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審判獨立路徑論文

時間:2022-04-10 09: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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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判獨立路徑論文

[論文關鍵詞]法官審判獨立法官制度

[論文摘要]目前我國審判獨立還存在一些困難和障礙,因此,完善法官制度,實現法官外部獨立和內部獨立,是實現審判獨立的重要路徑。

我國目前現有的審判制度尤其是法官制度,尚有許多歷史遺留下來的、人為設置的妨害法官審判獨立的困難和障礙,因此實現法官審判獨立是目前亟待探討的一個問題。

一、完善我國法官制度

1.實行法官定編,精簡現有法官

當務之急是法官的數量必須控制在合理的規模之內,比較可行且較有力度的辦法是實行法官定編,明確法官員額。通過考試考核,將品行端正,精通業務的法官選任出來,人數一定要少而精,一般每個業務庭控制在3~5名之間,對這些“法官”賦予類似西方法官的審判權。具體設想是:由各級法院根據審判案件數量,申報法官員額數,最高法院綜合全國情況統一平衡確定每個法院法官員額,并對外公布。初次確定法官可由最高人民法院組織,統一對現有審判員、助理審判員進行“初任法官資格考試”,參考者應具備比《法官法》規定更嚴格的條件,起點為28歲,需法學本科以上學歷,并從事相關審判工作5年以上。

2.嚴格法官的任職資格,提高法官的任命等級

我國目前的法官是太多而不是缺乏,故應嚴格進入條件。法官審判工作是專業性極強的工作,嚴格的法學教育是基本前提。就法官從事法律工作的經歷和任職年齡限制來講借鑒國外經驗,應提高法官任職資格,修改為正規法學本科畢業,經國家統一司法考試通過后,從事法律工作滿5年;獲得法學碩士學位,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從事法律工作滿3年;獲得法學博士學位,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從事法律工作滿2年,然后上列人員必須經過特定的考核機制通過者,才可出任初任法官。上級法院法官應從下級法院法官中選任。通過以上措施,提高法官專業化水平,使法官成為一項來之不易的職業,增加法官的榮譽感和權威性。

3.完善法官身份保障制度和懲戒制度

首先,法官應成為高薪階層。法官的職業特點決定了法官不得兼職,薪金幾乎是其唯一收入來源。這樣,國家必須保證法官享有相對優厚的待遇,而且也是建設優質高效的司法制度的一種投資。這樣有利于吸引優秀的人才進入法官職業,抵制腐敗。其次,法官任期應穩定。法官的任職、任期是法官的重要身份權利,對這些權利的保障直接關系到法官的職業、待遇方面的穩定,也影響到法官能否獨立行使審判權。從長期目標來看應該確立法官職業的終身制。再次,建立合理的法官特權規則。要使法官在審判時免受外界的干涉,在審判活動中保持獨立與公正,就必須賦予法官“司法豁免”這一特殊權利與地位。同時對于法官進行監督、制約是必須的、可行的。對法官的追究和處理只能依法定事由,經法定的程序進行。

二、實現內部獨立

1.取消院、庭長審批案件的權力和改革完善審判委員會運作機制

取消院、庭長審批案件的權力從而減少法院內部權力結構的中間層次,提高辦案效率,確保法官獨立審判。現行審委會是法院內部事實上的最高審判組織,也是影響合議庭、獨任庭獨立審判的一個重要因素。目前,我國法院審委會建制中存在許多缺陷和弊端,導致了關于審委會存廢問題的爭論。應根據不同審判領域組織專門性審委會,如民事、行政及刑事等案件的審判委員會,由正、副院長,各有關業務審判庭正、副庭長和該領域經驗豐富的審判員組成,使其真正具有“專家”會議的性質,在討論案件時發揮集體討論的功能。

2.廢止上級法院的指示、批復權,完善回避制度

目前,下級法院請示案件大致有三個原因:第一是在適用法律上確有疑難的案件,第二是受到地方勢力非法干涉的案件,第三是某些法官為降低改判率而請示的案件。像第二種情況在難以抵制干涉情況下,可按法定程序移送上級法院管轄,或由上級法院依法提審。對于為避免被改判而頻頻請示案件的法官,應予批評,教育其樹立獨立審判意識。同時,在目前人大代表擁有對法院及法官較大監督權的司法體制下,鑒于律師與法官的特殊關系,建議增加律師政監督員時不得在所轄或所任職法院案件的規定,完善回避制度。

3.廢止或弱化法院內部針對法官年終考核和晉升等依照行政機關進行的民主測評

對一個法官的評價主要應側重于其結案的質和量、經查證屬實的針對其主辦的案件的投訴以及錯案的數量,而不是專門的同事間人際關系的處理能力,更不是權情交易的能力,這里所說的情當然包含同事之情面,我們不能用要求法院領導、庭長、主任等的標準來要求一個普通法官,其間分工是截然不同的。同時,法院作為我們社會的組成部分之一,和諧社會當然離不開法院的和諧,而廢止或弱化法院內部針對法官年終考核和晉升等依照行政機關進行的民主測評顯然有助于推動和諧法院的建設。

三、確保法官外部獨立

1.權力機關、檢察機關的監督不宜損害法官審判獨立

審判獨立是憲法賦予法院的職權,對人民法院實行監督也是憲法賦予人大和檢察院的職權,各自分工不同,不容混淆。行使監督權,不可以越俎代庖,干預法院法官辦案。人大對法院、法官的監督應是宏觀的、間接的監督,對個案監督應予糾正。針對人大監督存在各地不統一,各行其是,存在監督不當或不力的情況,建議抓緊制定國家權力機關監督法,對監督的機構、職權、范圍、程序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使權力機關的監督規范化、法制化,確保法官審判獨立的法制原則得以保障。

2.構建保障法官審判獨立的法院體制

應修改我國的人民法院組織法,建立四級法院獨立自主的司法體制和最高法院統一掌握司法行政權,即對人、財、物及設施方面管理權的行政管理體系。對地方法院法官的任免可由省級法院報同級人大審批,對高級法院法官報全國人大審批,人事體制首先獨立于地方。另外,應建立獨立的預算制度,由中央財政對法院經費實行單列,只有人財物獨立于地方,才能徹底排除行政機關利用此對法官獨立審判的干涉,法官才能真正實現獨立。

3.在黨的領導下,堅持法官審判獨立

根據黨的政策,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是指在政治思想、組織上的領導,最重要的一條就是切實保證法律的實施,充分發揮法官審判的職能作用,切實保障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使之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4.堅持公開審判,接受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

作為表達自由的必要組成部分,新聞自由對于民主與法治的社會是至關重要的,法官有責任本著有利于新聞自由的原則,在不侵犯法官審判獨立的前提下,承認和落實新聞自由。建議制定《新聞法》,對新聞自由與法官審判獨立的關系加以調整,或由新聞界制訂一部《職業道德準則》,約束新聞媒介的職業行為,這將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新聞媒體干涉法官審判獨立的情形發生。

參考文獻:

[1]周漢華.論建立獨立、開放與能動的司法制度[J].法學研究,1999,5.

[2]郭成偉.當代司法體制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

[3]張慜等.法院獨立審判問題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