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實行混業經營制的可行性探究
時間:2022-08-06 03: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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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業經營制的缺陷
毫無疑問,分業經營制是有其固有缺陷的,不然混業經營制不會有市場。第一,我國證券市場低迷,從2007年最高峰的6124點跌到了現在的2000點出頭,其帶來的危害是顯而易見的。一方面上市公司因缺乏足夠的資金支持而發展乏力,影響經濟的發展和企業實力的壯大;另一方面,諸多證券公司與股民卻被“熊市”套牢,脫身乏術甚至破產,其他投資者不敢將資金投入股市,使得股市陷入了惡性循環。在短期內無法激起普通投資者投資熱情的情況下,允許銀行業投資證券市場而不僅僅局限于商業銀行自己上市,顯然可以給上市公司的發展帶來足夠的資金支持,還能重振股市,促進股市的繁榮與經濟的發展。而在分業經營制原則下顯然法律不允許這么做。第二,正式成為WTO成員國后,我國承諾:(1)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兩年后,外資銀行可以向中國境內的國有企業提供人民幣業務服務,五年后開放國內個人人民幣業務,同時在五年內取消對外資銀行的地域限制和客戶限制。(2)少數合資證券公司可與中國公司一樣從事基金管理業務,中國公司的新增業務,外國公司都可開展,少數合資公司可以在中國境內從事證券發行業務和以外幣計價的證券交易。[4]這導致內資銀行業和證券業面臨激烈而有力的外來競爭,相比實力強大的外國銀行與投資公司,中國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無論經濟實力、管理能力還是社會信譽度都相差很遠??梢韵胂?,一旦國家對外資企業的監管放開,允許外資銀行和證券公司進入中國市場進行同樣的業務經營,那么在實行分業經營制的今天,無論銀行還是證券公司都沒有實力與外國同行競爭??梢姺謽I經營制確有缺陷,否則《證券法》不會作上述修改。
通過分析西方各國的歷史經驗,我們很容易發現混業經營制對我國銀行業與證券業有強大的吸引力。第一,我國社會閑散資金相對較少,證券市場無法滿足企業對資本的需要,而向銀行貸款又相當麻煩和困難。允許銀行參與證券業,相當于銀行對企業進行直接投資,減少了企業對貨幣市場的依賴,避免了煩瑣的貸款審批手續和高額利息,使企業能方便快捷地獲取可靠穩定和相對廉價的長期資本。第二,在市場經濟體制完善的未來社會,企業的原始積累完成,加上高度發達的證券市場的支持,企業對銀行的依賴會逐漸減少,而銀行業內部的競爭將更加激烈。到時單純經營存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將很難發展壯大,還可能因競爭失敗而破產。實行混業經營制可以使銀行業得以參與經營證券、票據、保險、信托等多種行業,增強了銀行業的活力和競爭力。第三,股市長期低迷,允許銀行業投資股市可以抬高股價,恢復投資者的信心,實現股市的繁榮。第四,在銀行全球化的今天,面對實力強大的外資銀行,我國銀行業如果不及時壯大自身實力將很難與之平等競爭,甚至會被外資銀行所收購控制。同理,證券市場也容易為外資所控制,造成全國性的金融危機,影響國家經濟安全,1998年東南亞金融危機就是前車之鑒。而允許銀行業混業經營,投資證券市場,顯然可以減少上述情況的發生。可見,主張我國應實行混業經營制的觀點還是有一定道理的。
三、實行混業經營制的弊端
上述理由尚不足以證明現階段我國應該學習美國改為實行混業經營制,因為與分業經營制一樣,實行混業經營制也是有利有弊的?;鞓I經營制是一把雙刃劍,其缺陷十分明顯,一旦監管不力就會適得其反。第一,我國的證券監督管理以及配套的法律法規還不健全。目前我國實行分業經營制,證券市場就如此混亂,監管也相當不力。若實行混業經營制,可以想象證券市場會更加復雜,如何對進入證券市場投資的商業銀行及其所控制的證券公司進行監管必將是監管部門的一大難題。對于證監會和銀監會來說,混業經營制也會導致他們之間的機構與職權重疊。同時,目前企業通過轉投資、關聯交易等方法轉移資金、逃避債務和偷稅漏稅的現象還比較嚴重,在法律非常不健全的情況下允許搞混業經營制甚至能使企業利用法律漏洞和銀行股東“合法”地實施上述行為,會大大增加工商、稅務以及司法部門的工作難度。第二,我國的證券市場非常不健全,若允許銀行業經營證券業務,會存在如何防止實力強大且更有機會進行內幕交易的銀行操控證券市場的問題。尤其是國有銀行與政府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由政府來監管其所有的銀行顯然難以讓廣大投資者信服和放心。第三,與實力強大的商業銀行相比,中小投資者實力弱小,在證券市場很難平等地與銀行相競爭。中國老百姓對銀行尤其是國有銀行存在著根深蒂固的信賴心理,也會使得許多中小投資者在買賣證券時盲從銀行,這就會影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也違背了混業經營制的初衷。第四,在中國實行混業經營制將比西方國家更容易出現銀行壟斷以及銀行寡頭。[5]與企業相比,銀行業處于明顯的強勢地位,一旦銀行業涉足證券市場,銀行就很容易利用自己的優勢控制證券市場。銀行還可以通過買賣證券控制上市公司的股份成為控股股東,進而控制公司的業務和人事,使銀行與企業結合成大規模的金融集團。這種情形一旦發生,目前我國的反壟斷法尚缺乏相應的規范調整。而私營的或者實際為外資控股的銀行集團產生后,事實上控制著部分行業甚至部分國民經濟的銀行寡頭也必然會產生。第五,實行混業經營制容易造成非上市企業“斷奶”,從全局上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受證券業高額回報的吸引,銀行很可能將大部分甚至全部自有資金投入證券市場,從而沒有多余資金或者不愿意將資金發放商業貸款。這意味著除了少數上市公司外的全國大多數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將更加難以得到銀行貸款進行經營和發展,必將從整體上影響我國工商業的發展。而且將大量的社會閑置資金投入證券市場會造成極大的浪費和投機,造成證券泡沫。一旦投機失敗,不僅這些銀行資金會化為烏有,還會引發經濟危機。第六,也是最重要的,就是混業經營制存在高風險性。允許銀行業投資證券市場,其風險性已經超出了全國人民的心理承受能力,不符合中國的國情,而所有的監管措施對此證券業固有的高風險性都是無能為力的。具體來說,若是允許銀行投資證券業,由于我國銀行業監管的乏力,證券業的高額利潤很可能會誘使銀行將其居民儲蓄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投入其中。一旦投資失敗,可能會導致銀行因資不抵債而破產,廣大儲戶存在銀行的血汗錢化為烏有??梢?,混業經營制非常容易影響社會穩定。
四、實行混業經營制的觀點評析
贊成混業經營制的學者并未都忽視了上述問題,但是他們認為若采取以下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其缺陷:(1)健全銀行法規。[5](2)構建混業經營下的主監管制度,即明確確立以一家監管機構為主體的監管制度。[6](3)金融機構通過適度、適時和公平公正的監管,可以實現混業經營企業的有序運營,防止金融機構在追求盈利中的不當行為。[7](4)立法規定僅僅允許銀行使用自有資金經營證券業務。(5)銀行蒙受損失以致喪失支付能力,公眾的利益也會得到國家的保護。[8]遺憾的是,筆者認為上述措施不可能解決問題。第一,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不是立法者從主觀愿望上努力就可以解決的,受制于許多客觀因素,法律必然會存在許多漏洞,指望通過健全金融法規來克服混業經營制的不利因素是不現實的。第二,通過加強金融監管來解決問題也不可信。政府監管充滿著人治的色彩,無論證監會還是銀監會的監管都不是那么讓人滿意,何況政府能否公平、公正地監管自己所有的國有銀行還是個未知數。第三,僅允許銀行用自有資金經營證券業務,在出現投資失敗的情況下確實可以避免給廣大儲戶帶來損失,但是我國銀行業的主要資金來源是居民儲蓄而非自有資金,僅僅允許銀行用自有資金經營證券業務雖然減少了投資的風險,但很難與眾多國內外大投資者相競爭,無法快速發展壯大,這也與國家允許銀行實行混業經營制的初衷背道而馳,使實行混業經營制失去意義。第四,認為公眾的利益會得到國家的保護的觀點更不可取。且不說對諸多股份制銀行和非國有的商業銀行的虧損國家無義務彌補,即使國家只用財政收入彌補國有銀行的虧損,用來彌補虧損的財政收入也是全民公有的財產,這實質上是在用人民的財產為銀行的投機失敗負責。
五、結語
目前我國尚不具備實行混業經營制的條件,不應該盲目地模仿西方國家搞混業經營制。美國經過60多年的分業經營后才走上混業經營的道路,說明他們對混業經營是謹慎而穩定的,是在不斷吸取歷史教訓,積累金融經驗,順應時代潮流的前提下逐步有序地發展的。[9]但從長遠看,應該探索出一種適合中國國情的混業經營模式,2005年《證券法》的修改就是這方面的嘗試??紤]到現實中股市低迷,銀行壞賬的局面,摸索出一種可以將混業經營制與分業經營制的優點有機結合又能揚長避短的銀行業經營模式是我國金融業改革的當務之急,也是我國金融立法的重中之重。
本文作者:王珺黃文旭工作單位:江蘇聯合職業技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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