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探討
時間:2022-11-15 09: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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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當前我國所推行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激活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改善了農村醫療條件,對于衛生事業的發展也發揮著一定助推作用。但其也不免存在一定弊端,給和諧社會的發展造成一定制約。本文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走向進行簡要分析和研究,以促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不斷優化,僅供相關人員參考。
關鍵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醫療保險;制度
走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一種農民醫療互助經濟制度,由政府組織引導的,農民自愿參加,通過政府、集體和個人多方籌資來實現。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滿足了社會主義發展條件下新農村建設的現實需求,對于城鄉社會經濟發展也具有重要意義。
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走向社會醫療保險的必要性
盡管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農村醫療衛生機構利用率,改善了農村醫療條件,為衛生事業的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但其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不足,自愿性因素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資難度較大,并且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存在不公平性問題,這種不公平主要體現在制度上和受益上,導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實際效用受到嚴重影響,在風險分擔上也存在一定不足,給整個社會的和諧發展造成制約,因此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走向社會醫療保險,具有一定必要性。1.社會需求上的必要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已經無法滿足現代社會發展條件下群體對醫療保險的需求,而社會保險能夠最大程度上彌補其不足,更具全面性和靈活性。2.社會價值取向上的必要性。社會醫療保險的建立健全,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相比更具優越性,正逐步體現并完善以人為本的價值取向,也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走向指明方向。3.分擔風險的必要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資能力較低,風險分擔能力薄弱,而社會醫療保險在風險分擔上占據優勢地位,能夠有效緩解醫療風險壓力。因此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走向社會醫療保險,將是大勢所趨。
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走向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1.強制性與自愿性相結合。研究發現,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在投保方式上比較獨特,以自愿性為主,對于低收入者和身體健康年輕人來說,極易出現逆向選擇,此種方式下導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籌集難度較大。而社會醫療保險制度下,以強制性投保方式為鮮明特征,這就能夠有效彌補自愿性投保方式的不足,降低逆向選擇的幾率,減小資金籌集難度,并且對于社會的和諧發展也具有重要意義。2.全覆蓋與部分覆蓋相結合。在自愿性投保方式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覆蓋范圍有限,與社會醫療保險相比則處于劣勢地位,并且逆向選擇正成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所面臨的一個重要挑戰,自愿性醫療保險無法根本上實現普遍覆蓋。而疾病具有不可預知性和不可避免性,因此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走向,應當基于疾病的普遍性這一要素出發,全面提高覆蓋面,而介入社會醫療保險不失為一種可行的方式,強制性投保方式下的社會醫療保險能夠實現全面覆蓋,通過全覆蓋與部分覆蓋的有機結合,實現投保對象的全面覆蓋,并保證醫療保險涉及醫療相關內容的全面性,滿足不同病種及個體的差異需求,通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至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走向,保證醫療保險管理體制的靈活性、全面性和便捷性。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能夠實現基本醫療與大病醫療的有效統籌,為參保者提供可靠保證,最大程度上降低重大醫療費用負擔,降低醫療風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向社會醫療保險的轉變,能夠基于醫療救助制度和商業醫療保險解決效率問題,滿足不同群體在醫療保險上的多元需求,具有一定可行性。3.高效性與多樣性相結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在投保方式上以自愿性原則為主,但這就給資金籌集帶來一定難度,并且加劇了農村醫療風險,導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在疾病風向的承擔與抗擊上效率較低。與此同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門診補償率較低,常見病與多發病無法得到更好的治療和補償,因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整體效果并不理想。而社會醫療保險在投保方式上側重于強制性,這就使得社會醫療保險具有一定強制性,其主要是對法律手段加以合理利用,在立法基礎上執行相關保險制度,促進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規范實施,保障雙方的權利,具有一定優越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走向社會醫療保險制度具有一定可行性,實現高效性與多樣性的有機結合,全方位、多層次的為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提供可靠保障,增強抗擊醫療風險的實際能力,對于整個社會的穩定和諧發展也具有重要意義。
三、結語
綜上所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存在一定弊端,走向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并且具有一定可行性,通過強制性與自愿性結合、全覆蓋與部分覆蓋結合、高效性與多樣性結合,來增強抗擊醫療風險的能力,為全體居民提供公平可靠的醫療保障,滿足個體差異需求,有效解決效率問題,提高醫療保險的實際價值,為社會的和諧發展打下良好的基礎。
作者:張弘 單位:豐縣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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