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背景下公共利益考量

時間:2022-04-26 04: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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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背景下公共利益考量

在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法治社會的過程中,要通過平衡各種利益和需求,妥善解決好其中出現的社會矛盾,以實現規則之治理,這就不能離開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作為行政法體系中的一個基礎性概念,占有十分特殊的地位。加強行政法下公共利益之考量,對于研究行政法具有不可忽視的重要意義。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

一是公共,表示為公眾所有,是公共利益的重心。人作為一種社會群體,具有極強的流動性,在某一范圍之內占據多數的勢力集團經過人口流動,就有可能形成另外的集團,而公共利益也會得以改變。由此可見,公共自有其相對性,而相對性正是公共利益之所以不確定的原因。二是利益,從哲學上看,主要表現為某一特定客體對于主體所具有的意義,并為主體自身或其他評價者承認對于有關主體之存在具有價值??梢姡娴牟淮_定性和利益自身的特性是相互聯系的,而該特性之形成又取決于客體、主體及主、客體間的關系。綜上,公共利益是在一定范圍內,由具有共同價值取向的多數人之利益要求而確定的,確定的關鍵不在于一定范圍的確定上,而在于范圍內多數人之確定。這就造成了公共利益具有不確定。這種不確定性主要表現為利益內容具有不確定性、受益對象具有不確定性這兩個方面。

二、行政法視野下實現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平衡的制度建設

(一)建立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相互平衡的聽證制度公共利益之本質在于實現與維護社會中各位成員的基本利益。因此,要確定何為公共利益,就要在決策的過程中傾聽每一個人的呼聲與意愿。假如社會當中的每一個成員都能將個人意愿公開而直接地表達出來,并能被決策者們所采用,那就是真正地體現出公共利益之內涵。當然,從現實操作層面來考慮,真正傾聽每一位成員的聲音,關注社會共同體當中每一位成員的實際意愿,從而實現每一位成員的利益。這對于一個決策者來說是不可能的。但是,這并不能成為領導者在決策過程中“關門”制定政策的理由。建立聽證制度,通過有代表性地聽取各位社會成員的呼聲與意愿,賦予當事人就一些重要事實表達自身意見的良機,并將這些意見與呼聲有機融合到公共利益的決策機制之中。

(二)建立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相互平衡的協商制度現實當中,即使是能夠真正體現出每一位成員利益的公共利益,它和個人利益之間也會存在這樣或者那樣的沖突。這是因為公共利益所涉及的還是每一位成員的切身利益。在要求個人或者少數人犧牲其自身利益而去服從公共利益時,不免就會發生難以預見的沖突,而協商機制則是緩和這一矛盾的理想選擇。由于在協商過程中,公共意志得到了有效整合,公共利益也能得到合理的表達,社會當中的每個成員都能根據公共信息及個人判斷對個人利益與公共的利益形成共識,并緩和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的矛盾,讓公共利益能夠更好地符合各成員之利益。

(三)建立合理的法律確定制度當社會當中的每一位成員利益都能表達出來,而且成員對于公共利益之認識已達到相當共識,那就很有必要通過社會成員進行表決,把公共利益通過法律之形式加以確定。如果直接民主制度還是十分切實可行的話,假如間接民主制度能夠保障各代表均為當地選民自由選出來的,而且能代表當地選民之利益。那這些代表聚集起來,就可以通過表決之形式,把公共利益通過法律形式加以確定。誠然,因為公共利益本身是十分復雜的,在法律界定其內容的時候,不但要包括法律明文規定的各項利益,而且還應包括法律原則之規定,這就需要在具體實踐中依據法律之規定,并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認證。

三、行政法視野下維護公共利益的對策選擇

(一)立法機關運用立法程序以確認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之界定權應當掌握在人民群眾手中,這是因為,只有人民自己,才能知道何為自身共同利益,也惟有人民才是公共利益中最為權威的決定者,而由公眾自行來決定公共利益內容的最佳形式,莫過于由人民代表機關或者代議機構來制定出法律。所以,唯有立法機關才能以立法形式設定公共利益的具體條款。因為公共利益往往具備了不確定性與相對性,在應用中容易被濫用,甚至曲解。立法機關在進行立法時,應當要盡可能地審查出公共利益在各種情境之中的形態與表現形式,也就是要盡可能地將公共利益內容加以具體化,讓人民群眾能通過相關法律規范來明確公共利益的具體內容與目的。與此同時,立法機關在確定公共利益條款過程中,應當全面征求與聽取各方的意見,考慮與權衡各個社會群體的切身利益,最終建立起一種相對較為完善的法律規范。

(二)行政機關運用行政程序以實現公共利益行政機關應要嚴格地執行有關法律規范,通過個案,把公共利益加以具體化,并最終確定下來,從而具體實現公共利益。但是,因為公共利益在行政之中所涉及的面十分廣,只靠立法無法作出十分詳盡之規定,這也就賦予行政機關以十分大的空間,造成行政機關在具體公共利益之確定上擁有了十分大的自由裁量權力。對于這一實體之中的不確定性,一定要運用完整而正當的法律程序進行彌補,主要應包括決策公開程序、公共調查與咨詢程序、通知程序、聽證程序及補償程序等各類程序。通過以上程序規定,使行政機關對公共利益的決策行政法視野下的公共利益考量張劍新疆伊寧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摘要:公共利益是現代行政之目的,也是行政法能夠成為部門法的重要基礎,因而在行政法當中具有極為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