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社會保障論文
時間:2022-08-18 09: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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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社會保障制度自1947年開始建立,經過60多年的補充、修正與完善,到目前已經形成了一套相對比較完備的社會保障體系。日本當前的社會保障制度涵蓋了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和公共醫療衛生四大領域,涉及46項社會保障制度,內容全面,覆蓋面廣。其中,社會保險是日本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主要內容包括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勞動災害補償保險、護理保險等多個方面。社會救濟則是為了保障國民的最低生活水平,對生活困難的人提供生活、教育、醫療、住宅等方面的公共救濟。而社會福利主要是為社會弱勢群體包括老人、兒童和殘疾人等提供社會福利設施以及相關的社會福利服務。公共衛生與醫療保健,除了向國民提供醫療服務之外,還包括了改善生活環境、保護自然環境等環境保護制度體系。
二、日本在不同時期對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措施日本的社會保障制度先后經歷了幾個時期的發展與改革:
(一)建立初期,重點解決當時突出的社會矛盾。
日本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從二戰后正式形成。建立初期,日本正處于戰后恢復期,這時日本的經濟正在經歷恢復和重建,戰后的各種問題層出不窮,物質匱乏、失業增加、傷殘軍人、戰爭孤兒等問題堆積如山。日本戰時形成的以救貧為主的簡單的社會保障機制已不能適應新的經濟形勢需要,迫切需要建立新的社會保障體系以解決戰后突出的社會矛盾。順應這一需求,日本在這一時期的社會保障以生活保障、醫療保障和失業保障為中心,側重于扶貧和脫貧。從1945年9月開始,日本先后頒布了《戰爭孤兒保護對策綱要》、《生活保護法》、《勞動標準法》、《失業補助法》、《厚生年金保險法》、《國民健康保險法》、《國民年金法》等十幾部法律法規,實行全民性的社會扶助政策。這些法律法規基本確立了日本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勞動保險、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體系的各個分支,為日本順利渡過戰后的困境以及發展經濟提供了支持。到1961年,日本的這一基礎性目標基本完成,日本社會保障制度也進行了順利轉型,社會保障的目標開始從解決貧困問題轉向了提高國民生活水平。
(二)隨著經濟的恢復與發展,對社會保障制度進行補充與完善
1、經濟恢復后,及時進行社會保障體系的補充與完善。1962年之后,日本經濟渡過了戰后恢復期,開始進入經濟高速發展期,這一階段也成了日本社會保障制度的補充和發展時期。隨著經濟的高速增長,日本失業問題得到明顯緩解,失業減少,國民生活水平也顯著提高。但與經濟的高速持續增長相伴而生的各種問題也相繼出現:物價水平急劇上升、國民收入差距拉大、社會資本不足等問題不斷涌現,這使國民的生活水平無法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而同比例上升。為了改變這一現狀,實現社會的綜合協調發展,日本開始大力發展社會保障事業。這一階段,日本的社會保障開始側重于公民的生活質量提高,受歐洲國家“從搖籃到墳墓”的國家福利思潮的影響,日本的社會保障改革圍繞著提高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水平,大力提高醫療保障的程度,比如對70歲以上和在65歲至70歲之間但臥床不起的老人實行全額公費醫療制度,甚至連住院期的食宿費用也全部由國家負擔。同時,日本不斷致力于社會養老保險與醫療保險制度的普及與完善,不斷加大對社會保障的公共預算支出,最終使國民保險覆蓋率達到了100%,實現了全民養老保險和全民醫療保險。在這一階段,日本基本形成了包括社會保險、家庭補貼、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在內的完整社會保障制度體系。但這也使日本社會保障的財政預算大幅提高,遠遠超過了歷史最高水平,日本的國家財政負擔從1961年的116億日元迅速增長到1980年的5,420億日元。2、在經濟衰退階段,對社會保障機制進行修改以適應現實狀況。在經濟上升期形成的“高福利高負擔”的社會保障模式要求經濟的高速發展作為其支撐點,一旦經濟出現衰退,這種高福利也難以為繼。1973年爆發的第一次石油危機給日本經濟帶來了沉重的打擊,日本經濟從1974年出現負增長,從此結束了高速發展期,開始進入衰退,原來基于經濟高速發展而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已經不能適應新的經濟形勢,高額的社會福利給財政造成了極大的負擔,隨著國家財政負擔的急劇增加,日本開始重新考慮改變其已有的社會保障模式,因此新一輪的社會保障體制改革被提上了日程。面對越來越嚴重的財政赤字,日本開始改變高福利高負擔的社會保障模式,壓縮社會保障財政負擔,并設法將國家負擔的部分向地方政府、個人和參保者轉嫁。為了解決人口老齡化帶來的越來越嚴重的資金缺口問題,首先對老齡人口的醫療保險制度進行了改革,1982年日本制定了《老人保健法》,將醫療與保健相分離;1984年又修訂了《健康保險法》,將各個保險體系進行聯動協調,并強化保險費用的公平負擔。接著,日本進行了一系列的養老金制度改革。1985年日本修改了《國民年金法》,主要內容就是,將養老金的支付年齡由60歲推遲到65歲。而這一改革成為了一項浩大的工程,因為這是對公民已經享有的利益的侵犯,要在短期內強制完成的話,難免會引起社會動蕩。因此,日本政府決定逐步推進這一改革。初步設想是,從1998年開始,每隔三年將退休年齡提高一歲,這樣循序漸進,直到2010年完全實現65歲退休的制度,從而完成推遲養老金支付年限的改革目標。但由于種種阻礙,這一改革一再推遲,日本當前制定的計劃是,男性從2013年開始,退休年齡每三年提高一歲,到2025年結束;女性則從2018年開始到2030年結束。而這一改革的完成,將大大減輕日本在養老金支付方面的財政壓力。
(三)面臨新挑戰,進行社會保障機制的深化調整與改革。
從1990年至今,日本經濟一直處于全球發展的前列,而經濟全球化帶來的激烈的國際競爭也對日本經濟提出了新的挑戰,面對各國普遍進行的社會福利制度改革,日本也不可避免地進入了社會保障制度的深化調整階段。此時,日本已經全面進入了老齡化社會,人口平均壽命延長,新生兒出生率下降,針對這一現象,日本的社會保障制度一方面側重于對老年人的生活和醫療保障;另一方面也傾向于減輕生育和撫養子女的負擔,防止人口減少和勞動力的后繼不足。這一階段日本社會保障制度的調整重點放在減緩老齡化、少子化問題的加劇。1994年,日本制定了《天使計劃》和《新黃金規劃》,增加對兒童福利的發展投入,解決生育率急劇下降的問題,同時強化老年人的護理體系。此外,日本不斷對已有的社會保障體系進行深化和調整,使其更加具有適用性。在此期間,日本重新修訂了有關社會福利的8項法律,對醫療、保健、教育、就業、住宅、人權保護等相關的福利領域進行合理整合,以增強彼此之間的協調性和互補性。同時,擴大社會福利的對象,將社會福利的適用范圍從原來的特殊群體擴大到了一般市民階層,使社會福利制度進一步向普遍化、多元化、綜合化、自助化轉型。為了減輕國家的財政負擔,政府提倡民間團體和個人參與社會福利服務與經營。提倡自立精神,鼓勵個人適度負擔福利費用,并發展以社區為依托的家庭福利型模式。積極發展托老所、老人集體住宅、家庭訪問員等福利服務。
三、我國在社會保障機制改革中對日本的借鑒
(一)穩妥地推進經濟發展,為社會保障制度完善奠定堅實的基礎。
日本與中國一樣,社會保障制度運行時期都不長,但日本的狀況卻要遠遠優于中國,歸根結底還是經濟基礎的支撐不同。根據IMF2014年1月公布的數據,日本的人均GDP約為40,442美元,而我國的人均GDP剛剛達到6,629美元,日本的經濟基礎為解決人口老齡化問題做了較為充分的物質準備,而我國當前的經濟條件還遠遠達不到解決老齡化問題所需要的水平。因此,大力發展國民經濟是解決當前社會保障問題的最基礎的物質前提。只有國民收入增加了,企業利潤提高了,政府收入才會提高,也才能為社會保障提供堅實的物質基礎和改革的動力源泉,避免社會保障資金危機的出現。而發展經濟所帶來的就業水平提高、國民生活水平提高等積極的效應,也會減少社會保障機制的壓力。
(二)加大政府對社會保障的投入,并提高社會保障金的運營效率。
無論如何,在現代社會保障體系中起主導作用的依然是政府,政府對于社會保障的財政開支在社會保障資金來源中占據主體地位,因此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盡量增加政府對社會保障的投入,是推進社會保障制度盡快完善的最有效方式。從日本的實踐來看,日本在經濟起步階段就制定了全民保險的計劃,并且在之后逐步提高國家對基本養老金的支付。2004年,日本政府在財政日益緊張的情況下,依然決定提高基礎養老金的國庫負擔比例,將這一比例從2004年的1/3逐步提高到2009年的1/2。這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是一個很好的啟發,從日本的經驗來看,經濟起步階段的社會保障選擇不僅不會成為經濟發展的絆腳石,反而會提高國民的生產積極性,促進社會穩定,從而反哺經濟發展。我國在社會保障上的重視程度與資金投入一直比較薄弱。所以,借鑒他國的發展經驗,改變固有認識,使政府在社會保障問題上負起直接責任,采取更加積極的態度,提高國家對社會保障的財政投入,才能使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更加完善。
(三)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滿足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需求。
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需要充足的資金支持,在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與完善中,政府是絕對的主力,因此在國家財政體系中建立完整的社會保障資金收支制度,是發展社會保障最重要的環節。首先,要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金收取制度,在現有的社會保障基金制度外,設法擴大社會保障的資金來源,并調節中央與地方的社會保障支出結構,加大對社會保障資金的支持。但是,基于中國“未富先老”的特點,面對龐大的社會保障金支取人群,僅僅靠政府的力量還是遠遠不夠的。因此,可以考慮大力支持商業保險,包括人身保險、財產保險、疾病保險、養老保險等多項保障內容的商業保險是對投保人未來風險的又一重有力保障,不僅可以減輕政府的壓力,也增加了投保者面對風險的信心;其次,家庭養老一直是我國的優良傳統,這一傳統在現代經濟大潮中不僅不應當摒棄,反而更要大力發揚,家庭養老在精神上的給予是政府、社會、企業所無法替代的。而這一優良傳統的發揚,不僅有利于社會精神文明建設,也會從經濟上減小政府的壓力;再次,還可以鼓勵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通過稅收等優惠政策鼓勵企業為本企業職工投入額外的養老保險。這一方面能夠刺激企業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增加企業的凝聚力,為職工退休后的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另一方面也減輕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壓力;最后,公民個人儲蓄養老保險、民間互助、社會服務、慈善捐贈等,均可作為社會基本保障的有利補充,只有多種手段相結合,才能為社會保障提供更為充足的資金支持,提供全方位的社會保障,滿足社會保障多層次的需求。
(四)有步驟地逐步改革社會保障金收付制度。
面對社會保障的資金壓力,有效的做法不外乎從收支兩個方面考慮對策,之前的討論多數是從其他渠道探討開拓社會保障資金來源問題。而就社會保障金本身而言,直接增加資金來源和減少保障支出都是最直接有效的手段。首先,想辦法擴大社會保障基金的來源。在養老保險金財源相對不足的情況下,日本的做法是:首先降低加入社會養老保險計劃的年齡,從25歲降低到20歲,這一做法延長了養老保險金交納時間;其次,擴大社會養老金的交納基數,將工資和獎金等同時納入養老金的計算基數;再次,擴大了在職養老金的交納范圍,將65~69歲的在職員工也納入保險金的交納范圍;最后,擴大了基礎養老金的財政負擔率,由原來的1/3提高到1/2。日本老齡化問題的出現大約比中國早30年。21世紀二十年代,我國也步入了老齡化社會,養老問題將日趨嚴重。在經濟基礎相對薄弱的現實下,我國在這一問題上將面臨更為嚴峻的挑戰。吸取發達國家的經驗教訓,在這一問題上早做防范,是避免出現嚴重社會危機的有效保障。在社會保障問題上,要適度加大個人繳費比例,適當延長繳費期限,逐步推遲退休年齡,降低原來享受高福利待遇的受益人的利益。但福利分配的慣性會使從中獲利的人們在面對利益消減時做出強烈的反彈,這是改革中最為敏感也是政治風險最大的問題之一。因此,這種改革必須有一個軟著陸的過程。日本從1998年開始試圖推行養老金支付推遲的制度,但一直到2013年才有一個具體的計劃表出來,也說明了這一改革在實施中的難度之大。推遲養老金支付年限的討論近年來在我國也一直在進行,這不失為一種緩解老齡化壓力的有效手段,但這種改革也勢必帶來社會的負面情緒的反彈。日本在這方面正在進行有效的嘗試,我國也不妨借鑒日本的經驗。同時,還可以考慮給予地方更多的自主性,以便區分不同職業、不同實際情況的人以區別對待,避免“一刀切”帶來的負面效果過大,反而影響了經濟效率。
四、結語
總之,在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中,我們可以借鑒他國的先進經驗,但也要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不能一概照搬。我國地域遼闊,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實際情況差異極大,因此在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項目、收繳費用標準和待遇水平上,都應照顧多層次的需求,盡量做到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因人制宜,避免“一刀切”,以保障經濟效率。
作者:侯曉燕單位:閩江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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