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金融服務論文

時間:2022-12-12 1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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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金融服務論文

一、當前法律地位

(一)公司法?!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是針對國內所有公司的基本大法,證券投資中投資者的基本權益都受到《公司法》的保障。無論是知情權還是分紅權,無論是表決權還是監督權,投資者的許多基本權益都來自《公司法》?!豆痉ā纷?006年實施以來,共經歷三次修正,在2014年開始實施的最新版本中,突出了對中小消費者的保護功能,使得《公司法》更完善、更健全。(二)證券法?!吨腥A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章第一條明確載明“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其立法目的,由此可見《證券法》是證券投資者維護自身權益的必備武器。從名字上就可以看出,《證券法》是針對證券行業出臺的基本大法。相比《公司法》而言,《證券法》的條款更為詳細、描述更為具體。其強調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性,也強調了各類證券機構與相關監管機構對投資者的保護義務,為證券投資者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保障。(三)相關規章。除了《公司法》與《證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券市場禁入暫行規定》、《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關于加強社會公眾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等等相關法律法規都有相關保護證券投資者權益的條款。

二、權益保護的不足

(一)有法不依?!豆痉ā?、《證券法》中有大量關于對證券投資者的賠償條款,但在實踐中經常出現相關民事糾紛難以維權的現象,尤其是在內幕交易與操縱股價方面。即使法律有了相關規定,但一些小股東在通過法律手段起訴維權時,往往并不順利。盡管我國頒布了多項法律法規來保護證券金融服務中投資者的權益,但在實踐過程中經常出現“有法不依”的現象,縱然法律體系再完善,如果將其束之高閣,也不能發揮法律的保障作用。(二)證券投資的專業局限。證券領域專業性較強,許多證券糾紛都屬于新型糾紛,其中涉及的概念比較復雜,相關背景知識比較專業,涉及的法律條款龐雜。這種專業局限性,給法院的審判與執行工作帶來了很大困難。所謂“隔行如隔山”,法律工作者即使懷有一顆公平正義的心、希望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卻也經常被證券投資行業的專業性束縛了手腳。甚至許多法律從業人員缺乏基本的證券投資的相關知識儲備,導致其在處理案件時極易出現偏差,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極大損害。(三)信任危機。信任危機普遍存在于各行各業中,所謂“人為財死、鳥為食亡”,在利益的趨勢下,證券行業頻頻出現失信與不自律的現象。證券行業內能夠對投資者產生保護作用的機構有很多,包括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等等,保護投資者的權益本應是他們的責任,但實際情況卻是,這些組織為了自身利益,經常出現違背職業道德、欺瞞投資者、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現象。而對于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相關機構,他們往往受托與上述機構,其利益互相關聯,靠此兩者來保護投資者利益顯然是不現實的。(四)管理問題。近年來,國內頻頻出現證券公司損害投資人合法利益的現象,透過這些案例,可以發現我國在對證券公司的管理上存在許多弊端。我國目前現行的管理制度對證券從業人員有一定的管束作用,但現行的管理重點基本在證券從業人員的專業能力與從業資格考察上,缺乏對證券從業人員職業道德的管理。由于管理的缺失,從業人員滋生了貪利心理,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五)組織機構問題。證券投資者的權益,需要設置專門的機構來保護。目前我國證監機構雖然內置了稽查部門,但是其部門的工作重點不在保護投資者的權益上。當出現投資者的合法權利被侵害時,稽查部門確實能夠起到一定的管控作用,但是其管控的重點在糾察證券公司及上市公司的問題上,處理結果往往具有片面性,不能以投資者的利益為出發點來解決證券投資糾紛。所以我國目前仍缺乏專門的機構來保護投資者在證券金融投資中的合法權益,投資者缺乏有效的“靠山”。(六)消費者法律意識不強。如果受害者不懂法、不善于用法,那么即使我國擁有完善的法律體系,也無法對其發揮保障作用。近年來,我國大力推進普法工作,但由于證券行業相關法律比較專業,而許多參與證券金融的投資者對證券行業并不是十分了解,這就導致其看不懂法律,不能將法律中描述的情景與個人遭遇聯系起來,也就難以用法律來進行自我保護。還有些投資者認為通過法律手段維權成本高、程序繁瑣,甚至有些投資者明明受到了侵害卻不自知。投資者法律意識的淡薄,使得違法犯罪人員更加的肆無忌憚。

三、完善建議

(一)完善立法。我國《民法典》的編纂已經進入到了實質性階段,《民法典》的頒布,將彌補我國民事法律領域中的大量法律空白。對于證券投資領域而言,內幕交易與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行為極易對投資者造成損害,而這兩方面的案件往往難立案,我國應盡早頒布相關法律、出臺相關政策,從而有效地指導法院如何受理、審理這兩類案件。(二)完善披露制度?!肮墒杏酗L險、入市需謹慎“,這是證券行業的游戲規則,但在投資維權中,投資者常常會發現“買賣自負原則”成了自己維權的攔路虎。這個原則本身是沒有錯的,真正的問題出現在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如果證券市場信息披露的不及時、不真實,那么必然導致市場欺詐,此時的“買賣自負原則”就變成了欺詐者逃避法律懲罰的借口。因此,我國亟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的要求,加大相關懲罰力度。(三)加強執法人員培訓。前文提到,法院的審判人員、執行人員由于缺乏證券行業相關知識,難以保障法律的公平性。針對這種狀況,法院應對一部分法官進行培訓,增強其證券方面的知識儲備。只有經過培訓的法官,才有資格審理證券糾紛案件,這對審判公平與執行公平都有重大意義。(四)優化賠償制度。當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他們最希望的是得到及時的、充分的救濟,然而在法律實踐中,違法者經常是既要繳納行政罰款,又要承擔民事賠償,從而經常會出現民事賠償不充分的情況。證券投資者在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在維權中更缺乏有效地自我維權的能力,如果法律不能完善違法者的賠償制度,那么受害者的損失就會持續的擴大。針對這種現象,我國相關法律應提升民事賠償的優先等級,當投資者的權益已經受到侵害時,法律應提供更多的請求選擇,投資者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不同的訴訟目的,從而更有效的挽回自身損失。(五)成立專門組織。針對稽查部門不能有效地保護投資者權益的現狀,國家應設置專門的組織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證券行業應有專門維護投資者的組織,當糾紛出現時,此組織應從投資者的利益出發,幫助投資者證明違法者的責任,從而為投資者爭取利益、挽回投資者的損失。目前在民間已有許多投資者聯盟,證券投資者通過加入這些民間組織,可以交流經驗,互相答疑解惑,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各成員合法權益的損害,當有人產生糾紛時,其他成員亦可以出謀劃策,共享資源。國家可以嘗試扶植這些組織的成長,給予指導、主動幫扶。通過幫扶民間組織,可以以群體為單位,集中培訓、集中宣傳,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六)重視教育宣傳。普法教育一向是我國高度重視的全民教育工作,但在證券投資方面,國家相關機構在重視相關法律知識的宣傳同時,還要重視證券行業專業知識的普及。許多證券金融機構為了一己私利,常常會給投資者傳遞模糊的、錯誤的概念,有些投資者本身防范意識不夠,加之專業知識的缺乏,常常會進入證券金融機構的圈套。而當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有些投資者則因為缺乏法律知識,不能及時地進行自我保護。

四、結語

我國正大力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證券行業作為我國經濟體系的重要一環,必須要保證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通過法律手段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需要更嚴格的監管手段、更系統的培訓體系、更長久的普法宣傳。我國證券行業的公平性較美國等世界其他經濟發達國家仍有明顯的落后趨勢。若想提高投資者的地位,及時有效地保障投資的合法權益,還需要相關各界共同努力、不斷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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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之光 單位:河南廣播電視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