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療活動行政處罰論文
時間:2022-08-26 04: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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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評析
1.1證據確鑿,違法事實清楚本案衛生執法人員
通過細致的現場檢查、問詢和調查,取得了充分的證據:《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診療科目為中醫);《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復印件(執業范圍為中醫);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門診處方、門(急)診病員登記表;藥品等。調查發現,雎某中醫診所內無中草藥,只有部分中成藥,治療多采用輸液、打針、服用中成藥及西藥等方法;該診所從2013年12月10日到2014年1月25日治療的88名患者中,中醫治療率僅為40%,違反了《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的相關規定。綜合以上情況,認定雎某中醫診所超出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從事診療活動的違法事實成立。
1.2法律適用恰當,處罰裁量合理雎某中醫診所
超出登記范圍開展診療活動的行為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因無收費票據、財務記錄,無法計算其違法所得,考慮其超診療科目范圍從事診療活動的行為未給患者造成重大傷害,情節較輕微,經合議,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警告、罰款人民幣2500元處罰。雎某某中醫診所于2014年3月3日向工商銀行儀征支行營業部繳納了2500元的罰款,履行了處罰決定。
2建議與思考
本案是一起民營醫療結構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超出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開展診療活動的非法行醫案。以“中醫診所”的名義,在診療活動中大量使用西醫診療手段的現象在基層比較普遍。根據我國《中醫藥條例》的規定,國家鼓勵中西醫相互學習、相互補充,中醫診所并非完全禁止使用西醫診療手段。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也同時規定,中醫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服務活動,應當充分發揮中醫藥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復中的作用,為群眾提供價格合理、質量優良的中醫藥服務,其中醫藥治療率不得低于85%。由于缺乏確定的計量標準,因此計算是根據中西醫治療手段的可提供種類數,還是使用頻次數、人次數存在很大的爭議。盡管相關規定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但中醫診所不能毫無限制地使用各種西醫診療手段。特別是對抗菌素的使用,衛生部要求醫療機構嚴格按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中“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級管理原則,明確各級醫師的處方權限。具有處方權的臨床醫師可開具非限制使用的抗菌藥物處方,而應用特殊使用抗菌藥物應有嚴格臨床用藥指征或確鑿依據,經抗感染或有關專家會診同意,處方經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醫師簽名。目前關于中醫診所能否進行打針、輸液等醫療活動,各地執法標準不同。本案中,當事人辯稱國家并未限制中醫診所從事上述活動,但按照《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的規定,對“中醫診所”、“中西醫結合診所”的科室設置和人員配置有嚴格的規定,中醫診所不要求設立專門的處置室、治療室并配備護士,不具備從事注射、輸液的資格。提示衛生監督機構應加強轄區內醫療機構相關負責人的法制教育及培訓,提高其法律意識。建議每年召開例會,宣貫相應的法律、法規,并通報階段性檢查的結果,對不符合規定的現象,要求其定期整改,增強其遵守法律、法規的自覺性。同時,國家權威機構應根據執法的實際情況,不斷修訂、完善法律、法規,為基層執法提供更加充分、合理、有力的法律依據。
作者:劉明凌海余詹仁才單位:江蘇省儀征市衛生監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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