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不足與對策
時間:2022-02-13 10: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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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我國法律制度體系中的一個十分重要的組成部分,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近年來我國的法制進程也在不斷地加快。我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起步較晚,尤其就農村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的建設而言,更加是一個薄弱的環節,本文從湖南省農村社會保障現狀入手,分析探討了其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相應的完善對策,希望對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帶來一定的幫助。
關鍵詞: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
近年來,我國對于“三農”問題的關注度不斷提高,我國作為一個人口大國,更是一個農業大國,政府對于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體系的建立也格外重視。我國雖然在經濟總量上儼然發展成為了世界第二大的經濟體,但仍然屬于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以及最大的農業大國,由于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的固有結構,導致了我國廣大農村的社會保障事業相較于城鎮覆蓋率高、保障性強的體系尤顯得低下。為使我國能夠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有必要建立健全有效務實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而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作為其重要組成部分,必須逐步進入到規范化、合理化、實用化的發展道路上。湖南省作為一個農業大省,筆者將對湖南省的現狀,對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不足進行研究分析,并提出其完善對策。
一、湖南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現狀
湖南省地處我國中南部,位于長江中游,占地面積約21.18萬平方千米,作為一個農業人口大省,下轄13個地級市,1個自治州,122個縣、市、區,截止2017年,湖南省常住人口6860.2萬人,其中農業人口3113.2萬人,占比45.38%。湖南省以山地、丘陵地貌為主,而山地氣候差異較大,這會導致其對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以及農民生活存在各不相同的影響。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方面,湖南省人民政府于1996年9月7日第126次常務會議通過了《湖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試行)》,由于該辦法大都需要農民自掏腰包,政府扶持力度不大,因而廣大農民的參保率較低。而后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各項政策也不斷完善,湖南省于2009年在國家的統一部署下,逐步清退老農保,推出了《湖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分批次、分層次地進行“新農?!钡脑圏c工作?!靶罗r?!钡谋kU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等三部分構成,在極大程度上緩解了農民的經濟壓力,加強了政府對參保農民的扶持。2014年《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的推出,標志著“新農?!迸c“城居?!眱身椫贫鹊牟Ⅰ{齊驅,構建了一個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在這短短的幾年里,全省實現了“統一業務經辦、統一信息管理系統、統一基金監管、統一金融服務標準”的四個標準工作。截止到2016年底,全省的參保繳費人數達到了2053.62萬人,征繳基金達到了24.58億元,居民在各銀行的自主繳費率達到86.67%,月人均養老金水平達到88.65元,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率和社會化發放率達到了100%。在農村醫療保障方面,新中國建立以來,我國先后出臺了多部有關的法律法規,國務院辦公廳于2003年轉發了衛生部《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的通知,自此,全國各地第一批試點的縣、市、區便開始實施“新農合”,湖南省也積極相應國家的號召,啟動長沙、桂陽、華容、漣源、花垣等五個首批試點縣市,逐步分層次、分批次地擴大“新農合”的覆蓋率,截至2008年低,全省122個縣、市、區全部覆蓋,覆蓋率達到百分之百,參合農民達到4501.5萬人,平均參合率達到88.7%,其中有21個縣市區的參合率超過95%。
二、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立法層次方面存在不足。只有通過立法手段建立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才能使農村社會保障的運行實現法制化、規范化。就目前湖南省的現狀而言,社會保障方面的立法工作一直是一個薄弱的環節,沒有形成一整套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體系。各州市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大都是運用“軟法”的管理方式,只是從各種“條例”、“辦法”、“意見”、“實施細則”等規范性文件之中體現,這些法律規范都導致農村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的建設要依賴于相關的規定、通知等方式來進行實施,“新農合”、“新農保”等主要以政策為導向,進而依靠各項行政命令,來推動其發展,這就導致了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在農村推行的過程中,遠遠低于城市,重視程度也普遍偏低。農村社會保障的立法不完善,立法層次較低,其法條用語多為原則性的宣示,沒有太多的規定和具體的闡述,在很大程度上會導致農村社會保障法律無法可依,無章可循,更有可能影響整個城鄉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二)保障機制方面存在不足。無論何種制度,要想確保其能夠得到高效有序地運行,那就必須由國家制定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就我國出臺的各項有關社會保障的行政法規來看,其適用的范圍大都面對的是城鎮各大企事業單位。由于缺少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管理和監督體制,導致其還存在著較為混亂的基金管理現象,例如基金管理的不規范,基金投資的混亂無序,基金劃分缺乏約束,基金投資違法違規,這一系列的問題,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農村社會保障基金安全性和可靠性,進而導致基金的增值保值方面存在較大的風險。再者,農村社會保險基金在刑罰保護上的不足,也會造成部分行為無法可依、無章可循,難以得到切實有效的制裁和懲罰,從而也就逐漸會造成一系列的惡性循環,進而則會引發一系列的不良后果。(三)可操作性存在不足。就湖南省目前的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而言,其監管機制還是存在一定的不足,有待加強。就當前現狀而言,湖南省的社會保險基金,都是由各地區相關的民政部門來進集體征繳、劃分使用以及運用管理的,這種將大部分的權力都集中在同一個部門的管理方式,不利于監管,在一定程度上會造成控制力以及監管力的不足。另外,各項社保資金大都來源于銀行存款以及政府債券,難以實現直接有效的投資,當遇到通貨膨脹、市場利率降低的情況時,很難保證基金的收入和增值,間接影響了龐大的基金發放需求。如果國家不進行補貼的話,這又會導致基金的購買面向一系列的低利率的存款產品,這將會造成社會保障事業的日漸萎縮,所以在一定程度上還是增加了國庫的壓力。
三、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對策
(一)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立法。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一項政府性的公共服務,就需要政府要發揮其主導作用,通過立法來規范農村社會保障的性質以及基金的籌集、管理、支付等一系列行為。只有切實保護好廣大農民的利益,才能有效地提高農民參保的積極性。國家的法律具有很大的強制性,只有將保障制度以法律的形式進行明確,并通過完善的立法保障體系,具備司法的配合,才能切實保護好廣大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除此之外,立法的保障有利于對我國現行的各項社會保障制度起到監督的作用,用以防止權力的濫用,保證我國財政支出的有效用到實處。以法律的形式來規定農村社會保險的籌集、管理和給付,明確各級政府的責任,保證我國的農村社會保障基金的穩定性、科學性以及安全性。(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執法。1.提高社會保障制度的統籌層次。在國務院2009年頒布的“新農?!薄吨笇б庖姟返诰艞l中規定:“試點階段,新農?;饡簩嵭锌h級管理,隨著試點的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直接實行省級管理。”上文提到的《湖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中,僅將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還是比較滯后的,筆者認為,應當交由全國進行一個全面的統籌,這樣才能保障農村社?;鸬墓焦?。部分西方發達國家的農村社會保障的實踐中顯示,將社保基金交由中央機構來進行一個統一的統籌管理,在成本上不僅是最低的,它的收益以及面對通貨膨脹的靈活性也是相對較高的。2.加強基金管理。要加強農村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不僅要實現基金的保值,更要實現基金的增值。不論在哪個時期,哪個市場,各項基金在其籌集、管理、給付的過程中,依照經濟學原理,都會存在價格圍繞價值上下波動的狀況。但是,面對市場經濟的通貨膨脹壓力,其價值降低的可能性更高,基金會面臨大面積的縮水狀況,為確保農村社會保障的效率性和公平性,對基金的保值增值就更加成為了基金管理的核心問題。因此,必須進行安全有效的投資。從實際情況出發,對于農村社保金的有效增值和保值,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進行結構的優化:第一,逐步以流動的資本作為前提,減少存放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基金,雖然銀行存款的安全系很高,但其收益遠不如其他的投資,存在很大的貶值風險;第二,將基金運用到市政債券當中,將其投入到資本市場的流通領域,這種投資方式可以期待較大的投資回報,也緩解了地方建設的資金需求,雖說理論上風險高于銀行存款,但實際并不存在多少風險;第三,審慎地將基金進行股票投資,雖然股票具有客觀的收益,但其收益和風險還是成正比的,必須對投資的權重進行嚴格的把控,降低風險。3.確保制度監管。正所謂無監管,則無法律,政府在建立一個制度的同時,要想對其進行完善,就必須對其進行嚴格的監管,這樣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才算是一個完整的制度。確保監管機制的運行,首先,需要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管,人大應當充分發揮其職能,以確保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效性。其次,需要各級行政職能部門對各類業務部門和基金機構的監管,對基金的投資要進行較為強硬的規范,認真審核其入場資格,鼓勵投資基金的分散化,避免投資組合的趨同,進而防止基金管理人對于市場的操控,有利于保障基金投資運營的安全和效益,對于各地區的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查,切實達到基金的保值和增值目的。建立起專門性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用以監督政府的各項政策制度,以及各項法律法規的具體執行情況,并對農村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營運狀況等進行定期的監督檢查,逐步制度化、全面化、規范化基金的管理工作。同時要做到信息的透明公開,讓廣大農民能夠在政府的相關部門對其基金賬戶的具體情況進行查詢和了解。
四、結語
我國作為一個農業大國,農村社會保障問題關系到全社會的和諧和穩定。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作為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一個極其重要的組成部分,應該得到應有的重視和發展。隨著國家對“三農”問題的重視,完善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既是彰顯公平正義的客觀要求,又是實現現代化法治的本質要求。而在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設中,仍存在諸多問題,嚴重阻礙了其制度的發展和完善。農村社保制度任重而道遠,需要政府對其存在的缺陷進行全面分析,并找出合理的改善方案和改善對策,充分發揮農村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對于“三農”問題的積極作用,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推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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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燁 單位:吉首大學法學與公共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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