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合法性與行政程序法典論文

時間:2022-08-23 08: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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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合法性與行政程序法典論文

[基本案情]注冊商標PDA被撤銷一案相關內容簡介:

PDA是石家莊市福蘭德公司于1995年申請注冊的商標(核準注冊有效期為1997年至2007年)。此后,香港權智通集團北京快譯中心未經福蘭德公司許可在其相關產品、宣傳上標注了醒目的PDA標識,福蘭德公司將以上事實投訴到北京市海淀區工商局。由此,權智集團的相關產品被工商局作為侵權產品相繼查封。權智集團於1999年12月14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了《撤銷“PDA”注冊不當商標申請書》,但旋即又撤回了上述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同意了權智公司的撤案申請。但是,1999年12月30日國家商標局在未事先通知福蘭德公司的情況下,突然以PDA是英文“PersonalDigitalAssistant”的縮寫,即“個人數碼助理”,是電子記事簿類產品的通用名稱為由(并沒有更詳細的說明),做出了撤銷PDA注冊商標的決定。

本案的案情是比較簡單的,但本案引發了一些有爭議的話題:

其一,商品通用名稱如何認定。PDA是福蘭德公司注冊商標“小秘書”對應的英譯商標,其全稱為“PersonalDataAssistant”。但IT業界對PDA也有許多不同的認識,一般認為是“PersonDigitalAssistant”的縮稱?!癙ersonDigitalAssistant”這一理念是1992年由美國Apple公司執行總裁JohnSculley提出的,Apple公司創造了“PersonDigitalAssistant”這一理念,并推出了基于這一理念的產品NewtonMessagePad,但是并沒有把它注冊為商標。當福蘭德公司于1995年申請注冊PDA商標時,PDA還不屬于熱門詞匯。近些年,PDA似乎已成為電子記事本的通稱。PDA能否作為福蘭德公司的注冊商標,商標與商品通用名稱之間如何區分、界定;一旦某一商標事實上成為一種商品的通用的名稱,如何平衡注冊商標的使用與商品通用名稱的使用之間的關系;

其二,現行的商標管理體制是否存在一些問題,諸如:現行的商標管理體制中,商標的有效性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決裁,這是不可訴的,但如果在商標評定裁決中出現了違反程序的情況,是否可訴;現行的商標主管部門隸屬于工商管理部門而非知識產權局,這是否有利于商標-這一類知識產權的專業管理;如商標局劃屬知識產權局,那么,商標局與工商局在商標與商品的管理方面如何協調?

其三,商標與域名的交叉保護與沖突問題,亦急需加以討論。在PDA商標被撤銷之前(1999年4月14日),北京一中院曾審理了福蘭德公司訴北京彌天嘉技貿有限公司侵犯“PDA”商標權一案,該公司將注冊為該公司的三級域名,法院認為PDA不屬于馳名商標,保護的范圍僅限于核定的第九類商品,作為域名使用不屬侵權。因此,福蘭德公司的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支持。但是,《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域名命名的限制原則”第四項明確規定“不得使用行業名稱或商品的通用名稱”,北京彌天嘉技貿有限公司將.。CN注冊為該公司的三級域名得到核準,說明中國互聯網絡信息管理中心(CNNIC)認為“PDA”不是商品通用名稱。顯然,兩個行政部門的認定出現了沖突,這就出現了怎么協調的問題。

正是基于上述一些初步的考慮,北京大學法學院研究生會組織專家學者于2000年4月4日晚于法學樓舉辦了題為“關于注冊商標被撤銷一案研討會”。

我想就本案件著重談四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本案所涉及的行政行為合法性。

國家商標局作為一個全國性關于商標的主管機關,是一個行政機關,行政法上的主體。他作出的撤銷行為毫無疑問是行政行為,從工商局制定的規章內容來看,是行政處罰,如果進入到訴訟程序,那就是行政處罰。從法理上講,撤銷肯定是一種行政行為,但是不見得是行政處罰。但無論怎樣,它都是一種行政行為,那么,目前它就面臨著一種挑戰。對于本案,國家商標局把福蘭德公司的注冊商標予以撤銷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如何呢?我想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第一,看其主體是否合法?!渡虡朔ā返?7條規定,國家商標局可以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經過評審也可以撤銷注冊商標。根據該規定,其主體是適格的。但是其行使權力是否超出了法定范圍呢?請注意:行政機關通過法律被授予權力的同時也一定被賦予相關的職責和行使權力的條件的。如果當條件不成立或不成熟的時候,就可能存在濫用職權的問題。在本案中,商標局可以依職權來撤銷,但依職權撤銷的起動程序有其適用的條件,商標局以不當注冊為由撤銷PDA商標,如果聯系到第27條的規定:以欺騙手段,還有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等等。再聯系前面的第7條規定,這里面就存在國家商標局在行使權力時是否存在濫用職權的問題。因為它自己確認的標準是不一樣的,1997年是這個標準,《商標法》的規定還是比較細密的,從申請開始到核準有一套程序,經過這一程序就是符合第7條的規定,也就是合法注冊的商標。一旦經合法注冊的商標就應該受法律的保護?,F在予以撤銷的標準與法律規定的不一致,這就導致商標局出爾反爾、反復無常,致使沒有一個確定的標準。

第二,按照法理的信賴利益保護原則也應當給予福蘭德公司充分的法律保護。如果出現像韋之先生所講的出現按照《商標法》第5條的規定,注冊時適用一個實質性標準-具有顯著性,此時的顯著性與彼時的顯著性可能有所差異。但是,也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也就是說,福蘭德注冊商標時PDA還具有顯著性,隨著發展,如該公司進行大量的宣傳等活動,使PDA逐漸被人們誤認為通用商標名稱。如果商標局真正出于對企業的關心,就應當給予必要的行政指導,企業應該注意什么,對自己相關的利益如何進行必要的法律保護等等,這才是真正的關心商家的利益。如果當事人不采納,到10年期滿時,可以根據一個正當理由不予以批準其續展。本案中,該商標才持續了二年,也許出于“紅眼病”,也許出于其他不正當的考慮,這是一種不正當競爭的問題,也許是后來崛起這一個大公司的原因吧??傊?,我認為,商標局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撤銷決定,是權力的濫用。這個單方面的撤銷行為是一個典型的違法行為。

第三,是程序問題。在這個案件中是非常明顯的,1999年12月底作出的決定,違反了1996年就已實施的《行政處罰法》的原則規定,更違反了國家工商局自己制定的關于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在其中第6、7條里面它又恰恰把撤銷注冊商標列為行政處罰的種類,這不是典型的出爾反爾、反復無常嗎?這不是濫用權力嗎?這不是典型的違反法定程序嗎?所以,國家商標局作出的撤銷PDA商標的決定是違反法定程序的。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我們可以發現,國家商標局沒有給予當事人任何申辯、申訴的機會,也即沒有履行必經的法定程序,就更不用說舉行聽證程序了,所以國家商標局是典型的違反法定程序。

第四個是形式,它當時沒有走一個通知、送達的程序

,可能在后來經過當事人多次的催問,才事后給了一個通知。所以,從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來分析的話,不難看出,國家商標局的這個單方面的撤銷行為是一個典型的違法行政行為,或者是一個法律上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從各個方面看,國家商標局的行為應被認定為是違法的。

第二個問題是關于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終局決定和司法審查。

這一點也許有點超越本案,但這是我們知識產權界和法學界都面臨的一個嚴重問題。中國正申請加入WTO,所面臨的問題之一便是中國的很多政府行為能否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之內?這是很多國家都關注的問題。此外,還有一些標準的公開化問題,包括國家制定法律、政府規章的標準的公開化以及海關通關手續的公開、透明等,都是非常令人頭疼的問題。我國關于商標、專利的最終裁決以及或裁或審中的仲裁都面臨著挑戰,因為WTO中的很多規則都要求政府行為公開化,一旦政府的行為影響到公民的權利,應該給予老百姓一個尋求法律救濟的機會。而這正是我國法律方面的漏洞或缺陷。所以,我們應該盡快修改商標法、專利法,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終局裁決的法律制度得以改變。以便與國際接軌,更好地為相關的當事人提供更多的法律救濟途徑。但是,在現行的法律制度尚未改變的情況下,我們還是要遵守,也就是說,我們不能突破現有制度而尋求救濟。在本案中,福蘭德公司下一步唯一的救濟途徑只能寄希望于商標評審委員會各位專家公正的裁決。當然,作為我個人當然期待著法律制度的改變和不斷完善。

第三個問題是完善程序,對商標的申請、注冊、審查、公告、核準這道程序要更加完善。我雖然沒有把目前的《商標法》與過去的相比,但肯定的說,目前的商標注冊程序與過去相比確實有一定進步性,尤其是在程序方面。但我感到它仍有不足,如國家商標局自己啟動這一程序應該設計什么樣的規則?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應頒布什么樣的操作規則去進行哪?這還不夠細化。商標法還應加強程序的嚴密性,平等保護法律各方當事人,尤其是商標注冊人、持有人等。對商標的申請、注冊、審查、公告、核準這道程序,尤其是異議的裁決,應該使其更加公開化、公正化。

第四個問題,無論我們討論什么案件,涉及到行政案件、政府權力行使的時候,我明顯地感覺到政府的權力還是非常大的。對政府的實體權力的授予還不是很規范,那么,對其程序的制約也就更加失范了。在這種情況下,實體與程序法律規范的完善當然需要一個過程。我們需要借鑒的國家與地區除了美國,還有如日本、韓國以及我國的臺灣及澳門地區,它們都有一個統一的行政程序法,我們國家在很多方面就是缺乏一個統一的行政程序法。通過許多案例,如民事的、行政與民事交叉的案例,我們會急切地感覺到,規范一個政府行政權力的運作、更好地保護相對人的權益程序法制度-也即行政程序法典的制定是非常必要的。無論是內部的行政行為,還是政府制定法律、法規的行為(這在《立法法》里已經有一點點了),以及具體的裁決、行政處罰等,還有正在制定的行政許可法和強制法無不反映出這樣一點。在當今世界中,對行政權力的規范,對公民權益的保護是一種潮流,是人心所向。所以,我們通過很多案例,只要與行政權力掛鉤的,無論是濫用權力,如公安機關濫用權力可能走規避司法審查的途徑,還是民事糾紛中行政權力的干預,都需要這樣一個程序法。作為一個行政法學人,通過接觸案例、老百姓的種種請求,以及參加討論會等,我深深地感到了我國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緊迫性和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