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缺陷及策略
時間:2022-05-13 05: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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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是作為一種在國外有著多年的成功經驗的金融創新工具,資產表外化的方式轉移了銀行自身的風險,同時還可以提高資產的流動性,現以來一直被視為解決銀行不良資產的有效途徑,并在國外某些國家取得了不錯的效果。
一、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現狀及其證券化含義
據銀監會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0年年末,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4293億元,不良貸款率1.14%,同期外資銀行的不良貸款率只有0.53%。盡管從數據簡單看,不良貸款余額與比率延續往年“雙降”局面,但幾千億的不良貸款處置壓力依然很大,而且不良資產的反彈壓力依然存在。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是商業銀行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未來現金流收入的應收賬款等不良資產匯集起來,組成一個資產池,然后利用金融工程的分割重組技術對資產進行結構性重組,將其化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并流通的證券的過程。
二、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目前存在的問題
(一)市場中介機構發展不成熟
如果各中介機構不完善,就會嚴重影響資產的信用評級和科學定價,而這兩方面作為資產證券化的核心環節必然直接影響投資者收益。目前來看,由于整個不良資產證券化在我國還屬于新興領域,因此與之配套的機構都還沒有發展成熟。評級機構運作不規范就不能達到透明準確的結果,這樣就會使被證券化的資產面臨來自各方的風險。
(二)涉及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制度不夠健全
資產證券化就其過程而言,參與主體多、結構復雜。如果這其中沒有一套比較完善的成熟的法律體系來保證,那么就很難讓其順利進行。雖然我國《公司法》、《證券法》等也是與之相關法規,但真正直接針對不良資產的法律框架還是空白,甚至還與當前存在的一些法律法規有沖突,證券風險有可能轉移到投資者手中。所有這些都嚴重影響了資產證券化在我國順利地開展。
(三)稅收、會計等外部環境不配套
稅收制度的是否完善直接關系著進入資產池的不良資產的盈利性、流動性,關系著證券化整個過程當中產生的成本和收益,會計原則的制定也決定了它是否能被當做一種表外融資的方式。而現行的針對資產證券化方面的稅收政策明顯存在著過多的稅收環節和過高的稅率,這樣就會加大發行者的融資成本,違背了商業銀行證券化的初衷。
(四)投資主體范圍不夠廣泛
造成投資主體范圍狹窄可能存在兩方面原因:一方面可能是由于我國法規規定,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投資者只能是銀行、基金、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投資者;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各方對不良資產持觀望態度,許多投資者對不良資產的認知度并不高。然而事實情況是我國保險公司、社?;鸬冗@些機構掌握了大量的社會資金急需尋找投資的渠道。這種一定程度上的信息不對稱還直接導致了我國用于證券化的不良資產存在有效需求的不足。
(五)監管部門不明確、體系不統一
資本市場在我國向來都會受到嚴格監管,作為新型的融資方式,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也是毋庸置疑的。一項資產是否能夠被成功證券化,中間涉及到的因素很多,比如說稅收、法律、擔保等。這中間環節之間的銜接和監管非常重要,因而監管的業務分工也就顯得很重要。目前來看,監管部門之間的職能分工既存在交叉也存在真空,體系不太統一,缺乏法律規范,缺乏協調性。
三、對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建議
(一)加強中介服務機構的建設
一方面加強對國內金融服務機構的整治,盡快統一評級標準,扶植一批有前途的金融服務機構,且獨立于政府,以市場化方式運作,在這個過程中特別要克服不良資產不能科學定價的難題。另一方面要加強人才培養。人力資本是商業銀行最重要的資源,證券化過程中涉及到的資產評估等環節作為新興的行業都急需專門的人才,因此這部分人才的培養也迫在眉睫。
(二)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建設
法律制定者必須對現行的關于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制度認真研究,找到其中需要修改和補充的地方,有沖突和不適應的地方要盡快修改。沒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任何一項金融創新都不可能走上規范之路。另外,由于國外資產證券化的經驗比較豐富,我們要大膽引進國外的成功經驗、成熟做法和相對穩定的制度,制定出與我國資產證券化相適應的法律法規。
(三)盡快完善稅收、會計方面的政策
完善的會計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方法,是保證資產證券化標準化、規范化的重要環節,稅收問題又是關系到投資者收益和投資積極性最重要的因素。我國應參照國際會計標準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資產“真實出售”標準,制定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銷售、融資的會計處理原則。同時政府還要提供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以降低融資成本。
(四)擴大投資者的范圍
一方面,國家要擴大投資者的范圍首先就是要放松市場準入,只有外部環境比較良好,企業年金、養老基金、保險基金等才會主動逐步進入到資產證券化市場,進而逐步培育較大的市場主體。另一方面商業銀行和中介機構自身也要加強宣傳,引導和培育更多合格的機構投資者參與到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市場。某些情況下,還可以吸引外國投資者進入。
(五)建立統一的監管體系
證監會在我國擁有相對完備的監管體系,而且相對豐富的監管經驗也使我們相信,它可以承擔起整個監管過程中的主體責任,當然這其中還需要銀監會等相關部門積極予以配合,才能保證整個監管過程公正、協調的展開,銀監會在2009年12月頒布的《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監管資本指引》量化了對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監管標準就是一個很好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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