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安全生產與監督

時間:2022-02-15 09:5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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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安全生產與監督

[摘要]安全屬于公民基本人權的憲法范疇,安全生產具有重要意義。進入和平年代,生產事故逐漸取代了戰爭,成為了危害公民人權的“首要之惡”。我國現有的檢察監督有限,應當確立檢察機關在事故調查的主體地位,實現安全責任事故中的司法親歷、尤為必要。

[關鍵詞]安全;生產;檢察監督

安全生產關系到生命的存亡、財產的安全、權益的保障,對社會的安全穩定也產生一定影響,歷來受到重視。生產力的發展尤其是技術的革新是經濟效益的創造者,也是推動時代進步的原動力,而技術的革新必然會存在其自身的不圓滿性,帶來了安全危機。例如,集裝箱物流運輸的興起極大地帶動了港口作業的發展,但是,若未形成相應的港口操作的應急保護機制,并在處理具有爆炸性、污染、有毒、易燃、腐蝕、放射性危險品措施不當時,港口周邊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將面臨極大的風險?!皢挝唬▋|元)國內生產總值事故死亡率”,是反映經濟發展和生產事故關聯性的重要指標。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統計數據,我國的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事故死亡率約在0.4左右,而西方發達國家多在0.03-0.05之間,日本更低至0.02。對比之下可以基本得出:我國在經濟發展和安全保障上并未做到同步。天津港“8•12”特大危險品爆炸事故是為例證。

一、安全生產的法理基礎

(一)安全生產的內涵及外延

所謂“安全生產”,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為避免發生造成生產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受損害的事故而采取的措施,包括事故控制及預防的措施?!鞍踩a”一詞中所講的“生產”,不應作狹義的理解。從對象來看,安全不僅包括從業人員的生命健康和企業的財產,還包括社會公眾的生命權、財產權以及外部生態環境。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以及與生產經營直接相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的事件。

(二)安全生產的價值與功能

“安全”被視為公民享有天賦的人權,來源于十八世紀啟蒙思想家的自然法學說和自然權論。法國大革命誕生的《人權宣言》中正式地以法律文件形式確定下來?!鞍踩斌w現了以人為本的核心價值?!鞍踩睙o論何時都是滿足其他需要的前提,如霍姆斯所見“人的安全乃是至高無上的法律”。安全體現在對正義價值的追求上。羅爾斯指出:“正義所關注的是法律規范和制度性安排的內容,它們對人類的影響以及它們在增進人類幸福與文明建設方面的價值。”人們對于正義的追求使得其他目標退居其次,客觀普遍正義觀被視為一個井然有序的人類團體的基本憲章。生產的受益者相對于生產事故造成后果的承擔者來說,相對小眾,而將生產成本歸利益無關者承擔,乃非正當性的體現。法律應當將自然與理性歸納出來的正義集中表現在具體的法律條文和責任規范中。安全生產的價值還體現在為秩序?!芭c法律永相伴隨的基本價值,便是社會秩序?!敝刃蛞馕吨煌纳鐣黧w遵從一定的行為規則,經營者互不干擾彼此行使正當的權利,管理者認真履行管理監督職責,以達到各主體安全平穩進行各項活動,最終實現最高程度的社會效益。秩序相對于安全和正義,更為具體,也更具有操作性。對我們周遭的宏觀世界所作的觀察表明,它并不是由無秩序的和不可預測的事件構成的一個混亂體,相反它所表現的則是意義重大的組織一致性和模式化。價值層面的公正和秩序為的是平衡生產企業和生產者之間的力量對比,防止企業的無度逐利和挽救生產者的權利貧困。當這種價值體現在立法上時,應當關注法律的實際運行效果,即“運行中的法”。

二、安全生產的立法表現

(一)安全生產法

國家歷來注重安全生產,以法律的手段進行規制,自1990年以來,先后確立了《鐵路法》《礦山安全法》《煤炭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形成一套完備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2002年頒布的《安全生產法》,經2014年修訂已日漸成熟,旨在最大限度上防止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實現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立法初衷。該法從立法宗旨的角度出發,將“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修改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改變以往政府主導的監督管理模式,進而從多主體權利義務劃分的角度實現安全生產工作。新的《安全生產法》也從傳統定性的行政監管法向社會法過渡,這也是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更加注重人的生命健康權利的保護,從社會法的視角調和經濟發展與個體權利保護間的矛盾。安全生產是指通過運用一定的技術的、或制度措施,消除社會生產中可能危及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各種負面因素,實現保護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的目的。

(二)食品安全法

而食品安全生產的法學概念則是為了實現“從農田到餐桌”全程的保護人的生命、健康及財產保護的目的,對食品生產加工環節可能危及人的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的不利因素通過技術上或者制度上的措施予以消除。例如2015年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在立法目的上也明確規定是“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并且將食品生產界定為“食品生產和加工”。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借鑒了國外的立法經驗,采用了新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式,規定了“從農田到餐桌”的全方位監管體制,在法律保護的對象、法律適用的主體、食品安全監管模式和食品安全標準制定等方面都做了調整和完善。安全生產的法律制度之于本體之特征,例如規范本身的專業技術含量高,保護對象的特定性,安全監管的強制性等。

三、檢察監督在安全生產中的表現

(一)基本定位

根據我國《憲法》和憲法性法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檢察機關有著國家法律監督機構的自我定位,并且以良好地運行檢察權來維護公共利益及公民人身、財產權為其根本宗旨,檢察機關介入安全責任事故的調查是其法律地位所決定的。據統計,幾乎每一起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背后,都存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等職務犯罪問題。訛譹檢察機關及時介入安全責任事故調查,通過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否涉嫌職務犯罪進行初查、研判,及時握掌挪用公款、公物,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職務罪案的線索、取得及固定證據。

(二)立法表現

2006年年初,高檢院、監察部、國家安監總局聯合了《關于加強行政機關與檢察機關在重大責任事故調查處理中的聯系和配合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該規定明確,各級政府及授權部門在組成事故調查組時,應當邀請同級檢察機關參與。在事故調查組統一領導的前提下,事故調查組成員和檢察機關人員應當依法在各自職權范圍內開展工作,相互之間密切協作。檢察機關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犯罪線索后,根據需要并經調查組和檢察機關有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借閱和復制事故調查組的有關材料和卷宗,可以接觸與事故調查有關的人員向其詢問和了解有關情況。這一規定首次明確了檢察機關介入安全責任事故的參與方式、主體身份以及工作程序,為檢察機關有效介入安全責任事故提供了法律依據,彌補了檢察機關介入安全事故的法律空白。相應地,2007年高檢院出臺了《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行政機關與檢察機關在重大責任事故調查處理中的聯系和配合的暫行規定>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該《實施辦法》進一步具體了檢察機關在安全事故調查中的工作任務、程序和機制,同時該《通知》規定檢察機關在沒有受邀參加事故調查的情形下要主動聯系參與事故調查部門,介入事故調查。在沒有事故調查組的情況下,可以根據事故的性質和危害結果依法依職權直接與相關職能部門聯系參與調查工作。

(三)檢察監督的不足

以我國現有之事故調查機制來看,安全責任事故發生后,都有立即成立事故調查小組開展調查的規定。事故調查組的參與主體主要為各級地方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例如安監局、消防局、紀檢、公安)。而檢察機關并不參與事故的初始調查,存在司法親歷的缺位。在事故調查中,檢察機關則是“受邀”參與事故調查,需要在事故調查組的統一領導下,協同其他部門參與事故調查。據此認為,檢察機關若需介入安全責任事故的調查,應當由事故調查組的“邀請”,否則難以成為調查的獨立主體。以“7.23動車事故”調查組成員構成為例,該調查組成員共計共37人,行政機關18人、工會組織3人、檢察機關4人、各行業專家12人。調查組的組長是屬于政府有關領導,檢察機關處在一個配合行政機關的工作的地位。這種調查方式雖然便利了檢察機關獲得一手犯罪證據材料,但在調查組中,檢察機關是在行政機關的領導下工作,這無疑混同了行政權和司法權的界限,檢察機關因此獲得的證據效力也是值得商榷的。

作者:王天宇 單位: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