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個人所得稅征管現狀及對策
時間:2022-12-19 11: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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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個人所得稅是通過稅收杠桿來調節國家民眾收入差距的一個稅種,在緩解分配不均,促進社會穩定以及保障市場經濟健康穩定發展方面起著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受到復雜國情的影響,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在征管方面還存在著許多問題,本文針對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征管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以期對個人所得稅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提出對策。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現狀;對策
一、個人所得稅概述
個人所得稅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類應稅所得為征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稅。個人所得稅是我國稅收制度中的主要稅種,在我國財政收入中占有較大比重,對我們國家的經濟發展有重要影響。從世界范圍來看,個人所得稅有三種課稅模式:分類征收制、綜合征收制度和混合征收制。所謂分類征收制就是把不同來源所得按照規定劃分進而進行計算個人所得稅;綜合征收制就是應納稅所得是綜合個人全年各種所得的總額,減除各項法定的減免額和扣除額之后凈值,最后按照統一的累計稅額征收;混合征收制,又稱分類綜合制,是對納稅人不同來源和性質的所得額先分別按不同稅率征稅,再綜合全年的各項所得進行匯總征稅,這種模式相對來說最能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的征稅采用第一種模式,即分類征收制,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正在向分類征收和綜合征收相結合的方向變革。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現狀
從1980年我國頒布所得稅法以來,我們國家的個人所得稅制不斷地發展和完善,但存在的問題依然很多,首先課稅模式的選擇不夠合理,其次全國的收費扣除標準統一,沒有體現地區差異,對于特殊地區特殊群體不能體現公平原則,并且由于稅務征收制度的不健全,偷稅漏稅的情況一直存在。(一)計征模式太過理想化?,F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度,難以體現調節收入差距的重要作用。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涌現出許多新興的職業,職業的多元化導致收入獲取形式的多樣性,現行所得稅制度開始顯露出一些弊端。1.難以體現稅收的公平性個人所得稅將納稅人分為有多收入來源和來源較單一這兩種納稅人,一樣的收入卻繳納不同的稅金。所得來源多的納稅人可以按照不同納稅項目多次扣除免征額,可以少納甚至不納稅;相對的收入來源少或者單一的納稅人扣除額較少要繳納多的稅。這就難體現公平的原則,不能有效調節較高收入和低收入者之間的差距,導致差距懸殊。2.根據收入的性質及類型按不同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合理我國有對工薪所得按月應納所得額進行征收,適用5%-45%的7級超額累進稅;對勞務報酬所得采用用20%的比例稅率,這導致照收入的性質及類型按照不同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顯得十分不公平。(二)費用扣除標準不科學。我國現階段制定和運用的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沒有考慮到社會個體對于稅負承受能力的差異性。1.以個人為納稅單位的費用扣除標準不合理已婚和未婚個人所承受的家庭壓力是不一樣的,已婚人群要承擔養家的責任,要支付贍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等一系列家庭開支。而未婚人群只要負擔自己的生活費用開支,相對來說負擔較輕。2.全國統一的費用扣除標準不合理我國進行的統一的費用扣除標準同樣不合理,因為每個地區的相對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較大。比如東部沿海地區經濟相對發達,居民收入較高,所以3500元的起征點相對北上廣深等一線城市來說偏低,但對于工資水平較低的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來說,3500元的起征點比較合理。3.費用扣除標準內外相差過大在我們國家,對境內外籍人員及外籍專家的納稅扣除標準相對來說是比較高的,每個月扣除額為4800元,這和我國國內的居民相比有較大的優惠。雖然這是對外籍來華的工作人員的鼓勵,但是因為其工作的所在地也是中國,消費所在地也是中國,其減免扣除的費用不宜差距太大,應該適當提高一些,否則對于本國的納稅人不公平。(三)稅率結構不合理。我國在2011年做出關于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個人所得稅免征額將從現行的2000元上調到3500元,并且稅率檔次減少。稅率檔次的減少是將復雜的稅率結構進行簡單化,這有利于稅務機關的征收管理。但是現行的稅率結構依然有不足之處,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都屬于勞動所得,但是在征稅過程中卻實行不一樣的稅率,這明顯是不合理的區別對待。(四)納稅征管手段難以控制高收入者。我國個人所得實行的申報方式有兩種,即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工薪階層的個人所得稅都是其單位代扣代繳,因此偷稅漏稅現象就會比較少。而高收入者由于收入結構相對復雜,稅務部門難以監管其全部收入,部分缺乏納稅意識的高收入者出于一己之私,會想要用自身權利想方設法進行偷稅漏稅,低收入的工薪階層反而成為主要納稅主體。由此產生的后果就是所得稅嚴重流失,高低收入者之間貧富差距更加明顯,社會矛盾進一步激化。(五)稅收征管制度不健全。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方法在流程上存在問題。第一,主要以代扣代繳的方式為主,減少了納稅人自行申報環節,這導致納稅人納稅意識薄弱,而不斷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是健全稅制的關鍵。第二,如果納稅人工作地點不固定,那么其在不同地市獲取的收入如果納稅人不主動申報,稅務部門很難掌握具體信息。因此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只有在與配套政策相結合,才能夠真正體現其對個人收入調節的重要作用。
三、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對策
(一)科學設計稅率結構。個人所得稅稅率會隨著一個國家經濟的發展狀況而不斷變化,根據“拉弗曲線”分析稅率、稅收和稅基的關系,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可以將納稅人按其應納稅所得額劃分成低收入者、中收入者和高收入者三類,其中應該以中收入者所占比例最高。目前大多學者的建議是,考慮在提高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基礎上,將目前的最高稅率45%下調到35%,最低稅率仍維持在5%,稅率檔次設計可以為5-6級。(二)合理劃分納稅主體單位。我國現在實行的個人所得稅稅制是以個人為納稅單位的,但在現實生活中每個人都是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生活的,所以在扣除費用的時候,并沒有考慮納稅人的實際情況,在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時候,醫療費、教育費等這些不能體現出是以家庭為單位支出。因此應該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做法,以家庭為納稅單位,結合我國現狀,劃分成“一代家庭、二代家庭、三代家庭”等不同的納稅主體,然后根據不同家庭納稅人的負稅能力設定不同的稅前扣除項目和差異化稅率。結合西方發達國家的稅收改革經驗,以家庭為征稅單位的制度下,稅前扣除項目應綜合考慮家庭的情況,比如家庭成員的數量、有無病患、年收入支出總額等。在減免稅前扣除項目時要詳細了解每個納稅個體的稅前扣除項目,在此基礎上由納稅人自主選擇采用何種納稅單位申報。這樣不僅有利于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改革,而且有利于稅收法律法規的完善,讓稅收制度更好地服務于國民,用之于民。(三)建立制度化稅收征管機制。我國現在是實行自行申報和代扣代繳兩種繳稅方式,由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為主要方式,因為這種方式適合我們國家現在的國情,也適合我國現在落后的征管手段。對于需要自行申報納稅的高收入者,我國對稅源的稽查制度依然不是很健全,稅務部門無法對自行申報納稅的個人的全部收入進行有效監管,個人所得稅逃稅成本低,懲罰力度小,無法對偷逃稅金者起到震懾的作用。所以應該不斷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建立制度化的稅收征管機制,加大偷逃稅金的處罰力度,從法律層面保證保障所得稅的征收和監管。這方面可以參考美國的先進經驗實行預扣制度,由納稅人每年進行稅金的預交和年終匯總申報。同時為了杜絕偷逃稅金行為的發生,稅務部門聯合其他政府部門對納稅人信息進行管理和監控,通過信息交換,及時掌握納稅人的所有數據信息,對偷逃稅的公民進行嚴厲的懲罰并計入誠信檔案記錄,這對納稅人今后的貸款等行為產生影響。(四)增強公民納稅意識。公民的納稅意識是決定公民能否主動納稅的重要因素,也是避免逃稅、漏稅現象的重點。許多公民缺乏納稅意識,不想主動納稅,甚至動用一切方法偷逃稅金,所以,應該加大納稅宣傳力度,經常舉行法制宣講,宣傳稅收是我國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讓公民了解稅收的不可或缺性以及國家稅收給我們的生活帶來的便利,保證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能夠有序進行。
參考文獻:
[1]周昊.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及改革對策研究[J].西安科技大學,2015(09)
[2]弓劍.我國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現狀、原因及對策研究[J].中國海洋大學,2014(11)
[3]李云飛.淺析個人所得稅征管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商,2015(04)
作者:王曉輝 單位:無錫商業職業技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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