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案例研究指導論文

時間:2022-04-10 09:35:00

導語:檢察機關案例研究指導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檢察機關案例研究指導論文

論文關鍵詞:案例指導機制

論文內容摘要:檢察機關案例研究指導制度是一個新的研究對象,案例研究指導制度的內容要素、案例研究指導制度的框架要素是需要加以客觀分析的,并試圖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勾畫出體現檢察工作特色、利于法律監督職能實現的檢察機關案例研究指導制度的實現途徑。

構建檢察機關案例研究指導制度,必須立足于檢察機關辦案工作的實際,符合檢察機關工作流程的要求,以提高檢察辦案的水平為目標??偨Y多年來檢察機關開展案例調研的工作實踐經驗,我們考慮檢察機關案例研究指導制度應涵蓋如下兩方面的基本要素:案例研究指導制度的內容要素,即案例研究制度的具體載體——各種類型的案例;案例研究指導制度的框架要素,即案例研究指導制度賴以實施的各項工作機制。

一、案例研究指導制度的內容要素

開展案例研究指導工作,應針對不同的研究目的采取不同的研究方法。概括而言,有四種案例研究的類型:

一是案例評析型,即針對某一案例,直接揭示出該案的爭議問題,提出自己的觀點,并加以簡明扼要地闡述和分析。這種類型的案例,一般案情相對簡明扼要,蘊涵的法律問題多集中于單獨的實體或程序問題,在研究時一般采用開門見山的方式,在簡要敘述案情的基礎后,勾勒出該案中的爭議問題,列明兩種或者多種處理意見,然后結合相關法律或法理,對爭議問題直接作出闡述,表明自己的傾向性意見。案例評析型是檢察機關案例研究工作中經常采用的模式,適合處理絕大部分的案例,其優點是能簡捷醒目地指明某一案件中存在的法律適用問題,針對性較強,便于檢察機關在辦案時參考使用。

二是判例評析型,即針對某一案件,從起訴到判決,在完整敘述案件訴訟處理經過的基礎上,以該案為引子,延伸論述相關法律問題。判例評析型與案例評析型這兩種案例研究方法各有所長,前一種短小精悍,直截了當地說明問題,后一種側重理論,帶有判例研究的性質。從目前檢察機關的調研情況來看,前一種案例研究方法運用得較為熟練,而對判例研究則有待加強。我們認為,省一級檢察機關應更提倡判例研究,突出判例研究的理論品味,以判例指導辦案。判例評析型案例,一般要求較為細致地介紹案例的基本情況及訴訟過程,突出審判機關在裁判文書中的認定及說理。然后歸納出判例中的法律適用疑難問題,著重從學理的角度進行研析,在撰寫時不拘泥于本案例,可以適當延展,目的在于將案例中包含的法理問題論述清楚,以解決困擾司法實踐的法律認識問題。

三是經驗總結型,即對辦理某一或某類案件的經驗總結,通過辦案發現規律性問題,旨在總結辦案經驗,歸納提煉出適合檢察工作實踐的科學工作方法和辦案方式。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還可適當提煉出帶有規律性的工作機制和方法,以工作規則的形式指導辦案,從而充分發揮此類案例的指導效用。

四是檢委會案例型,即選取經檢委會討論過的疑難爭議案例,對案件中存在的實體和程序問題進行研究,從而使檢委會對案件的處理法理化,便于實務部門掌握使用。加強檢委會案例的編寫工作,有利于充分發揮檢委會案例對辦案實踐的指導性和權威性,規范檢委會案例的撰寫,提高撰寫檢委會案例的質量。從指導效力的層次來說,檢委會案例在四類案例中當屬最高層次,在本院范圍內具有最權威的指導意義。

二、案例研究指導制度的框架要素

當前,各級檢察機關十分重視對案例的研究和分析,具有較高質量和相當水準的案例研析文章不斷涌現,不少檢察機關還定期編篡出版案例書,這些工作卓有成效地推動了檢察機關的案例指導工作。但是,要形成案例研究指導檢察辦案工作的長效機制,以制度化運作的方式使案例研究指導工作持之以恒地堅持下去,離不開科學系統的案例研究指導制度。我們認為,相對完備的配套案例研究指導制度要體現以下三方面的特點:一是權威性,即在一定范圍內實施案例研究指導工作,要由權威機構領導實施,確保案例研究指導工作得到檢察機關內部各業務部門的高度重視,不至于流于形式。必須以本單位內最權威的方式案例,例如經檢委會或者院委會研究決定,以文件的形式案例,或者以案例指導書的形式定期。二是可操作性,即案例研究指導制度的各項內容必須緊貼檢察工作的實際,符合本單位的實踐需要,設計的各項制度措施要緊貼辦案實際,便于檢察工作人員運用和掌握。三是時效性,即案例研究指導制度要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司法解釋及上級領導機關相關有效文件的精神要求,當其所依據的法律規定發生變化時,要及時更新案例。原則上,案例指導庫至少要每年更新一次,確保案例的新穎有效。

我們設想,檢察機關案例研究指導制度可包括如下五個方面的子系統:

(一)案例研究指導的領導機制

雖然檢察機關案例研究指導制度不同于學術界一度熱議的司法判例或先例判決制度,但是二者在如何設置領導機構或負責組織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我們可參考借鑒后者的一些具體主張,予以變通適用。有觀點主張,在最高法院和高級法院內,設置專門的判例法委員會,由資深法官和相關專家組成,定期召開會議,就本院審判的新型、疑難案例進行審查,認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就形成判例予以公布。判例的形式不等與判決書,除判決書的內容外,還應當有審判委員會對于該案的評析。對于這些判例應當定期編篡成集,并應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以作為以后修改法律的參考。[1]法學界研究成果一般認為,最高法院和高級法院有權確認指導性案例(也有一種觀點認為只有最高法院才有此權),而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不宜行使此項權力。法院內部行使此權力的機關可以是審判委員會,但更合理的意見是成立專門的“指導性案例確認委員會”專司其職。一旦被確認為指導性案例,則在全國范圍內或者本高級法院所轄區域發生指導作用。[2]無論何種觀點,均主張在案例指導工作實施范圍內由最高權威機構或組織領導實施案例指導工作。我們認為,檢委會作為檢察機關內部的最高業務議事機構,其所作決定在本單位內具有最高權威性,由其審議通過指導性案例,無疑具有極強的示范性。因此,建議由檢委會作為案例指導工作的領導組織,負責審議通過指導性案例。

檢委會審查通過指導性案例可以采取檢委會一案一議與審查通過案例指導專輯兩種工作模式。對由檢委會議決的案件,可采用一案一議的方式,待該案最終判決生效后由專人直接編寫出檢委會案例予以;對其他整理出的疑難復雜案件,由案件承辦人或研究室工作人員進行分析研究,定期編篡成冊(例如一季度一冊或半年一冊),然后集中提交檢委會討論,通過的案例后同樣在本單位內發生指導效力。

(二)案例研究指導的資料收集機制

指導性案例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但是并非所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都可以成為指導性案例。具體而言,只有那些存在定性爭議、程序適用爭議、量刑爭議的疑難案例才有可能成為指導性案例,沒有任何爭議的案例一般不具有指導價值。這就要求我們建立發現、收集、整理案例的工作機制,從大量的生效案例中選取出具有一定典型性的案例加以研究,使之成為指導性案例。

案例研究的資料收集過程,我們設想可通過三條途徑進行:1、反貪局、反瀆局、公訴處、二審處等業務部門將辦結的疑難爭議案例整理行文后提交給研究室,研究室認為內容形式均符合要求的案例,將其編入案例專輯,待交檢委會討論后通過。2、研究室“三書復核”工作人員在復核已生效案件時,將認為具有一定研究價值的案例挑選出來,撰寫相應的案例研究文章,編入案例專輯,待交檢委會討論通過。3、檢委會在討論案件時,認為該案件有研究價值的,可徑行指定案件承辦人或相關工作人員在該案審結生效后編寫檢委會案例,由檢委會討論通過后直接。

(三)案例研究指導的實施機制

從制度化的目標出發構建案例研究指導制度,匹配合理的案例研究實施機制必不可少,如果缺乏穩定的實施方法和措施,案例研究指導工作可能陷入臨時性的窠臼,難以長期發揮指導功能。結合檢察機關開展案例研究工作的經驗,我們認為可考慮從以下兩方面著手實施案例研究指導工作:

一是建立編輯案例研究專輯的工作機制,以案例專輯的形式經常性編發各類疑難復雜爭議案例。以我院為例,每年要辦理大量刑事案件,而且由于管轄特點和區位特點,辦理的案件中不乏疑難復雜和新類型案件。在處理這些案件的過程中,檢察干警經常會對其中的法律適用問題開展討論,在思想和觀點的碰撞中,檢察干警對《刑法》、《刑事訴訟法》的理解與運用更加深入,他們利用業務時間,積極撰寫案例,將自己對法律的認識融入到一個個真實而具體的案例中,以案釋法,以理釋疑。研究室作為檢察機關的法律政策研究職能部門,承擔有編輯院內刊物《調查與研究》的常規性工作任務,為鼓勵案例調研,發揮案例研究指導檢察實踐的積極作用,研究室將檢察干警平時撰寫的案例予以匯編,在院內刊物《調查與研究》中專門開辟“案例專輯”予以發表。經過數年的積累,以編發有五十多期“案例專輯”,初步形成了規模效應。通過編寫大量案例,從中擇優選取部分優秀案例,提交檢委會討論通過,成為本院內部指導性案例,無疑對保證案例研究指導工作的穩步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保障和促進作用。

二是建立案例研究課題制度,以重點課題的形式集中解決一類犯罪中存在的問題。實行課題制,有利于集中研究資源,對突出的法律適用疑難問題進行聯合攻關,所形成的研究成果一般質量較高,經專家評審論證后更具有權威性,其影響不僅局限于某一單位,而且還能在理論界與實務界產生深遠影響,甚至會引起上級領導機關的關注,促進相關司法解釋的出臺,乃至推動立法。案例研究課題制是案例研究專輯工作制的有益補充,兩者各有側重,相互補充。案例研究課題制所研究的問題較為系統,通過課題報告或研討會紀要的形式得出傾向性法律適用意見,其成果可直接轉化為相關法律適用指導性意見文件;案例研究專輯工作制研究的問題相對分散,是對日常辦案中所發現問題的及時回應,具有分散性的特點。我們在開展案例調研的的工作中曾思索,如何將一個個相對獨立、相對分散的案例串編起來,從一個相對系統的角度研究分析問題。實踐中以一類或幾類法律適用問題為研究對象,進行課題制研究,并組織相關研討會,力圖形成能指導司法實踐的法律適用參考意見或建議。案例研究課題,雖然不是通常意義的案例研析,但是其研究的載體是檢察機關承辦的各種案件,研究的法律適用問題并非憑空生造,而是從案件中提煉而來,因而也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指導性。

(四)案例研究指導的機制

編寫的案例要發揮指導性作用,必須通過一定的程序和形式在一定范圍內予以,以便司法工作人員了解和掌握,作為辦案的參考。從我國目前的案例制度來看,主要有官方和非官方兩種方式。官方的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公開出版物,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人民法院報》、《刑事審判參考》等公開法制出版物。非官方的主要有商業性的法制出版物、學術期刊、報紙及商業性法制網站等。無論何種形式,指導性案例的應有別于普通研究型案例的發表,主要區別在于:一是程序的嚴謹性。指導性案例的應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必須經過特定程序且由特定主體審查批準后方能公布。二是權威性。指導性案例體現了機關對辦理該案的工作思路,對案例中所蘊涵的法律適用問題明確提出了法律適用意見,針對性較強,指導意義明顯。三是有效性。指導性案例一經,在一定范圍內開始發揮指導效用,除非該案例與新的法律、司法解釋或上級領導機關指導性案例相沖突,非經一定工作程序被撤銷,指導性案例的效力不能被擅自終止。

我們認為,構建檢察機關指導性案例的機制要緊密結合前述指導性案例的實施機制,充分體現程序嚴謹性、權威性、有效性的特點,將主體限為檢委會。凡是預備成為指導性案例的候選案例材料,必須先由研究室進行形式審查,認為案例材料形式合格的提交本院檢委會討論。檢委會經討論,認為可以成為指導性案例的,由檢委會以“院指導性案例”的形式予以,載體可借助本院內部刊物《調查與研究(案例專輯)》;同時,要為的每一個“院指導性案例”進行編號,以備檢索使用。應當指出,指導性案例的機制是建立在案例研究工作制度的基礎之上,因此,能夠成為指導性案例的只能是一部分質量較高且具有典型性的研究案例。指導性案例要本著寧缺勿濫的原則,注重質量而非數量。通過經年累月的努力,指導性案例庫將逐漸豐富。

(五)案例研究指導的修繕機制

所謂案例研究指導的修繕機制,是指對指導性案例進行修改、廢止、補充的工作制度。具體來說,根據指導性案例的不同情況,可采取廢、改、補三種形式的修繕機制。

1.廢除指導性案例。當指導性案例的法律適用意見為其它新的法律解釋、法律法規所替代,或者因為其它原因而失去指導性時,指導性案例的主體可以根據業務部門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啟動廢止某一指導性案例效力的工作機制。被廢止的案例自廢止后對今后發生的類似案例就不再具有指導性。

2.修改指導性案例。雖然沒有新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與既有指導性案例產生沖突,但由于司法實踐中對某一問題的看法產生了變化,與指導性意見不盡相符,此時就需要及時修正指導性案例中的若干觀點,以適合新的執法形勢的需要。

3.補充指導性案例。指導性案例庫應是開放的,而非封閉不變,我們應及時補充新的案例入庫,增強案例指導的及時性與針對性。舉例說明,為說明非身份犯與身份犯共同犯罪的認定問題,我們可分別選取共同貪污、共同挪用公款、共同受賄、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等罪名的案例作為指導性案例,通過多個案例分別闡述,詳細說明非身份犯與身份犯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及罪名適用問題,從而解決這一長期困擾司法實踐的難題。

注釋:

[1]彭海青:《論我國判例法制度的建構》,載《學術論壇》2006年第1期,第153-154頁。

[2]參見蔣惠嶺:《建立案例指導制度的幾個具體問題》,載《法律適用》2004年第5期,第1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