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職能轉變論文
時間:2022-08-13 04: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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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的歷史時期,我們提出的建設“法制政府、陽光政府、責任政府、廉政政府和誠信政府”的目標任務,是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內在要求,是一項系統復雜的社會工程,是各級政府行政機關的共同努力方向。在加快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形勢下,如何消除計劃經濟時期我們慣用的管理模式,切實做到減政放權,減少政府過多地包攬應由社會組織管理的具體事務,這是政府機關行政職能轉變的一項重要任務。筆者以為,政府行政職能的轉變應從以下“四個方向”著手:
一、從注重事前審批向注重事后監督轉變。
我們的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方面仍然習慣于計劃經濟時期的管理模式,擁有不少的行政審批的“生殺大權”,如同設置在進入市場經濟大道上的重重“關隘”,沒有拿到行政機關頒發的“令牌”就不能通行。目前這種“審批事項”多達數百項,被多個行政部門行使,使得企業、法人和社會組織申請辦一個事項,需要跑細腿、磨破嘴,廣大群眾對此十分不滿?,F在雖然已有不少的行政審批事項被取消,但仍然不盡如人意。這種“先入為主”的管理思維模式,是基于把好“入口關”考慮的,認為只有把住行政審批的這個“入口關”,就能解決社會經濟生活中的無序狀態。這是一種以“管”為主的“守門理念”,是把行政管理相對人當作“天生的違法者”、“不約束即違法”的不覺悟群體看待的,認為“沒有管理便沒有秩序”。應該看到,廣大群眾有通情達理、純樸誠實的良好傳統,尤其是在黨的教育下,不但思想道德意識、市場競爭觀念有了新的提高,誠信為本、守法經營的理念也有了新的增強。自覺遵紀守法、依法辦事的仍然是絕大多數,違法犯罪的畢竟是極少數。有了這種客觀全面的認識,就應當把那種陳舊的“守門理念”改為新型的“敞門理念”了。當然,敞開了管理的大門,減少了審批事項,并不等同于就放任不管了。隨著我國立法進程的加快和普法水平的提高,我們的法律法規對社會活動的規范越來越細致,人們的守法意識越來越自覺。在這種形勢下,行政機關必須轉換自己的角色定位,盡快從“守門員”變為“裁判員”,主要是從完善法律法規、制定行為規范、明確辦事程序、實施依法監督入手,對在市場活動中個別的違規現象給予適當的處理甚至處罰,從而規范市場經濟的運行秩序,創造良好的市場經濟環境,倡樹公平、公正、文明、和諧的社會風尚。
二、從注重行業管理向注重社會服務轉變。
我們的行政機關在長期的工作過程中,形成了諸多的“管理理念”,但是,有些“管理”的理念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有些則是錯誤的理念。錯誤理念指導下的“管理”,是一種極不平等的“官貴民賤”的層級式管理,其不良后果往往造成“官”“民”的思維和情緒對立。我們的一些國家公務員甚至僅從字義上來理解“管理”:就是“你不管他,他就不會理你”。“管”就成了我們的行政機關“天賦神授”、責無旁貸的職權,而管理的目的、手段、方式和方法以及管理者的素質如何就不容被管理者置疑了。至于社會主義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是一個什么關系,是“公仆”和“主人”的關系呢?還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呢?還是兄弟姐妹與衣食父母的關系呢?這些關系就沒有人深究了。正因為“管理理念”的錯位,本應該是“人民的政府機關”,見了自己的衣食父母—老百姓卻沒有了那種親切和藹微笑的臉色。問題的原因就在于我們長期以來“社會定位”偏差,滋長了不少的“衙門作風”,始終就沒有形成自覺的“官”對“民”的服務習慣。講起“管理”來頭頭是道,講起“服務”來口是心非。這種錯位的“管理”體現出的“官本位”意識,是與我黨的“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格格不入的,更不符合“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本質要求。因此,轉變行政執法人員的“管理理念”,摒棄干部是人民群眾“父母官”的舊觀念,樹立“人民群眾是我們的衣食父母、我們是人民群眾的公仆和辦事員”的新觀念,從注重管理走向注重服務,寓管理于服務之中,是新時期黨和政府對行政機關管理定位的必然要求。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做到同志所要求的“堅持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做到心里裝著群眾,凡事想著群眾,工作依靠群眾,一切為了群眾。”
三、從注重行政制裁向注重依法保護轉變。
在市場經濟的時代,我們強調依法行政,就是側重規范和約束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的具體行為,要求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針對在經濟社會活動中出現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法》作出了相應的處罰規定,目的是創造公平、公正、良好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環境。但是,行政制裁僅是對于個別違法者的行政處罰,是一種糾偏糾錯的行政行為,對個別嚴重違法者也是“殺一儆百”,而相對于多數遵紀守法的行政管理相對人來講,則主要是依法保護。我們一些行政機關把依法行政職權的行使,重點放在了行政制裁上,以罰代管、以罰代教,并把罰沒收入多少當作了部門和單位的“政績”。這種對《行政處罰法》的片面理解,往往把問題想得簡單化、把事情搞得復雜化,背離了行政管理的初衷。我們的行政機關肩負著諸多的社會管理和服務職責,絕不能把眼睛盯在“罰款”上面,搞“國家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部門利益個人化”。我們一定要注意對行政職權的正確理解和正確行使,把“服務”的職能前置,把“處罰”的職權慎用。對大多數行政管理相對人來說,主要的任務是教育他們如何守法經營,規范他們的經營行為,千方百計、最大限度地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而不是運用“處罰”來打擊和限制他們生產和經營的積極性。我們政府的責任就是保障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保護市場經濟秩序的有序運行,對阻礙市場經濟發展的個別不規范的行為進行必要的糾正。因此,由“制裁”到“保護”的轉變,是政府職責的根本性轉變,是我們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新的工作定位。只有我們依法行政的指導思想正確了,對手中職權的作用認識到位了,我們對市場主體的保護才能夠做到自覺自愿、心甘情愿。
四、從注重行政命令向注重契約整合轉變。
我們在過去的行政執法中,往往有一種過分依賴行政權力的習慣,總認為,行政權力是不容藐視的,行政機關的權威就在于“令行禁止”,如果行政機關的命令得不到執行,就無權威可言。其實,并非如此。行政機關所的行政命令由于時間和場所的變化,命令所規定的內容并非都是完全正確的,有的也是有暇疵的甚至是有錯誤的,這樣的命令也讓行政管理相對人去執行就難以說得過去。特別是面對市場經濟的新形勢,面對加入WTO的新挑戰,我們無法預料的事情很多,決策的難度很大,如果事事都要靠行政命令來調整,是不切合實際的、不明智的,也是不科學的,有時也是根本做不到的。因此,充分認識行政決策在市場經濟運行中的局限性,對于采取其它方式彌補行政決策的不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捌跫s”方式的運用,可以靈活地調整社會各階層的復雜關系,能夠使締約雙方或幾方以“共同的契約”來調整他們之間的權利和利益分配,在守法的前提下,獲得各自所需的利益。行政機關作為締約的一方與管理相對人簽訂相關的“契約”,用共同的承諾來明確締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市場經濟形式的運作,是行政管理方式的創新,這對于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樹立政府的良好形象是十分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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