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執法利益驅動論文

時間:2022-04-10 09: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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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執法利益驅動論文

論文關鍵詞:檢察機關利益驅動成因分析應對措施

論文內容摘要:檢察機關執法中的利益驅動,不僅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嚴重影響了檢察機關的權威和形象,損害了法律監督的公正性,從根本上削弱了檢察權的權威。得不償失。對檢察機關執法過程中的利益驅動現象進行一番深入分析,不僅有助于厘清現象背后的原因,更重要的是,為檢察機關減少和防止為自身利益而執法提供行之有效的解決之道。

一般認為,所謂檢察機關執法中的利益驅動,是指檢察機關在執法活動中以獲取小集體或個人的利益為動力。以自己的職權換取財物及其他物質利益的行為。筆者文中指稱的利益驅動,即是這個意義上的。

一、檢察機關執法中的利益驅動現象的主要表現

從每年開展的執法質量和效果考評結果看,檢察機關執法中的利益驅動主要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越位司法,越權辦案

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少數檢察院超管轄權限辦案,對本不屬于檢察機關管轄的案件爭著辦、搶著辦。本來按刑事訴訟法規定應當屬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管轄范圍的案件,有的檢察院和檢察人員無視法律,越權介人偵查,在收取款項后再以看似合法的形式結案。如某基層檢察院就曾經以涉嫌行賄的罪名辦理了一起本該由公安機關辦理的涉嫌合同詐騙案。雖然立案罪名是行賄罪。但所有的偵查活動卻全部是圍繞合同詐騙來進行,各種文書材料中根本看不到嫌疑人有涉嫌行賄的任何記載。最終,該案以存疑不起訴而結案,而該院則在缺乏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追繳了該嫌疑人及其他相關人員違法所得。

(二)超越分工,爭辦“油水案”

在一些檢察院內部,各個部門超越分工,爭相受理、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尤其是爭辦有“油水”的經濟犯罪案件。檢察院內,各部門不論是否具有辦案職能、辦案人員不論是否具有辦案資格,都爭相參與或直接辦理自偵案件,以便在財政追繳返還款中予以分成。在個別檢察院,政工、紀檢、法警等部門為了得到分成,也參與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執法檢查中還發現,部分檢察院內部存在的爭奪管轄權問題非常嚴重,同一個案件,不僅反貪部門查,反瀆部門查,而且監所查,民行查,由于政出多門,證據方面問題不斷,導致案件偵查后期互相推諉扯皮。

(三)利用檢察職權,謀取非法利益

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違規行使檢察處分權,收錢結案。在一些檢察院。無論職偵部門還是審查起訴部門,對案件經常不是作深入調查和審查,而是違法收取各種明目的保證金。收取之后以撤案、不起訴等形式結案。甚至以不了了之,大部分所辦案件既不上報表,也找不到案卷。二是違規操縱匿名舉報,為錢編案。極個別檢察院。極個別檢察部門、極個別檢察人員為了達到收受錢財的目的。甚至編造匿名犯罪舉報。然后到有關單位和企業進行所謂調查,收不到錢就絕不罷休。

(四)違法追繳,挪用贓款贓物

違法追繳主要表現在案件未終結前就對涉案款物直接實施追繳。個別的甚至在初查階段就違法實施扣押、凍結和追繳。另外。一些檢察院在扣押、凍結、追繳中經常法律手續不全。在發現扣押、凍結、追繳措施適用不當的情況下,該返還的款物不依法返還。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贓款贓物既是刑事證據,又是公共財物,任何人不得動用、挪用,更不允許據為己有。但在利益驅動下,個別檢察院,個別檢察部門,個別檢察干部隨意動用贓款,坐支、挪用、擅自動用扣押款物的情況時有發生。一些檢察院甚至直接將贓款變成了自己的小金庫,贓物特別是扣押的車輛、電腦等貴重物品。檢察部門很少移交行裝部門,都是誰扣誰用,誰用歸誰,以致于有的案件早已終結,也被長期占用,該處理的不處理。

(五)檢令不暢,唯地方利益是從

檢察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之間雖然級別或者所在地域不同,但都是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各地方檢察院也并非是地方的檢察院。然而,在當前“分級負責、分級管理”的檢察經費保障體制下。檢察經費由地方財政負擔,檢察機關命脈受制于地方政府,因為“就人類天性之一般情況而言。對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權,等于對其意志有控制權”。檢察機關受制于地方政府,也就只能依靠地方政府,聽命于地方政府,無形之中成為地方政府的下屬部門。而檢察權也逐漸地方化。檢察權地方化帶來的最直接表現,即是下級檢察院屈從于地方政府,為地方利益抗拒上級檢察院指令。從近幾年執法質量檢查的情況來看,有相當部分基層檢察院在職務犯罪偵查過程中檢察權地方化、抗拒上級檢令方面問題突出,檢察院在查誰、不查誰、怎么查、查到何種程度的問題上都要聽取地方政府的意見,甚至將地方政府的意見作為辦案的指導思想,完全置上級檢察院的指令于不顧,檢令不暢通在這些檢察院成了嚴重問題。

二、檢察機關執法中的利益驅動現象久治不愈的成因分析

檢察機關執法過程中出現的利益驅動問題,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產生的,同時,造成檢察機關為自身利益、局部利益而執法的具體原因,也不是單方面而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觀原因,也有客觀原因,既有體制原因,也有現實原因。具體而言,這些原因主要體現在:

(一)對利益驅動存在認識誤區

市場經濟是競爭經濟,也是效益經濟,價值規律和商品等價交換原則是推動市場經濟發展的動力。但其趨利原則也帶來了不可避免的負面影響。利益驅動既能激發市場競爭熱情,也會誘發唯利與唯我的價值趨向。這種唯利和唯我價值趨向的結合,就產生了以權謀私為內容的利益驅動。利益驅動向執法行為滲透,成為權力尋租、權錢交易產生的重要思想根據。使少數檢察干警執法觀念偏斜,思想錯位,最終導致執法過程唯利益是從。從調查中發現,部分檢察干警特別是一些領導和骨干不是沒有看到執法中的利益驅動帶來的負面影響,而是沒有站在全局角度,沒有從依法治國和社會和諧的戰略高度來認識問題,對利益驅動的危害性缺乏清醒的認識,有的甚至把它當成檢察機關實現自我保障的有效途徑。認為上級有關解決利益驅動的紀律規定不符合基層檢察院的實際,捆住了自己的手腳,約束了自身的發展,因而,對本單位、本部門出現的利益驅動問題,視而不見、麻木不仁。更有甚者,個別單位暗下創收指標,嘴上喊的是辦案,眼里盯的是撈錢,助推利益驅動問題的滋長和蔓延。

(二)法治觀念淡薄,缺乏程序意識

從現實來看,檢察機關之所以執法中呈現利益驅動,敢于越位辦案、越權辦案,敢于利用檢察職權牟取非法利益,一個重要的原因便是部分檢察人員法治觀念淡薄,程序意識缺失。社會主義社會是法治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是我們黨的不懈追求,檢察機關作為在黨的領導下的法律監督機關,負有監督所有國家機關、團體、個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的神圣職責,堅持依法治國是檢察機關履行檢察職能的基本出發點?!缎淌略V訟法》、《檢察院組織法》、《檢察官法》等法律對檢察機關的職權范圍、檢察權行使方式、檢察院內部部門分工、檢察人員的資質等問題做了詳細的規范,是檢察機關履行檢察職能時必須遵循。但是由于部分檢察人員法治觀念淡薄、法律程序意識缺失,對以上法律規范視而不見,不是僭越法定職權,越權司法,就是違反法定程序,爭辦油水案件,甚至杜撰、虛構事實,一合法手段掩蓋非法目的,褻瀆法律權威。

(三)查究處理存在著軟區和盲區

利益趨動的問題為什么會年年講年年犯?筆者認為,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對搞利益趨動的人和事查究處理不到位,遷就情緒比較嚴重,錯誤的認為,檢察機關搞利益驅動是為了彌補辦案、辦公經費不足,情有可原,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出了問題,都有人特別是領導出面說情,都能找出很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因和理由。因而,在多次的專項檢查和執法質量考核中上級檢察院雖然發現利益驅動的具體問題不少,但真正深入調查、較真處理的卻不多。此外,檢察機關執法過程中的利益驅動覆蓋的面比較廣,從職務犯罪偵查到審查批捕,從審查起訴到三大訴訟監督,幾乎檢察權力涉及到的地方就有利益驅動,但從當前查究處理機制涵蓋的范圍來看,主要還是集中于職務犯罪偵查,對檢察權作用的其余領域雖然部分有所涉及??傮w而言尚未全面納入。

(四)檢察經費保障力度薄弱

我國生產力水平低,經濟基礎薄弱。導致執法環境與辦案保障水平較低。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經濟基礎較為薄弱,國家財政收入底子不厚,撥給檢察機關的經費不僅基數小,而且增長緩慢。檢察機關靠財政撥款遠遠不能滿足檢察業務工作的需要。辦案經費嚴重不足,辦案手段與技術裝備差,成為當前全國檢察機關最現實的問題。特別是基層檢察院,經費短缺問題尤其嚴重。因而有些基層檢察機關的領導不得不花精力、想法子、拉贊助、搞創收、爭創收,甚至違心地搞灰色收入,助長了利益驅動思想的蔓延。

三、檢察機關防治執法中的利益驅動現象的皮對措施

首先,加強思想教育,認識利益驅動的危害性。產生利益驅動問題的根源在于思想認識,應當采取多種形式,有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思想教育,深刻認識利益驅動的危害性,使全體檢察人員特別是每個領導真正在思想上提高認識。從觀念上糾正偏差。努力夯實防治利益驅動問題的思想基礎。

其次,加強法治,樹立程序觀念。檢察機關加強法治不僅是維護檢察權威的需要。更是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的需要,檢察機關聽命于地方政府,致使檢令不暢,極大損害了法制統一,與依法治國格格不入,應當堅決予以糾正。此外。作為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程序正義要求防止利益與偏見。檢察機關執法中的利益驅動,許多情形都違背了程序正義,檢察機關應當樹立程序觀念,自覺遵守法律程序,既不脫離程序處理案件,也不利用程序處理越權案件。再次。實行檢察經費區域最低保障制度,保障檢察工作順利開展。檢察機關執法過程中出現利益驅動,最根本的原因是檢察經費不足,特別是廣大基層檢察機關,并非沒有認識到利益驅動帶來的嚴重危害,但由于經費奇缺,只能以案養案,否則整個檢察工作檢面臨癱瘓。要防止利益驅動,首先就應當保證檢察機關特別是基層檢察機關正常工作的開展。考慮到區域經濟差距,可以在省級范圍內實行統一的最低檢察經費保障制度,將辦案經費、機關正常運轉經費作為最低保障項目,由省級檢察院計財部門統籌,按月撥付給下級檢察機關。從現實來看。這種制度應當是可行的。當前,各省級檢察院已經在職務犯罪偵查等方面基本實現了一體化,偵查過程挽回的經濟損失一般都由省級檢察院上交財政,再由財政按一定比例返還,因此只要財政政策允許,省級檢察院計財部門是完全可以保證這個最低保障標準的。

第四,梳源節流,保障檢察工作順利開展。在努力實現最低檢察經費保障制度的同時,合理開發現有資金來源渠道。合理利用現有經費,同樣重要。從實踐來看,疏通檢察經費渠道應當從兩個方面人手。一是擴大兩個經費源頭。兩個經費源頭中。一個是地方財政,一個是上級機關。檢察機關對這兩個經費源頭要多請示,勤匯報,會溝通,講究協調,爭取提高檢察經費的財政保障標準。增加追加檢察經費數目,增大上級機關專項資金撥付額。二是把好一道閘門。所謂把好一道閘門是指對檢察經費的使用進行科學調度和合理調節。該多花的地方提高閘門多放點,該少花的地方降低閘門少放點,不該花的地方,堅決把閘門關死,確保把有限的資金用在該用的特別是急用的地方。緩解經費保障的壓力。消除搞利益驅動的借口和隱患。

最后,完善懲處機制,運用制度來防治執法中的利益驅動。利益驅動歸根到底要由人來實現,完善和強化對利益驅動實施者的懲處,使其得不償失,是有效防治檢察執法中利益驅動的有效機制。檢察執法過程中的利益驅動體現在檢察工作的各個層面,因此懲處機制也應涵蓋這些層面,從職務犯罪偵查到審查批捕,從審查起訴到民行監督、監所監督,從控告申訴到刑事賠償。所有檢察權可能涉及到的層面,都應當有懲處利益驅動的措施存在,不應使一個檢察執法中的利益驅動行為逃避處分。具體來說。這個懲處機制應當具有三個原則:第一、小事不小看。檢察機關的利益驅動是以損害發案單位、當事人及其相關人員甚至其他無關單位、個人的利益為前提的,問題的背后直接關系到百姓的正當權益,因此,問題無論大小,都要堅決查處。第二、對事不對人。不論職務高低。誰搞利益驅動就查處誰。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一崗雙責”的規定,嚴格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第三、功過不相抵。處理搞利益趨驅動的人,堅持功過分論,不能以過去表現不錯、為檢察事業作出過較大貢獻。曾經受過獎、立過功為理由而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有功則獎,有過則罰,過不掩功,功不抵過,功過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