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制度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15 11:07:00

導語:農地制度研究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農地制度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論述了農地合約的四種形式:固定地租合約、固定工資合約、分成合約和自耕農,指出新古典生產函數的缺陷,在交易費用為正的約束下,產權及其所屬權利不能夠被完全地界定,也正因為如此,在土地和勞動屬性不同的情況下,所選擇的不同土地合約是有效率的,當土地和勞動的屬性變化的時候,合約的選擇也隨之變化。本文由農地合約進而推廣至一般合約,得出兩個結論:1.合約的存在依賴于產權的可分割性和可交易性。產權的這一特性導致了權利的不同組合,從而導致了可供選擇的眾多的合約安排。2.合約的選擇依賴于交易成本的大小。每一種合約安排,因交易成本不相同,而合約的選擇也不同。

關鍵詞:產權合約交易費用

FarmlandSystemandContractChoice

Abstract:Thispaperisconcernedwiththefourformsoffarmlandcontracts:fixedrentcontract,fixedwagecontract,sharedcontractandyeoman.Theweaknessoftheneo-classicalproductionfunctionispointedout.Propertyrightanditsrightscannotbeclarifiedcompletelyundertheconditionofpositivetransactioncost.Asaresult,itisefficienttochoosedifferentlandcontractsduetothedifferentnatureoflandandlabor.Contractchoicechangeswiththechangeofnatureoflandandlabor.Thepapergeneralizesthetwoconclusionsinlandcontracttogeneralcontract.First,theexistenceofcontractdependsonthedividableandtransactionalnatureofpropertyright,whichresultsinthedifferentcombinationsofrights.Therefore,differentcontractarrangementsarereadytobechosen.Second,thechoiceofcontractdependsontransactioncost.Thecontractchoiceisdifferentduetodifferenttransactioncost.

Keywords:PropertyRight,Contract,TransactionCost

一、引言

地主和農民不同的權利交換構成了各種土地和生產的合約安排,歷史上流傳最早也是最廣的合約形式是固定工資合約、分成合約和固定地租合約。這些合約因可交換的權利和屬性不同又可以演變為眾多的合約形式:永佃制、鐵板租、典當制和抵押制等等。就其支付形式而言,也有實物地租、貨幣地租和實物工資、貨幣工資之分。地主和農民之間的權利交換還可以因加入第三方而使合約安排發生變化,這可能會使合約的鏈條加長,從而使合約結構更為復雜,比如農場的企業化經營和富農與地主及農民雙方的土地合約和勞動合約的簽訂,這樣,土地制度又衍生了各種生產的組織形式。

由于地主和佃農之間的租佃合約相對簡單并具有歷史性,對這類合約的研究容易得出一般性的結論,而對自耕農的研究則表現了一個不交易權利的極端狀態,雖然目前這種合約形式已經很罕見,但它在歷史上卻很流行而且也為農地制度的研究提供了一個界限或參照系,因此,本文重點研究四種農地制度的合約形式:固定工資合約、分成合約、固定地租合約、自耕農,指出這四種合約在不同的約束條件下資源配置的效率和殘缺產權所導致的不同合約安排。

本文其余部分的安排是:第2節對新古典生產函數模型的再認識;第3節論述土地合約的四種形式及其特征;第4節論述在產權和交易費用的約束下,行為人對土地合約的選擇及其各種屬性變化對合約選擇的影響和合約安排的配置效率;第5節結論。

二、新古典生產函數模型的缺陷

新古典生產函數假定在生產中只有兩種要素投入,產出是這兩種要素投入的函數,并令這個函數有最大值,滿足在投入要素數量的約束下達到產出最大,其數學表達式為:

q=f(L、N)

在這個簡單的模型中,只有勞動L和土地N的投入。該函數被描述為要素投入的技術關系,即勞動和土地的最大利用率所能夠生產出的最高產量,這就意味著勞動和土地在生產中各自盡其所能:對一個按日雇傭農民,工作結束后,應該是精疲力竭的。對土地的使用來說,既沒有被過度地攫取土地的肥力,也沒有土地利用不足現象。但是實際上人們觀察到的事實并非如此,農民并沒有竭盡全力,土地肥力在某種程度上會被過度的攫取或利用不足。

新古典生產函數暗含了這樣的假定:各種信息成本和監督度量費用等于零,即生產函數本身、價格、投入與產出的屬性都是已知的。如果信息可以無償地獲得,那么生產要素的貢獻就很容易評價,監督它們的績效就變得多余了。事實是各種信息成本和監督度量費用都不為零,而且恒為正值。作為一個雇傭農民,工作努力的程度是他能夠控制的一個變量,他決定了他愿意付出的努力水平。無論他的勞動力的使用權賣給誰,任何一個雇主或購買者均不能完全獲得該勞動力的全部使用權,因為監督和度量勞動績效的費用存在,獲得勞動力努力信息的困難和發現勞動力的相對價格需要成本,因此總有一部分勞動力的使用權落入共有領域,對共有領域里的勞動力使用權的攫取,成為勞動者本人和雇傭者追逐的目標,但是,由于勞動力由勞動者本人控制的屬性,使得雇傭者獲取共有領域里的好處要高于他所付出的成本(監督和度量),而勞動力獲取這部分好處的成本則要低得多(受到懲罰的可能性較低),因此勞動者就會成功的偷懶或不作為。而對于土地而言,在出租期內,如何使用由租用者決定,租用者就可能通過過度的攫取土地的肥力、不進行常規的保養等獲取額外的好處,也是因為度量土地肥力和度量保養土地的費用太高而難以對其進行有效的控制。當將這些不可控制或控制成本太高的因素納入新古典生產函數模型,那么這個模型就變成一個復合函數:

q=f(L、N)

而L=f(a1,a2,a3,……)

N=f(b1,b2,b3,……)

其中,a1,a2,a3分別表示勞動力的努力程度、偷懶受到的懲罰及被發現的概率、對勞動的激勵程度(迫使其全部使用勞動力)。b1,b2,b3則分別表示土地信息的隱瞞、土地的過度使用和失于保養等因素。

當加進了上述因素以后,新古典生產函數的純粹技術關系就不那么純粹了,純粹的技術關系由于加入了人的因素就使得由技術關系決定的最大化產量不太可能出現。

三、農地合約形式

1.自耕農

如果說交易是一組權利的交換,那么,自耕農就沒有進行權利交換。自耕農是集所有者、經營者、勞動者為一體并擁有全部的剩余索取權的農民。自耕農也是一種無組織的生產形式,巴澤爾(1997)稱其為獨占所有權的形式。

由于自耕農沒有權利的交換,從生產上來說(排出產出物的出賣和要素的購買)他處于一個魯賓遜·克魯索的世界,因此他不會有權利落入共有領域,或者說具有全部的剩余索取權。

從修正的生產函數看,他的努力完全會變為他的收入,他不會偷懶,或者說偷懶是他的意愿,因為偷懶必然表現為他的生產量的減少,這種預測的確切數量關系他是不花費成本就知道的,因此不必支付勞動的監督費用。同樣,土地既不會被過度的使用,也不會被使用不足,并會被仔細地保養,或者說他使用土地、保養土地和攫取土地的肥力都是按照邊際收益等于邊際成本計算的,他的一切作為均符合帕累托效率條件。

因此,自耕農不存在那些當勞動和土地不被同一個人擁有時產生的各種交易費用,這樣,似乎自耕農或獨占所有權形式應該是最受到青睞的經營方式了。但是,自耕農容易發生兩類交易成本;他們都是由于在生產過程中擁有全部的投入而產生的。第一類成本的產生是因為生產性的非人力資產的所有權形式不可能完全與產生最高產出的人力技能的所有權形式相匹配,如果人們交換生產性資產以達到資源的更佳搭配,總產量就能夠上升。比如,沒有土地的農民擁有農業耕作技能,而擁有土地的地主卻不會耕種土地,或者耕種土地不如農民耕種的收益高。為了實現收益最大化,缺少土地的勞動所有者就只得購買土地來耕種,或者擁有土地的人就必須出賣土地。這需要再次引入交易——這里是借款者與貸款者間的交易代替了勞動所有者和土地所有者的交易,否則就無法實現這一點,而且,前兩者的交易是否會比后兩者間的交易產生更高收益不能被先驗確定。自耕農第二類成本也是同等重要的,它的出現是由于當一個人擁有并利用所有的生產性投入時所產生的專業化損失。盡管獨占所有權的確消除了偷懶的激勵,但是來自專業化的收益也被拋棄了(巴澤爾,1997)。自耕農必須同時從事維護土地并防止土壤受到侵蝕的活動和投資于并維持提高其耕作技能的活動,這就不如分別由土地所有者和農民分別進行專門的技能提高更有專業化的效率,經驗顯示,在農業生產經營越來越復雜的現代農業中,一個大農場的工人可能需要駕駛飛機噴灑農藥,在現代中國,雖然土地以小面積耕作為主,但是依然出現專門化的交易行為,麥客、翻地者、播種者和駕駛農業機械的出租人都體現了專業化效率。目前,不僅美國這樣農業機械化程度高和大面積土地經營者沒有自耕農的形式,就是在亞洲一些落后國家小塊經營土地的農村,也很少有純粹的自耕農現象。

2.工資合約

為了獲得專業化的好處,就有必要進行產權交易。固定工資合約是產權交易的形式之一。這樣理解地主和農民的產權交易或許是有益的,農民出賣勞動的使用權,而交換的是對土地的使用權;或者說地主交易的是土地的使用權,換回的是對勞動的使用權。考慮農民出賣勞動使用權而換回貨幣工資或實物工資的形式于交換的本質無關。農民和地主之所以進行勞動使用權和土地使用權的交換,暗含了對各自收益權的交換。農民主觀上并不想使用土地,地主也同樣并不想使用勞動力,因為為使用這些要素雙方都要付出成本或辛苦。表面上看,勞動者出讓勞動的使用權而獲得工資,實際上,是因為勞動作用于土地會使土地資產的收益增加,因此,地主購買勞動使用權的條件之一是勞動必須使用土地,或地主以土地使用權交換勞動使用權。由于勞動的使用而使土地收益增加的部分是勞動對生產的貢獻,所以地主才會以工資的形式支付給農民。同樣,地主出讓土地使用權給農民,是因為勞動與土地結合而使勞動這項資產的收益增加了,增加的部分是土地對生產做出的貢獻,因此被當作地租交給了地主。作為一種固定工資合約,地主支付給農民的是因勞動投入而使土地資產報酬增加的部分——工資;作為一種固定地租合約,農民支付給地主是因土地投入而使勞動資產報酬增加的部分——地租。

在固定工資合約中,地主擁有剩余索取權,同時他又控制了土地的屬性,因此在產量函數中因土地(b1,b2,b3,……)的因素所導致的產量的減少是不可能發生的,也不會發生土地的過度使用和肥力破壞,同時土地也會得到很好的保養。土地的使用是效率的。但是,地主不能控制勞動的全部屬性,勞動的部分屬性由勞動者自己控制,因為度量和監察勞動屬性的費用太高,因此部分勞動屬性會落入共有領域而被農民以較低的成本或無成本的獲取,其表現形式是偷懶和不作為,以便使因付出勞動使用權而導致的勞力辛苦下降。

在固定工資合約中工人的監督費用還依賴于土地和勞動的屬性和屬性的變化情況。如果土地和勞動都是均質的,那么,農民通過偷懶而獲得收益的可能性就降低了,因為此時發現勞動力相對價格的費用降低,勞動的度量費用下降,從而也導致監督費用降低。如果土地和勞動都不是均質的,那么勞動者就可能非常成功地偷懶和不作為并由此而獲益,他們投入的努力就會比起他們自我雇用時付出的努力小。因為產量的變動不僅在于隨機因素直接影響產量,而且土地的物理性質和農民的體力智力(技術)條件也影響產量,所以很難將農民努力上的變化從隨機因素的影響中分離出來。這樣在高的監督成本約束下,農民的偷懶行為很難受到懲罰,因此這種偷懶就在預料之中,工資的支付就會考慮這種情況而進行調整,農民的實際收入最終會因偷懶而下降,降低工資意味著對偷懶的懲罰。當然這種變化的工資數量的測定也需要成本。

如果土地均質而勞動不均質,或者說,勞動均質而土地不均質,都會發生勞動的偷懶現象,對其監督的成本則各有不同。總之,在給定的條件下,固定工資合約需要很高的監督成本,而且勞動的使用率低于自我雇用時的水平。但是他也獲得比自我雇用時所不具備的專業化效率。.固定地租

固定地租合約是固定工資合約的鏡像。地主與農民交換的依然是勞動的使用權和土地的使用權,并因各自要素對產量的貢獻而獲取收益。合約條款規定一個固定數量的地租交給地主,其余的部分作為勞動的報酬支付給農民。這樣的合約形式注定了由農民組織生產活動,農民具有生產的經營權,同時農民還擁有剩余索取權。

在固定地租合約中,由于農民擁有剩余索取權,同時他又控制了勞動的屬性,因此在產量函數中因勞動(a1,a2,a3,……)的因素所導致的產量的減少是不可能發生的,也不會發生偷懶和不作為現象,勞動的使用是有效率的,這部分不需要監督和度量成本支付。但是,農民卻不能控制土地的全部屬性,土地的部分屬性比如肥力、土壤條件、灌溉條件等地主知道得比農民知道得更多,為了獲知這些信息需要支付較高的成本,因此,在簽訂合約中就會出現因雙方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對產權不能完全界定,就會有一部分權利落入共有領域,一般地,地主會獲得這部分共有領域里的剩余,其表現形式是獲得較高的固定租金。同時也由于農民組織生產經營,地主將土地的使用權交付給了農民,農民控制了土地的部分屬性,所以在對土地的使用中因利益最大化行為,而出現對土地的過度利用、失于保養和攫取肥力,同時也因為地主收取固定地租,因此對應該由地主投入的土地部分投資和對土地的保養也失去了行動的激勵。

地主對農民的這種違約行為或機會主義行為是無能為力的,因為度量和監察土地的屬性變化(如肥力、土壤和保養等變化情況)的費用太高,因此部分土地的屬性就會落入共有領域并以剩余的方式歸農民所有,而地主投入不足的部分或者由農民承擔,或者通過再談判降低地租額,當然這些活動均要支付交易費用。

同樣,在固定地租合約中地主監察土地屬性變化的費用,也依賴于土地和勞動的屬性和變化情況。土地和勞動的不同屬性及其屬性的變化構成了監督土地使用的成本函數。一般地說,土地均質及變化較小或勞動不均質及變化較大的情況下,固定地租合約容易被采納。

4.分成地租

分成地租合約是產權交易的另一種形式,或者是介于固定地租合約和固定工資合約之間的一種合約形式。地主和農民之間的權利交換依然是勞動使用權和土地使用權的交換,伴隨著這種交換農民獲得因勞動而使產量或收益增加的部分,地主獲得因土地而使產量或收益增加的部分,但是他們對收益的分配與固定地租合約和固定工資合約有所不同。在他們所簽訂的合約條款中,是以總收益(貨幣形式)或總產量(實物形式)按一個比例分成的形式獲得各自要素對生產的貢獻的。

分成租佃合約有兩種生產經營方式,一種是由地主組織生產,地主與農民按約定的比例共同分享產量或收益;另一種是由農民組織生產,地主與農民按約定的比例共同分享產量或收益。一般地,前一種形式比較罕見,或者不流行,而后一種形式比較常見,經濟學家一般所說的分成租佃制,指的是后一種形式。前一種形式的分成合約不常見原因的可接受的解釋是,勞動屬性復雜程度及其變化的程度要比土地屬性的復雜程度和變化程度大得多,因此前一種合約形式所支付的交易費用較后者大,這也間接解釋了在歷史上固定地租合約比固定工資合約更流行的現象。

就后一種合約而言,地主和佃農都成了剩余索取者,不管產出是多少,每一方都能獲得一部分產出作為報酬。同時,每一方都能因偷懶而獲得好處;土地所有者不會像在工資合約下那樣積極地進行土地改良,而佃農也不會像在固定地租合約下那樣賣力地工作。因此在分成租佃合約下,產出的界定和監督在分成合約可能要比在其他形式下消耗更多的資源。

傳統經濟學家歷來將分成租佃合約看作是最沒效率的合約形式,這個觀點受到了張五常(2000)的批判和修正,這也是張教授對經濟學做出的重要貢獻之一。傳統經濟學家認為,地主與農民實行的收益共享或分成制與政府征收的從價稅相同,用現成的從價稅模型可以解釋分成地租導致的勞動投入不足以至資源配置失調的原因。但是,稅收類比有兩個隱含的、決非無關的假定:一個是地主發現規定并監督勞動投入量的成本高的不能忍受;另一個是地主接受他們的產量份額沒有監管成本,雖然在特定情況下每一個假定都可能非常接近于現實,但是它們卻不可能同時成立。監督產出的成本總是為零或監督勞動的投入的成本總是高得不能承受的假定隱含在分成合約的傳統研究中(巴澤爾,1997)。當對勞動的監管成本等于零時,勞動的投入會達到效率點上,而當監管成本高的不能忍受時,地主將放棄監管,此時,勞動投入才會達到沒有效率點上。事實是,監管費用既不可能達到極端等于零,也不可能達到另一個極端無窮大,以至一點監管也沒有,因此,佃農勞動投入不足或資源配置無效率并不像傳統經濟學家說得那么大,而是因交易成本而定,損失的效率是因交易成本的存在,為了收益最大化,它們最終將在邊際上做出調整并取得一致。

四、農地合約的選擇

1.張五常解

根據科斯定理,只要交易成本為零,產權界定清楚,任何一種合約形式都會產生同樣的資源配置效率或達到帕累托最優。進而言之,只要交易費用為零,產權就一定會界定清楚,因此,資源配置最優也一定會達到。若假定交易費用為零,那么前文論述的四種合約形式:自耕農、分成租佃、地租合約、工資合約將會具有同樣的配置效率,而不是像傳統經濟學家斷言的那樣,分成租佃沒有效率或導致勞動投入不足,甚至認為工資合約也是沒有效率的。張五常教授在他的名篇《佃農理論》中從標準的經濟理論上和經驗驗證上都指出了傳統經濟學家對該問題的錯誤看法,并從數學上給予了嚴格的邏輯證明。

在標準的傳統經濟學交易成本為零的假設下,令土地(h)和勞動(t)是同質的,h代表每一佃戶所承租的土地量,t代表每一佃戶所投入的勞動量。進一步假設,每一佃戶的生產函數相同。在這些假設條件下,每一佃戶與地主簽訂的合約中的土地量h與地租比例r,必然會同時達到均衡。

設每一佃戶的生產函數是

q=q(h,t)

每一佃戶所承租的土地量等于地主所擁有的土地總量H除以佃農的戶數m,即

h=

那么,地主的地租總額R就等于每一佃戶的地租額乘以佃農的戶數,即

R=m·r·q(h,t)

在競爭條件下,

Wt=(1-r)q(h,t)

這里W是佃農勞動t的市場工資率,最大化地租額:

max.R=m·r·q(h,t)

{m,r,t}

約束條件為:

Wt=(1-r)q(h,t)

建立拉格朗日方程并求解,得出:

r==

即在均衡狀態下,土地的產出彈性等于,即總產量減去租佃的凈成本(地租)除以產量。

張五常的數學解在邏輯上解釋了在交易成本為零的條件下,各種土地合約的資源配置效率是相同的。該解的經濟學解釋是競爭導致合約選擇的效率相同。

2.交易成本約束

現在放松假設條件,如果交易成本不為零,行為當事人將如何選擇不同的合約安排?或者說,不同的合約安排的效率是否還是相同?在這里,依然以私有產權及可自由轉讓為合約選擇為前提條件。

若假設土地均質而勞動力非均質,土地就不會構成產量變化的因素,預期產量只是勞動質量的函數,如果選擇地租合約,農民成為剩余索取者,農民就會像在自己的土地上工作一樣的努力,在該合約下,農民是不會偷懶和不作為的,因此不用支付額外的監督勞動努力的成本,此時地租合約形式是最有效率的,而工資合約則是最沒有效率的,因為工資合約地主擁有剩余,勞動力的非均質性使地主須支付比地租合約要高的監督勞動的費用,勞動力的使用率也低于工人自我雇傭時的水平。分成合約下佃農保留剩余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邊際產量,雖然在這里偷懶的激勵不如在工資合約下強烈,但仍然也會由相同的因素引發,故而上面對工資合約的討論依然適用于分成合約。

若假設勞動力均質而土地非均質,勞動就不會構成產量變化的因素,預期產量只是土地質量的函數,如果選擇工資合約,地主是剩余索取者,地主就會有激勵努力維護并改良他們的土壤,糊弄土地質量是得不到好處的。在這種情況下,土地會得到更好的使用和保養,資源配置是有效率的,而且也不必為土地的過度使用和失于保養及投入不足而擔心,因此工資合約是交易費用最低的,也是最有效率的,而地租合約則交易費用比工資合約下要高,因為這會額外增加一筆監察土地質量及使用程度的費用;分成合約效率也會比工資合約的效率低,因為分成合約會使一部分土地的使用權落入共有領域而發生與地租合約類似的某些交易費用,這也會使締約雙方的總收入減少。

但是一般來說,土地和勞動都不是均質的。因此,所有這三種合約形式都存在效率問題。在成本和收益之間存在差異不可避免的情況下,一種合約安排即使從中觀察到了這類問題,也不能認為是無效率的。無效率意味著存在可以避免的浪費——如果人人都實現了最大化就不會有這種浪費。在一個不完善的世界上,即使最好的解決方法也仍不能消除邊際成本和邊際收益之間的差異,因為并非所有這種差異都能經濟地消除。

要素屬性的變化對合約的選擇也有影響。就土地而言,某一塊土地以某個地租率或一個固定地租值租給某一佃農一定期限,租賃期結束后,土地的質量可能會發生變化,甚至是很大的變化。如果土地的使用者為土地價值的降低嚴格地給地主以補償,或者地主為土地的價值上升而給土地使用者以補償,那么土地的利用就是有效率的,但是,由于土地并不是均質的,所以對影響土地質量的因素的準確估價就非常困難:每一小塊土地都做出度量以考察其質量變化的情況,明顯地,度量既不能準確也不能全面,實際上有些特征根本無法度量。

如果佃農能利用那些他們剛好無需付費的土地屬性獲益的話,那么他們就會利用這些屬性直到由它們產生的凈收益等于零為止,而使用這些土地的邊際成本是大于零的,在邊際收益小于邊際成本的條件下存在土地被過度利用的問題,資源配置是無效率的。

任何土地屬性,如果佃農能改變它而地主又不收費,那么它就成為佃農可以無償使用的屬性,因而就會被過度地使用。同理,處于地主控制下的任何可改變的屬性,就會供應不足。如果地主在合同中并未承擔進行資本改進的責任,那么他或她就可能將此類事推遲到合同期以后進行。所有這些無效率的做法都會降低雙方共同的財富,最終會給雙方帶來損害;這就促使雙方都尋找減少這種無效率的方法以使他們的凈價值最大化(巴澤爾,1997)。3.補充性措施

由于交易費用的存在而導致的產權殘缺,使各種合約安排都有一部分權利落入共有領域。為了避免落入共有領域里的利益損失,合約當事人將采取很多種方法限制共有權利的產生,這些方法包括:簽訂更為詳細的合約條款、控制有關商品的價格、控制相應的數量、控制某些生產使用條件、增加競爭能力及其合約期限等等。

為防止某些權利落入共有領域從而被別人無償地攫取其價值,合約當事人會簽訂更為詳細的合約條款,對要素的每一個屬性及其屬性的變化均作出詳細的規定,當然這樣做會防止一些權利落入共有領域,但是也會增加訂約成本。效率的選擇是訂約成本在邊際上等于共有領域中能夠獲取的邊際收益。

改變合約形式也是防止收益損失的一種方法。比如當外部條件變化或者要素屬性變化時,就可能選擇一種更有利的合約形式替代原有的合約形式。當機械化農具被大量使用的時候,勞動的均質性會大大的增加,合約的形式更可能由地租合約轉向工資合約。機械化農場盛行固定工資制,即農業工人的合約形式,這種合約形式在美國可以找到大量的經驗案例。

競爭可以促使要素均質化,從而降低度量和監督要素的成本。這可以部分解釋在勞動力非均質的情況下依然存在工資合約的原因。在中國,甚至在古代中國農村,固定工資合約的形式依然是存在的,不僅富農或經營地主雇用的長工和短工,就是自耕農或半自耕農在農忙時也雇傭短工,而短工被認為是最沒有效率的合約形式。在勞動不均質和監督其勞動努力程度的費用極高的條件下,為什么會選擇固定工資合約的形式呢?可以判斷,有一種非常低廉的方法可以使得勞動投入均質和降低監管費用,這種方法就是勞動市場的競爭。競爭不僅使勞動要素趨于均質,也會使土地要素趨于均質。不同質量的勞動在競爭下會有不同的市場價格,當然不同質量的土地在競爭下也會有不同的市場租金,這為合約的價格簽訂提供了參考的依據,當要素不能提供合約規定的貢獻時,合約就會被解除。在競爭的壓力下,勞動者一般不太可能偷懶和不努力,因為那樣,他的聲譽就不好,就會因沒有人雇傭他而失去工作;同樣,地主也不太可能不做合約規定他該做的事,因為如此他的土地將租不出去。當然在信息不完全的情況下,發現要素的相對價格需要付出成本,因此采用哪種合約還要看發現要素相對價格的成本大小。

合約當事人還可能在合約中附加一些激勵條件以杜絕交易的一方攫取共有領域里的利益。比如各種各樣的激勵勞動努力的方式就是對工資合約效率低下的一種補充。在中國古代農村,通過額外的谷物獎勵、提供住房等附加條件激勵長工或短工的工作效率。

訂約期限也可以防止共有領域里的利益損失。一般地,種植作物以收割最短期限為一個合約周期,比如,一年一熟的農作物最短的訂約時間是一年,而作為果樹生產就不可能有這樣短的合約期限,因為果樹的收益在很多年后才會獲得。合約期限越長,農民越可能保養土地,而合約期限越短,地主則越可能保養土地,總之土地總會有人保養。當然實際情況要更復雜,但是土地改良明顯不是土地不可分割的部分,訂約各方可以自由決定哪方負責什么措施。更一般地說,訂約各方在決定由哪一方提供什么屬性方面有其靈活性。因此可以說,土地改良投入物不足不是因為土地租賃的時間長短,但租賃時間可以影響土地的投入由哪一方施行。

價格補貼的方式也可以減少共有領域里的利益損失。張五常(2002)描述一個關于大寫字樓出租房間的價格低于市場價格的例子,低出的部分作為對租賃者的補貼,租賃者為得到這部分補貼將會珍惜獲得租賃的機會,因此他會很好的保養租賃的房間、更和睦的與鄰居相處、更及時地繳納租金等等,實際上出租者讓度的部分租金可看作是降低了的交易費用。在農業生產合約中,這種補貼也是盛行的,比如,地主提供緊急貸款、提供一些免費的住處、簡單的工具等優惠措施,使佃農更努力的工作或更好的保養土地,這也可視為監督和度量費用的降低。

五、結論

通過上述研究,得出如下結論:

結論1:合約的存在依賴于產權的可分割性和可交易性。產權的這一特性導致了權利的不同組合從而導致了可供選擇的眾多的合約安排。

結論2:合約的選擇依賴于交易成本的大小。每一種合約安排,其交易成本都不相同,交易成本不同,合約的選擇也不同。

以上兩個結論帶有一般性,農地合約如此,其他合約也是如此參考文獻:

1.A·A·阿爾欽,1994:《產權:一個經典的注釋》,載《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2.E·G·菲呂博騰,S·佩杰威齊,1994:《產權與經濟理論:近期文獻的一個綜述》,載《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3.H·德姆塞茨,1994:《關于產權的理論》:載《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4.R·H·科斯,2003:《企業的性質》,載《現代制度經濟學》,北京大學出版社。

5.張五常,2000:《佃農理論》,商務印書館。

6.張五常,2002:《制度的選擇》,香港,花千樹出版社。

7.Y·巴澤爾,1997:《產權的經濟分析》,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8.周其仁,1994:《中國農村改革:國家和所有權關系的變化》,社會科學季刊(香港),夏季卷,總第8期。

9.O·E·威廉姆森,1996:《交易費用經濟學:契約關系的規則》,載《企業制度與市場組織》,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10.青木昌彥,2001:《比較制度分析》,上海遠東出版社。

11.A·Young,1928:IncreasingReturnsandEconomicProgress,EconomicJournal,Dec.

12.Demsetz,H.,1964:“TheExchangeandEnforementofPropertyRights,”J.LawEcon,Oct.7,pp.1126.

13.Demsetz,H,1967:“TowardsaTheoryofPropertyRights,”Amer.EconRev,May,pp354.

14.Schultz,TheodoreW.,1968:InstitutionandtheRisingEconomicValueofMan,AmericanJournal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