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論網絡銀行法律問題

時間:2022-05-02 03: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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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論網絡銀行法律問題

1網略銀行的界定

網絡銀行又可稱為網上銀行,是基于因特網或其他電子通訊網絡手段提供各種金融服務的銀行機構或虛擬網站。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定義,網絡銀行是指那些通過電子通道,提供零售與小額產品與服務的銀行。這些產品和服務包括:存貸、賬戶管理、金融顧問、電子賬務支付,以及其他一些諸如電子貨幣等電子支付的產品與服務(BCBS,1998)。

2我國網絡銀行面臨的法律困境

2.1市場出入機制不健全

銀行業是一個經營風險性極高的行業,世界各國對銀行業的出入問題都做了嚴格的規定。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革命的推動下,網絡銀行市場進入成本大大降低,削弱了傳統商業銀行所享有的競爭優勢,這種相對公平的競爭可能會吸引更多的非銀行機構進入這個領域。

2.2電子合同觸發法律問題

電子合同即是以電子數據交換方式擬定的合同。電子合同作為一種新型的合同已經被我國《合同法》明文規定列入合同之列。但是還有一些適用普通合同之規定無法解決的情形: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對電子合同中格式條款的效力進行規定,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由于機器原因造成的合同錯誤的合同效力問題以及合同產生糾紛的管轄權歸屬問題等有待解決。與此同時,“網絡服務協議”也成為電子格式合同的常見形式。一旦客戶開始正式申請網絡銀行服務,就被視作接受了服務協議的所有內容。由客戶領取的服務協議經客戶和銀行簽字確認生效。該格式合同變相強制性的迫使顧客無條件接受,與平等自愿的民法基本原則相違背,忽視了消費者的異議權。

3解決網絡銀行法律困境的對策

3.1規范網絡銀行的市場準入、退出制度

3.1.1嚴格規范市場準入制度從事網絡業務的金融機構,在辦理網絡業務前,應當到金融監管部門辦理業務登記,并提供有關網絡材料。同時,金融監管機關也應做好從事網絡業務金融機構登記,通過與稅務機關、財政機關等專門機構的密切配合,深入了解金融機構的網絡業務活動,確保金融機構在批準的網絡業務范圍內從事網絡業務活動。2002年出臺的關于落實《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的通知,對網絡銀行準人審查業務開展及內部控制等作了補充規定。

3.1.2嚴格規范市場退出制度『蚓絡銀行處在日益紛繁復雜的金融環境中,當然也同樣受到經濟規律的制約,一旦其不符合經營條件的,也應當適時退出。對此,可以通過建立、完善網絡銀行預警、接管、緊急救助、最后貸款人制度、存款保險制度等規定,把網絡銀行退出造成的負面影響降低到最小。

3.1.3建立網絡銀行的全面防御和保護機制在網絡銀行技術安全方面,可以采取以下防御機制:

(1)完善“防火墻”技術,建立良好的數據備份和恢復機制。

(2)規范系統的設計結構,完善功能支持,建立網絡安全防護體系。

(3)加快發展網絡加密技術。應學習和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先進技術和經驗,加快網絡加密技術的創新、開發和應用,包括亂碼加密處理、系統自動簽退技術、網絡使用記錄檢查評定等。

(4)完善系統安全掃描技術和病毒入侵檢測技術。

3.2完善網絡電子合同法律規定

3.2.1關于格式條款及效力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第112條(e)款規定了格式條款審查機會規則:“應在顯著位置以顯著的方式向消費者展示格式條款,為消費者提供對合同條款進行審查的機會,如消費者要求時,應為其提供格式條款的復制件”?!叭绻麤]有履行為消費者提供審查機會的義務時,即使消費者已經訂立了合同,如其在獲得審查機會后對該許可合同不同意時,則可行使返還請求權,并可要求賠償相應的損失”。筆者認為在網上銀行交易中,提請注意和說明義務的履行可參照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中所規定的標準。對于一切條款,客戶應當有充分的審查機會。而網絡銀行在擬定服務協議后,也應提請銀監會審查,方才有效。對于免責條款、與客戶利益密切相關的其他條款,閥上銀行應當以顯著的方式明確表示,承擔《合同法》第41條規定的“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方的解釋。

3.2.2規范合同糾紛管轄權在協調各國和地區有關確定網絡交易管轄權問題上,海牙國際私法會議起了重要作用。在當代國際社會,依信息收到地來確定網絡銀行交易管轄權,盡管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信息輸出量大的國家或地區的利益,但也不被有關確定網絡銀行管轄權的國際立法所禁止。因此,當前在國際社會尚未就確定網絡銀行交易管轄權達成共識的情況下,依信息收到地確定網絡銀行交易管轄權不失為解決問題的一種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