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基層干部侵權問題論文

時間:2022-08-21 09: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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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基層干部侵權問題論文

隨著我國民主法制建設步伐的加快,干部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也有了較大的增強,依法辦事、依法行政自覺性不斷提高,但是仍有少數基層干部,在我國由人治轉為法治過程中,由于法律意識談薄,法律知識貧乏,自身法律素養不夠,導致在執法過程中作風粗暴,行為惡劣,侵犯了農民群眾的權益,造成了對農民群眾的損害,不僅妨礙了公務開展,破壞了黨群干群關系,而且嚴重的甚至危及到了農村社會安定,基層政權的鞏固。為什么會發生侵權呢,筆者認為,這里面既有主觀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觀方面的原因。

從主觀上看,一是少數基層干部法制觀念淡薄,潛意識中的人治思想還沒有完全消除。受幾千年封建思想余毒影響,少數基層干部頭腦中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特權思想還根深蒂固。又由于建國后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于是造成少數基層干部在執法中總以執法者自居,以為自己是執法者,執行的是國家公務,別人就只能是俯首稱臣,唯命是聽,而且在“為公不犯法”的錯誤思想指導下,作風粗暴,言行偏激,甚至發展到動手動腳毆打群眾;二是少數基層干部公仆意識淡漠,權與法的關系擺不正。認為黑頭法律不如紅頭文件,紅頭文件不如口頭意見,縣官不如現管,不能正確運用人民群眾賦予的權力,而把一個人民公仆應盡的義務看成是自己手中的特權。在執行公務中,習慣于按個人意志辦事,以權壓法,以言代法,把法律看作是用來治理他人的手段,不愿對群眾做耐心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三是受既得利益驅使。少數基層干部動不動就對農民群眾罰款、攤派這與他們自身物質利益密切相關。因這些“收入”,都屬預算外資金,由部門單位所有和支配,誰家預算外資金收入多,誰家的福利待遇就好,在這種強烈物質利益刺激下,導致一些基層干部想盡方法搞各種創收,對群眾

罰沒收入隨意,數額無度,以罰代法,以罰代教,農民不合理負擔由此日趨沉重。

從客觀方面來看,一是基層組織思想政治工作薄弱,少數基層干部黨性觀念談化,導致有的基層干部置法紀政紀不顧,濫用手中權力,以權欺壓,以權壓法,甚至動用權力對群眾進行打擊報復;二是少數基層干部急功近利,不是從實際出發,量力而行,循序漸進開展工作,而是片面講求政績,只注重任務完成如何,而不看完成任務的手段和社會效果,置群眾的意愿和承受能力而不顧;三是少數群眾利己主義思想嚴重,個人主義思想作祟,只講權利享受,不愿履行義務,應向國家繳納的或集體提留部分,軟頂硬拖,甚至公然抗繳,對鄉村干部耐心細致和風細雨的工作置之不理,使得一些工作被延誤,甚至無法開展,迫使鄉鎮干部采取強硬措施后方能進行。部分基層干部便奉行“以硬制硬,以蠻對蠻”的信條,不論對象,不論事由,一味推行“通不通,十分鐘,再不通,龍卷風”的強硬措施,造成侵權行為發生。

解決和糾正少數基層干部侵權行為,筆者認為,主要要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增強法制觀念,自覺依法辦事

有法可依,不等于有法就依,“徒法不足以自行”。要達到有法就依,其中最重要的是加大法制宣傳教育力度,提高干部群眾的法律意識,樹立法制觀念,以通過宣傳教育,使干部群眾對社會主義法典的本質、內容、原則、程序有一個科學的認識和準確的理解,使行政執法人員摒棄法律無用、權力至上的觀點。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執法犯法、違法不究的錯誤做法,提高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本領。依法決策,依法行政。對于廣大農民群眾,則要使其懂得既要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合法權益,同時也要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增強盡義務觀念,正確處理好國家、集體、個人三者關系,做遵紀守法的模范。

二、樹立群眾觀點,正確行使權力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中,必須牢記黨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切實對人民群眾負責,把自己的工作建立在廣泛的群眾基礎上,把長期習慣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行政指示、行政命令來管理國家社會經濟事務的方式,逐步轉變為主要依靠法律手段、依照法定程序進行領導和管理的方式,廉潔奉公,勤政為民,全心全意為人民群眾服務,為人民群眾掌好權,用好權,當一個人民的好公仆。

三、加強隊伍建設,嚴肅黨紀政紀法紀

基層各級黨委政府必須注重加強對基層干部隊伍的建設,加強他們的自身修養和黨性鍛煉,幫助他們學習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識,熟悉和正確運用與本職工作相關的法律條文,具備運用法律手段完成行政管理職能的相應能力,認清新時期農村社會基本矛盾,學會有理有節做好群眾工作,把完成任務與執行政策統一起來;把對上級負責與對群眾負責統一起來;各級黨委政府要加強對干部隊伍的作風整頓,貫徹從嚴治黨、從嚴治政的方針,對那些違犯黨紀法紀政紀的干部要依法依紀嚴肅查處,決不能姑息遷就;同時,要加強對基層干部自身權益的保護,對那些公然侮罵毆打執法人員、抵抗國家政策的不法分子,要堅決繩之以法。

四、加大監管力度,規范基層干部行政行為

目前,在我國新舊體制轉換還沒有完全完成的情況下,舊體制的弊端尚未完全革除,新體制還在健全過程中,監督管理環節上的漏洞還很多,這些都給濫用權力、執法犯法等各種違法亂紀行為以可乘之機。筆者認為,要制止這些違法亂紀行為的發生,當前最緊迫的是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上級政府部門對下級政府部門、政府對所屬執法部門、上級執法部門對下級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監管力度,建立執法責任制,明確每一個執法人員的責任權限和義務、目標,以強化對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同時鄉鎮人大應進一步加強執法監督,并把法律監督、輿論監督、群眾監督等結合起來,使之形成一個強有力的行政權力監督體系和健全完善的監督體制。對那些違紀違法的行為要堅決查處,促使其執法人員認真履行職責,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效能,為創造和維護良好的法治環境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