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農民的談判能力是化解農村矛盾的關鍵

時間:2022-02-12 11:13:00

導語:提高農民的談判能力是化解農村矛盾的關鍵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提高農民的談判能力是化解農村矛盾的關鍵

一次途經某地,看到農民將公路堵截起來,不許任何車輛通行,因為早晨學校上學的時候,一個12歲的孩子被汽車撞死,農民上報了政府,但是遲至中午還沒有任何音訊,農民失去了耐心,便將公路堵截,要求政府迅速處理交通事故。被堵截的車輛排起了長龍。過了幾個小時以后,數輛警車呼嘯而至,兩三個農民被帶上了警車,堵路的大石塊被隨車而來的警察推到路邊,等待已久的汽車長龍開始緩緩流動。

有經驗的當地司機路上說,警察只能如此處理,否則當地農民可能會以死人為由漫天要價,而堵塞國道是很嚴重的問題。說到農民死了兒子還要被拘留,他說一般也不會,警察必須動用強硬的手段才能解決問題,但是道路疏通以后,也不會太難為農民,畢竟是死了人了。

是誰率領警察的行動,作為路人,我們并不清楚,聽到指揮警察行動者說話的口氣,大約是縣政法委書記,或者公安局長。他帶警車過來以后對農民說,你們也太無法無天了,堵了國道。我們不是不給你們解決,連縣長和書記都來過了,保證要解決,你們還是不答應。他轉身對公安干警說,把他們銬起來帶走。

而在警察來之前,一位大約是帶頭的農民對被堵截的司機和乘客說,對不起了,我們知道不應該堵國道,但是我們沒有辦法,因為事情不鬧大一些就沒有辦法解決。我們等了許久,還沒有結果,我們只能這樣做了。

不知道警察將農民帶上警車是好事還是壞事,至少從農民的角度看,這個問題已經引起政府的重視了,假如農民被拘留,那就更可能促成問題的解決,所以農民被帶上警車可能也并非是壞事,盡管農民可能要受到了一些皮肉之苦。

這樣的小事看起來似乎很平常,經常發生,比較起一些較大規模的沖突似乎微不足道。但是這個小事件提出了一個問題,我們有相對其它領域來說比較清楚完善的交通法規,而且這件事情并沒有什么隱情,只是一個單純的交通事故。盡管對于農民家庭來說,這個事件的影響太大了,但是交通事故是太普遍了,幾乎在任何地方都是不可避免的。對于一個相對比較容易解決的問題,為什么最后出現這樣的結局,簡單的事件被大大復雜化了,甚至引起了一次小小的社會沖突?

農民之所以將司機肇事司機和汽車全部扣在村中,并且堵塞交通要道,很重要的原因是他們對事件的處理結果無法預期,不知道最終會如何解決。他們選擇了堵塞交通是因為他們認為這是他們唯一能夠參與并對問題施加影響的方法。

這種不確定性來自于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農民對政府行為的不可預期。交通事故無疑要由交通主管部門來處理。但是對于農民來說,交通主管部門是一個遠離他們,高高在上的政府部門。他們并不清楚那里的程序,也不清楚那里的人際關系,對于農民來說,遠離他們的政府部門是一個很不清晰,也很不可靠的地方,充滿了不確定性。除了將事態擴大,引起廣泛重視之外,他們似乎沒有與這些部門溝通的途徑。

我們可以指責農民看法的狹隘,因為政府解決和處理問題也是需要時間的。但是很遺憾的是,農民對主管部門的判斷并非是空穴來風,他們的許多想法不斷被政府行為所證實和強化。這當然有很多原因,比如有政府工作效率問題,我們的政府面對許多急需解決的問題的時候,他們有著自己的工作優先順序,那么在工作表上被排在后面的事情自然就會被推遲;當然也有可能的腐敗和人際關系對正常行政程序的干擾。當然還有可能是別的一些原因造成政府解決問題的不確定性。在很多時候,農民問題是否能夠得到解決帶有很大偶然性。因此,農民希望通過自己的努力來影響決策的結果。

當然農民的不信任不僅僅來自政府工作的不確定,也來自于政府與農民之間缺少溝通,對一般的農民來說,他們不了解政府的工作,更不可能想象自己會影響到政府的決策。政府是在他們影響范圍之外的。他們無從與政府相互溝通。缺少溝通就自然造成缺少信任感。

農民與政府之間有著許多根深蒂固的偏見,在政府的眼中,農民往往是自私和目光短淺的,他們只顧自己的利益。我們的政府行為更多地受到上級政府的左右,在處理各種問題時候,政府工作往往以說服(或者強制)農民接受政府決策為目標,政府是最終的決策者,認為自己才代表了公共利益。當農民不能接受政府意見的時候,就會被認為是自私,或者目光短淺。政府不能站在農民的角度去理解農民,他們缺少溝通的基礎。

同樣,農民也存在對政府的誤解,因為政府的決策過程是遠離他們的,他們無從了解其過程,于是他們按照自己的思路來理解政府的行為。

在農民看來,對政府的影響只能來自上級政府,只有上級政府關注的事情才能引起下級政府的重視。但是上級政府是更加遠離農民的,因此將事情的影響擴大以引起上級政府的重視是他們經常采取的手段。堵路無非是手段之一。包括上訪,特別是群體上訪,乃至一些抗議活動,都是試圖通過外部的行動對政府的決策施加相應的影響,這種影響往往不是直接作用于地方政府,而是希望影響到其上級決策部門。這與傳統的清官思想不無繼承性。

在農民對政府的行為缺少穩定的預期,與政府之間很少有效溝通的時候,農民就會采取激化沖突以求解決問題。

對于這樣一種現狀,人們開出的藥方往往是要提高制度化水平,比如在農村推進法制化過程,以統一和標準的法律代替被認為是落后的人治,從而增加政府的透明度,提高政府的行為的可預期性。

但是在上面的例子中也可以發現,這同樣很困難,因為對于農民來說,法律法規只是一個外在于他們的社會制度,他們無從了解,也無從駕馭這些法律法規。這些制度并非來自于他們的生活實踐,因此也就無法反映他們的意愿。比如交通法規對導致死亡的交通事故有著規定,但是這種規定距離農民的生活世界可能相去甚遠,一個孩子的死亡對于農民來說是很嚴重的,所帶來的損失也是難以彌補的。而冷冰冰的制度卻不能反映出這種損失。在這里可能有老人的傷心欲決,也可能有農民關注的斷子絕孫,甚至有可能是家破人亡。所有這些與農民的生活息息相關的內容卻不能在標準化的制度中反映出來。從表面來看,統一的制度是公平的,但因為同樣的事故對不同人有著不同的意義,而統一的制度和法律卻回避了這其中所隱含的不公平。

當然,統一標準的制度也是由人制定出來的,反映了一部分人的利益。比如戶籍制度就將農民限制在農村,遵守這樣的制度就意味著社會不平等被接受。許多法律和制度是建立在不平等基礎上的,農民被要求遵守這些制度,而遵守制度的代價卻是農民自身遭受損失。有太多的制度和法規是建立在不平等基礎上的,對于農民來說,交通法規也并非完全公正的,比如新建的高速公路從農民的田地中通過,但是農民卻不可能利用這些高速公路,一些高速公路的修建甚至截斷了農民傳統的道路,而按照規定,農民是不許上高速公路的,包括農民走路,也包括他們的牲畜和農用車輛。

即使這些制度是公正合理的,也不意味著這就可以成為農民手中的武器。在對制度的把握和了解上,農民是很不熟悉的。對于地方政府而言,他們不僅比農民更熟悉法律和制度,而且比農民有更多的解釋權。他們可以輕易地從眾多的法律條文中拈出一條為自己的行為找到根據。農民為什么更信任中央文件而不是法律條文,因為中央文件更簡潔并具有強制性,而法律和許多成文制度更多成為文字游戲。在文字游戲面前,農民是很弱的,因為他們不熟悉這些規矩。

實際上農民社會有很多自己的規矩,這些規矩是農民熟悉的,只是在以政府的強制力量為基礎的制度和法律面前黯然失色了。這些規矩本來可以規范農民的行為,但是現在它們不具有合法性。農民必須放棄他們所熟悉的社會規范,代之以不熟悉的規范。在出現問題的時候,在那些讀過書,有文化和權力的人面前,農民如何能夠具有平等的權力?

當農民平等權利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的時候,農民依靠所謂的“鬧事”來影響政府決策和提高自己的談判能力就成為很自然的事情。

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農民對關系自己利益的事情沒有參與決策的機會是導致農村沖突增加的原因之一。他們對關系自己切身利益的事情越無從施加影響,就越傾向于將事情鬧大,而上級政府部門的介入盡管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解決農民所直接面臨的問題,但是長遠的結果是決策層更加遠離農民,農民參與事物決策的可能性就更小。

只有增加農民參與事物的決策機會,或者說提高他們的談判能力才能化解這一類的農村矛盾,將農村問題真正解決在基層,而不是將矛盾不斷地推向高層。提高農民談判能力意味著兩條,第一是降低決策層,特別是關系到農民直接利益的事情。決策層面越遠離農民,農民便說缺少參與決策的機會。農民的談判能力也就更加弱化。農民與政府的沖突主要發生在基層,如果我們不去試圖在基層化解這些矛盾,而是希望通過高層介入,那無異于南轅北轍。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通過農民對基層政府部門的直接監督會提高農民的談判能力。我們的農村曾經經歷了權力下放的過程,但是由于缺少有效的監督,地方政府權力膨脹,為了避免地方政府權力膨脹,上級政府的監管被加強。然而上級監督的加強并沒有解決基層政府的權力集中問題,最重要的是農民并沒有有效地參與政府的監督。權力下放和農民參與的決策可以提高農民的談判能力。

農村的制度層面建設也應是農民指向的。這意味著制度的建設是簡單易懂的,為農民所熟悉。其次也是貼近農民生活的。依靠將復雜的法律制度移植進入農村社會可能會降低農民的談判能力。換句話說,我們要承認農民的“理”,因為農民的“理”比法更得到農民的理解和認同。

此外,要充分重視農民輿論的作用,農民利用輿論的武器遠比他們利用法律更容易,要使農民的輿論成為一個有效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