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金融穩定論文

時間:2022-04-16 02: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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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金融穩定論文

當前國際金融業發展的一個新趨勢是金融監管職能從中央銀行中分離出來,但無論中央銀行是否履行監管職能,其維護宏觀金融穩定的職能不僅沒有削弱,反而有所加強。我國在2003年修訂后的《中國人民銀行法》中新增了人民銀行負責“維護金融穩定”的內容,在分設銀監會,實施專業化監管,進一步增強中央銀行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職能的同時,突出了中央銀行在維護金融穩定中的作用。這是我國第一次在正式的法規中提出金融穩定的概念,說明人民銀行在不履行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后,其宏觀穩定職責已經由過去的隱性職能變成了法律層面上的義務。這對中央銀行來說無疑是一個重大的挑戰。然而,什么是金融穩定?金融穩定有哪些內涵?中央銀行在維護穩定過程中有哪些手段?如何協調中央銀行與金融監管當局及其他宏觀經濟部門的關系以確保金融穩定?這些問題不僅在法律上并未明確,即使在理論層面也沒有得到很好的回答,對我國來說是一個全新的課題,國際上也還沒有完全一致的意見和看法。解決好上述問題,不僅有理論探討上的意義,而且有助于人民銀行在維護金融穩定的實踐中對自身職能有一個準確的定位,同時,充分發揮政府有關部門及金融監管當局的作用,最終實現宏觀金融穩定。

一、金融穩定的概念及意義

盡管早在20世紀90年代初就有個別國家(如瑞典)提出了金融穩定的概念,但金融穩定的重要意義在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之后才真正引起國際社會的普遍重視。無論是國際清算銀行牽頭發起的“金融穩定論壇”,還是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聯合開發的對一國金融穩定狀況進行判斷的“金融部門評估規劃”,都一直到1999年才先后推出。盡管近年來定期發表本國《金融穩定報告》的中央銀行逐年增加,但都沒給“金融穩定”下一個準確的定義。相對而言,金融不穩定的特征更容易被人們所覺察,如金融機構大量擠兌、倒閉,金融資產價格劇烈波動,巨額資產損失,社會融資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等負面影響。因此,正如美聯儲副主席RogerW·Ferguson所說,定義金融不穩定似乎更加容易一些。他認為金融不穩定具有以下三個特征:(1)一些重要金融資產的價格集合嚴重脫離了其基礎;(2)國際、國內的市場功能及信貸可得性嚴重扭曲;(3)前兩項的結果導致總支出或高或低嚴重背離了實體經濟的生產能力。

盡管國際上還沒有公認的關于金融穩定的定義,但關于金融穩定應具備的內涵,各國在理解上則大體相同。目前比較權威的是歐洲中央銀行(ECB)的定義,即“金融穩定是指這樣一種金融環境:在這種環境中,金融中介、金融市場以及市場基礎設施均處于良好狀態,面對各種沖擊,都不會降低儲蓄向投資轉化的資源配置效率”。由此定義可以看出,金融穩定實際上描述的是一種狀態,包括機構、市場和金融基礎設施三個方面的協調發展,其中基礎設施除包括支付體系或網絡系統等硬件外,還應包括法律框架等軟環境??傮w而言,金融穩定是金融體系功能運作良好的一種標志,最終目的是實現資源配置的最優化。ECB的定義中沒有明確提到貨幣的穩定,并不表明幣值的穩定不重要。事實上,金融穩定的兩個基本條件是穩定的價格和安全高效的支付系統,一旦發生貨幣危機(惡性通貨膨脹或匯率大幅波動),錯誤的價格信號將阻礙儲蓄向投資的有效轉化。除此之外,金融穩定還應該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在一個穩定的金融體系當中,有盈利前景的項目應該能夠得到所需的融資;(2)個人應可以跨時間分配其消費;(3)市場參與者具有處理(即選擇接受或轉嫁)風險的可能性;(4)交易各方可以按合理的價格實現支付。這實際上是一個健康的金融體系所必須具有的特征。

保持金融穩定具有重要的意義。價格穩定是實體經濟正常運作的必要條件,相對較低且穩定的通脹可以為經濟的持續增長創造良好條件;支付系統安全確保交易可以正常進行,否則交易將會下降甚至回到易貨貿易時代,而且良好的支付體系還是分散化的市場經濟所必需的條件;中介職能的正常發揮是將資本配置到投資項目的必經之路;提供降低風險的機會不僅對機構而且對個人也非常重要,沒有這種多元化或分散風險的可能性,許多投資項目不可能進行。

由上述分析可以得出關于金融穩定的幾個基本觀點:(1)金融穩定是一個宏觀經濟概念,不是指某一具體機構的表現;(2)穩定的金融體系不一定意味著有效的金融體系,理想的狀態是系統在某種程度上穩定且有效,但二者之間的平衡往往比較困難;(3)金融穩定關注系統性風險,同時,關注對系統安全影響較大的個體或事件;(4)穩定并非靜止,特別是金融穩定應該是金融體系功能的穩定,不應是功能實現方式的一成不變。

二、中央銀行關注金融穩定的原因及維護穩定的措施

中央銀行之所以關注金融穩定并將其作為自己的重要職責之一,既有歷史原因,也與中央銀行的目標密切相關,同時,還與中央銀行的“最后貸款人”地位有關。從歷史角度看,中央銀行最初成立的目的之一就是為防止金融不穩定的發生并減輕因金融不穩定對經濟造成的負面影響。從中央銀行理論及各國央行的實踐來看,所有國家都把保持幣值穩定作為中央銀行的第一目標。除此之外,多數國家的中央銀行還強調要在幣值穩定的基礎上促進國民經濟協調發展,保障支付體系的安全。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國家或明或暗地在其中央銀行法中將維護金融穩定、保障金融體系安全作為央行的另一重要目標。如前所述,金融不穩定嚴重威脅著宏觀經濟目標,如足夠的產出增長及價格穩定等。具體來說,中央銀行關注金融穩定有以下幾方面原因:作為法定的貨幣發行人,中央銀行有責任維護價格(幣值)穩定,并以此促進經濟的健康發展,確保實體經濟與社會財富不受金融體系功能運轉失靈的影響;管理并維護支付系統的職責使中央銀行必須確保社會交易運轉正常;從維護穩定的能力來看,“最后貸款人”地位決定了只有中央銀行才具有提供緊急流動性支持的能力,才有可能阻止金融不穩定的發生或降低金融不穩定的破壞性。如“9·11”事件后,美聯儲立即向金融體系注入了大量的流動性,避免了美國金融體系的癱瘓。

通常認為,金融安全網包括監管當局的審慎性監管、中央銀行的“最后貸款人”職能以及存款保險制度(包括投資者補償機制)三個組成部分。由于制度安排以及中央銀行目標、職責和權限的差異,各國中央銀行在維護金融穩定中的作用及采取的措施并不完全相同。多數國家的中央銀行只負責維護本國幣值的穩定以及支付體系的安全,所采取的主要措施是適當的貨幣政策以及對金融體系的流動性支持。各種貨幣政策工具當然可以看做是維護金融穩定的政策措施,我們這里不進行詳細討論。流動性支持則是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職能的具體體現,不僅是金融體系安全的重要保障,對于個別失去流動性的金融機構也至關重要。一些國家的中央銀行仍具有部分或全部金融監管職能,其維護穩定的措施固然很多,但在保持貨幣政策獨立性方面會產生一定的壓力,央行對所監管機構(通常是銀行類機構)的流動性支持也會引發較為嚴重的道德風險。對于不行使監管職責的中央銀行來說,其維護穩定的主要措施是通過緊急流動性支持保證金融體系及個別對金融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關鍵性機構的安全。

三、我國金融穩定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措施

我國剛剛引入金融穩定的概念,許多工作還在摸索之中。盡管《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已明確了中央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能,但在實踐中尚有許多問題沒有得到解決。一是金融穩定沒有像貨幣政策那樣在法律上予以明確的目標,容易導致中央銀行在維護穩定中的角色錯位,特別是容易將個別機構的風險夸大為系統性風險而要求中央銀行救助。二是中央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措施或手段不明確,法律中表述不具體,造成的結果是,一提維護金融穩定就是讓中央銀行拿錢。三是人民銀行與監管當局之間的長效協調機制尚未建立,而金融穩定往往涉及到金融機構、金融市場、監管當局以及各級政府部門等多個方面,協調機制的缺乏極易導致各方在維護金融穩定中的職責不清。四是缺乏通暢的市場退出機制,問題機構越積越多,逐漸對宏觀金融穩定構成影響。五是中央銀行用于維護金融穩定的再貸款使用沒有統一的標準,緊急流動性支持往往最終演變成救助或彌補損失,特別是在處置金融機構風險過程中用公共資金對自然人債務的全額償付不僅可能造成再貸款損失,更容易產生嚴重的道德風險。絕大多數國家的中央銀行在非金融危機期間對金融機構的緊急流動性支持要求有足額的抵押品,而且利率要高于市場利率。六是始終未將保證支付體系安全提到維護金融穩定的高度來認識。

針對我國金融穩定實踐中存在的上述問題,應在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改進:(1)明確我國金融穩定的目標是保持幣值穩定,維護支付體系安全,防止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系統性風險的發生,使金融穩定工作更有針對性;(2)建立類似英格蘭銀行與英國財政部、金融服務局之間的諒解備忘錄,明確有關各方的信息共享機制及在維護金融穩定中的職責,提高風險預警性和處置風險的及時性;(3)明確中央銀行用于緊急流動性支持(維護金融穩定)再貸款的使用條件,確保中央銀行資金的安全,防范道德風險的發生;(4)盡快建立存款保險及投資者補償制度,形成有效的市場退出機制,既防止個別機構的風險演變成系統性風險,又建立起有效的市場監督和約束機制,減輕道德風險的危害;(5)加快金融體系和金融市場的改革,促進銀行、證券和保險三業的協調發展,逐步擴大直接融資比例,通過市場化的手段使金融行業的風險得到分散,降低系統性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