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行政法視角看房屋拆遷
時間:2022-04-20 04:38:00
導語:從行政法視角看房屋拆遷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一、拆遷矛盾原因分析
1.立法理念、法律意識方面。在中國的法律傳統中,公法文化一直占絕對優勢,私權利一直得不到應有的尊重和有效地保護,無法同公權利相抗衡。在公民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發生沖突時,強調犧牲個人利益服從國家、集體利益。
2.法律體制方面。在我國現階段,尚沒有一部統一的《拆遷法》,這方面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國務院在2001年6月6日第40次常務會議上通過并于2001年11月1日正式實施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稱《條例》)。各地政府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依據此《條例》制定了當地的拆遷管理規定,但規定比較混亂,因此帶來了實際操作中的混亂現象。
3.執法方式與水平方面。目前存在著較多的違反法律程序、野蠻拆遷等情況,反映出執法方式粗暴單一、執法水平低,這在一定程度上傷害了被拆遷人的利益,導致了矛盾的激化。
二、行政法視野中的拆遷問題
1.關于拆遷抽象行政行為的可訴性問題。在我國的實踐中,在被拆遷人對一些拆遷規則表示疑問時,尚沒有較有效的解決途徑。這與我國現有的行政法律制度有關。我國的行政訴訟法所確定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困主要限于具體行政行為,基本排除了抽象行政行為。對一些地方政府以行政立法的方式損害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司法的活動空間很小,這也就使得當事人處于一種投告無門的境地。故許多學者強烈呼吁擴大行政訴訟受案范困,主張從社會公共利益出發,將拆遷糾紛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2.《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不周延性。(1《)條例》尚未規定被拆遷人有權利參與拆遷的決策過程及監督拆遷過程。政府行政公開是現代社會的一個趨勢,而在我國的拆遷實踐中,許多拆遷決策存在著暗箱操作的現象,都是政府一言為定,不容被拆遷人的質疑。(2《)條例》并未明確提出聽證程序,只在第8條規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而未要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審查拆遷人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時,應當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p>
(3《)條例》第16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扦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扦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边@一規定存在兩個問題:首先,裁決公正的前提是地位中立,而城市規劃和拆遷或授權開發商拆遷本身就是政府行為,由此產生的政府的裁決的公正性就可想而知了。其次,“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的規定使被拆遷人如果對拆遷不滿,即使選擇了行政訴訟,也無法改變被強制拆遷的命運。
三、解決拆遷矛盾之法律構想
1.樹立正確的立法理念。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從根本上說是一致的,不應該把被拆遷人放在政府拆遷的對立面上。要改變政府的行政觀念,基于平等基礎上的拆遷法律法規才能得到群眾的擁護。
2.完善我國現行的有關拆遷的法律法規。
(1)規范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對涉及拆遷的,在規劃審批前應以適當的形式予以公示,充分聽取被拆遷人等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建設上程規劃方案一經批準,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經過規劃部門審批;城市規劃行政部門在批準其變更前,應重新進行公示。
(2)應明確提出聽證程序。在我國,聽證是有法律依據的,《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處罰法》都有相關規定。在此基礎上,《條例》應明確提出聽證程序,要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審查拆遷人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時,應當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敝挥谐浞煮w現透明度原則,才能提高行政效率。
3.就政府而言,應嚴格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必須強化聽證程序,確保被拆遷方的知情權。依據相關法律的精神,在拆遷當事雙方不能就拆遷補償安置等問題達成一致,經做工作仍無效的情況下,對涉及拆遷住戶多、影響而廣、補償數額人的糾紛應舉行聽證。
4.應暢通被拆遷人的權利救濟渠道。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拆遷爭議,同時享有拆遷糾紛的最終裁判機關的地位。同時,考慮到拆遷涉及一些專業知識,應組建由與拆遷雙方沒有利害關系的專業人士組成的裁判機構,公正而高效地裁決拆遷糾紛,既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又保障城市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
- 上一篇:市長在政協司法行政工作會講話
- 下一篇:市長在低碳工業協商會講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