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論文2篇
時間:2022-05-12 04: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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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1.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更加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思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以建立高覆蓋率的合作醫療制度為目標,解決農民看病難的問題,能切實減輕廣大農民因疾病住院治療而帶來的沉重的經濟負擔,逐步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而且,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與傳統農村合作醫療不同,傳統的合作醫療主要是報銷一些“小病”的醫治費用,而大病統籌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主要內容之一。農村相比城市來說,經濟發展水平低下,農民收入很低,遇到大病,很多農民因為貧窮都無力承擔昂貴的醫藥費。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大病統籌的新宗旨實際上幫助一部分因大病經濟負擔而陷入貧困局面的農民走出困境。
2.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更加強調了政府的主導作用。無論是籌資主體還是籌資責任,我們都可以看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加大了政府的責任。2002年,我國相關法律文件規定,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行農民個人、集體和國家三方籌資保障機制,尤其明確對中西部地區農民的補助資金最低限額。從規定的出資數額來看,政府是主要的籌資主體,還是組織實施主體,整個制度以政府推動、農民自愿參與為模式,省及省以下的政府部門都設立了管理機構或經辦機構,這樣一個政府主導、協調各方力量的運模式充分發揮了政府的強大優勢、也利用了其他主體的有利資源。
3.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縣為單位實施。從相關規定來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覆蓋范圍更為廣闊,擴大到縣一級,其范圍包括行政村和鄉鎮,和傳統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相比,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范圍上打破了鄉村界限的牢籠。擴大統籌范圍,不僅可以讓更多農村村民享受到國家政策帶來的優惠福利,更重要的是通過在更大范圍內獲得更多農村居民的資金支持,可以壯大用于醫療服務的經濟實力,用于購買醫療設備、引進優秀醫護工作人員,從而較大幅度地提高合作醫療的發展水平。
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部分農民的疾病投資意識薄弱,參保意向不強
這種現象是有很多原因的。一方面,農民接受到的新觀念、新知識比較落后,沒有長遠的眼光,造成這種疾病投資意識薄弱。再者,很多農民心中對政府的這種政策抱有懷疑的態度,不相信這種“好事”。客觀上來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門診補償額度低,這讓收入水平低下的農民很難接受,沒有感覺到有多大的實惠。最主要的原因還是經濟水平,因為農民收入低,孩子上學接受教育、結婚買房這樣的剛性消費已經讓很多農民都力不從心了,而參保,一家人一年就要為此花費幾十元到上百元不等。對于一些勞動力單一、收入微薄、開支很大的家庭來說,這顯然并不是一個小數目,在收入有限的情況下,先顧一些眼下的必須消費是很正常的。
(二)參保范圍有限
大病統籌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實施理念,這在某種程度上確實減輕了農民看病難的問題,報銷一部分醫藥費讓農民得到了不少實惠。但是,在現實生活中,農民不僅會有遇到大病的時候,很多人常常會伴有慢性疾病的發生,比如一些風濕、癌癥患者、中風病人等,這些農民他們常年離不開藥物的支撐,治療費用非常龐大,這些病人中,有的因為疾病纏身的原因,勞動能力有限,造成收入微薄,不僅如此,有的還不能生活自理。這些病患者不僅給家人帶來了沉重的經濟支出,還給自己和家人造成了很深的精神壓力。這樣嚴重的后果,理應有相關部門的經濟扶持,但是按現行制度規定,醫保的范圍并不包括這些疾病在內,他們即使從家庭收入中拿出一部分資金來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得了這樣不在參保范圍內的疾病之后也得到不到相應的經濟補助。因此這樣的制度并不合理公平,并不能保證農民的個人利益,所以進一步擴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參保范圍勢在必行。
(三)報銷比例偏低
保內費用過低一方面可能與醫院不規范的操作行為有關系,有些醫院故意利用自己擁有的看病醫人的權力,小病大治,濫檢查、多用藥、亂收費,給患者造成了沉重的經濟負擔,很顯然,醫療費用過多,但并不是每種消費都能報銷的,這樣就造成了即使參合,也很難真正得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所帶來的實惠;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報銷的范圍有限,像一些住院治療確實必需的一些檢查、藥品還不在報銷之列。
(四)基礎設施簡陋落后,醫療水平偏低
鄉村經濟發展水平有限,與發達的城市相比,農村基礎醫療設施不僅相對落后,而且大部分醫療設備在損壞后經常會發生沒有資金來進行維修的狀況,這樣就會造成醫療設備的使用率很低。從農村與城市各自擁有的醫療衛生資源來看,配置比例很不合理,城市雖然人少,但城市占據了全國大比例的衛生資源。從2002年2月25日公布的數據來看,目前中國總人口中約有16%的人口為城市人口,這一小部分的城市人口卻占有著全國約65%的衛生醫療服務,剩下的不到三分之一的醫療保障服務只能被大量的農村人口享受,可見農村醫療條件的惡劣。在基層,配備的醫護人員水平也是參差不齊,大多都不能與大城市的相提并論。根據數據顯示,在鄉鎮衛生院從事相關醫療工作的醫護人員中,職稱在中級以上的工作人員所占比例為16.5%,僅有20.3%的工作人員為??埔陨蠈W歷,不然發現,學歷結構很失衡。這樣的現狀當然會降低農民對花錢看病的期待,影響參保意愿是肯定的。
(五)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沒有科學有效的管理制度來約束
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工作中可以發現,基層醫療沒有完全將科學的管理程序應用到管理工作中,整個程序缺乏系統化的模式,不少地方政府缺乏高學歷高素質的擁有專業知識的人才及相關先進的管理經驗。
(六)醫療費用相關報銷程序繁瑣,農民得到補償的時間較長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嚴謹性造成了其管理機構對非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費用發票審核比較嚴格,拖延了農民領到報銷款的時間;農民獲得信息的渠道是相對比較閉塞的,部分農民對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后的醫療費用報銷應該遵循的法程序不是很了解,致使參合農民從開始走報銷程序到得到相應的醫療費用往往需要很長時間。
三、解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問題的幾點對策
(一)加大宣傳的工作力度,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逐漸走進農民生活中
我們可以利用新聞媒體的力量,開展廣泛而豐富的宣傳活動,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好處被廣大農民所了解,力求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能深入人心。對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重大意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參保范圍、報銷比例、報銷程序通過各種方式讓農民都了解清楚,讓農民做到心中有數,使農民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一個清楚理性的認識。
(二)了解農民所需,適當擴大參保范圍、提高報銷比例
在財政補的大力資金支持下,關注農民的醫療生活,努力在合理范圍內擴大藥品的可報銷種類,并提高各類藥品的可報銷比例,切實減輕農民的治療費用,緩解農民看病難的局面。
(三)簡化程序,方便群眾
因為農民所在地區交通不便,一個簡單方便的程序對農民來說才是最大的實惠。積極進一步研究定點醫療機構互認制度,使其不斷改進,更加完。使患者在統籌范圍之外住院治療過程中的轉診手續得到進一步簡化;使在統籌地區外看病就醫的參合農民,憑借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歷首頁復印件、出院小結、出院結算證明、費用匯總清單、發票及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轉診證明等回當地報銷。
(四)提高農村的醫療衛生服務水平
城鄉醫療衛生資源配置不合理,嚴重缺乏醫療衛生設備,農村醫療衛生服務水平總體偏低,這無疑制約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農村的發展。因此,國家應采取積極措施,改善農村醫療衛生發展現狀。首先,要加大對農村醫療設備的投資,完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的建設;同時政府還應逐步放寬對一些民營醫院私人診所的限制,讓這些擁有專業醫療水平和足夠財政能力的醫療機構有用武之地,發揮其社會優勢;并建立更加專業化的醫療規范來約束醫護人員的行為,減少不當醫療行為的發生。目前,農村擁有的具有專業醫療知識的高端人才只有極少數比例,解決此問題,不僅要引進相關高端知識人才,還要提高現有醫務人員的工作水平,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有針對性的進行醫學教育和業務培訓,定期舉辦相關在職教育和在崗培訓活動;為了吸引更多醫學人才到農村來提供服務,我們可以制定一系列的優惠政策,提供高水平的工資待遇和物質獎勵。
(五)建立科學的管理機制,約束相關人員的行為
衛生行政部門要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嚴格的確定,進一步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管工作,嚴格規定目錄外藥品和診療費用在住院總費用中所占的比例,把藥價等就醫費嚴格控制在合理的標準范圍之內。
四、總結
我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實施過程中還有很多阻礙與問題,比如,醫療水平落后、管理不力等;還有一些制度本身的問題,如參保范圍有限、報銷比例低、報銷程序復雜等等。但是,國家和社會己經認識到了在我國看病難的現狀,黨和政府一直以來都積極采取各種措施,加強相關立法工作,正在努力不斷發展和完善農村醫療保險制度,相信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會得到廣大農民的認可,為廣大農民帶來真正的實惠。
作者:耿夏夏單位:鄭州大學法學院
第二篇
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確立與創新
改革開放后,農村經濟基礎的轉變、經濟結構的調整及農村經濟發展的非均衡,這些使傳統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難以維系,且無法得以重建。然而,農村醫療保障問題因其具有公共屬性,理應是政府承擔的責任及其應當提供的公共服務,單依靠農民自身是不可能解決的。為推進農村醫療衛生事業發展,尤其是為解決農民就醫難、就醫貴問題,實現農民的醫療權利,國務院于2002年專門就此召開全國衛生工作會議。在這次會議上,第一次明確提出要逐步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簡稱“新農合”)。緊接著,國務院于2003年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界定為一種醫療互助共濟制度,政府扮演組織、引導和支持的角色,籌資方式由個人、集體和政府共同承擔,農民自愿參加,主要是對大病實行報銷補助等??陀^上,這種制度為當時農村醫療資源的籌集及建立農村衛生體系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之后,這種醫療制度在廣大農村地區被逐步建立并快速發展起來。在借鑒傳統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經驗的基礎上,根據農民經濟收入低、農村經濟增長緩慢、醫療費用上升等實際情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現了一定程度的創新。
(一)政府責任加大
在傳統合作醫療制度推行中強調政府領導、管理、監督職能,而對農民就醫看病產生的費用并未被納入到政府公共財政支出之中。資金籌集難是制約20世紀80年代后重建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主要因素,“新農合”的資金來源則是由個人、集體、國家三者共同籌集。政府作為籌資主體之一,對農村合作醫療的財政支持,使得“新農合”的資金來源比較穩定。例如,從2003年起,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除市區以外的參加新型合作醫療的農民每年按人均10元安排合作醫療補助資金,地方財政對參加新型合作醫療的農民補助每年不低于人均10元。
(二)組織保障有力
傳統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實施主體是鄉政府和村集體,該制度并不由縣級及縣級以上政府直接參與組織和管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主要由政府推行,省級及省級以下政府均設置相應的管理或辦事機構,并成為政府重要的日常性工作,也是考核地方政府工作績效的主要內容。另外,在合作醫療制度實施的覆蓋范圍上以縣(市)為單位,突破原有的以鄉為單位,從而在籌集資金和財政來源上有更強的支持和組織保障。
(三)突出“大病”保障
傳統合作醫療側重于保銷門診費,而藥費主要由農民自己承擔,適用于一般性疾病所產生的醫療費用。補助農民因大病而難以承擔的醫療費用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確定的主要保銷范圍,目的是緩解由此可能帶來的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它強調以大病統籌為主,把保障大病救助作為救助的重要原則和主要目標。該制度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可減輕農民因生大病而產生的經濟負擔,突顯制度的社會效益,對當前農村醫療保障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四)調動農民參與
“新農合”采取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做法,實現了農村醫療保障的新突破,在一定程度上調動了農民參保的積極性。通過政府宣傳引導,農民健康意識和自我保健意識逐步提升,使得絕大多數農民愿意參加“新農合”,愿意為自己的健康投保。并且,在籌集金的使用和管理方面,明確規定必須堅持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在統籌層次、財政補貼上得到農民較高程度的認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方面,截止2010年底,全國有2678個縣(區、市)開展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合人口數達8.36億人,參合率為96%。
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運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與傳統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相比,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自身具有創新性,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農村地區的醫療狀況,緩解了農民因生大病帶來的生活貧困問題,并保障了農民就醫權利的實現。但是,該制度在農村地區實際運行中仍存在著諸多問題和不足之處,尚滯后于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
(一)低籌資與低支付問題
對于大多數農民來說,雖然低籌資調動了他們參與合作醫療的積極性,但在實踐中大多數地區農民住院的報銷比例過低,結果是自身擔負的比例過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對農民實行低金額籌資,主要是基于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民經濟收入的實際,目的是減輕農民的經濟負擔。并且,該制度雖然明確規定個人、集體、政府三方相結合的籌集資金機制,但政府提供的資金尤其地方政府補助資金往往無法及時撥付、不能足額到位,以及有些地方政府因財政困難事實上難以供給等,這些使許多地方合作醫療籌集資金缺口較大。由此帶來的籌資水平較低,勢必會導致支付給農民住院費用比例較低,進而使農民認為這種制度沒有帶來多少實惠,可能會由此放棄參保。
(二)大病統籌與保小病問題
實行大病統籌,保障農民大病費用,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主要目標。但是,現實生活中因農民生大病幾率小而無法最終享受這種醫療保障。從這點上看,對于所有參保的農民來說并不是都能平等地享受合作醫療籌集金提供的醫療補助。如果僅僅保大病、報銷住院費用,對于那些生小病的農民顯然有失公平,無法體現人人參保人人受益的原則。有學者認為,效率、回應性和公平是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的價值取向,而公平一直以來是其中的核心標準。這一現實問題使有些地方為調動農民參保的積極性而“保小病”,但這又違背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初衷。該制度規定的保大病與實踐中多數農民期望保小病之間存在的矛盾,影響其實施的有效性及其目標實現。
(三)農村醫療條件問題
當前,農村醫療條件總體上雖有所改善,但多數農村地區醫療設備簡陋、醫療機構服務項目少、醫務人員專業素質不高等問題依然存在。有研究者對中國30省份1993——2009年的衛生部不平等結構進行實證分析,結果表明,中國衛生不平等存在著衛生物力與衛生人力資源配置的內部結構不平等特征,其中城鄉間差距最為突出。與城市相比,大多數農村地區鄉鎮衛生院醫療設備較為陳舊,對大病患者的檢查設備基本上空缺。在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中,農村某些定點醫療機構過分注重單位效益,服務態度冷談甚至粗暴,以及醫院信息化水平低、工作效率不高等,制約著醫療服務水平提高和服務質量提升。村衛生室、鄉鎮衛生院乃至縣級衛生機構醫務人員普遍存在學歷低、醫療技術低、待遇低,且參加進修、培訓的機會較少。這些現實問題導致農村大多數醫療無法治療突發病、危急病人,可能延誤病人治療,難以滿足農民治療大病的需要。
(四)醫療機構費用問題
醫療機構作為治療患者的提供方,因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對醫療成本及服務等方面產生的費用無法知曉,在一定程度上使這些醫療機構收取的費用一直居高不下。就是說,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因信息不對稱、成本預算缺失,以及患者在醫療消費中的被動地位,對醫療機構治療中收取的費用是無法控制的。早期的農村合作醫療到現在的新農合制度,普遍的思路都是要實現定點醫療機構統一管理。農村地區定點醫療機構往往誘導患者過度消費醫療,如用貴藥、亂檢查等,造成醫療資源浪費,很容易使合作醫療基金被嚴重超支。有些鄉鎮醫院作為新型合作醫療的定點醫院,既從國家獲得大量的補貼資金,又從患者治療中獲取利益,嚴重地侵占了參合農民的利益。
三、健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幾點思考
簡要回顧傳統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發展進程,并總結其呈現的主要特點,為健全當前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完善提供有益的啟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雖然其自身實現一定程度的創新,但在現實生活實踐中存在的諸多問題使得該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持續性受到嚴重制約。據有關報告顯示,大約有四分之一的農民因“無力支付高昂的醫療費用而放棄接受相關醫療”。當前,如何進一步健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顯然對推進農村醫療衛生事業具有重要的現實價值。第一,堅持政府主導的發展方向。該制度采取個人、集體、政府共同籌集資金,堅持互助共濟的原則,為參保農民提供一定的醫療補助,它屬于一種典型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梢?,該制度在性質上具有社會性和公共性特征,這就要求政府在公共物品供給上擔負主要責任。從發展方向上看,政府不能僅僅是目前所擔負的組織、引導、支持等責任,應當是在合作醫療保障中發揮主導作用。政府主導責任意味著其應加大公共財政投入,以及通過強制性的制度供給為農村醫療提供更多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解決該制度在實踐過程中因資金不足而帶來的相關問題。當前,地方政府還應利用國家相關政策,肩負起籌集其他資金的責任,調動社會組織參與農村醫療救助的積極性。地方政府應爭取、動員、鼓勵社會團體、企業、慈善機構、知名人士等參與資金籌集。另外,政府應強調參與農民享有權利與履行義務的對等,不能僅享有保銷的權利而忽視資金籌集的義務。第二,推進市場化的運行機制。堅持以政府為主導,同時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這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基本原則。政府應積極發揮市場在醫療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我們認為,當前應進一步擴大合作醫療制度的覆蓋范圍,在該制度實際運行中堅持市場化的運行機制,實現城鄉之間及不同地區之間醫療資源的合理配置。利用市場化的運行機制可實現城鄉、區域內部醫療資源一體化,能使那些具備技術、設備、資金、人才優勢的醫院,為參與合作的農民提供醫療服務,解決當前農村醫療條件面臨的問題。同時,這種運行機制可促進定點醫療機構產生良性競爭,促使其降低藥品價格和服務價格等。第三,構建多元化的實踐模式。農村地區在經濟水平、農民收入、醫療條件及農民醫療觀念的不同,使得該制度應因地制宜,采取切實可行的多元化的實踐模式。統一按照某個標準單一供給模式,不適合我國新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改革的各地區農民的醫療需求。例如,在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農村,和城鎮醫療保險一樣,把保大病與保小病結合起來,以之公平地體現人人受益的原則,而不是僅采取單一的保大病,使多數農民因無實際的獲益而喪失參保的積極性。當前,地方政府相關部門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逐步建成具有多標準、多層面、可供選擇的合作醫療方案,增加農民參與合作的自由選擇權。第四,踐行城鄉統籌的實施路徑。由于長期實行的城鄉二元體制及由此帶來的城鄉分割狀態,使農民在享受醫療資源和醫療保障權利等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同樣,在醫療資源、醫療質量、醫療服務、醫療管理等方面實現城鄉統籌,在城鄉之間建立一體化的醫療網絡體系,是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實施路徑之一。例如,當前城鄉醫療保險分別由不同的政府部門管理和經辦,管理體制比較分割,且制度之間缺乏統籌和協調,出現了重復參保和政府重復補貼的問題。如有研究者指出的那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與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在很多方面具有共性,合并工作相對容易,應該將這兩種醫療保障制度的合并作為城鄉醫療保障一體化的切入點”。在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中,目前應采取立法保障、統一管理機構、協調經辦機構、擴大統籌范圍、尋求對接方式等具體辦法,讓農村農民同城鎮市民一樣共享醫療保障。
作者:于亞杰單位:天津商業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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