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制度完善與創新論文

時間:2022-03-26 10: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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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制度完善與創新論文

[摘要]我國加入WTO后,按照遵守國際規則、逐步開放市場的承諾和WTO規則的要求,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程將進一步加快,同時政府管理過程就必然要按照WTO及其成員的要求來進行。WTO的有關規則要求將使我國的制度環境發生根本的變化,國家審計所面臨的經濟環境、法律環境、文化環境等也將發生深刻的變化。國家審計制度逐漸暴露出許多弊端,因此,國家審計制度必須完善創新;國家審計功能必須重新定位,以確保其發揮應有的監督作用。

[關鍵詞]WTO;國家審計制度;弊端;完善;創新

審計制度是對審計工作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的總稱,是在一定的社會基礎上形成的審計工作各個方面的關系,審計制度包括審計主體之間的關系,以及如何界定各自的審計范圍和職能。目前,國際上大部分國家都實行了審計監督制度。各國都根據本國的政治需求與經濟發展狀況,建立了不同的審計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我們國家也一樣有這樣的審計制度,目的是對國家有限的資源監督以保證其合理地開發和使用,我國同其他國家一樣,逐步形成和完善了國家審計、內部審計與民間審計三位一體的審計主體形式,各自在不同的職能職責范圍內行使其審計監督權力。

我國加入WTO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程將進一步加快。WTO的前提條件是對其運行機制和規范的認可,一旦成為其成員就必然要受到該運行機制的制約。加入WTO我國政府必須遵守這種運行規則,政府管理過程就必然要按照WTO規則來進行。WTO的有關規則要求將使我國的制度環境發生根本的變化,國家審計所面臨的經濟環境、法律環境、文化環境等也將發生深刻變化。這些變化給國家審計提供了巨大發展機遇,同時也帶來了嚴峻挑戰。

一、國家審計體制的弊端

(一)現行國家審計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審計的靈魂是獨立性,只有獨立性存在才能發揮它的權威性。我國《憲法》賦予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審計法》又明確規定,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人員調配、辦案經費等受本級政府管轄。這種雙重的管理體制,影響著審計機關對一些經濟案件的有效監督,使審計機關的權威性和威懾力有所削弱,制約著審計機關獨立行使監督權。如被管轄者難于監督管轄者的經濟行為;審計工作受到一定程度的行政干預;現行的人事管理制度影響著審計機關的獨立行為;審計經費難以得到保證。

(二)現行審計制度制約審計機關在國家宏觀調控中發揮作用

審計機關要想在國家宏觀調控方面發揮作用,就必須在地位上擁有監督和約束政府行為的權力。即政府的權力越大,審計所擁有的監督力度和廣度也越大,這才能保證審計功能的發揮。我國現行審計制度將國家審計機關設置在同級政府內,并接受上級審計機關的業務領導,事實上是政府內部審計機構,這種有限獨立性的設置,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國家審計機關在宏觀調控中的監督保障作用,它所發揮的作用必然是有限的。審計機關成立以來,盡管各級政府領導和審計機關領導一再要求審計人員從微觀著手、宏觀著眼,既要進行經濟監督,又要從體制、機制上找問題,但事實上很難做到,在對政府宏觀經濟管理進行監督評價時,往往感到力不從心,這也是我國國家審計制度存在先天不足所造成的。

(三)審計機關難以處理地方利益與國家利益的矛盾

地方政府作為地方經濟活動的組織者和管理者,肩負著必要的政府行政管理職能。地方政府在履行職責時必須考慮地方社會經濟利益,并以維護這種利益為己任?,F行審計制度將地方審計機關置于地方政府的領導之下,當審計機關在審計中發現地方利益與中央政府及國家整體利益存在沖突時,地方審計機關必然會服從地方政府的領導,參與保護主義,難以獨立、客觀、公正地執行其審計職責,維護國家利益。

(四)現行審計制度阻礙了審計工作規范化進程,加大了審計風險

審計監督作為一種國家法定的制度,必須依據制度的規定,履行審計監督的職能,按照審計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開展工作。這就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人為地擴大或縮小審計機關的法定職責和權限。但現行的審計制度,使審計監督并沒有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制度化。審計機關每年按照法定程序制訂的審計項目計劃,在具體執行過程中,當地黨政領導往往給審計機關交辦事項或強令審計機關參與一些與審計職能不適應的業務,超越審計監督范圍和權限,并且要求審計機關出具結論性的審計材料。這種“充分”的權力又超越了審計機關的權威性。由于審計機關目前普遍缺少自我保護意識和合理規避審計風險意識,審計結論往往留下了潛在的審計風險。同時在執行這些業務的過程中,審計人員實施的審計程序也難以規范化,從而使政府審計監督權彈性也過大,不適應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