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效益效率重視論文
時間:2022-04-11 0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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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效益是指通過司法活動,使司法產生積極的或消極的影響和作用。一般情況下,司法人員依據國家法律從事司法活動所產生的是積極的影響和作用。因為當立法是反映統治階級的利益和社會要求的情況下,遵循立法的要求進行司法活動,其結果應當是取得積極的司法效益的。當然也可能由于不遵循司法原則,發生了司法效益方面的負面影響和作用的情況。
司法效率是指投入的司法活動與取得的司法效益的比率。司法效率是司法機關及其司法工作人員必須重視的一種價值觀念。在取得的司法效益同等的情況下,投入的司法活動越少,司法效率就越高。以較少量的司法活動而產生較高的司法效率,當是我們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所期望和追求的。
司法效益是社會總體效益的重要部分。司法效率的提高,可以提高交易的成功率,降低社會交易成本,進一步帶來社會效益。重視司法效率和司法效益是司法改革必須關注的重要問題。司法改革的目標和要求應當是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特別是司法公正,正是人們所崇尚的理想和目標。在尋求司法公正的實踐中,在人們進行訴訟時,并非僅僅是要求形式上的公正,還特別注重訴訟的利益追求。對司法機關而言,訴訟的利益追求就是司法效益的追求。司法效益意味著司法人員遵循立法的要求,進行了相關的司法活動,并取得了積極的司法影響和作用。但對當事人來講,在要求“公正”的同時,他們要追求的是自己的利益。目前,全國每年有500多萬件案子,且每年遞增20%左右。現實的情況是我們每年許多案件都在延期和超期,這是司法效益低下和司法效率不高的體現。從當事人的角度看,即使打贏官司,執行的無限期拖延,也會使當事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甚至會拖垮當事人,拖垮企業。在這種情況下,“公正”可能難以真正體現,司法機關及其司法人員的司法效益和司法效率就可能變得無從談起。由此可見司法效益和司法效率與司法公正有著直接的聯系。
法制建設與社會治理法治化中的思考司法改革的目標和要求是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其中,主要是追求司法公正,但是沒有司法獨立,就談不上司法公正。因此司法獨立,是保證司法公正的必要條件。由此可見,司法獨立也與司法效益和司法效率有著密切的關系。
根據上述分析,講求司法效益和司法效率,首先要解決好司法獨立的問題。
司法獨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改革,應當于法有據,特別是憲法依據。我國憲法雖然規定了司法獨立,但是其表述不夠清楚和完善,目前對于法院的獨立審判權、檢察院的獨立檢察權僅僅規定了“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是遠遠不夠的。當某一個地方組織或某一黨委主要負責人以黨委的名義插手審判或檢察、干預司法,是否可以抑制,政法委員會直接介入某項司法活動能否予以拒絕等等,法律上規定不明確,以致使現實的司法實踐對此類現象予以正面的肯定,但是這樣做卻很可能喪失了司法獨立,甚至損害了司法公正。對此,應當修改憲法,修改司法獨立的表述,確立司法獨立的憲法原則,確立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干涉司法獨立以確保司法的公正。通過這些努力,才有可能使司法效益和司法效率得以提升。
雖然司法獨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解決了司法獨立可以使司法效益和司法效率的問題優化。但是這并不是解決問題的充分條件。還必須重視在司法獨立的情況下,可能發生的司法權力的濫用問題,由于司法權力的濫用,同樣可能使司法效益和司法效率發生負面影響和作用,這樣,就需要建立權力制約機制和權力監督機制,以避免這類情況發生。
自國家和階級產生以來,權力便具有極大的誘惑力和腐蝕力。只要有國家和國家的權力存在,掌握權力的人就要以權謀私,公權私用。因此,防止司法腐敗,防止司法不公,就必須對權力進行制約和監督。在司法體制改革中,必須認真考慮以權力制約權力的問題,建立有效的權力制約機制和監督機制,以防止司法人員濫用權力,以權謀私,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保障司法獨立,必須強化監督機制。在落實司法權獨立行使后,司法權力就會迅速增大,監督機制就顯得尤為重要。根據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我國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是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也是監督機關。由于目前地方保護主義及司法不公的問題比較突出,因此加強人大對司法活動的監督的呼聲更為強烈。如何有效地進行監督是一個非?,F實的問題,用法律來調整和規范可以說是一種比較有效的方法。當然,人大的監督形式也有其不足之處,因為人大代表對司法活動不是全部或全過程地了解,對司法活動中的違法和不公的情況的了解可能不夠多或者不夠全面,因此就削弱了其監督效果。我們也可以換一個思路,考慮用其他部門或形式來實施監督,對活動環節了解最多的應當首推律師,律師最清楚哪個法官、檢察官辦事公正,哪個法官、檢察官辦事不公正,哪些地方存在違法和不公正的行為和現象,因此建立律師對司法活動的監督機制,是一種有效的監督形式。目前,在我國司法制度還不夠完善的情形下,充分利用新聞輿論媒體來對司法活動進行輿論監督,應當也是一種極其有效,而且成本很低的方法。當然,在建立監督機制的同時,要防止對司法活動亂加干預,影響司法活動的獨立性,否則也會對司法效益和司法效率產生負面影響。
筆者對提高司法效益和司法效率,提出幾點改革的構思:
1.強化審判長的功能,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益和司法效率。
我們現行的審判是采用審判委員會和合議庭的組織形式,這種組織形式用以解決重大問題是有效的,但是其很不適合審判活動的特點,其結果只會導致審理與判決分離,審判責任虛擬化。因此必須逐步過渡到法官獨任審判的體制,這就要求對現有的法官隊伍進行梳理,一部分不合格者要分流,提高法官的素養,改善法官的待遇,加大法官的責任,強化法官的約束。應當將法官分列為審判長和審判員兩大序列。審判長不從事具體事務性工作,只出席庭審活動,并根據庭審活動認定事實并作出裁決,采取這樣的體制,使審判長從日常事務中解脫出來,專司裁判工作,有利于提高審判的效率和明確審判責任的歸屬。確立審判長責任制,可以淡化庭長、院長、審判委員會在審判中的作用和避免不必要的干預。從而提高司法效益和司法效率。
2.改革法院體制和人、財、物管理模式,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益和司法效率。
造成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的最重要的因素和原因,就是地方保護主義。要克服和消除地方保護主義就必須從我國法院設置的改革入手,強化司法獨立。將司法轄區與行政轄區分開,建立獨立于行政的司法管轄系統,這是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有效可行的途徑?,F行的法官管理體制沿用的是地方主管、上級法院協管的傳統干部管理體制。這種體制使法官的任用實際上控制在地方手中,因此,應當逐步建立以擺脫地方控制的職業法官制度。在財力和物力方面,目前采用地方政府給予經費包干的作法,導致法院在經費上只能依賴于地方政府。為此,必須將法院的經費和地方經費徹底分離,各級法院、包括檢察院的經費由中央財政預算或由中央規定標準在地方財政中實行單列。這樣可以使法院在經濟上能夠獨立,斬斷地方保護主義黑手。
3.健全和完善執行制度,有利于司法效益和司法效率。
執行不力是目前我國司法活動中的一個十分令人擔憂的問題,也是訴訟成本增高,訴訟效益降低,司法權威低下,人們厭訴和對法治喪失信心的一個重要因素。由于檢察院面對法院的執行工作方面的監督項目仍然屬于空白,法院自己判決自己執行,缺乏監督,沒有壓力,執行狀況往往處于軟約束環境中。當然執行難問題有社會原因和法律問題,但是我們也不能否認體制上的原因。這種自己裁判自己執行的體制,缺乏監督和制約,因而需要進行改革。筆者認為,執行應當歸屬獨立的執行機關來行使執行權力。眾所周知,我國各級行政機關是國家的權力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權力機關制定的各項法律。同樣,也應負責執行法院的判決和裁定。司法實踐中,刑事審判后的執行也是由行政機關來執行的(如監獄、勞教),那么民事、行政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是否也可以由行政機關負責執行。具體設想是把法院的執行庭從法院劃出去,把執行的權力歸屬于司法行政部門,由司法部來掌管。各級地方設立執行局,負責刑事、民事、行政和仲裁的有效裁決的執行。這樣就十分有利于司法效益和司法效率的提高。
4.組建廉政監督機構,有利于司法效益和司法效率。
目前,我國在處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違法犯罪包括貪污賄賂、瀆職等案件涉及的部門太多太雜,有檢察機關、監察機關還有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這種情況,從理論上分析,是不符合法制統一的原則,同時也對法律的正確適用帶來一定的障礙和影響。因此,建議將國家監督機構和紀律檢查機構合并,組建國家廉政監督機關,處理違法犯罪案件。這些案件主要包括反貪污賄賂,反瀆職案件兩大方面。這樣做可以有效地解決目前檢察機關自行偵察案件的監督問題,也可以凸現國家廉政機關不僅是一個反貪污賄賂和反瀆職的機關,而且還是一個預防貪污賄賂和預防瀆職的機關,同時體現其在國家廉政建設和保持國家工作人員純潔性方面的職能作用。建立這一體制后,刑事案件的偵查權便一分為三,即貪污賄賂和瀆職犯罪案件由國家廉政機關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由國家安全機關偵查;除此以外的犯罪案件由公安機關負責偵查,這樣的機制有利于檢察機關對偵查權的監督。從而提升司法效益和司法效率。
5.完善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有利于司法效益和司法效率。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但無論在立法上還是在實踐中,都無權對國家所有的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它監督的范圍僅限于訴訟領域。筆者認為,既然憲法規定了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它的監督范圍也應當包括立法領域和行政領域,因此有必要對現行檢察院組織進行修改,增加對憲法、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監督的職能條款。如根據《立法法》,發現行政法規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相抵觸,則最高人民檢察院有權提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省級人民檢察院有權提請本級國家權力機關進行審議并決定是否撤銷。同時,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所有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國家機關和單位有違法行為的,有權通知糾正或提出整改意見,如果有關機關或單位拒不糾正和改進,則檢察機關有權提請其上級機關或主管部門予以處理,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對此提起訴訟。這些都是具體提高司法效益和司法效率的有效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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