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特點探析論文

時間:2022-01-26 08: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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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特點探析論文

一、關于行政法定義的分析

有學者認為:行政法就是規定和調整行政權的法律;也有學者認為:行政法是以一定層次的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關系為調整對象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臺灣學者認為:行政法是關于行政組織及作用的國內公法的總稱;日本學者提出:行政法是行政所固有的法,并認為它不拘泥于公法和私法的區別。

對諸多的行政法定義表述進行分析,有關行政法的定義可概括三類:第一,認為行政法是關于行政法的法。此累及了行政法的涵義,在它只是停留在對事物本質把握的表面層次上,沒有進一步深刻揭示行政法的內涵和外延,失于籠統、模糊。第二,認為行政法是調整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或是有關行政權的設定、行使作用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此類定義明確把行政法所調整的基本社會關系限于或主要限于行政主體對相對方的管理關系,忽略或輕視了監督行政關系亦是行政法調整的基本領域,從而極易在邏輯上引出行政法以行政法為中心,是關于行政主體的特權法這一管理主義的結論。第三,認為行政法是控制行政的法。此類定義彌補了上述第二類定義的缺陷,承認監督行政行為是行政法應有的基本內容。它的欠缺在于以監督行為為行政法的主要或唯一內容,以司法審查為行政權在經濟與社會生活中積極能動作用,似及社會對積極行政的要求。

下定義的基本要求是把握對象的特征,鑒于法律是國家對社會關系的調整和規范,因此,根據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即其調整對象)給其下定義,才能把握住該部門法律區別與其它部門法律的本質特征。部門法區別的最主要依據就是調整對象的特殊性。矛盾的特殊性是一事物區別于其他事物的根據??梢哉J為:以下定義比較全面完整、恰當地把握了行政法調整對象的特殊性,是一種比較合理的科學界定,即行政法是調整行政關系以及在此基礎上產生的監督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和規則的總稱。這個定義有兩層含義:第一,行政法是國家一類法律規范和規則的總稱。第二,這一系列法律規范和原則調整的對象是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就是規定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的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行政是行政法的一個重要概念。行政是國家行政機關對國家與公共事務的決策、組織、管理和調控。這個定義包含以下幾個含義:①行政活動的主體是行政機關;②行政活動的范圍逐步擴大,現代行政已不限于管理事物;③行政活動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對國家事務和公共事務的組織和管理;④行政活動的方法和手段是決策、組織、管理和調控。正是在這些方面,行政和立法、司法、檢察存在著原則的區別。

二、行政法的特點

行政法作為一個部門法,無論在形式上還是在內容上都有區別于其他部門法的特征。

(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點

1、行政法沒有統一、完整的法典。由于行政涉及的社會生活領域十分廣泛,內容紛繁復雜,又有較強的技術性、專業性,再加上行政關系變動較快,因此,制定一部系統、完整的行政法典幾乎是不可能的。比如民法、刑法、婚姻法均有各自法典,而行政法卻很難有行政法典。雖然有一些國家和學者曾努力促使行政的法典化,但他們最終不是遭到失敗,就是只能在學術上起作用。我國從來沒有一部系統、完整的行政法典。我認為,今后我國是可以從這方面進行不懈的探索和嘗試,尤其是法學界和理論界。

2、行政法規范賴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數量特別多,屬各部門法之首。行政與民法、刑法不同。民法、刑法通常只能由最高權力或專門的立法機關制定,法律形式單一、法律文件有限,數量不多。而行政法有多種多級的立法者,不僅最高權力機關或地方權力機關可以規定,而且有一定權限的行政機關也可以制定。這就使得行政法的表現形式繁多、種類各異,即具有多種法律淵源,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等。行政法的這種多頭、多渠道立法體制,是由行政法內容的廣泛性、技術的復雜性、專業的細致性決定的,是為了適應行政管理生活的現實需要而產生的。

(二)行政法在內容上的特點

1、行政法的內容廣泛。行政法的內容從行政組織、行政管理體制到行政救濟,從民政管理、衛生管理到教育文化管理,包羅萬象。這是由現代行政發展的現象決定的?,F代行政已不象18、19世紀的行政那樣僅限于治安、國防、稅收、外交等領域,而且還擴展到包括工商、衛生保障、環境綠化及保護、勞動保護、婦女兒童保障、社會福利等在內的社會生活各個領域,觸及社會的每一個角落。西方學者形容其為“從搖籃到墳墓”的全方位管理。作為上層建筑的法律,不可能不反映這一現實。因此,行政法內容呈現出了廣泛性。

2、以行政法規、規章形式表現的行政法規易于變動。一般來說,法律規范都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在行政法規中,以憲法、法律形式表現的那部分法律規范和民事、刑事等其他法律規范一樣具有相當的穩定性,而數量較多、地位重要的以行政法、規章形式表現的具體、規范的穩定性就相差甚大。這是因為,雖然以憲法、法律為淵源的行政規范也涉及較多領域,但他們規定的最基本的內容,具有很強的原則性、指導性、抽象性以及適應性,故變動不頻。而以行政法規、規章為淵源的行政法規涉及的內容太多,太具體,面對日新月異、變化快速的社會經濟運作,如果不及時作調整,就會產生消極的后果。尤其在我國改革開放形勢下,管理關系正在進一步理順,日臻完善,行政活動也在適應形勢的發展。因此,以行政法規、規章形式表現的具體行政的法規易于變動這一特征是可以理解的。

3、行政程序保障的非獨立性。行政法的實體性規范與程序性規范總是交織在一起,并往往只存在于一個法律文件中。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通常都是分別作為實體法與程序法而分不開的。國家對他們單獨制定法典,使其形成不同的法律部門。而行政法就不同了。首先,行政法的程序性規范并不局限于訴訟領域,它還包括有關行政管理活動程序的規范,即行政程序法。其次,行政訴訟法雖然可以獨立立法,但由于沒有相應統一的“行政實體法典”,而行政訴訟畢竟與行政法有關實體內容密不可分,這就使得行政訴訟法包含了許多實體性條文。再次,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特有的一類行為規范。在民事關系中,通常在非訴訟情況下,當事人行為受“意識自治“原則指導,很少有法律規定嚴格的行為程序。在刑事關系中,若規定犯罪應按一定程序作案,那是絕對的荒謬。但在行政關系中,由于民主公正的要求,科學與效率的需要,國家有必要對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步驟、次序、方式、時限予以規定。

因此,關于行政活動的實體性規范與程序性規范總是相互交織的??疾煨姓顒硬粦埠茈y把兩類規范截然分開。當然,某些程序性規范會因代表一定共性而逐步獨立形成一個法律文件,如行政性規范往往共同表現于一個法律文件之中。況且,行政機關種類繁多,分別具有特定的不同職權,其職權如何具體行使存在較大差異,即使有代表共性的行政程序法律規范,也難以完全調整好具體行政機關的具體行為。所以,具體的、特殊的程序規范更是經常地與規定行政機關具體職權的實體規范共存于一個法律文件之中。

在此,有必要提出一個新問題,是否能嘗試將行政法規范與程序法規范各自分離,單獨系統地將行政程序法編撰成典。既有利于法律體系的完善,又有利于行政法的實施,能有一部獨立規范的程序法可依,便于行政法的可操作性。目前,我國由于行政管理涉及的部門眾多,行政執法權分散,執法隊伍各自為政。同時,還造成行政執法程序步驟及其協調上的混亂。常出現行政管理之法的多頭性,重復性,不但管理效率低下,且易滋生腐敗。因此,在探析行政程序法規范非獨立性這一現狀時,是否能大膽設想在此類立法上來一次深刻的改革探索:第一,建立一個權威統一的行政執法機構,綜合行使一些行政機關的部分職權,例如設定行政執法局;第二,編撰一部獨立完整的行政執法程序法典,便于司法綜合性操作。同時也能填補我國在這個領域的空白。

論文關鍵詞:行政法定義特點

論文摘要:行政法是國家重要的部門法之一,它在法律體系中占有僅次于憲法的重要地位。特別是在施行依法治國方略和依法行政的進程中,加強對行政法的理i伽研究更是具有特殊的意義。本丈達又分析行政法的定義入手,進而深入揭示行政法與其他部門法之區別的本質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