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免檢規定行政法綜述
時間:2022-04-20 04: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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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產品免于質量監督檢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免檢辦法》),免檢制度是指,先由國家質檢總局確定免檢制度的適用的產品的范圍,然后由各省級質監部門應企業的申請,根據事先確定的標準進行書面審查并且上報國家質檢總局,由國家質檢總局最終審定并賦予(或不賦予)免檢資格。免檢資格三年內有效,三年后重新申請,不自動展期。三年后申請免檢資格,另行按照《產品免檢有效期滿重新申請的規定》處理。
二、行政法視角下的產品免檢制度再分析
(一)規范性文件效力--法律優先原則的背離關于產品免檢制度的規范性文件,即《免檢辦法》是由國家質檢總局所制定的部門規章,在此首先需要檢視的這一部門性規章的效力問題?!睹鈾z辦法》的上位法應是《產品質量法》無疑,這一點也從《免檢辦法》第一條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產品質量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制定本辦法。"得到了印證。根據《立法法》第七十九條"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之規定,與法律相抵觸的規章是無效的。但是《免檢辦法》與上位法的關系,存在兩種相左的意見。
第一種觀點認為,《免檢辦法》所賦予行政機關的免于檢查的權利,顯然與《產品質量法》第十五條中"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所確定的行政機關對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的職權相抵觸。[1]第二種觀點則認為,產品免檢制度是為了落實《產品質量法》第六條第二款中的獎勵而制定的。[2]筆者傾向于第一種意見。討論《免檢辦法》與上位法的關系時,不宜僅從其中某一條為準,而是應該結合整個規范性文件,以及其背后的立法目的是否沖突。比較兩個規范性文件的第一條,兩者在提高產品質量水平的統一前提下,《產品質量法》偏重于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而《免檢辦法》則側重于對企業的扶優扶強。故《免檢辦法》的確有違于法律優先原則。
(二)立法目的--政府職能的錯位隨著社會生活日益多樣化、復雜化,行政權力開始滲透到社會的方方面面,由于行政權的侵略性與擴張性,因此行政法中發展出了"有限政府"的理念,即約束和規范行政權力的行使,"政府的干預絕不能損害市場機制所固有的競爭性,政府的作用應該嚴格地局限于市場機制發生失靈的領域。"[3]同時,經濟學理論也指出,政府活動的基本理由就在于市場無法實現帕累托最優,即市場失靈(markerfailure)。[4]在完全自由的市場上,由于企業對于消費者而言,具有技術以及信息的優勢,因此若政府不加以質量監督,消費者將付出極大的交易成本以挑選質量合格的商品,甚至有受到質量不合格商品危害之虞?!懂a品質量法》之目的在于為消費者一方提供信息,降低交易成本,而必要地介入經濟活動中去。
而反觀《免檢辦法》,其目的在于對于企業進行扶優扶強,甚至用了為國有企業作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盡的貢獻"這樣的說辭。比較《產品質量法》與《免檢辦法》的立法目的,兩者在提高產品質量水平的統一前提下,前者偏重于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而后者則是側重于對于企業的扶優扶強。因此在質量監管以及消費者保護上,導致了政府缺位的現象,而在支持國企上又造成了政府越位的情況。由此可見,《免檢辦法》其本身的立法目的,就是值得商榷的。
(三)行政行為模式和本質--行政許可與行政不作為筆者所稱的行政行為模式,是指在理論或實務上對行政決定的內容和程序都已形成固定的、共同的典型特征的行為體系。即通常所說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種類。[5]筆者認為,賦予免檢資格屬于一種行政許可:首先,免檢制度不屬于行政獎勵的范疇。雖然行政獎勵與行政許可同為授益性行政行為,但是兩者的顯著區別在于:行政許可是一種解禁性行政決定,即有法律上的一般禁令存在;而行政獎勵則并沒有法律上一般禁令。在此處,《產品質量法》上規定的企業要接受產品質量檢查,就是一般禁令,而免檢則是解禁。另外,目前我國實定法上的行政獎勵,一般表現為嘉獎、記功和授予榮譽稱號。比如"質量信得過單位"就是一種行政獎勵,因為它僅僅是一種榮譽稱號,受到獎勵的企業仍然需要接受質量監督檢查。其次,有必要將免檢制度的模式與產品質量認證本身進行區分。
按照一般理解,產品質量認證屬于行政確認的范疇,[6]而免檢則屬于行政許可,其本質的區別就在于:取得免檢資格后,企業即獲得了三年之內免于質量監督檢查的權利,這是事先的許可。而產品質量認證本身,是對已經生產的產品進行檢查,是一種事后的確認,同時也沒有賦予相對人新的權利。再次,免檢制度也不是一種行政指導。免檢制度對于企業和消費者,的確都具有一定得指導作用,《產品質量國家免檢工作規范》中也明確了免檢制度的"引導消費原則"。[7]但就《免檢辦法》本身而言,其狹義上的行政相對人是企業而非消費者,并且對企業的權利義務產生了實質影響。最后,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二條,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免檢制度即賦予生產者在一定時期內免于質量檢查而仍然能夠進行生產銷售的資格。當我們再進一步深究產品免檢制度的本質,筆者以為,它是一種積極的行政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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