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縣防震減災考核評比制度
時間:2022-05-13 05: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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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省防震減災條例》,建立完善工作激勵機制,促進全市防震減災工作的開展,依據省地震局《市、縣防震減災工作綜合評比制度》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三條市地震局成立防震減災工作考核評比評審組,評審組由市地震局領導班子成員、各科室、臺網負責人組成。
第四條考核評比的主要依據:
(一)省、市政府關于防震減災工作的文件和規劃;
(二)市地震局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要點;
(三)市地震應急工作檢查制度;
(四)市地震災情速報規定;
(五)市地震監測臺站運行管理試行制度;
(六)市地震系統應對處置地震謠言應急預案;
(七)省、市地震主管部門的文件。
第五條考核評比的主要內容:
一、基本要求
1.積極學習和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預防為主,防御與救助相結合”的防震減災方針;
2.成立地震機構,職責分工明確,人員穩定并適應工作需要;
3.編制了防震減災規劃與年度計劃;
4.領導班子堅強有力、開拓創新,為防震減災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和技術支撐;
5.認真貫徹落實上級防震減災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積極推進防震減災三大體系建設;
6.建立了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或聯席會議制度和部門之間的協調聯動機制;
7.在廉潔從政方面出現問題或出現重大工作失誤的,實行一票否決,取消參加評比資格。
二、監測預報工作
1.地震監測臺站運行與維護;
2.地震監測臺站建設與完善;
3.震情值班制度建設與落實;
4.宏觀異常調查落實;
5.地震群測群防工作;
6.地震觀測設施與環境保護;
7.其他工作。
三、震害防御工作
1.地震小區劃工作;
2.抗震設防要求管理制度建設;
3.行政許可事項落實;
4.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5.農村民居示范工程建設;
6.農村建筑工匠培訓;
7.地震安全示范社區創建;
8.地震安全示范企業創建;
9.城鎮地震安全綜合試點;
10.其他工作。
四、地震行政執法工作
1.行政執法制度建設,防震減災規范性文件制定;
2.執法隊伍建設;
3.地震行政執法工作;
4.地震行政執法檢查與監督;
5.法制宣傳與普及;
6.其他工作。
五、宣傳教育工作
1.防震減災宣傳教育規劃與計劃制定;
2.地震科普示范學校建設;
3.地震科普教育基地建設;
4.防震減災知識“五進”工作;
5.廣場宣傳與重點時段的宣傳教育活動;
6.參加市以上組織防震減災宣傳教育活動;
7.編發防震減災宣傳材料、日常媒體宣傳、地震安全示范社區和民居示范工程的經驗的推廣和宣傳;
8.信息報送情況;
9.其他工作。
六、地震應急工作
1.地震應急預案建設;
2.地震應急隊伍與志愿者隊伍建設;
3.地震應急指揮中心建設;
4.地震應急制度建設;
5.應急避難場所建設;
6.地震應急演練與現場工作;
7.應急經費和裝備;
8.其他工作。
第六條考核評比實行量化評分
一、分值的確定標準
1.能全面完成該項內容的,賦予該項分值的最高分;
2.基本完成的,賦予該項分值的1/2以上分值;
3.僅部分開展、與總體要求有較大差距的,賦予該項分值的1/2以下分值;
4.未完成省、市地震局部署的工作任務的,該項內容不得分;
5.未開展工作的賦零分。
二、加分與扣分
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或者有明顯創新的,可以申請加分,總加分不得超過10分。
工作中出現明顯失誤的進行扣分,造成嚴重影響的實施一票否決。
各科室每季度對各區縣扣分事項進行統計,由震害防御科進行匯總后在季度調度會上通報。
第七條考核評比于年底進行,由市地震局進行表彰。
考核評比單位應當將工作總結連同原始記錄材料一并于12月31日前報市地震局震害防御科。申請加分的,應當同時報送附加材料。報送材料應當采用規范公文格式。
逾期未報送考核評比材料的,視為自動放棄參加評比。
第八條考核評比工作應提供的材料
一、工作總結
1.工作開展情況概述;
2.監測預報、震害防御、地震行政執法、宣傳教育、地震應急等工作情況說明;
3.存在的問題;
4.下一步的打算。
二、評比材料要求
1.反映年度主要工作開展情況文字、圖片等原始記錄資料,記錄材料統一用A4紙復?。?/p>
2.材料應按順序裝訂,并進行統一編目;
3.必要時評審組可調閱相應材料原件,參評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九條考核評比工作由市地震局震害防御科負責組織。評審程序為:
1.評審組成員查閱各單位所報材料;
2.各科室負責人按照職責分工分別對區縣工作進行說明,重點介紹每個區縣取得的成績、不足、以及特色工作,提出加分和扣分事項建議;
3.評審組成員分別打分,評審組成員打分的平均值作為參評單位的最終得分。
第十條考核評比獎項設置:
綜合評比設一等獎一名、二等獎二名,三等獎三名。
單項評比設監測預報、震害防御、地震行政執法、地震應急、宣傳教育工作單項獎各一名;設工作創新獎一名(如無事跡可暫缺)。
第十一條市地震局震害防御科根據考核評比的最終得分排序,提出年度防震減災考核評比獲獎建議名單,報局黨組研究確定。
第十二條年度考核評比前兩名的單位獲得推薦參加全省市、縣防震減災綜合評比資格。
第十三條按照“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的原則,獲獎單位由市地震局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本制度由市地震局震害防御科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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