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會救助制度研究論文
時間:2022-01-11 12: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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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農村社會救助制度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內容。改革開放以來,農村社會救助制度建設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體系整體效能取得新突破。但是,我國農村社會救助制度建設仍然存在著以下的幾個主要問題:
首先,機構的設置、人員編制有待完善,工作經費有待增加。當前許多農村取消了鄉鎮民政辦公室后,只有1-3名民政助理從事民政工作,沒有專職民政工作人員從事社會救助,村委會也無專職人員做社會救助工作,大多數由村委會副主任或委員兼管。工作人員的編制、待遇等問題有待妥善解決。農村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短缺的現象很普遍,尤其鄉鎮一級根本沒有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直接影響到農村社會救助工作的正常開展。
其次,農村社會救助經費不足,救助門檻設置過高,救助標準過低。社會救助的經費來源單一,基本上都是依靠國家財政撥款,籌資渠道的非社會化使社會救助在一定程度上成為一種官辦的封閉型事業,導致許多需要救助的群眾被擋住救助大門之外,造成大量的救助資金節余。
第三,相關法律不完善。農村社會救助的法規還不夠健全,救助程序不夠規范。至今為止,我國還沒有一個類似《農村社會救助法》這樣的實體法,許多做法都是靠部門的規定、政策來確定,救助的隨意性增加了。國務院頒布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災情統計、核定、報告暫行辦法》、《救災捐贈管理暫行辦法》等,地方政府就根據中央的這些制度來制定具體相關的條例、辦法。但在具體的操作上,缺乏一套規范的入戶調查程序、村民申請程序、機構審批程序、救助實施程序,即便是有些規定,也由于缺乏政府和社會有效的監督機制而難以落實。
第四,確定救助對象不準確。由于在評估受救助對象的過程中信息不對稱,對受救助對象的信息掌握不完整,往往容易導致漏選、錯選救助對象。另外,由于救助對象的情況在不斷的發生變化,救助機構未能動態跟蹤,沒有做到及時、準確的把握其全部信息,這也導致漏選、錯選救助對象。例如,在部分地區實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過程中,由于農村群眾居住比較分散,收入的不確定性,而且對農民收入的衡量標準不具體,因此,在核查低保對象時存在著錯保、漏保、低保對象等現象。
當前,建立健全農村社會救助制度的主要對策:
第一,改善經辦機構的建設。各地政府要進一步規范各級社會救助經辦機構的職能,做到“四定”,即定級別、定性質、定編制、定專項工作經費標準。如,在人員編制上,按照救助對象人數比例和管轄區域大小明確人員編制;鄉鎮恢復民政辦公室或設立民政工作站,按困難對象占鄉鎮人口比例配備民政工作人員,大的鄉鎮至少有5名以上工作人員,小的鄉鎮至少有3名以工作人員。要提高機構工作人員隊伍的素質,采取請進來和送出去的方式,組織規模較大的教育輪訓活動,實現“四個強化”,即強化大局意識、宗旨意識、創新意識和廉政意識。政府在下撥救助資金的同時,配套下撥一定比例的工作經費,便于基層開展工作,確保救災等專項資金的安全運行。加大社會救助裝備經費的投入,為基層民政機構配備一定數量的交通工具和通信工具,從而提高應急反應能力和工作效率。
第二,加大政府財政投入,拓展救助資金的籌資渠道。充足的救助資金是有效開展救助的物質前提和基礎。單一的政府融資渠道已經不能滿足農村社會救助發展的需要,必須及時的拓展籌資渠道。一是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地方各級財政要加大投入力度,形成政府在社會救助工作中的主導地位。同時,各級政府都應把社會救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保證救助工作順利開展。二是促進慈善捐助活動社會化,充分挖掘非政府組織的社會救助資源。
第三,適當降低救助門檻,提高救助水平。開展調查工作,科學的測定各項救助項目的救助門檻,適當降低救助門檻,讓更多需要救助的群體能夠得到及時的救助。增加政府投入,逐步提高救助水平,讓受助對象得到更多實惠,改善弱勢群體的民生狀況。
第四,建立健全法制,使救助法制化和規范化。加快救助立法,以法律的形式為社會救助保駕護航。目前,柳州市在社會救助法制建設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實效。但從總體上看,在社會救助的實施主體、對象、標準、范圍、期限、條件、監督、責任、義務等方面,缺乏法律規范。應盡快出臺《社會救助法》,使救助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健康發展。
第五,科學篩選和確定救助對象。為了把有限的救助資金最有效的又到最需要救助的群體身上,就要求事先對救助對象的篩選上要準確無誤。首先,借助信息技術加強信息的收集。通過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之間的資料共享,來稽查救助申請對象的信息,以保證獲取信息的全面性和完整性。其次,制定科學、具體、可操作的措施,實行動態跟蹤監測。最后,加強社會救助立法和監督。通過完善法律,用法律手段來對社會救助的實施和享受救助的人員進行約束。
摘要:建立健全農村社會救助制度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內容。
關鍵詞:農村社會救助制度存在問題及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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