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可證券化知識產權選擇
時間:2022-04-27 03: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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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證券化的資產應具備的特征
知識產權證券化運用的是資產證券化的操作技術。J,A邏輯上講,被J.iE券化的知識產權應該首先符合資產證券化中對資產的要求,這是一般要求,然后再結合知識產權本身的特性進行最終確定。筆者/,k為可以用來證券化的資產應該具;fi-以下特征:一是具有可預測的未來收益性。這種資產能在未來產生分布相對均勻、具有某種規律性的現金流,這種規律性可通過該資產的過去收入歷史數據或其擁有的市場前景來確定①。二是高質量性。即這種資產還應保持存續一定時期的低違約率、低損失率,這是對資產進行定價和基礎資產信用評估的基礎。三是具有可拆分性。這種資產本身所產生的現金流具有獨立性,可以同其他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相分離。四是產權的完整性。發起人對該資產的處置沒有受到任何的限制,具有完全所有權。這種資產能從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完全剝離出來,一旦出售后,在法律上可以保證與其母體不再有任何關聯,不再受母體經營狀況、破產與否的影響,這是能夠實現“-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的關鍵。②五是資產組合規模足夠大。資產組合規模達到一定程度時產生的規模效應可以攤薄證券化的高額成本。此外,當資產組合規模足夠大時,也有助于從統計學的角度~lZ4di債務人的違約風險。六是債務人分布廣泛。擴大資產組合中債務人的分散性,包括地域分散性、行業分散性、債務數額分散性等,有助于分散債務人集中度風險。
二、知識產權資產的特殊性
由于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資產所具有的特性,使得與傳統的金融資產相比較,知識產權資產有其自身的特點,主要表現在:
(一)知識產權資產的權利狀態更為復雜相對于傳統的應收賬款證券化、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的權利狀態更為復雜。知識產權資產這種權利狀態的復雜性,使得其市場價值存在巨大差異,從而影響知識產權資產產生的現金流的穩定性。
(二)知識產權資產計算方式缺乏明顯的標準,風險難以評估④一般的金融資產或者不動產,其價值在會計上可以獨立呈現一個客觀價格,單獨變現的可能性較強。但是許多知識產權資產需要和其他資源(如經營團隊、研發人員、行銷資源等)相互結合才能發揮效益,一旦與其他互補資產隔離,知識產權所能實現的價值相當有限。以專利為例,某項專利可能需要搭Wd原權利人的技術秘密或技術支持,才能正常使用或者發揮最大價值。那么在該專利轉讓時必須確保原權利人向新買主繼續提供技術秘密或技術支持,否則,該專利的價值將大幅降低同時,知識產權的二級交易市場與相關服務技術平臺仍然比較薄弱,存在難以掌握過去歷史交易資料、欠缺類似交易對比的障礙,導致知識產權的流動性不高,難以在市場上迅速~t/:53-。固因此,在選擇知識產權基礎資產來構建資產池時,要選取獨立性和流動性較強的資產。
(三)知識產權資產面臨嚴重的侵權風險,未來現金收益確定性差傳統資產(如應收賬款、住房抵押貸款)未來現金收益相對穩定,而知識產權的無形性、時間性和地域性使其容易被侵權,未來現金收益確定性差。由于上述的復雜因素,使得對知識產權證券化所應進行的實質查證比傳統的資產證券化成本高,而且盡管被證券化的知識產權逐漸增多,但其復雜性仍有待進一步認識與掌握。
三、可證券化的知識產權資產應具有的特征
將上述可證券化資產的特征與知識產權資產的特征相比較,可以看出許多知識產權資產存在一定的特殊性。麗可證券化資產要求的產權的完整性,即發起人對該資產的處置沒有受到任何服制,具有完全的所有權,事實上處置知識產權資產不受到任何限制還是存在一定難度的?!抻行┲R產權因為其評估和可轉讓性以及自身固有特性不適于或不易于進行證券化操作,例如商譽、商業秘密、商號(企業名稱)、貨源標記或原產地標志等少數知識產權。筆者認為,用于證券化的知識產權資產,除了具備可證券化資產的普遍特征之外,還應該符合:
(一)知識產權權利人容易確定且相對單一對于某些權利主體難以確定的知識產權,如一些民間文學藝術(口技藝術、變臉藝術、民歌等),其權利主t零比較廣泛而難以確定,證券化過程中出現權利異議的可能性較大,因而不宜進行證券化操作。
(二)涉及的知識產權資產應可依法讓與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操作中,必然涉及知識產權資產的依法轉讓問題,這要求用于知識產權證券化的知識產權資產具有可讓與性。有些知識產權資產由于涉及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往往很難或者無法進行轉讓,直n我國的中醫藥知識產權、地理標志權、商業秘密權等。
(三)具有易估價性有些知識產權資產在估價上存在較大問題,如商號權、商業秘密權由于其估價存在諸多不便因而不適合進行知識產權證券化操作。
(四)被證券化的知-iy.產權只能是其中的財產權矛U某些知識產權具有財產權和人身權兩方面內容,以著作權為例,其一般包括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身權。著作人身權,指的是作者基于作品創作所享有的各種與人身相聯系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般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等;著作財產權,指的是著作權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權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獲取物質利益的權利,一般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展覽權、廣播權等。人身權利因7-t<能被轉讓而不能進行證券化操作,而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是可以進行交易轉讓的。因此,證券化的知識產權需要具備財產權屬性,相關的人身權是不能夠被轉讓的,因此也是不能被證券化的。國外的實踐表明,針對單一知識產權的證券化是不安全的。而將性質、規模、地域等相對分散的知識產權組合在一起,形成一個規模足夠大的資產池,能降低單一知識產權現金流不足的風險,有效地分散非系統性風險和穩定收益。同時產生規模效應。在構建資產池時,應考慮資產池的總規模足夠大、單筆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費小、知識產權使用者的人數眾多<至少不低于30人),且有廣泛的地域、行業、人口(范圍涉及年齡、性別、收入層次、消費行為)的統計分布。@另外,應盡量選擇一些優質資產,并對資產進行合理搭配。優質資產并不簡單地等同于許"-T使用費高的資產,優質資產一般都是同類的(比如相關技術領域的多個專利權)、較容易變現的、在現有條件-F容易評估價值的資產。對資產的合理搭配就是要做到在證券化的存續期內未來現金流組合的多樣化,短期、中期、長期的許可使用合同能按一定的比例組合在一起,以保證在證券化過程中的每一個時期都有持續的現金流入。
總之,在知識產權證券化過程中,一項知識產權資產是否可以用于證券化操作需要進行具體分析,而不能一概而論。以專利證券化為例,在確定證券化操作之前,要對該專利技術信息進行仔細檢索,確定該專利技術的重要性以及獨立性,如是核心專利還是邊緣專利,其他相關專利技術對于該專利技術是否存在相關限制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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