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體系策略論文

時間:2022-04-08 02: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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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體系策略論文

一、關于“洗錢”的概念界定

洗錢(moneylaundering)是指將各種違法所得及附帶收益,通過各種手段隱瞞或掩飾起來,并使之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和過程。非法所得包括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所得等。

巴塞爾委員會1988年12月防止罪犯使用銀行系統洗錢的聲明指出:犯罪者利用金融系統進行支付,將資金從一個賬戶轉移到另一個賬戶;隱瞞金錢的來源以及收益所有人;通過安全儲存設施對于銀行支票提供保管等,這些活動通常被稱為“洗錢”。該聲明初步界定了洗錢活動的范圍。

2000年10月,加拿大皇家騎警和美國海關的溫哥華共同主持召開的“太平洋周邊地區打擊洗錢及金融犯罪會議”上,將“洗錢”的概念擴大到以下幾個領域:將合法資金洗成黑錢以用于非法用途,如將銀行貸款通過洗錢用于走私;將一種合法資金洗成另一種表面也合法的資金,如將國有資產通過洗錢轉移到個人賬戶以達到侵占的目的:將合法收入通過洗錢逃避監管,如外資企業將合法收入通過洗錢轉移到境外。

二、洗錢活動的手段

洗錢通常以隱藏資產來源為目的。典型的洗錢交易分三個過程:(1)入賬,即通過存款、電匯或其它途徑將不法收入放入一個金融機構;(2)分賬,即通過多次復雜的轉賬交易,使犯罪活動收益脫離其來源;(3)融合,以一項顯示合法的轉賬交易為掩護,隱瞞不法錢財。通過這些過程,罪犯便將非法所得轉移并融合到有合法來源的資金中。

由于對現金流通的限制,絕大多數的洗錢資金都要在銀行間流轉。同時,由于面臨不同的監管環境,對跨國銀行的監管會出現真空,從而給洗錢者以可乘之機。所以,現代金融體系在為合法商業活動提供便利的同時,也使罪犯可以通過個人電腦和衛星天線在頃刻之間指揮巨額資金周轉。此外,貨幣兌換所、股票交易所、黃金交易行、賭場、車行、保險公司和貿易集團等也被當作洗錢渠道。

犯罪分子利用銀行洗錢的方式通常有以下幾種:一是用假名開立賬戶,這樣銀行便在不了解客戶的情況下成了犯罪分子洗錢的工具。二是利用他人開立賬戶。比如黑手黨通常將黑錢分散存入銀行,雇傭100個人,綽號“藍精靈”,每人存2000美金,分不同地區、時段存入一個賬號,以避免被銀行察覺。三是利用假的貿易單據進行大額資金劃轉。在經過頻繁轉賬后,再匯集到一個銀行賬戶上。

三、洗錢的危害

洗錢不僅損害了金融體系的安全和信譽,還可能導致經濟扭曲,而且對于正常的經濟秩序、社會風氣也具極大的破壞作用。因此,放任洗錢對一個國家的金融系統,甚至對宏觀經濟都將帶來嚴重隱患。

首先,那些依賴于犯罪分子不法所得的金融機構,將在經營與資產負債管上面臨挑戰。大筆洗過的錢匯入一個金融機構,卻會因逃避執法行動等非市場因素,在沒有提前告知的情況下通過電匯轉賬突然消失,從而造成資金流動問題,甚至引起銀行擠兌。

其次,洗錢者從事投資并非為了從中獲利,而是保護其非法所得。因此他們將錢投資在不一定對一國經濟有利的活動中。不僅如此,由于洗錢與金融犯罪往往將資金從合理的投資轉移到隱蔽其所得的低質量投資上,經濟增長還可能因此受到消極影響。在一些行業如建筑和酒店業注入資金,不是因為存在實際需求,而是為了洗錢分子的眼前利益。而當這些行業不能再為其服務時,他們就會選擇突然放棄,將資金抽離,從而引起這些行業的動蕩。

四、中國構建反洗錢體系的緊迫性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洗錢也逐步走向全球化。而與犯罪活動有關的金融問題也因科技的日新月異以及金融服務業的全球化而變得日益復雜。目前國際洗錢形成兩個趨勢:一是洗錢專業化、專門化。以前洗錢只是屬于盜竊搶劫等下游犯罪集團,現在上游(貪、賭、毒、私)和下游連成一氣,實施有組織的集團犯罪;二是參與洗錢的人智能化。包括會計、律師等專業人員幫助犯罪分子做假賬、提供“合法化”程序等。隨著新興市場國家開放其經濟及金融領域,它們成為洗錢活動越來越看好的場所。加之發達國家打擊洗錢犯罪活動的法律措施比較完善,使洗錢活動不斷向發展中國家轉移。目前中國經濟增長迅速但法律制度尚不健全,而且中國金融體制將走向全面開放,很可能被犯罪分子作為洗錢的新據點。中國政府不僅要面對日益猖獗的國內腐敗官員、走私分子、黑社會團伙的洗錢活動,而且還要對付經驗豐富的國際洗錢組織的無邊界全球化犯罪,中國反洗錢活動將面臨巨大挑戰。

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前總裁米歇爾·康德蘇的估計,全球洗錢的數額占世界GDP的2%~5%.據估計,目前每年由中國內地洗出去的黑錢也已達到2000億元人民幣,占2001年GDP的2%,幾乎相當于225億美元的全年對外貿易順差。如此觸目驚心的數字表明反洗錢已成為目前中國及世界各國共同面對的難題。

“9·11”事件的爆發掀起了以反洗錢為核心的全球金融反恐高潮?!?·11恐怖襲擊事件后,中美之間就反洗錢方面進行了多層次的聯系,中國政府為此做了很多具體的工作。根據聯合國1373號決議規定,成員國有義務共同打擊恐怖主義,調查恐怖分子資金往來。中國作為聯合國常任理事國,反洗錢的重要性與緊迫性日益突顯。

五、反洗錢的國際經驗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對洗錢進行法律控制的國家?,F在美國有關反洗錢法律已形成了以《銀行保密法》為核心、輔以一系列反洗錢法令在內的完備體系。其中,《銀行保密法》要求所有的金融機構必須向政府提交如下報告:超過10000美元的現金交易應以IRS4789表的形式報告:任何人運送價值超過10000美元的現金或貨幣工具進出美國的,應向美國海關報告;對于可能違反法律或法規的可疑交易活動,銀行必須向美國財政部及貨幣監理署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以金融自由著稱的瑞士,1987年瑞士銀行家協會也制定了一些反洗錢的行為規則,1992年又將規則中規定的現金交易引起身份識別義務的最低金額標準由10000瑞士法郎變更為2500瑞士法郎,并要求金融機構特別注意客戶有意進行的構建性交易,即將財產分散交易以避免身份證明的行為。此外,1991年瑞士聯邦委員會還了《反對與防止洗錢指南》,規定金融機構可以向主管當局報告有關的可疑情況,并認為這并不違反瑞士的銀行保密法。

為了回應西方國家對俄羅斯打擊洗錢犯罪不力的指責,俄總統普京于2001年8月7日簽署了自2002年2月1日起生效的《反洗錢法》。該法規定,銀行以及其它金融機構必須對個人和法人超過60萬盧布(相當于1.95萬美元)的現金交易,包括外匯買賣、不同幣值的貨幣兌換、法人資金注冊等進行跟蹤監控,如發現有疑點,必須向即將成立的金融監控中心匯報,內容包括賬戶戶主姓名、稅款身份號和住址等。金融監控中心對有關信息進行分析后,如認為有必要,必須將有關材料移交司法機關。

六、構建中國的反洗錢體系

為了打擊經濟、刑事犯罪,維護國家經濟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便于我國銀行業進入國際金融市場,參與國際競爭與合作,2002年9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主持召開了由商業銀行、政策銀行行長及公安部、財政部等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員出席的全國反洗錢工作會議。會上央行印發了四份文件,即《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和《肋口強反洗錢工作的通知》。其中《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是央行具有一定強制性的部門規章,金融業反洗錢的一個統領性法律文件。此外,人民銀行于2001年成立了由有關司局參加的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并設立專門辦公室,統一協調、組織指導反洗錢工作。在此基礎上又在人民銀行支付結算管理辦公室設立了支付交易監測處,在人民銀行保衛局設立了反洗錢工作處,進一步加大反洗錢工作力度。

上述舉措表明作為金融監管核心的中央銀行已經采取行動,開始牽頭布陣。然而構建反洗錢體系是一個需要多個部門合作的龐大的社會工程。既有央行、財政、稅務、工商、海關、外匯管理、外交等多家行政部門,也有公安部、法院、檢察院等司法部門。目前還沒有明確反洗錢作的主管部門,與反洗錢有關的部門也沒有形成有效的合作機制。

反洗錢工作推進的另一個難題是,從自身的短期利益出發,商業性金融機構積極性不高。建立反洗錢體系要增加商業銀行的成本投入,卻并不直接創造利潤,甚至還可能減少存款。目前在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中,除中國銀行出于拓展海外業務的需要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反洗錢機制外,其他三家尚未采取任何行動。此外,金融機構反洗錢的應變能力和技術條件與專業化的國際洗錢活動相比顯得相對落后。再加上我國使用支票或者銀行信用卡的程度還不高,銀行聯網還不能有效監控可疑資金流動和洗錢行為,大多只能靠職員的經驗來判斷。現有的一些規章制度的不完善也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例如《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個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時,應當使用實名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人應當出示被人和人的身份證件。因此,只要有身份證件自己開戶和他人開戶便是件很容易的事。那么利用他人開立賬戶進行洗錢就很難被查覺。而且在國內銀行開戶的成本也很低,一個人同時擁有多家銀行的存折屢見不鮮,這無意中又為洗錢開了一個便道。

在法制法規建設方面,雖然一系列的行政法規或規章構成了反洗錢初步的法律框架,但我國目前還沒有出臺專門的《反洗錢法》,對洗錢罪的界定、處罰也很模糊。新《刑法》雖然第一次明確了“洗錢罪”,但將“洗錢”上游犯罪限定為“毒、黑、私”三種,外延明顯偏窄。大量的公職人員貪污賄賂等犯罪所得也存在著“清洗”的需求。

面對國際反洗錢的嚴峻形勢及國內反洗錢工作的不足,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多管齊下,加快構建我國的反洗錢體系,筑起反洗錢大堤。

首先,明確各部門在反洗錢中的職責,加強合作。例如,金融監管部門負責規定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義務,并監督其實施,協助司法機關監測分析交易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過審查公司注冊申請,查禁非法持有大量現金的洗錢者通過注冊公司轉移贓款;稅務機關通過加強稅收和稅務稽查,實行公民巨額金額交易事先納稅制度,從而發現違法資金流向。外匯管理局和公安部應建立情報采集和預警機制,逐漸確立大額異常資金流動監控標準,建立可疑資金報告制度,形成從銀行到外匯管理部門再到公安部門的監控報告、分析、偵查的工作機制。

其次,各商業銀行應正確認識和處理反洗錢與業務發展的關系,依法履行反洗錢的社會職責,并借鑒中國銀行經驗,對雇員進行培訓,幫助其識別各種洗錢方式,努力提高反洗錢警覺和技能。作為我國首家經營外匯業務的中國銀行,成立了反洗錢工作委員會,并制定條款詳盡的《中國銀行反洗錢手冊》。其反洗錢措施主要包括四個方面:了解客戶及其業務、可疑交易的識別和處理、內部交易記錄和業務憑證的保存以及內控機制的加強和完善。對銀行業務環節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洗錢、需要特別防范之處加以明示:大額現金交易;存款、匯款及保管箱業務;資金在金融體系內部及跨境轉移,且無明確商業或其他恰當目的;空殼公司以及實際很少發生經營活動的公司所進行的大額交易。此外,還特別強調對貸款、結算、信用卡、外匯及證券交易等業務的注意,防止被犯罪分子用作洗錢渠道。

第三,改善金融機構反洗錢的技術條件。由于銀行卡和支票等與銀行發生聯系的支付方式便于銀行監控資金流動并發現違法行為,因此,應統一全國的金融網絡,建立有效監控和管理資金賬戶系統,改進銀行賬戶管理手段。同時規范票據市場,以方便客戶使用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從而提高銀行控制個人和企業大額交易的能力。

第四,時機成熟時出臺專門的《反洗錢法》,完善法制法規體系。在無《反洗錢法》的背景下,應借鑒國際慣例和國外立法經驗,擴大洗錢罪的外延,將洗錢犯罪定義為一切犯罪收益的轉移和隱藏,同時加大對洗錢罪的處罰力度。洗錢犯罪所帶來的巨大收益決定了犯罪分子往往鋌而走險,因此,不重罰不足以懲治此類犯罪。建議將法定最高量刑由原來規定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無期徒刑。將處罰金額由原來規定的5%以上20%以下,改為50%以上200%以下。

第五,加強與國際組織和其他各方在反洗錢方面的交流與合作。鑒于反洗錢活動日益全球化的特點,國際反洗錢領域規定了互相合作、利益共享制度。加入WTO后,中國將進一步融入國際社會,與國際反洗錢組織的交流也會日益頻繁,從而使中國加入反洗錢國際組織,反洗錢法律規范與國際接軌,加強反洗錢國際信息交流與共享,獲得反洗錢司法協助等。同時也使國際社會在制定反洗錢和金融反恐標準時,可以充分吸收發展中國家的意見和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