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價值與律師實務論文
時間:2022-07-15 0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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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是專職的法律服務人員,就對法律知識掌握而言較普通百姓和其他的行業有更多的了解。但是不知道律師們是否注意到一個問題,在具體到某個個案的時候,有時出現依據現行的法律去看某個案子的訴訟請求是可以行的通的。但是在經過數次的審理后,其結果卻難盡律師人意。是什么原因導致這個后果呢?是法官大人不公嗎?筆者認為,這是個法律的價值問題。律師辦案子不應該不考慮法律的價值對具體案子的影響,所以本文試談一下法律價值對律師業務的影響。
一、法律價值的涵義
要談一個問題我們不能不注意它的概念,那么法律的價值的概念應該怎么樣去定論呢?
讓我們首先來看一下價值的涵義。在哲學上,應從二個方面去理解的,一方面是價值屬于一個表征關系的范疇,它反映了人與外界的關系,揭示人實踐的動機和目的。另方面是價值是表征意義的范疇,它可以表示事物對人的意義。從上面的內容看,我們不難看出要理解價值的涵義離不開人和外界的物,價值的涵義不過是二者的作用于反作用,因此離開了人(我們叫它主體)和外界的物(我們叫它客體)任何一個就無法理解價值。
理解了價值的涵義,我們再來看法律的價值。專家認為法律的價值可因使用的方式不同有不同的涵義。第一種是來表示法律在發揮其社會作用的時所保護和增加的價值。比如說,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等,稱之為目的價值。第二種是法律的評價標準。第三種是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價值因素稱為形式價值。
本文的目的在于探討法律的目的價值和律師實務,所以我們僅從上述第一個法律的價值去談,就是法律在發揮其社會作用的過程中所保護和增加的價值。
馬克思主義法學家認為,法律是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維護統治階級的統治秩序的一種行為規范。由此我們應該知道法律所保護的就是其統治秩序。社會的進步,時代的發展,人性化的推進使法律的階級性淡化,社會秩序和私權的保護逐漸加強,所以現在的法律的目的價值就是是社會的各個層面達到穩定有序的健康發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維護固有的符合生產力發展要求的社會秩序正常有序的發展;
2、保護公民個體社會成員的合法利益不受損害;
3、對侵犯前2項的違法者給予相應的制裁。
對第一個表現我們稱為公權,第二個表現我們稱為私權。
二、法律價值的現實意義
法律在體現其價值的過程中,公權和私權有沒有發生沖突的時候呢?如果有的話,應該怎么解決呢?唯物辯證法告訴我們,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因此公權和私權在法律適用的時候沖突一定存在,有沖突就應該有解決辦法。筆者認為,我們就是用法律價值的理念去解決這個沖突。公權和私權沖突的時候尤其是為保護私權要損害公權的時間,從法律的目的價值看,私權要服從公權。我們這里的公權是指社會公共利益這個公權。有人權主義者認為公權和私權的沖突應該服從私權。筆者并不排斥人權主義者的這個觀點,當作為國家利益的公權和私權發生沖突的時間,私權作為弱者完全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因為發生的這個沖突是立法的原因所造成的,所以國家必須勇于承擔責任。所以在具體的法律適用上,對公私權的沖突應該按照法律的價值區別對待。
我們的國家是社會主義國家,我們的法律是社會主義的法律,是社會主義道德上升為國家意志從而成為法律。但是,我們不可否認我們的法律和道德在某些細節上還存在著或多或少的差異。正是這些差異的存在,所以在我們的國家不可避免的也存在公私權的沖突問題。由于我們國家的法律是代表最廣大人民利益的法律,按法律至上的理論,我們應該服從法律,從另個角度叫就是公權至上。所以說研究法律的價值理論對司法實務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
三、法律價值對律師實務的指導意義
律師的職責就是用自己的執業活動通過維護私權的合法利益來貫切實施法律,因而律師服務的最終目的就法律的價值和社會關系的結合。換句話說,就是律師為社會服務的過程就是法律價值實現過程的一個方面,所以將法律價值的理念貫穿于律師執業服務的全過程就成為律師實務中的一個重要內容。也只有這樣律師才能更好的服務于社會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
將法律價值的理念運用到律師實務中,首先可使律師在更高的廣度、深度和更高的層次上理解立法的本意,進而在辦理具體的案件時能夠正確對待、充分把握案件的性質及案件和社會各個方面的聯系程度,為準確、妥善處理案件提供確切的依據和方案。這樣可以使已經形成事實的社會關系處于一個穩定的狀態,這是客觀現實的需要,也是符合社會整體利益的?!逗贤ā分械墓膭罱灰自瓌t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國家通過法律的形式來規范和保護一個相對穩定的社會秩序是每個統治階級的目的。訴訟時效制度的確立也是如此的立法本意。從客觀公平的角度上講,訴訟時效制度是不公平的。為什么法律對超過訴訟時效的權利不予保護?其真實的目的就是在于用法律的形式損害了權利人的利益,最終維護了社會秩序的穩定和有序發展。
法律的價值最終要轉化為一定的社會價值。法律的價值和社會價值是相輔相成、協調發展的。法律價值的實現是通過相關機構對法律的實施來形成有序的社會秩序來實現的,從而實現了從法律價值向社會價值的轉化。
律師職業在階級社會中屬于上層建筑,而上層建筑是為政治服務的。律師的工作就是通過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協助統治階級來維護社會秩序,所以律師職業本質上就是為政治服務的。在我們的國家是由工人階級為主體的社會各個層面參與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集體。因此我們國家的律師就是為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社會主義政治服務。目前我國的首要任務就是發展經濟,搞好穩定,律師的服務必須服務于這個大局。我們的社會主義法律是這個目的,因而這也是實現社會主義法律價值的具體體現。
四、法律價值在律師實務中的運用、影響和作用
一般情況下,嚴格按法律辦事就能夠使法律價值得到最大的體現。但是,某些特別的情況下是不盡然的。有這樣一起案子:某甲租賃某乙公司的房產,租賃期間乙公司將該房產用于抵押貸款。后因乙公司欠丙的款,被法院執行。同時,銀行的貸款也已經起訴并進入執行程序。法院依法拍賣該房產給丁,所得價款用于償還銀行和丙的款。執行完后,乙公司進入破產程序,被法院宣告破產,還債完畢。丁買到該房產后,將不到期的甲趕出房產,投入巨資重新裝修營業。甲將丁起訴。經查,乙公司貸款的抵押手續不合法,應屬于無效抵押。按無效抵押的規定,丁作為受讓人不能對抗租賃人。那么甲就應該勝訴,讓甲來繼續租賃房屋。但是,法院最后判決駁回了甲的訴訟請求。
認真分析這個案子,從法律的規定上看,甲的勝訴應該是百分百。但是為什么敗訴了呢?似乎判決是錯誤的。但是,從法律價值角度去看,這個判決是對的。分析一下便知道,某乙公司的房產已經拍賣完畢,其所得價款也已經付完。另外公司也已經破產還債完畢,丁也已經開始營業,所有這些都已經形成穩定的秩序。如果為了維護甲的利益,判決其勝訴的話,已經執結的案子需要回轉,破產也要恢復,丁的營業也要停止,這些能夠恢復嗎?如果恢復的話,很難預料在多大的程度和范圍內已經形成的穩定社會秩序就要動蕩。這個時候,某甲的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發生了沖突。從法律的價值理念出發,要發揮法律的價值就必須損害某甲的個體利益,從而維護社會利益,即私權服從公權。該案子的判決是一個符合法律價值的判決。
通過這個案子,我們不難發現法律價值在我們的業務里有多重要。作為律師在服務的過程中要引入并善于運用法律價值的思維和理念去辦理業務,從而化解矛盾,使百姓減少訴累。因為我們國家的律師從總體上看收入還不是很高,法律知識水平還有相當一部分停留在法律條文的表面,所以有時間極個別的人為了提高收入或者水平低下的原因使本來不符合法律價值的糾紛烽煙再起,這是錯誤的。律師基本上處于百姓和國家機關之間的緩沖地帶,如果律師在這個地帶運用好了法律的價值思維理念,完全能夠化解一部分糾紛,這本身就是為政治服務。畢竟律師的服務過程也是法律價值向社會價值轉化的形式之一。
那么如果律師把這樣的法律價值引入辦理的業務里,是否會造成百姓對我們的法治失去信心。換個角度講嚴格執法、司法公正、秉公執法與法律價值理念是否會沖突。即要實現法律的價值是不是就要以在某個個別的情況或者部分犧牲嚴格執法、司法公正和秉公執法呢?筆者認為,這樣的擔心是沒有必要的。首先,國家在立法的技術上在盡量避免沖突的存在。其次,個體利益即私權和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即公權的沖突畢竟是極少數的。第三,無論公民還是法人都是社會的一個成員,任何一個成員的利益必須服從整體的利益。個體成員的利益的保護是良好的整體利益為前提的。我們必須承認司法的公正和執法的公正所保證的是一個程序上的公正,而不是實體上的公正。所以,只要國家機關保證了程序上的公正就可以最大限度的接近了實體的公正。因此,法律價值的理念和思維只能使百姓更加理解法律的目的價值所在。
前面講了法律價值的實現有時可能會為維護一個穩定的社會秩序去損害某個個體的利益。談這個問題我們不能不注意一個特別的訴訟——公益訴訟。公益訴訟實際上就是對固有的社會秩序所進行的訴訟活動。公益訴訟的真正目的是針對歷史上已有的、并且現存的某些不適當社會制度的一個挑戰,挑戰的目的是使這個制度完善并進一步發展。公益訴訟是否可以運用法律價值理念呢?我們以石家莊的喬占祥律師訴鐵道部春運長價為例,這是個典型的公益訴訟。喬律師的敗訴是不是因為法律價值的原因呢?顯然不是,因為喬律師勝訴了根本不會造成社會秩序的動蕩。我們知道訴權的行使法律是不干涉的。喬律師如果勝訴得到了退票,也并不會引起社會秩序的不穩,因為其他的人沒有起訴。其實,說到家公益訴訟不是法律目的價值的體現,它是評價價值的體現。公益訴訟是警示國家機構制度的不合理或者不合時宜,因此,公益訴訟是無所謂勝敗的。
法律價值的總的要求就是用法律的價值理解法律,把具體的業務放在具體的社會環境里去研究。充分認識法律價值的重要性對律師在服務過程中更好的理解法律,把握案情,為當事人服務到位有很大的作用,只有這樣才能把律師的服務工作置于國家的政治環境和法律的核心,才能服從大局,才能起到律師的服務為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服務。
名詞含義:公權是指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私權是指社會成員的個體利益。
參考文獻:
《法理學》張文顯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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