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演進歷史時空環境論文
時間:2022-04-11 08: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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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代西方的世界性擴張不僅在地理空間方面結束了各古老區域性文明的相互隔絕狀態,實現了全球范圍內的關系整合,也在時間方面結束了各古老民族的循環時間觀念的命運,把西方工業化社會內部所呈現的以“歷史進步”為特征的線性時間邏輯客觀地強加于各古老民族。在西方擴張的進程中,中國社會與法律和其他非西方民族的情況一樣,成為“擴張”和被“擠壓”的對象。在時間方面,傳統與現代的矛盾被壓縮在有限的時間范圍里,緊急啟動的工業化進程對法律改革施加了時間壓力,外部因素構成了制約中國法律改革時間表的重要因素。在空間方面,近代法律的社會地理空間被嚴重擠壓,法律演進從遵循自然秩序的靜態空間被迫轉換為追求社會進步的動態空間,法律的價值選擇及自主創新空間也被大大壓縮。本文借助人文地理學家戴維??哈維(DavidHarvey)“時空壓縮”概念并加以適當轉換,提出了“時空擠壓”理論,用以描述中國近現代法律演進的歷史時空環境。
關鍵詞:法律現代化,中國法律演進,時間擠壓
作者:蔣立山,副編審,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至少20世紀最后20年里,國內法學界對法律現代化問題的法學思維仍經常局限于一國范圍之內。這并不是說法學家們不重視對國外經驗和理論的了解,許多法學家的理論思維其實已經十分“西洋化”了,從概念述語到理論分析模式,其運用技巧都已初步嫻熟。比如說,一些學者在研究中國法律問題時大多會從西方法律史中截取某一段經驗性的結論,以此對照中國的歷史與現實進行某種橫向的比較,看似有了一種國際比較的視野,或是經常是從世界范圍內對各國的法律現代化進行某種類型劃分,并以此作為理論分析的前提,但接下去的研究就會或多或少地出現一些局限,主要是沒有把外部世界與中國的情況內在聯系起來,對外部因素對中國法律現代化進程的影響和制約把握不足,對世界歷史對中國法律演變方向的制約重視不夠。所以,一些看似較重要的結論和較有影響的觀點,單純從中國內部看是合理的(單純從西方歷史看自然也是合理的)。然而,一旦將討論的問題置于世界范圍之內,從國際大環境中看問題,其中的立場局限和學者的一廂情愿的東西就顯露出來了。對此,我想說的、也是醞釀已久而遲遲難以恰當表述的一句話就是:研究法律現代化問題,要從世界歷史角度看中國。
就本文所關心的問題而言,從世界歷史角度看中國,就是要研究自1840年這個標志性的歷史轉折點以來,外部世界對中國產生了一種什么樣的持續性影響,構成了一種什么樣的規定性,從而使中國法律的歷史演變表現出了某種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情形,而沒有出現另外的、甚至說是可能更符合人們所希望的樣子。從世界歷史角度看中國法律的演變,可供選擇的分析角度和方法是多元性的,馬克思主義的方法、依附理論的方法和世界體系論的方法,都直接有所提示。在本文中,我將主要從時間因素和空間因素方面來分析。比方說,中國法律變革的時間條件和改革時間表,以及法律變革的價值選擇空間,并不完全是由中國人按照自己的愿意安排決定的,雖然在這方面,中國的情況比世界上許多非西方國家的情況要更好一些。自清末以來,中國沒有被完全殖民化,在形式上依然保持著政治主權的相對完整,沒有哪一種外國勢力能夠完全左右中國的內部事務及它的改革進程,歷屆中國政府和社會力量都一直努力表現出了一種自己把握自己命運的決心和勇氣。但是,中國社會的政治法律演變依然無法完全按照其內部的意愿和因素進行,它的現代化進程在時間和空間方面仍必然受制于它的外部歷史環境,受制于由這種歷史環境所賦予它的內部矛盾和必然性。這方面的已有文獻,較近的是景天魁借用戴維??哈維(DavidHarvey)“時空壓縮”概念提出的中國近現代歷史時空結構的理論(1)。更早些時間的、90年代初期的學術文獻,也是更為國內學界較熟悉的,是孫立平對國外現代化理論的研究,特別是不同類型的現代化所表現出來的時間特點的研究(2),后者點至少在法學界已經成為人所共知的研究法律現代化問題的前提性理論。本文擬在吸取“時空壓縮”的概念成果基礎上,通過適當的概念轉換,提出和闡述“時空擠壓”概念,以表征20世中國法律演進所處的特有時空環境。
在中文里,“時空壓縮”與“時空擠壓”是一對近義詞,其間有著某些細微的差別。主要是,“壓縮”概念一般是表示受到了周圍方面的壓力而產生了收縮的效果,受到壓力的事物有可能仍處于原有的位置上,而“擠壓”概念則一般表示事物受到了來自某一特定方面的壓力,受到擠壓的事物可能要產生方位上的變化。同時,“壓縮”概念暗含著一種空間縮小的結果,這不完全適合于描述中國法律近代演變的情況。因為,近代中國法律的發展空間,一方面是被壓縮了,另一方面則是被拓寬了,只不過是被一種外部力量推動著拓寬的。所以,我認為,中國法律演進的時空結構,在時間方面上表現出了壓縮的特點,在空間方面則表現出了受到“擠壓”的特點,而不是簡單的“壓縮”。
具體在本文中,我認為,中國法律演進的時間方面具有壓縮的特性,而空間方面的特性主要是受到了一種來自外部的推擠和擠壓的力量,致使中國法律的演變脫離了原有的軌跡,向著新方面發展。所以,本文中的“時空擠壓”概念包含了“時間壓縮”和“空間擠壓”的兩方面內容。在解釋“時空擠壓”概念時,我特別強調從世界歷史角度看中國,認為“時空擠壓”是世界近現代史從外部賦予中國法律演進的一種歷史環境,同時注意把與法律演進相關的時空因素具體分離出來,使“時空擠壓”概念具有更確切豐富的法律演進的歷史和現實內容。
一、“時空擠壓”的世界史背景:近代西方的世界性擴張
“時空擠壓”的歷史背景,是近代以來西方國家及法律的世界性擴張。
在國內的世界(外國)法律史教科書上,有關西方近代法治興起的內容無疑是其中最有光彩的一頁。這對于中國這個所謂最大的發展中國家而言,似乎缺少了某種發展中國家的立場。退一步說,就算有關發展中國家立場問題的提出本身就帶有某種偏狹,至少在人們的常識記憶中,一幅完整的世界近代法律史畫卷應該是由兩幅畫面組成的,一幅畫面自然是西方近代民主法治的興起,另一幅畫面則是西方法律文化借助于殖民擴張實現的向非西方世界的單方向傳播。此階段的情形恰如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所描繪的,是基于工業文明所產生的生產方式和西方制度的擴展(3),這也是西方兩大法系通過擴張而最終定型的歷史。這段歷史,從非西方國家或目前的第三世界國家的角度看,則赤裸裸地表現為法律殖民化或強制性西化[4].法律殖民化的對象,指的自然是近代被強行納入西方殖民體系的眾多的非西方國家和地區,強制性西化的對象,[3]指的是未被納入或未完全納入西方殖民體系但卻被迫接受其影響的國家和地區,或是介[4]于兩種狀態之間的國家或地區,比如有近代的日本、俄國和中國。
在此之前,整個世界法律文化是一幅由古代中國、印度、伊斯蘭、歐洲基督教和非洲、美洲等多個分散的區域性文明圈組成的多元化格局,每個區域性法律文化都在各自傳統預設的空間內按各自不同的方向演變著、發展著。西方社會法律的演變軌跡清晰地表現為從基督教文明轉向以形式理性為代表性特征之一的商業性法律文化;源于《古蘭經》的伊斯蘭法律文化在內部各學派的爭執中逐漸呈現內部混亂的格局,卻看不出偏離《古蘭經》主旨的任何可能性;中世紀的印度社會遭遇到阿拉伯帝國的侵略,官方的伊斯蘭法和作為“私法”的印度教法從明暗兩方面左右著印度人的法律生活;相比之下,古代中國的法律狀況,從外部看,最顯穩定和內部一致――非宗教的儒家倫理是歷朝歷代帝國法律的生生不息的內在精神;在世界版圖的南半部,美洲印地安人和非洲人的“法律”仍停留在分散化的部落習俗階段,與他們的原始宗教信條渾然一體。
西方法律文化伴隨著殖民擴張向世界其它地區的強制性傳播,打破了世界諸區域法律文明之間相互隔絕和方向各異的演變格局,部分地瓦解和破壞了其它民族長期形成的法律傳統,改變了這些國家和地區法律的演變方向,使它們在或多或少地保留各自法律傳統的同時,開始實行傳統法律與西方化的法律制度的嫁接或替換。也可以照著馬克思的樣子說,西方人在世界其它民族中按照自己的面貌創造了一個西方化的法律世界。
近代西方法律文化向非西方世界擴張的情況,盡管是從許多史學書籍上都中可以看到的,但在正宗法律教科書(特別是法理學教科書上)上卻缺乏一個公認明確的地位。這一時期大致從15世紀西歐“航海大發現”開始到19―20世紀初,先是以西班牙、葡萄牙為先鋒,接下來是以英國、法國為代表的歐洲列強借助自身強大的軍事經濟實力和廉價商品向非西方世界進行大規模殖民擴張,用武力征服了亞洲、非洲和南北洲的古代文明,把西方人的意志(包括有選擇的制度文化)強加于這些國家或地區,使大多數亞非拉民族陷入了殖民時代。殖民擴張的第一步是征服、掠奪和屠殺,第二步便是要在殖民地建立長期穩定的統治秩序,非西方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殖民化或強制性西化階段由此拉開帷幕。在殖民地早期時代,當時仍然是封建專制國家的西班牙,將其國內的中央集權制和法律條例制度全部照搬到殖民地中來,并添加進去了有關種族壓迫制度、種植園制,和其他一些限制當地經濟發展的、有利于宗主國經濟剝削的法律制度。從19世紀中葉起,已經進入自由資本主義階段的歐洲列強狂熱瓜分非洲、闖入亞洲,使帶有近代資本主義性質的西方法律開始有選擇地移植到非洲大陸和亞洲許多地區。在非洲,一般做法是,各殖民地宗主國首先引用本國的法律制度或某些法律制度作為殖民地的根本法和一般法律,然后有選擇地允許當地法律和司法制度在適用方面具有某種連續性。在有選擇和有限度地保留當地傳統法律制度方面,英國殖民者的做法最具代表性,法國殖民者則傾向于完全同化當地文化。上述兩種管理及法律治理模式的共同結果之一是改變了非洲傳統的法律狀態,形成了殖民地宗主國主導下的占統治地位的西方法律與殘存但在當地仍具有較強生命力的非洲傳統法并存的局面。除了完全淪為西方殖民地的傳統社會之外,在法律殖民化時代的亞洲,還有象中國、日本等一些國家,雖然同處于強大的西方列強征服的環境壓力之下,但最終沒有完全被西方列強所征服。其中,日本通過自上而下的政治變革和法律改制走上了“西方化”的道路,而中國近代的國運及法律變遷情況則與大多數第三世界國家有很大相似之處,在外喪主權、內陷危機的情況下,被迫進行了以西方為樣板的法律改革。所以,法律殖民化時代的最主要特征是,整個非西方世界被迫經歷了強制性的法律西化過程。
近代西方法律的強制性傳播(擴張)所產生的一種對應情景,就是非西方社會法律的運行空間被大大壓縮和擠壓,法律演變軌跡和演變節奏被迫改變。這也是中國近現代法律演進的世界史背景。由此,引發出了對于中國法律演進的時空環境問題的思考。
二、“時空擠壓”與歷史時空結構的轉換
20世紀中后期以來,無論是自然科學還是社會學科,都在重新關注時間問題的意義。在自然科學領域,時間在物理學中的再發現(指時間的方向性或不可逆性得到理論闡明),被認為是本世紀(20世紀)自然觀變革的最重要標志[5].在社會科學領域,未來學家托夫勒(AlvinToffler)認為,時間(在社會科學中)在很大程度上依然是一個空白領域(6)。20世紀史學領域中對時間概念的最精彩分析非布羅代爾(Braudel,F.)莫屬,他提醒人們要關注不同長度的時間(時段)或時間的不同形態對人類歷史的不同性質的影響(7)。在對現代化問題的研究中,學者們也注意到了處于不同現代化水平的國家或民族在時間觀念方面所顯出的差別——即時間的演進性與超趕性的差別(8)。
社會科學對于空間的關注,近代時期以德國地理學家拉采爾的“生存空間”概念最為著名[9].20世紀中后期的依附理論和世界體系理論也表現出了很強烈的空間感。其中,沃勒斯坦(Wallerstein)的世界體系論關于世界體系的起源及周期分析,更有一種把時間觀念與空間觀念統一于一體的特色[10].人文地理學家大衛??哈維(DavidHarvey)在從人文地理學研究轉向后現代問題研究時提出了“時空壓縮”的概念,強調后現代性是一種新的對時間與空間的經驗方式,即對時間與空間的高度“壓縮”,生活變的急促而空虛[11].此后,我國學者景天魁曾把“時空壓縮”概念用于描述中國現代化所特有的時空結構[12].
借鑒上述學術成果,我想提出“時空擠壓”概念(13),以此描述自近代以來中國法律演變所處的時空環境。
具體說,本文所謂“時空擠壓”,是指自近代以來的西方法律擴張對中國所產生的時空壓力,或者是西方擴張背景下中國法律演進所呈現出的一種時空結構特點。在時間方面,主要是指中國傳統農業社會的原有運轉節奏及相關法律遭到破壞,被迫向工業化社會及法律加速轉型,仿佛要把西方國家數百年的社會與法律演變歷程濃縮于最短的時間里,產生了“時間壓縮”的效果。在空間方面,主要是指西方國家實際擠占或改變了中國社會與法律的原有生存空間,迫使中國社會與法律脫離了原有的運行軌跡,產生了“空間擠壓”的效果?!皶r空擠壓”是西方擴張的結果,也是由西方擴張所造成的世界范圍內的歷史時空結構轉換的組成部分。
所謂世界范圍內的歷史時空結構轉換,從空間上說,是指近代西方的擴張在地理空間上實現了世界范圍內的關系整合,正如湯恩比文明論或沃勒斯坦世界體系理論所揭示的那樣,把原來各民族或不同區域文明所構成的相互隔絕的若干獨立空間重新鑄造成一個具有緊密聯系的一體化空間。從法律史角度看,在古代社會早期,各國法律大致都是以民族為單位在各自狹小的地域里按照從習慣到成文法的軌跡獨立緩慢發展起來的,相互之間缺乏穩定的聯系與相互影響。我們可以把這個時期叫作“早期民族法時代”。在古代農業社會,相鄰地區的各民族相互影響增強,形成了諸如湯恩比所說的“文明圈”,世界版圖大致劃分為由古代東方文明、古希臘文明、古代中東文明等幾大文明圈為主要內容的區域性版圖。在每個文明圈內部,一般都有著一個發揮著區域性主導作用的核心國家,它的法律影響輻射和影響著周圍地區的其它國家與民族。在這個時代,各文明圈內部各國家的相對穩定交往和相互影響與它們對外部其它地區的相對隔絕形成了某種比照。世界法律的演進單位從以各民族為單位轉變為以區域性的文明圈為單位。我們可以把這個時期稱之為“古典法系時代”。到了近代,自所謂的“地理大發現”以來,借助于殖民運動和商業擴張,西方法律制度從世界一角向其它地區的擴散成為了這一時期的最顯著特點。此時期世界上法律文明的格局似乎變得簡單了,從多元法律文明并存格局變成了西方法律文明與非西方法律文明對峙和沖突的格局。其中,西方法律占有主導性的地位,并侵入和部分擠占了非西方法律的原有空間,使世界其它地區的各古老法系開始衰敗解體,并在西方法律的影響下開始艱難的演變。這就如沃勒斯坦所說的進入了“資本主義的世界體系時代”,也是西方兩大法系最終形成的時期,我寧愿把它叫作“西方法的擴張時代”。在這個時期里,世界各民族法律在地理空間上顯示出了從最初的區域性存在向著建立世界性聯系的狀態轉變。最后,就是我們目前的時代了,人們現在愿意叫它“全球化時代”。也許我們確的處在“全球化時代”的初期階段,其中的問題和趨勢還尚充分顯現出來,許多情況還看不清楚。但是,至少人們普遍感覺到,西方法律擴張的原有趨勢仍在延續并得到加強,不同民族國家的法律在地理空間上的整合對接正在朝著更高層次的方向上發展,以WTO為代表的國際經濟規則體系代表了這種發展的最新趨勢??傊?,西方社會法律在地理空間方面的擴張與非西方社會受到擠壓構成了近代世界法律空間結構轉換的主要內容。
西方擴張的結果不僅在地理空間上實現了世界范圍內的關系整合,也體現在時間結構方面,即把西方工業化社會內部所開始呈現出來的社會演進的時間邏輯(線性時間邏輯)客觀地強加于所有其它民族,使各民族的社會時間演進模式從原有孤立靜態的自然模式向著有統一尺度的進步模式轉變。
在古代社會,無論是東方社會還是西方社會,雖然是分屬于各自孤立的區域性社會共同體,但在社會時間的演進邏輯上有著某種驚人的相似。在古代社會中,自然界的節律變化是明顯的、有序的和易察覺的,相比之下,人類社會的演變是緩慢的和不易察覺的。有序的自然節律似乎體現了整個世界的秩序,主宰著人類命運。無序、混亂的人類秩序最終要遵循和追求高高在上的、絕對不變的自然秩序,各自處于分散孤立狀態的民族分別遵循著在各自文化思想中體現出來的、形式上分散而內容上又是內在一致的社會演變模式?;浇痰挠钪娴燃壷刃蚝椭袊摹疤烊撕弦弧笔沁@種意識的內在一致的反映,而中國古代追求昔日的“大同社會”和基督教追求虛幻的“來世幸?!庇质沁@種統一意識的有差別的外在反映(基督教的虛幻的進步觀似乎與農業社會的循環時間觀念相矛盾,但它們的共同之處在于都指向了一個靜態的終極秩序:一個是作為自然秩序的虛幻反映的上帝所創造的完善的終極秩序,阿奎那對于上帝存在的本位論論征說明了這一點,另一個是把永恒不變的天道秩序作為完善秩序的頂點)。這種世界圖景下的社會演變的時間意識,是一種以自然為中心的靜態循環的時間意識。牛頓力學里的絕對時間觀念是這種以自然秩序為中心的時間演進模式的最后的、也是最完美的體現。
近代工業化社會的出現,使西方社會內部呈現出來一種嶄新的社會演進的時間尺度,它擺脫了原有的靜態自然秩序崇拜,轉向了對以人的理性為動力的不斷趨于合理的進步秩序的崇拜,表達了社會生活內部的有規律演進的內容。在這種社會演進的時間尺度中,自然界從高高在上的上天秩序變成了有待于人類認識和改造的對象,從社會內部產生出來的新的理性秩序的地位逐漸堀起,成為宇宙秩序中的最高層次。它的核心思想體現在孔德的“秩序與進步”的觀念中。
在后來一百多年的歷史里,歐洲人通過自己的擴張行為在全球范圍內揭示了這樣一個嶄新的事實:世界正在進入一個進步時代,即從農耕時代邁向工業化時代,而歐洲則走在了這種趨勢的最前列。歐洲人不僅把整個其它民族的地理空間變成了自己生存空間的拓展,而且也把它自身已經呈現出來的社會演進的時間尺度變成了統一的世界性的尺度。
與此同時,世界范圍內的統一的社會演進的時間尺度的逐漸形成,又以各古老民族的社會演進的原有時間尺度的崩潰為代價。正是在這種統一的社會演進的時間尺度前面,每個民族在原有靜態的、以自然為中心的、努力遵循自然秩序的社會演進觀念中所具有的合理位置喪失了,不同民族之間的原有的簡單的、并列性的差異就變成了新尺度下所顯示出來的進步與落后的差異。這種差別的意義當然不僅具有時間尺度的意義,在共同擁有一個統一的生存空間的歷史條件下,進步與落后的差別意味著奴役他人與接受奴役,落后意味著自主生存權利的喪失。所以,每個古老民族,就象一百多年前馬克思所揭示的那樣,或者成為歐洲工業化社會的資源產地和商品傾銷地,或者努力成為象歐洲那樣的工業化社會。簡單說,它要用歐洲社會所呈現出來的社會時間尺度來重新衡量和確定自己的生存位置,預設自己的社會演進方向。每一個古老民族都面臨著新舊社會演進時間尺度之間的劇烈的、根本性的轉換。就中國而言,過去以向往和追尋古代“堯舜之治”的“向后看”的社會演進觀念就變成了從農業社會跨入工業社會的“向前看”的社會演進觀念。
在這種轉換的一系列時間點上,在從孤立靜態的自然時間尺度向統一的、以“進步”的特征的社會時間尺度的轉換過程中,“時間壓縮”的特點就體現出來了。古老社會與現代社會、農耕文明與工業文明、鄉村習俗與理性制度的并存與沖突集中爆發于一代人和幾代人的生活里,就象一幕舞臺上的戲劇,濃縮了生活里的長久變化、變遷與沖突,其矛盾爆發的速度和劇烈程度是前所未有的。
三、“時空擠壓”中的時間因素
“時空擠壓”背景中的時間因素是復雜的,多方面的。在比較具體的方面,它表現為外部壓力對于法律改革的直接影響,表現為工業化進程對法律的內在要求與推動,在更宏觀一些的層面上,它表現為一種因時代差距而導致的社會矛盾的重疊交織,加劇了某一歷史時期的社會矛盾。時間壓縮的特點,在中國近現代法律演進中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加以分析。
第一、法律中的“傳統與現代”的矛盾被壓縮在有限時間范圍里,致使矛盾的爆發力度異常劇烈。無論我們把西方社會從傳統向現代的轉型定位于1500年,還是定位于17世紀英國的工業革命,各個西方社會從傳統向現代的轉型過程都大致經歷了幾百年時間。與現代化的后進國家相比,這是一個在時間上相當從容的過程。在這樣一個較長的時段里,西方法律的傳統與現代的矛盾逐漸展開,也一步一步地得到解決。舉一個例子說,英國傳統農民與傳統土地耕作制度是受古老的習慣法保護的。按照習慣法,每個村莊都有自己的公地,供村里農民放牧、拾柴,這對解決農民的日常生計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這種土地制度下的農業生產是低效率的,土地的利用也是低效率的,土地資源特別是地下資源的開發也是受到妨礙的。這對于正處于萌生階段的工業化進程是一個重要障礙。英國政府先是采取默認、后來又通過國會的明確立法,實行和推進圈地運動,以便為工業化進程開路。這個痛苦的過程斷斷續續持續了近二百年之久。可以說,英國“傳統農民的終結”(14)和傳統土地制度的變革,就是在這二百年的時間里通過合法的暴力手段強行完成的。其中,包括法律因素在內的傳統性與現代性的激烈矛盾在一個相對較長的時間里被稀釋和緩解,致使某一個單位時間里的沖突壓力并不十分劇烈。其實,在英國工業化進程中,傳統與現代的矛盾廣泛存在,在許多領域和地區也是很激烈尖銳的,只是由于英國工業化是一個緩緩啟動的過程,傳統與現代的矛盾帷幕又徐徐拉開,且徐徐得到處理,終究沒有形成較大規模的社會性矛盾。
與上述情況相類似,整個西方社會的法治近代化也是在這樣一個相當長的時間里逐漸完成的。在西方國家中,法治傳統或相當一部分法律制度是在社會生活中自然發生、演化形成的。原先西方社會中一些不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在長期的實踐中,在“經濟人”追求財富最大化的活動中不知不覺地被改造了、廢除了。因此,一些學者指出,當西方國家政府頒布有關的法律規則或推進所謂法典運動的時候,法典內容中的很大部分內容表現為是對已通行于市民社會中的習慣性制度的認可(15)。換句話說,西方法治近代化中明確缺少一種人為的時間觀念。它是一個不知不覺的過程,是在一個自發無意識的過程中完成了或是成就了一個被后人稱之為法治近代化的東西。沒有人為的時間觀念就沒有緊迫性,一切都取決于自發的成熟起來的利益要求的主動性,一切都是成熟的產物。這是一個比較“蕭灑”的過程,雖然有奮斗、流血、犧牲,但那都是為了局部性的或團體性的自我利益,階級的自我利益。斗爭勝利了,權利贏得了,仍舊正常地生活,等待有了新的權利要求,就再去奮斗,甚至再去流血,直至再次勝利,并享受勝利果實。
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中國的情況。中國的工業化(現代化)進程是在外部沖擊與壓力的背景下緊急啟動的,由于外部因素的導入,傳統與現代的矛盾的帷幕被一下子猛然撕開,各種矛盾的展現似乎比任何國家的情況都要尖銳激烈。傳統科舉制度的廢除,使得眾多社會上的知識精英一下子失去了安身立命的所在;文化教育從經史子集轉變為西方式的學科體系;語言從文言文變成了以口語為基準的白話文;以男耕女織為主要特色的小農經濟和傳統手工業相結合為主體的經濟過渡到現代工業化生產;傳統的君主制度變成了近現代的科層制的管理體制。法律從諸法合一的體系演變為部門法分立的新體系。僅在從1840年鴉片戰爭到1919年的“五四”運動的幾十年時間里,從經濟到制度,從政治到文化,法律的傳統性與現代性的對立在一個相對于過去的歷史傳統來說是非常狹小的時段里全部顯示出來了。這種與早期現代化國家迥然不同的、傳統與現代矛盾被壓縮展現于一個狹小時間段里的情況,充分體現了“時間擠壓”的特點。
從歷史事件的當事人來說,這種由外部環境決定的時間擠壓效應給人的主觀感受就是時間的緊迫感。簡單地說,20世紀中國法律現代化及社會現代化的所有問題都可以表現為缺少時間。人們相信時間可以解決一切問題,但人們缺少的就是時間。在20世紀初期,是時間上的緊迫性決定清末政府要盡快修律制憲,以收回領事裁判權并挽救大清王朝的命運;20世紀后期,也是時間的緊迫性,要求中國盡快建立市場經濟的法律秩序,以實現國家的趕超目標。時間的緊迫性從根本上說,又表現為經濟發展問題,表現為經濟速度問題,這也內在決定著法律變革的步伐。20世紀后期中國政治家面臨的挑戰是:如果經濟不能在較短時期內縮小與發達國家的差距,而是長期落后于西方強國,甚至落后于亞洲的鄰國與鄰近地區(如臺灣),中國政府的合法性基礎何在?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這是20世紀中后期中國政治合法性的一個重要基石)還從何體現?所以,時間問題至關重要。
法學界似乎有人主張,應該給法律秩序留出一種自發生長的空間出來,而不必急切地推進法治化進程。這種自發漸進主義的法治邏輯,其正確與否自以觀察者的立場為轉移,但顯然違背了20世紀大多數中國人的心理意識和思維進路。說過一句話:如果沒有帝國主義的侵略,中國也會從封建社會逐步過渡到資本主義社會。然而,接受了中國封建社會處于長期相對停滯和“治-亂”周期反復觀點的人可能會想到,憑著中國社會內部的動力自發演變進入資本主義或許是可能的,但恐怕要再過經上百年甚至幾百年的時間過程。問題在于,自近代以來,人類歷史從一種“孤立的民族史”向“世界史”轉變,從一種各自獨立隔絕的、地域性的歷史向相互作用和各文明相互沖突的歷史轉變,中國也被迫卷入世界近代化的進程中來。在這種背景下,歷史是否允許中國在沒有外部干擾的條件下走向資本主義階段?這是人們忍不住要發問的。所以,面對自然演進主義的法治觀,人們也許要做同樣的發問:中國有多少時間可以等待法律秩序的自發生長?
第二、緊急啟動的工業化進程(經濟現代化進程)對法律變革的傳導作用。格爾申克?。℅ershclone)說過這樣的話:凡是研究重大事件的歷史學家都懂得,原則上,每一個重大歷史事件的發生,都要改變后來事件的途徑(16)。這番話的意圖是想表明,不同工業化國家會有自己不同的工業化“前提條件”,走在前面的工業化國家所發生的現象、情況,不一定會在后來的工業化國家的歷史中得到重演。
格爾申克?。℅ershclone)的研究表明,從工業化的資本供應條件看,走在工業化最前列的英國,其工業化的資本供應(即其工業化的主要前提條件)主要是依靠多種渠道的私人財富的存在,稍微落后一些的德國,則是依靠銀行方面的信貸政策。工業化步伐最為落后的是俄國,在那里,工業化起飛的步伐不僅晚而且還伴隨著暴力,把工業化主要歸因于任何先前的資本積累都是困難的(即英國式的前提條件不存在了),必須把國家的預算作為資本供應的戰略因素。同時,根據工業化進程的落后程度不同,工業化前提條件越落后、工業化啟動越晚的國家,其工業化的啟動也就越猛烈,其工業化也越有可能按照有組織的方式進行(17)。這種研究結果提示人們,在象中國這樣起步較晚的工業化國家里,借助于國家的組織力量緊急啟動工業化進程,也是特定歷史情境下的一種必然選擇。這必然要求國家借助其它方面的諸如政治的、法律的手段來服務和配合推進工業化的努力,使法律從傳統向現代化的轉變具有政府推進的特點。
19世紀后期和20世紀,中國的工業化進程有過幾次明顯的啟動或再啟動過程,即1860年開始的洋務運動,清末改革時期的實業救國,1950年開始的社會主義工業化浪潮,20世紀八十年代的經濟現代化浪潮。除了洋務運動外,后來歷次工業化(經濟現代化)的啟動均直接引發了大規模的法律建構活動。
單就清朝末年的情況而言,中國近代的工業化進程,始于19世紀六十年代的洋務運動。最初的工業化主要以軍事工業為主,是工業化進程(現代化)的局部性啟動(18),它企圖在對原有制度不做改變的前提下,通過局部性的技術引進與武器制造,實現國家的自救自強。最初的局部性工業化努力,并沒有引發出法律方面的改革,國內有學者將此稱之為“非制度化推動的工業化運動”(19)。然而,“自強運動的領袖們……在這條路上前進上步之后,就發現必須再進一步;再進一步之后,又必須更進一步……近代化的國防不但需要近代化的交通、教育、經濟,并且需要近代化的政治和國民”(20)。最終,甲午戰爭的失敗,宣告了這種局部性的現代化努力破產,導致了以法律制度改革為線索的立憲運動的開始,同時也引發出全面發展工商業的努力,全面啟動了中國的工業化進程。從這種表面情況看,近代中國的法律改革與工業化啟動,是做為政府自強運動的一種并舉措施出現的,似乎不存在某種相互關系。然而,從法律改革與工業化啟動的內部關系看,情況就不同了。法律改革固然有其自身的目的,即收回司法裁判權和立憲救國,但法律改革本身即有另外一個內在目標,即振興工商。特別是甲午戰爭后,“廣開民廠”、“設廠自救”的呼聲日漸高漲,振興工商已經從原有的逐利行為上升到了救國的高度,改革古有的賤商之法,鼓勵設廠開礦,促進民族工商業發展就成了清末修律的一個重要內容。
第三、外部壓力構成了中國確定法律改革“時間表”的重要外部制約因素,使法律改革經常處于被迫“提速”的狀態。
在20世紀的不同時期里,中國法律改革的外部壓力具體來源不同,性質也有差異。清末立憲的外部壓力來源于救亡與收回領事裁判權,清廷于1908年明確宣布預備立憲期限為9年(以日本1881――1890年的預備立憲計劃為模式),是在立憲是(世界)“大勢所趨,終難久抗”與“目前規制未備,民智未開”(21)的二難矛盾中求得一種平衡,其外部壓力是顯而易見的。30年代國民黨三民主義指導下的法律改革則立足于民族生存和國家地位,主要采汲世界最先進之立法思想并結合于中國國情,把國際生存的壓力轉化為積極適應的主動行動。
20世紀后期,中國重新進入了一個開放時代。經濟全球化進程對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各國法律提出了許多問題,其中一些在西方發達國家屬于已經解決了的問題,如較成熟的市場制度,公民權利保障,環境保護、司法運作機制以及相應的社會財富方面的分配和保障。如果沒有外部的壓力存在,如果允許中國在不受外部影響的條件下從容自主地進行改革,或許人們會相信,隨著時間的推移,中國在它自己的社會發展進程中,也會按照一個“自然的”時間表,按照一種自然的時間順序以自己適合的方式逐步解決這些問題。然而,全球化進程對所有國家提出的標準幾乎是相同的,它不考慮你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不考慮你是窮人、還是富人,不考慮你是處于發展初期,還是處于較發達階段。即使有所考慮,留給中國的回旋時間也是很有限的。這突出地表現在經濟全球化和由此帶來的法律影響方面。中國在20世紀九十年代最終選擇了市場經濟制度,并為此制定了制度建設和市場開放的時間表,固然有相當多的國內因素使然,但最關鍵的推動因素還是對外開放政策所產生的積極效果,和渴望進一步對外開放的迫切愿望。根據國際貿易規則,如果某個國家沒有建立一個較完備的市場經濟制度和運行機制,別的國家就可以憑非市場經濟國家的產品不反映真實成本為理由,對該國的出口產品實行反傾銷。在整個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由于中國未承諾實行市場經濟,不屬于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中國企業的出口商品在國際市場中屢遭打壓。沒有深圳特區的對外開放試點,中國就不可能初步性地、又較充分地享受到對外開放的好處;沒有加入WTO因素的影響,單純憑借國內因素的成熟與推動,中國對外開放市場的時間表也不會在隨后幾年中逐一敲定。市場開放并不是簡單地意味著敞開國門,讓外國企業進入,其中大量地和全方位地涉及國內法律制度的調整及重建問題。一國國內的法律制度建設,因其欲要融入國際經濟社會而被迫提速,這是解釋中國法律制度,特別是20世紀后期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建設加快的重要原因。
可以從國際角度再舉兩個具體的例子,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規定了各國通行的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低標準,并建立了相關的爭端解決機制。在該協議的實施方面,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軌國家享有5年的過渡期,最不發達國家為11年。按照這種時間安排,預計從2000年起,世界貿易組織對發展中國家立法的審查工作將開始啟動。再比如,在世界貿易組織1999年新回合談判的既定議程包括協議所涉及的一些方面,如版權、商標、地域說明、工業設計、專利以及對未公開信息的保護等,歐盟等國甚至強調嚴格審議協議的全面執行,中止現行的過渡期安排[22].類似眾多問題都使得國際的、外部的因素構成了確定包括中國在內的眾多第三世界國家法律改革“時間表”的制約因素,使得過去那種完全根據本國國內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自主確定法律改革“時間表”的做法便行不通了,中國必須根據國際社會的要求加快本國法律的改革步伐,甚至在國內方面做出必要的利益犧牲,如給外國資本以國民待遇,消除過去某些領域中對外資的法律限制,開放國內以適應國際社會的要求。
當前全球化進程對第三世界國家法律改革“時間表”的制約,或由此形成的“改革提速”壓力的負面影響是比較明顯的。它使得本來就已經駛走上“快車道”的國內法律改革開始出現二次提速,雖然加快了本國法的改革步伐,同時也縮短了法律制度變遷及相應的社會行為模式變遷的某種自然周期,使迅速制定出來的新法律與變化相對緩慢的社會之間產生不適應,法律改革普遍出現吃“夾生飯”的現象。
四、“時空擠壓”中的空間因素
社會人文學科中的“空間”概念是多層面的、相互交織的和難定精確定義的。波普爾在其“三個世界”的理論中實際劃分出了物理空間、心理空間和客觀知識空間的三個層次,展示出了空間概念的一種邏輯演進序列。(23)人們日常使用的自然空間、社會空間、心理——理性空間概念(目前又加上虛擬空間概念),從另一個方面表示了最初物理自然空間概念的一系列延伸,從中又衍生出事實空間、價值空間概念和社會—地理空間等混合概念??刂普摮鮿撜呔S納提出的“可能性空間”為空間概念加上了時間的維度。本章主要使用了社會地理空間、演進空間和價值空間的概念,意在細分中國法律演進中的“空間擠壓”的情況(24)。
回顧近代中國法律的歷史演進,人們總會感受到一種無形的因素仿佛在影響或預定著中國法律的演變軌跡與目標。表面上,無論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清王朝,還是國民黨政權與中國共產黨領導,幾代中國政權都享有形式上的或完全意義上的內部主權,它們主持下的法律變革都有一個共同的指導思想,即結合中國固有的民情國情,但法律演進的方向最終還是順同于世界主流。畢竟,中國不僅是自身歷史所造就的中國,中國是世界的一部分,它的演進方向不僅取決于自身歷史及現狀,也取決于其現實所處的世界歷史環境。后者在很大程度上從外部預設了中國法律的發展空間與價值空間。
中國法律演進的時空環境的另一面,即“空間擠壓”的情況,在20世紀的不同時期里也有不同的表現。19世紀后期與20世紀初期的情況主要表現為法律的社會地理空間的“擠壓”,即法律在社會生活的許多領域和區域失去了調整作用,后者又逐漸導致了法律演進空間的變化和價值空間的改變,在20世紀后期,法律的社會地理空間的外部擠壓因素基本消除了,法律價值空間和發展空間的擠壓更凸現出來。
首先,在19世紀后期和20世紀早期,中國法律在社會地理空間方面受到擠壓。近代朝貢體系的崩潰從外圍壓縮了中國法律的勢力影響范圍。條約制度的實施,使西方列強的意志以國際法條約的形式實際嵌入中國的法律體系之中,削弱了中國的政治主權和經濟主權,在一些十分重要的領域大大降低和排擠了原有法律的權威與效力。從一些重要的情況看,從1842年至1895年,中國5戰5敗,被迫向西方列強割地賠款,各大口岸均向外國商人開放,開放的通商口岸從開始的5個擴大到后來的100多個(25)。租借地和租界的存在,使全國幾個重要的海港地區和分布各地通商口岸與城市的43處租界地區成了外國法律直接統治的區域。其中的領事裁判權制度從屬人法角度排擠了中國法的適用范圍,在涉外法律事務方面取代了中國法律的原有地位。這意味著外國法律處處有利于外國人,既有利于商業爭端,也有利于保護外國人和他們的中國雇員,直接損害了中國的司法主權。關稅稅率由條約規定為按價計算的5%,這種長期固定的稅率意味著中國無力控制其貿易和保護其幼小的工業(26)。由1842年開端并由1901年《辛丑條約》最終確立的各國駐兵權使北京至山海關等地的多處通海要道均有外國軍隊駐守,這些地區的炮臺亦按條約規定被迫拆除(27)。通過1842年的《南京條約》及后來的等一系列不平等條約,清末中國逐漸喪失了對港口、對外貿易、財政和外國人進入國內的管理的行政與法律控制。上述情形使中國的法律秩序明顯出現了兩種性質不同的區域。一個是各沿海口岸及北京地區,這是外國政治與法律勢力滲入其中的地區,也是受外國影響較大的地區,屬于殖民地半殖民地秩序。這些沿海地區雖然總面積不大,但它們在中國近代社會中的地位十分重要,這些地區的社會變化在近代中國社會演變中占有主導地位。另一個是面積更加遼闊的內陸地區,這是外國勢力未曾滲透的地區,依然大致保持著原有的社會生活狀態與法律秩序。法律效力空間被擠壓的狀況在19世紀末期《馬關條約》簽訂后曾經達到過危機的頂峰,該條約首次將大塊的中國領土(臺灣)割讓給外國,隨即出現了日俄爭奪東北、德國把眼睛盯住山東、英國盤據長江流域、法國則在毗鄰印度支那地區的南方諸省占有優勢的情況。羅茲曼說,這一時期表明,中國從“通商口岸時代”進入了“列強割據中國時期”(28)。
其次,中國法律的演進空間(發展空間)通過“擠壓”被迫發生了改變:從傳統秩序型的靜態空間(指向某種抽象理念或指向“過去”的固定空間)轉變為以社會進步為特征的擴展型(指向“未來”的空間)的動態空間。在農業社會,自然界的秩序與節律對于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起著根本的制約作用,農業社會的法律也必然體現著自然節律與秩序的作用與影響。古代中國歷經千年演變,總沒有脫離小農宗法的基礎,古代法律也總是遵循著自然經濟和宗法社會的基礎而不斷變化,始終沒有擺脫對自然秩序的崇拜。所以,中國古代法律的演進空間是以永恒的自然為中心、以“天人關系”模式為內容的靜態空間,其追求的是一種理想的“天人關系”。反映在中國古代思想中,自然界的天道(天理)是不變的,是最高的理,社會人事作為自然的組成部分,是變化的,一盛一衰治亂循環,遵循著自然界的天道(天理)而變化。法律是天道(天理)的體現,有一個永恒不變的天理作為楷模在其中,法律的具體變化總是要圍繞著不變的天理,總不脫不開“天人關系”的空間。在這種“天——人”關系和相對應的“理——法”關系中,由于存在一個不變的自然模式,法律只有環循變化,只有良法與劣法之分,不存在法律的歷史進步和法律發展的歷史階段性的問題,法律崇尚的是永恒與不變,崇尚千年不變的太平盛世的理想,遵循的是“祖宗之法不可變”的準則,歷朝歷代基本上都遵循著前朝的典章律例,維持著小農經濟社會的自我復制。所以說,古代中國法律是一種靜態的秩序型的法律,仿佛固定在在一種永恒不變空間里面周而復始的運轉。近代出現的“千年未有之變局”使中國法律開始脫離了小農經濟的類型,轉向工業社會,而工業社會的特點就是崇尚不斷進步,社會在不斷進步變化,法律也要不斷進步變化。與農業社會的靜態演進空間不同,這種法律演進的新方向指向的是未來,是一種不可逆的變化。這既體現在法律的價值原則要隨著社會進步不斷變化方面,也體現在法律部門的不斷膨脹與擴展方面。由此,中國法律開始脫離原有永恒不變的空間,走進了以社會進步為中心的法律演進的新空間。
第三、法律的價值選擇空間和自主創新空間受到擠壓。在20世紀早期,中國走上了一條強制性(被迫性)的法律“西化”道路,在20世紀后期,西方法律的強大示范效應依然使得中國的法律改革以借鑒學習西方為途徑,以“同國際接軌”為目標,服務于中國現代化的趕超目標。
關于早期法律“西化”的情況,研究中國法制史的張晉藩教授這樣寫道:“晚清修律是一個急救章,是采用最便捷的翻譯西方法律和聘請西方法學家參與立法來完成的。這種緊迫性,一是適應預備立憲期限將屆的需要,二是急于建立新的仿西方的法律體系以期收回治外法權。由于晚清修律基本上是移植西方的,因此在速度與數量上較之日本明治維新時期實有過之而無不及(29)。在后來的國民時期,無論是孫中山,還是,在法律變革的大方向上都還是沿著西方國家經驗所揭示出來的目標進行的。孫中山的”五權憲法“據稱是對西方”三權分立“的一種變化,這種變化的”發展意義“也是相當有限的。
20世紀中期新中國成立以后,中國政治領導人始終在探索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工業化(現代化)道路,其間先是接受了前蘇聯的工業化模式,又經歷了的平均主義的工業化模式,改革開放初期的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模式,最后依然回到西方的市場經濟模式中來。法律也跟隨著經濟模式的改變而頻繁變化,中間曾一度被廢棄,最終的結果依然是回歸法治。在某種意義上,這仿佛又回到了一百年前的起點上來,即依照西方人摸索出來的經驗,實現法律的(近代化)現代化。從1986年到2001年,中國為盡快融入世界經濟而與以西方國家為主導的國際經濟組織進行了15年的艱苦談判。其中從1986年至1992年,雙方的議題是中國的外貿體制即經濟體制問題,爭議的焦點是中國是否承諾實行市場經濟。其間,中國國內實行的經濟體制是由1984年“計劃經濟為主,市場經濟為輔”改變而來的“有計劃的商品經濟”。西方國家的談判代表提出:“世界上只有兩種經濟,一個叫計劃經濟,一個叫市場經濟”(30)。前者是不符合國際多邊貿易組織原則的,顯然,只有后者是出路所在,但這卻是當時的中國無法接受的。第一階段的談判共計對中國外貿體制提出了4萬多個問題,歸結起來就是一個問題:中國搞不搞市場經濟?終于,在國內特區經驗的基礎上,以及在國際上的有形無形壓力面前,中國在1992年共產黨十四報告中明確提出了要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國談判代表以某種策略的語言對西方國家的談判代表解釋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社會主義”就是國家是共產黨領導的,就市場經濟而言與其他國家的市場經濟沒有什么區別(31)??梢哉f,接受市場經濟、接受法治,表現出來了某種歷史進程中的必然性,即落后國家在西方已有高效率體制的巨大示范作用下,要想完全獨立地進行制度創新,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這是因為,創新是有成本的,尤其是在一個外部環境不甚寬容的條件下,由創新引發的失敗是難以承受的?,F有西方高效率體制的示范效應的存在,在某種程度上封殺或抑制了與它思路反差過大的創新努力。除非能夠在較短時間里,拿出一種更有效率的和可行的體制建構思路。否則,在大方向上,只有跟著別人學習。
法律自主創新空間受到擠壓的情況,不只是中國20世紀歷史中出現的情況,其也是一種世界范圍內的普遍現象。從歷史上看,近代以來的多數發展中國家在法律改革目標方面本來就顯露出了某種向西方發達國家法律制度(或源于西方國家的法律價值觀念)靠攏的傾向,當前的法律全球化趨勢更是強化了這種傾向。比如,確認民主與多元政治,建立競爭性政黨制度,言論自由,以個人主義為價值核心的人權原則,實行宗教自由與寬容;引進和建立進市場經濟制度,建立開放性的貿易制度,向經濟強國開放國內市場;注重和完善法律程序制度,獨立的司法體系,保護知識產權和生態環境保護,等等。應該看到,包括中國在內的第三世界國家對待這些觀念的態度是矛盾的,特別是在以何種程度、何種方式和何種速度接受方面,與西方國家的立場多有沖突。僅管如此,許多第三世界國家還是在不同程度上開始接受了這些內容,其中一些僅僅是表面上的,形式化的,甚至是的被迫的、不得不如此的。特別是由于20世紀末期,冷戰時期形成的兩極世界格局結束、西方社會的主流價值觀念風靡全球,經濟全球化使各國均不同程度地卷入國際經濟貿易體系之中,第三世界國家對國際貿易的依賴增強(主要是對西方發達國家的出口依賴),以及現代信息傳媒工具對第三世界國家社會內部的巨大影響,使得它們的國內法律改革走向很難不受到西方主宰的國際社會主流價值觀念的牽制,基本局限在與國際社會主流價值觀念和趨勢相順應的有限領域之中。在這種大的世界背景下,中國主觀上曾欲意實現政治與法律的自主創新,客觀上仍然面臨著使政治法律制度合乎國際主流方向的變革壓力。
對于“空間擠壓”、特別是自主創新空間受擠壓的結果,需要有一種辯證的認識。資本主義世界對近現代中國社會造成的“時空擠壓”加劇了中國內部的危機,嚴重危及了中華民族的生存,這是不容否認的事實。但是,“時空擠壓”改變了中國社會的歷史演變邏輯,推動古老中國走上了“與世界同行”的道路(32),在此意義上可以說西方的擠壓拓寬了中國法律的演進空間,推動了中國社會的變革。所以,“時空擠壓”,也改變了中國法律的發展節律,改變和拓寬了法律發展的空間。
結語:中國法律演進的歷史時空環境,從外部世界為20世紀中國法律演進預設了某種外部框架,構成了法治道路選擇的約束提前。在“時空擠壓”的歷史時空背景下,中國社會走上了一條依靠國家政權力量推進法律現代化的道路,我曾把它稱之為政府推進型的法治道路,用以區別西方早期的社會演進型的法治道路。在20世紀的中國歷史上,政府推進型的法律變革道路曾經出現過多次中斷與失敗。人們難免發問:中國是否要回歸西方早期的社會演進型的法治道路?(33)然而,在每一次法律改革失敗之后,雖然經常出現與之伴隨的政權更迭,卻總是催發另一場新的變法運動,即啟動新一輪的政府推進型的法治化運動,而總與社會演進型的法治道路無緣。也就是說,基于某一特定價值目標的政府推進型法治變革的失敗,只會導致可能法治目標的轉換,而沒有出現法治推進方式的變化。其中的原因可能是這樣的——無論中國出現什么樣的政權,無論出現信奉什么樣的法律價值目標的政府,在20世紀的一百年中,中國在世界格局中的相對弱勢地位基本沒變,外部壓力或“時空擠壓”對中國現代化進程的制約因素基本沒變,中國人民迫切希望縮短與世界強國的實力差距的愿望基本沒變,這種若干總體情況的不變決定了歷代政權、歷屆政府都只能以“改造中國”為己任,以追求社會與法律的現代化為己任。也就是說,自近代以來的世界格局和歷史條件機遇的變化,使得早期西方國家那種社會演進的現代化進程在后來國家中不可能重現,早期西方國家通過社會與法律自發變革的從容不迫的歷史機遇不會再有。這就是近現代世界歷史造就的20世紀的中國的命運,也是中國法律演進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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