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合同范文10篇

時間:2024-04-30 00:50:01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委托加工合同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委托加工合同

委托加工調研報告

財稅字[1997]14號、50號明確規定: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出口且辦理出口退稅的貨物必須是自產貨物。由于生產型企業經營方式的靈活多樣,“自產”與“非自產”難以界定,國稅發[**]165號文又明確了四種情形的“視同自產產品”的范圍。1、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的產品;2、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3、收購經主管出口退稅機關認可的集團公司成員企業的產品;4、委托加工收回的產品。由此,生產企業隨意擴大“視同自產產品”范圍以騙取出口退稅的現象應運而生。為此,國稅發[**]152號文又限制如下:自**年1月1日起,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產品”,凡超過當月自產產品50%以上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有關規定在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核準后方可辦理免抵退稅。然而,筆者在出口退稅管理工作中發現不少企業受利益驅動,利用政策的空隙故意混淆“自產及視同自產產品”與“非自產產品”的核算,上述四種情形中尤其以委托加工收回的產品騙取出口退稅為甚,所以,本文將著重對“如何加強委托加工收回產品的出口退稅管理”這一問題提出一些觀點,供各位同仁參考。

一、目前出口企業委托加工業務存在的問題

(一)生產企業故意混水摸魚,用“外購成品”出口以騙取出口退稅。出口企業采取手段擬造虛假的委托加工業務,將“外購成品”變成“視同自產產品”出口。1、要求供貨方將購進的成品分離成原材料和加工費分別開票,制造虛假的委托加工業務,以騙取出口退稅。2、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義購進原材料進行生產或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實為受托方自產貨物,委托方收回后也“視同自產產品”申報出口退稅;3、違反規定變更應稅項目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將外購成品開成加工費或委托加工業務的加工費開成具體產品名稱且直接進入生產成本故意混淆以騙取出口退稅。

(二)生產企業法制意識淡薄,不善于利用合同進行相互間的制約。委托加工業務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委托方提供原材料;2、受托方不墊付資金;3、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含輔料費)。由于委托加工的形式多樣且繁雜,有全過程的委托、有部分工序的委托,甚至有的產品有兩個以上的委外加工工序,廠家雙方圖省事憑信譽在不簽訂加工合同或合同不健全的情況下就直接發貨加工,根本不考慮雙方間可能發生的違約糾紛,更不在乎其委托加工業務在稅法上應具備的法定條件。

(三)辦稅人員業務素質不過關,影響申報質量。外向型經濟在我國迅猛發展,但辦稅人員的素質卻沒有與時俱進。就委托加工業務來說,大多數辦稅人員不能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要求正確核算。如:企業委托加工材料外發時,財務不通過“委托加工物資”科目進行賬務處理,僅倉庫做了出庫記錄;支付加工費時財務上直接進“生產成本”科目,也不通過“委托加工物資”科目進行核算;委托加工產品完工后最終進“產成品”科目,由于不通過“委托加工物資”科目正確歸集其生產成本,且與自產產品的生產成本、產成品混合記賬,無法劃分。因此,企業不能準確核算視同自產產品委托加工的外銷收入與當月自產產品出口額的比率,國稅機關無法執行國稅發[**]152號文的規定履行省級報批手續。

二、解決問題的對策

查看全文

廣東藥品委托加工:期待更廣闊的空間

今年頒布的《醫療機構制劑配制監督管理辦法(試行)》規定,醫療機構配制的中藥制劑可以進行委托加工,使得藥品委托加工的適用范圍進一步擴大。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公同的天地

政策的放開,使得上海和廣東、浙江等地區的沿海城市的藥品委托加工業務發展較為迅速。有數據表明,廣東省在藥品委托加工方面發展最快,各類型的藥品委托加工已經由××年的宗發展到××年的宗。為了解藥品委托加工的發展現狀以及發展過程中的實際困難,本報記者赴廣東進行了實地采訪和調研。

委托加工的產業集群地

去年,廣藥集團旗下的廣州中一藥業有限公司(簡稱中一藥業),由于老城區廠房發展受限不能進行改造,新片劑車間因工程進度等原因未能及時投入生產,使得銷售較好的糖衣片產品面臨斷貨的危險。了解到這一情況,一個熟悉中一藥業的人士建議:糖衣片的生產可以尋找委托加工,并告之,廣東有一家藥企可以生產糖衣片劑型,并且已經通過認證,這個企業位于惠州市博羅縣。

惠州市博羅縣毗鄰珠三角核心經濟區,交通四通八達,到廣州、深圳、東莞等地都十分便利,勞動力成本和基本建設費用卻比其他地區低,具有較強的環境競爭力。這些先天條件,決定著惠州市除了有等大型電子企業之外,更有便利條件發展藥品委托加工。

據惠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陳錫江介紹,惠州有家已通過的醫藥企業,其中家從事藥品委托加工業務。據了解,這樣的產業聚集程度在廣東省也是不多見的。

查看全文

消費稅條例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

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屬于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第三條條例所附《消費稅稅目稅率表》中所列應稅消費品的具體征稅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第四條條例第三條所稱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是指納稅人生產銷售兩種稅率以上的應稅消費品。

查看全文

消費稅制度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

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屬于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第三條條例所附《消費稅稅目稅率表》中所列應稅消費品的具體征稅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第四條條例第三條所稱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是指納稅人生產銷售兩種稅率以上的應稅消費品。

查看全文

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會計處理論文

摘要:目前,對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在會計核算上是否確認為收入存在不同的處理方法,給會計工作帶來了困惑。文章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及稅法的有關規定,對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進行性質區分并作相應的會計處理。

關鍵詞:增值稅;視同銷售;會計處理

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是指那些移送貨物的行為其本身不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銷售貨物的定義即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但在征稅時要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的行為。目前對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會計處理有不同的觀點,給會計工作帶來了困惑。為此,筆者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06)、《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等規定,對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會計處理進行探討,以期對增值稅會計研究有所裨益。

一、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不同觀點下會計處理方法的比較

為保證增值稅稅款抵扣制度的實施,避免貨物銷售稅收負擔的不平衡,《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銷售代銷貨物”等八種行為應視同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目前對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會計處理,存在著三種不同的觀點:

(一)對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會計核算上全部作為銷售處理

查看全文

科研院所合同管理論文

摘要:科研院所的合同類型較多,合同管理在分類、簽訂、管理人員和合同履行等方面都存在很多問題,本文建議從完善相關制度、建立合同模板、規范合同簽訂、提高管理人員水平、加強信息化建設和建立績效評價機制等方面加強科研院所的合同管理。

關鍵詞:科研院所;合同管理;建議

我國的科研院所大部分是財政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收入來源除了一部分由財政撥款以外,還有向科技部、基金委等各部委申請的科研項目經費和其他對外爭取的合同經費等,科研院所的科研項目經費支出中很大一部分是購買設備、材料、委托加工測試等費用,不管是對外爭取的科研項目經費還是科研項目經費支出都需要簽訂合同來完成,目前科研院所在合同管理上還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這些不完善的地方給科研院所的管理帶來了風險,需要加以規范和解決。本文結合實際工作對如何加強科研院所的合同管理進行了探討。

一、科研院所合同類型

(一)按合同簽訂方。按照合同簽訂方來分,科研院所的合同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科研院所作為合同的甲方,這種合同是由科研院所主導完成,合同履行對應的是科研院所的經費支出;另一種是科研院所作為合同的乙方,這種合同是由合同簽訂的甲方主導完成,合同履行對應的是科研院所的經費收入。(二)按合同業務類型。按照合同涉及的科研業務類型來分,可以分為四種:第一是科研協作合同,就是合同雙方共同承擔某一科研任務而簽訂的合同;第二是采購合同,就是采購設備、材料等簽訂的合同;第三是委托加工合同,就是委托加工材料、委托測試、委托服務等簽訂的合同;第四是技術開發合同,就是進行技術開發研究、技術開發服務等簽訂的合同。

二、科研院所合同管理現狀

查看全文

印刷業務增值稅涉稅風險分析

摘要:為降低經營成本以及保證刊物異地同步、同質上市,有些出版企業會對印刷企業采購紙張的渠道進行控制,從而形成“受限委托印刷業務”關系。在受限委托印刷業務中,出版企業獲取增值稅發票的稅目(包括子目),存在“加工勞務”和“有刊號的期刊”兩種相互爭議的認定方法,這就構成了出版企業在印刷環節的增值稅涉稅風險。文章在厘清受限委托印刷業務運作模式的基礎上,依據現行稅法規定和征管實際,深入分析了出版企業增值稅涉稅風險,提出了通過優化業務模式控制涉稅風險的管理策略,同時達到了降低涉稅成本的目的。

關鍵詞:出版企業;受托印刷;增值稅;風險;控制

一、問題的提出

出版物是以知識、信息為主體元素的特殊商品,其生產過程是物質生產與精神生產的統一,包括選題、選題報批、組稿、編輯、審稿、申報書號、確定印數、定價、校對、排版、印刷、發行和銷售等諸多環節。以上每一個生產環節,除內部人工成本和外部個人勞務外,都是潛在的增值稅涉稅點。然而相對而言,印刷環節在將精神產品以物質產品形式呈現過程中發揮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且其支出是構成出版物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在出版行業印制費(紙張費和印刷費)一般占圖書直接成本的60%以上[1]。因此,對印刷環節增值稅風險的防控,成為出版企業增值稅風險管理的關鍵。從出版物的生產環節可以看出,作為出版物的發行方,出版企業既要對出版物內容負責,又要保證出版物物質生產的質量。然而在出版物實際生產過程中,出版企業受技術條件限制或者出于成本因素的考量,一般僅完成出版物具體內容的制作,而出版物物質部分的生產往往是委托其他企業完成,比如由印刷企業完成出版物的印刷。由此就產生了出版企業從印刷企業獲取增值稅發票時稅目稅率的認定問題。據筆者調研,針對上述問題,各地出版企業有以加工勞務獲取發票的,有以貨物銷售獲取發票的。在假定涉稅要素相同的情況下,這當中隱藏著什么樣的涉稅風險?如何處理既能降低涉稅風險又能降低涉稅成本?本文以國內知名出版企業D傳媒公司為例,厘清其委托印刷業務運作模式,依據現行稅法規定,深入分析所涉增值稅風險,并提出相應的風險控制策略。

二、D傳媒公司委托印刷業務的運作模式

1.D傳媒公司概況D傳媒公司主營教材和雜志的出版及版權服務、發行、進出口相關業務,公司年出版圖書900余種、期刊近10種,發行數千萬冊。公司核心雜志多年來在全國保持較大影響力,單刊期銷量位列全國同類期刊前列。2.委托印刷業務運作模式近年來,隨著自媒體的興起,消費者對D傳媒公司主辦刊物的及時性要求越來越高,以往委托一家企業集中統一印刷后再向全國配發的模式暴露出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由于采取的是集中統一印刷模式,刊物需要從集中印刷點向全國各銷售終端配送,最遠運輸距離達2000多公里。整個配送過程公司需要額外支出較大的配送和運輸成本,這加大了公司經營成本,攤薄了公司經營利潤。另一方面,刊物銷售終端遍布全國各地,從集中印刷點統一配送,由于運輸時間不一致,難以保證同期刊物在全國同步上市。為了降低經營成本和保證刊物異地同步上市,該公司2020年底重新規劃了銷售片區,同一片區內委托一家企業集中統一印刷,成品經配送系統分發至銷售終端。但刊物由不同企業印刷,勢必存在刊物用紙、印刷質量能否一致的問題。為了解決多點印刷可能產生的用紙質量不一致問題,D傳媒公司與印刷企業在合同中約定刊物用紙規格、質量,還經過考察、比選,確定了紙張供應企業,并以口頭形式約定雜志用紙須由雙方認可的紙張生產商供貨。以上業務模式有三個關鍵點:第一,紙張由印刷企業直接采購,D傳媒公司不與印刷企業發生直接經濟往來,除合同明確約定外,也不在紙張采購中向印刷企業預支資金。第二,印刷企業按照D傳媒公司要求完成印刷。第三,印刷企業采購紙張受到D傳媒公司的嚴格控制。印刷企業不僅要采購符合質量要求的紙張,還必須從特定紙張供應商處采購。與后文稅法中所指委托加工勞務不同,以上委托印刷業務中,委托方(D傳媒公司)并不向受托方(印刷企業)直接提供所需“原料及主要材料”。從形式上看,“原料及主要材料”由印刷企業自行采購。但從業務實質分析,D傳媒公司對“原料及主要材料”的采購實施控制,嚴重影響了印刷企業的自主性。為了將這類業務和一般委托印刷業務相區別,本文將符合以上三個條件的委托印刷業務稱之為“受限委托印刷業務”。

查看全文

消費稅會計處理論文

企業要做到正確繳納消費稅,就必須充分掌握消費稅的處理技巧,故對有關消費稅會計處理辦法介紹如下:

(1)交納消費稅的企業,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應交消費稅”明細科目進行會計核算。

(2)企業生產的需要交納消費稅的消費品,在銷售時應當按照應交消費稅額借記“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實際交納消費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發生銷貨退回及退稅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企業出口應稅消費品如按規定不予免稅或退稅的,應視同國內銷售,按上款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3)企業以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作為投資按規定應交納的消費稅,借記“長期投資”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

企業以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換取生產資料、消費資料或抵償債務、支付代購手續費等,應視同銷售進行會計處理。按規定應交納的消費稅,按照本規定第二條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查看全文

我國法律性質研究論文

一提單的法律性質

從有關提單的國際公約和國內立法來看,很少有對提單作出明確的定義,《海牙規則》和《維斯比規則》均沒有給提單下一個明確的定義,直到《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即《漢堡規則》出現,國際上才有了被若干國家共同接受的、統一的提單的明確定義。按照《漢堡規則》,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稘h堡規則》已經于1992年11月生效,但海運大國均未加入該規則,目前締約國擁有的船隊總噸位尚不足2%,尚缺乏國際普遍性。

英國法院在1794年LickBarrow訴Mason一案中首次確認提單具有documentoftitle的功能,國內將其譯作物權憑證,學術界關于提單的物權憑證功能的學說歸納起來,主要有四種,即物權憑證說,所有權憑證說,抵押權憑證說和可轉讓的權利說。

1物權憑證說是最傳統的一種學說,該學說認為為適應國際貿易中單證買賣的正常運轉的要求,提單應具有船舶所載貨物物權憑證的效力,提單代表著貨物,誰持有提單,誰就有權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并對該貨物享有所有權。

2所有權憑證說將提單所具有的物權效力歸結為一種所有權效力。此說依據對提單的所有權效力的強調程度不同而形成絕對所有權憑證說和相對所有權憑證說兩種觀點。絕對所有權憑證說認為,承運人、船長或者承運人的人簽發提單給托運人之后,提單上記載的貨物所有權即依附在提單之上,對提單的擁有等于無條件的擁有貨物,即使貨物已經不在承運人或船長占有之下,提單持有人仍可向實際占有人無條件的主張對貨物的所有權,提單的轉移或轉讓,絕對的產生貨物所有權的轉移;相對所有權憑證說認為,提單不具有絕對的所有權效力,貨物所有權的轉移,除提單的轉移或轉讓外,還需要滿足民商法中所有權轉移的條件。

3抵押權憑證說認為提單物權效力不僅包括所有權效力,而且也體現出抵押權效力,因為提單可以用來抵押以融通資金或為其他債務提供擔保。

查看全文

增值稅條例四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條例第一條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條例第一條所稱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條例第一條所稱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第三條條例第一條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但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本細則所稱有償,包括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

第四條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二)銷售代銷貨物;(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四)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五)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七)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第五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本條第一款所稱非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本條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

第六條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納稅人兼營的非應稅勞務是否應當一并征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