制約因素等,其收入水平長期較低且不穩定,且社會保障水平又不高的情況下,促使其預防性儲蓄傾向增加,消費意愿難以提升。與此同時,近年來部分農資價格上漲過快,特別是農業生產資料價格的上漲,抵消了中央農業生產“直補”以及減免農業稅費政策措施對農民的增收效應,并影響農民生產積極性和收入的增加,從而抑制農村消費水平的提高。2.農民觀念陳舊。目前勤儉節約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絕大多數農村居民持“量入為出,未雨綢繆”的消費觀念,他們對“寅吃卯糧,用明天的錢辦今天的事”這樣的超前消費觀念持小心謹慎或觀望的態度,老百姓仍不能從“積累型”的傳統觀念中走出來,不能立即接受“預支型”的信貸消費心理。
(二)受金融機構業務開展的制約
1.農村消費信貸的供應主體缺乏。隨著金融機構商業化運作的加快進行,近年來,正規金融機構中的國有商業銀行已紛紛撤離農村金融市場,其原因在于農村金融市場不是集中的、大額的、共性化的市場,商業銀行集中化的機構和管理無法適應農戶分散的、多樣化和小額的需求,特別是農村貸款主要是大量的小額貸款,而小額零售貸款的收益和所耗費的成本相比較往往無利可圖甚至虧本。國有商業銀行退出農村貸款市場以后,農村信用合作社責無旁貸地成為農村正規金融機構中向農村和農業經濟提供金融服務的主渠道。但是,農村信用社的農戶存貸款差額逐年擴大,農戶存貸比降低,農村信用社成為農村資金“非農化”的渠道之一,使原本就短缺的農村資金外流到城市和其他行業。農信社吸收的農戶存款余額的增長快于農信社對農戶發放貸款余額的增長,同時,存差的增長也快于貸款增長,致使農村信用社勢單力薄,人民銀行支農再貸款勉強滿足農業備耕生產的資金供給,對于農民的消費需求無暇顧及。
2.金融機構對于有關的金融知識和法規宣傳不到位,農村的部分農民仍然對存、貸款的基本概念不甚了解,缺錢時首先想到的是去向他人借款,而不會想到銀行貸款。由于民間借貸利息高,使一些農民背上了較重的債務包袱,對于耐用消費品連想都不敢想。在抽樣調查中,有50%以上的農民家庭都或多或少的有民間外債,甚至存在全部收入用于還債的農戶,農村消費信貸的推廣工作面臨考驗。
3.農村金融業務創新及發展步伐緩慢,適用于農民的項目僅僅局限于極少量的小額信用貸款、農戶聯保貸款和部分存單、國庫券等小額抵(質)押貸款。像個人住房貸款、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農村助學貸款、大型農機具貸款等正常消費需求都得不到滿足,農民貸款消費的愿望難以有效實現。
(三)受外部環境的制約
1.農村消費環境制約消費信貸的發展。一是農村供水、供電條件差,電費較貴,制約了農民對家用電器的消費。
二是農村道路交通條件差,運輸成本高,通訊狀況落后,導致農產品開發和外運困難,造成農產品商品化程度低,不利外部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和農業科技的輸入,制約農村消費需求進一步升級。三是農村商業網點布局分散且規模小,農民消費選擇余地不大。四是農村市場監管力量薄弱,假冒偽劣商品大量涌入農村,使農村成為消“廢”市場,損害了農民合法權益,也抑制了農民更高層次的消費需求,使農民不敢放心消費,也在一定程度上分流了農村購買力。
2.規范農村消費信貸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制約消費信貸的發展。消費信貸法律制度不健全、發展環境不完善是抑制消費信貸進一步發展的原因之一。雖然各家商業銀行為了推動消費信貸業務的開展,都制定了一些管理規范和服務辦法,但這些管理規范和服務辦法并不具有當然的法律約束力。具體的法律障礙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農村個人消費信貸擔保上的法律缺陷。消費貸款要求消費者提供擔保,但現行《擔保法》及有關擔保的法律法規規定,農民的宅基地不能進行抵押,農民的其他財產多數也屬于擔保法規定的不能抵押財產的范圍,因此,實際上農民基本沒有有效的可以用于抵押的財產;
第二,沒有完善的個人信用制度。根據國外信用消費的經驗,信用消費的發展必須有良好的信用環境和規范的信用秩序做依托,而完善的個人信用制度是最重要的基礎。我國在發展消費信貸的過程中,尚未建立個人信用制度,致使消費信貸機構無法了解居民的資信,不利于消費信貸的開展,加強消費者資信制度立法很有必要。
3.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制約消費信貸的發展。現階段,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還很不完善,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更是缺乏,在醫療、教育等價格不斷上漲的情況下,農民在子女教育、醫療、養老等方面的支出增長有較強的預期。另外,農民面對自然災害等對生產活動影響,還要考慮“以豐補歉”,使得農民不敢花錢、不敢放心消費,更不敢借貸消費。
三、促進農村消費信貸良性發展的對策
為了保證消費信貸能夠良性發展,筆者針對我國消費信貸的現狀,通過對制約其發展的種種因素的分析,提出促進我國農村消費信貸良性發展的對策如下:
(一)提高農村居民消費信貸需求
1.增加農民收入,減輕農民負擔。加大對農業生產的支持力度,積極引導和扶持農民擴大再生產,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加快現代農業發展,搞活農產品市場流通,促進農民增產增收增效,使農民有能力、有信心涉足消費信貸,為培育和擴大農村消費信貸市場創造良好的氛圍。同時進一步理順涉農產品價格體系,合理確定農業生產資料價格,切實降低農副產品的生產成本,同時要嚴令禁止亂收費、亂攤派,切實減輕農民負擔,以增強農民消費能力。
2.更新農村居民傳統消費觀念,提高消費傾向。居民的消費觀念直接作用于消費傾向和消費偏好,進一步影響到消費信貸的發展。更新消費觀念是引導農民開拓農村消費市場的先決條件,要加強對農村居民關于消費信貸業務的宣傳,使他們意識到消費信貸是提高生活質量的一種手段。要改變傳統的消費觀念,改變傳統的積累型支付方式,鼓勵借貸消費。
(二)加強金融機構消費信貸供給
1.加快農村現行金融體制改革,增加消費信貸供給??朔壳稗r村金融制度的缺陷,使農村金融機構很好地服務于“三農”,并通過改革建立起一種全新的農村金融體系,應從四方面著手:一是將農村信用社改為農村商業銀行,這種改革并非只從名稱上改變,而應從整體功能上發生根本性的轉變,使之完全按照金融業的要求來運作;二是國有商業銀行可以適當地將其分支機構延伸到小城鎮,引入競爭機制,為消費信貸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三是政府應積極扶持并發展民營金融機構,讓民營金融機構在國家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發揮信息優勢,積極參與消費信貸市場,國家從宏觀上加強金融監管力度;四是進一步搞好金融服務,在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基礎上,盡量簡化貸款手續,更好地為顧客服務,正確處理好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和努力發展小額消費信貸之間的矛盾。
2.創新消費信貸品種,增加信貸投放。金融機構應把開展農村消費信貸業務當作整個信貸業務新的增長點。結合農民的消費習慣,完善消費信貸品種,滿足不同層次農戶的消費需求。在農村消費信貸品種的開發方面,應積極辦理農業生產所需消費貸款,鼓勵農民購買小型農機具和交通運輸工具,支持農業產業化經營和專業戶的發展;積極支持農民購買冰箱、彩電、洗衣機、電腦等中高檔耐用消費品;大力支持農民子女接受高等教育,通過具有經濟實力的村民做擔保的方式試辦助學貸款;積極發放農村建(購)房貸款,支持農民改善居住條件。針對農戶實際情況,研究實行多種形式的質押、抵押辦法。
(三)完善農村消費信貸的社會環境
1.優化消費環境,激發農村消費信貸市場發展潛力。生產流通企業應充分重視開拓農村消費市場,改變把農村市場當做處理積壓過時商品的集散地的做法,摸清農民的消費類型,針對農民不同層次的消費需求,細分客戶市場,及時生產銷售適合農民需要的低價、耐用、性能良好的生產生活用品。擴大農村消費市場規模,增強市場服務功能和消費品種,增強農民對消費產品的選擇范圍。加強對農村交通、電力、能源等基礎設施的投入,完善農民消費條件,重視發揮小城鎮建設對農村消費市場的拉動作用,刺激農民的生產生活消費,擴大有效需求。
2.營造健全的法制環境,推動農村消費信貸的健康發展。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也是法制經濟。信用消費的健康發展需要有完善的信用消費法律體系作為保障。
第一,完善消費信貸的擔保制度。對于農民申請的小額消費貸款,在對其信用進行考察之后,可以考慮不提供抵押,而對于大宗消費信貸,可以考慮設立專門的擔保行業,為農民提供擔保。
第二,建立和完善個人信用制度。消費信貸業務的健康發展需要與健全和完善的個人信用制度相聯系。首先我國應致力于建立全社會的個人信用制度,可以考慮以銀行現有的個人客戶信用資料(信用卡、個人住房貸款資料等)為基礎,運用電子化、網絡化等技術手段,實現銀行內部個人信用的統一管理和使用,同時應建立規范化、標準化的個人信用評級制度,在全社會形成“守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難行”的良好的信用環境和信用秩序。其次在農村以創建“信用村、信用戶”活動為載體,建立宣傳、防范、懲處相結合的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長效機制。事實上,在農村中,個人信譽是非常被看重的,因為信譽很大程度決定了一個村民在整個村社結構中的地位。對于借貸的農戶應設立嚴格的賬戶管理,建立健全準確的賬戶信息。有條件的地方實行聯網操作,對違約不還貸的農戶的姓名予以公開,并與其他金融機構建立信息共用機制。對其將來欲再取得消費信貸及其他金融貸款的款項進行約束,在還款約束機制發揮其應有作用、不良貸款逐步減少的情況下,消費信貸的貸款額度、放款期限問題也會逐漸放開。
3.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增強農村居民消費信貸的信心。建立健全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可增強居民的消費信貸信心,從而有利于促進農村消費信貸市場的發展。我國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制度雖然已獲得了一定的發展,但是還很不完善,特別是在農村發展更慢,所以政府要根據農村的具體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社會保障的標準和水平,及時加強農村公共醫療衛生基礎建設的投入,努力提高農民的健康水平,減少農民的醫療成本,增強農村居民消費信貸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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