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結論采信問題論文
時間:2022-04-10 09: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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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鑒定結論是查明案件事實、分清案件性質的重要依據,但作為鑒定結論的“真理性”又是相對的,這就決定在庭審過程中對鑒定結論進行質證,包括兩方面,庭前審查和庭審審查,通過對鑒定結論采信的分析,提出了對司法鑒定結論采信的幾點建議,并認為終局鑒定來消除鑒定的分歧并不是一個理想的選擇。
鑒定結論,是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因此鑒定結論是查明案件事實、分清案件性質的重要依據。在訴訟中,許多重要的案件事實必須依據或主要依靠案件事實方能證實,同時由于鑒定結論具有公正性、客觀性、科學性的特點,有訴訟中往往用以用作審查、核實案件其它證據的重要手段。但作為鑒定結論的“真理性”又是相對的,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同一個案件的同一個問題,由不同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后,有時會產生不同的鑒定結論,因為大多數鑒定是事后鑒定,由于鑒定人技術水平的不同及各種客觀條件的限制,所得到的鑒定結論有時是相對的,同時不適當的鑒定活動必然會導致鑒定結論的失真,這就決定在庭審過程中對鑒定結論進行質證,可能的話對鑒定人進行發問。
法庭在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查包括兩部分,庭前審查和庭審審查。庭前審查是由于鑒定結論專業性較強,因此應對專業性較強的問題向鑒定人詢問和了解,必要時可由鑒定人就專一問題出具書面說明,審查鑒定人資格,有無應當回避的法定情形,鑒定材料是否合法,用程序是否合法等問題。庭審審查主要對鑒定結論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查:即鑒定結論是否科學所進行的審查。
下面談談對鑒定結論采信的問題。
首先,鑒定結論與其它證據的采信問題。鑒定結論與其它證據相比,鑒定結論作為法律規定的證據形式之一,與其它證據形式在法庭上也具有對抗性,任何一種鑒定結論都不具有絕對的權威性,鑒定結論必須在法庭上經過質證、辯論后,由法官認定采集哪一種結論。
從鑒定結論和其它證據的關系來看,經合法程序形成的鑒定結論與其它證據一樣,都必須在法庭上經過質證、認證才予以采信并作為定案的依據,并與其它證據具有同等的證明力,并不具有優先采信的證據地位。以鑒定形式出現的證據,有時能夠證明其它證據形式不易或不能證實的案件事實,但不能因此認為鑒定結論的證明力高于其它證據形式。
其次,關于同一個案件事實不同鑒定機構做出的不同鑒定結論之間的采信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在法庭上很可能出現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同的鑒定結論,會產生這個結果的原因很多,例如鑒定人的知識水平的影響鑒定結果的科學性或是由于鑒定人由于利益驅動做出的虛假鑒定結論,還有就是鑒定材料以用鑒定標準等方面的差異都可能會出現結果截然不同的證據結論。
這些最終都來依靠法官來判斷究竟哪一個鑒定結論可以最終被采信,但由于大多數的鑒定結論都涉及到的是專業知識,許多知識法官都沒有辦法一一涉及,這更需要對鑒定結論進行質證。這只能依靠鑒定人出庭,由不同的鑒定人對各自鑒定依據和過程進行闡述說明,達到真理越辯越明的效果,從而有助于法官對鑒定結論的審查判斷解決鑒定分歧不同結論的采信。
這里在采信問題上提出幾點建議:
1.建立健全鑒定人故意出具虛假鑒定的責任追究制。雖然說鑒定結論由于鑒定標準或是鑒定材料等原因出現鑒定出來的結果不同的局面,但是也不排除有些鑒定人由于金錢誘惑或是其它原因,做出與事實相差比較大的虛假鑒定,這嚴重影響了鑒定結論所應具有的科學性的特點,對這一類的鑒定人應該進行責任追究,給予警告或是處罰的懲罰,對其所在的相應的鑒定機構也應該對機構進行追究,推進鑒定機構對鑒定人出具鑒定結論的監管,畢竟鑒定結論最后是以機構的名義進行簽發的。
2.我覺得在法院系統還應該保留有專業的司法鑒定方面的專家,這些人以及這些人所組成的部門并不針對具體案件做出鑒定結論,他們只是輔助法官了解鑒定結論相關的內容以及可以涉及到的專業知識,雖說僅僅是輔助人的作用,但我認為也是不可缺少的。當然這其中也有有些基層法院審理的許多案件并不涉及到司法鑒定問題,或是并不多有分歧的鑒定結論,因此我認為可以適當的在中級人民法院配制有關于司法鑒定的專家,而基層人民法院可以不需要設置,如若基層人民法院在有些案件有需要的情況下,可以請中級人民法院去派專家到基層人民法院去協助法官。
在出現不同的鑒定結論的時候,這類專家可先協助法官了解鑒定方面的專業知識,在質證之前使法官有一個客觀的認識,但不能給予法官主觀性的意見,不能在雙方質證之前給予法官先入為主的看法,影響法官自由心證的發揮。
3.法官在判決中就闡明采集鑒定結論的理由,要求法官在判決書中闡明采集鑒定結論的理由,實質上是要求法官將其采信的鑒定結論的過程公開,法官的采信鑒定結論的過程一旦被迫公開,就意味著法官在采信鑒定結論的這一過程受到了監督,有助于訴訟雙方對鑒定結論的判決的認可和信服,降低提其再審的可能性和反復鑒定的發生率。
最后,我想談的是關于終局鑒定的問題。
對于鑒定結論的分歧的問題,有人提出了終局鑒定來消除鑒定分歧。終局鑒定的基本內涵是規定某一案件經過一定次數的鑒定后仍不能達成一定的結論時由專門的機構或組織對案件再做一次鑒定并規定這一鑒定為終局鑒定且以這次鑒定結論為可供法院最終采納的結論。
我并不同意設立終局鑒定制度。首先,在價值目標上,終局鑒定有為訴訟效益價值而犧牲訴訟公正價值之嫌,我們不能為了追求效益而損害司法公正的實現。由于司法鑒定經常性的涉及專業性和技術性的問題,因此在認識的難度上比一般的事項要大,因此在我國的現行體制下多進行幾次鑒定應該說正確認識案件所必要的。而終局鑒定不分情況地一律對鑒定次數進行限制也是不合理的,不利于案件事實的查明和訴訟公正的實現。
其次,這種人為的硬性規定次數的做法,是有違鑒定結論科學性的特點的,更何況由于司法鑒定的不同類別以及其不同的性質,這種設置更體現了其不合理性。終局鑒定實際上也是剝奪了法官審查判斷證據的權力,而法官最后只能別無選擇的接受終局鑒定的結論。
綜上所述,我認為終局鑒定是一個治標但不治本的方法,用終局鑒定來消除鑒定的分歧并不是一個理想的選擇。
參考文獻:
[1]鄒明理主編,《司法鑒定》,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何家弘主編,《證據法論壇》,第一至第五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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