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綜合管理范文10篇
時間:2024-05-22 05: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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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防災救災減災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合署辦公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為進一步整合應急管理資源,切實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領導要求,市防災救災減災中心辦公室和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從即日起合署辦公,對外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機構設置
市防災救災減災中心辦公室和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合署辦公后,暫設綜合科(辦公地點:市政中心綜合樓*)、應急管理一科(辦公地點:市政中心綜合樓*—1)、應急管理二科(辦公地點:市政府辦公室108)。綜合科承擔文秘、機要、檔案、保密、接待、財務、后勤保障等日常工作;應急管理一科承擔自然災害、社會安全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和防范工作;應急管理二科承擔事故災難、公共衛生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和防范工作。市政府副秘書長、市防災救災減災中心辦公室主任鄧耀軍同志主持應急辦全面工作,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應急辦主任徐云川同志分管應急管理二科,市防災救災減災中心辦公室副主任羅安純同志分管綜合科和應急管理一科,原單位人員供給關系暫不變。
二、主要工作任務
主要工作任務是:履行應急值守、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負責接收和辦理向市政府報送的緊急重要事項;承辦市政府應急管理的專題會議,督促落實市政府有關決定事項和市政府領導批示、指示精神;指導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體系、應急信息平臺建設;組織編制、修訂《達州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檢查指導縣(市、區)、市級有關部門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和實施,組織審核專項應急預案;督促、檢查縣(市、區)政府及部門應急機構和隊伍建設;負責全市各類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披露、新聞以及與縣(市、區)政府、市級部門的聯系溝通;協調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演練、應急處置、調查評估、應急保障和宣傳培訓工作;負責與專家咨詢機構的協調聯系并提供相應服務;負責與省、市(州)應急管理的合作交流;負責與駐達解放軍、武警部隊在應急管理工作方面的聯系。負責貫徹執行抗災救災的方針、政策;處理抗災救災事宜,指導全市抗災救災工作;對市上安排的抗災救災資金、物資提出分配意見,并監督檢查執行使用情況。完成市政府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區委應急隊伍構建意見
基層應急隊伍是應急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防范和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重要力量。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區基層應急隊伍建設,全面提升應急能力,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全省應急管理工作規范化建設的意見》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全省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要求,經區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一)基本原則。
1.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以政府推動建設為主,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堅持專業化與社會化相結合,充分發揮各部門、各單位、社會團體和志愿者隊伍的作用,著力提高全區應急隊伍的應急能力和社會參與程度。
2.分級負責,整合資源。按照屬地為主、分級分類負責的原則,充分依托、整合現有各類應急隊伍資源,形成應急合力,避免重復建設。
3.立足實際,突出重點。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統籌規劃,突出重點,按需發展,針對常發、易發災種確定隊伍建設,先急后緩,逐步加強和完善,形成規模適度、管理規范的基層應急隊伍體系。
區委應急隊伍構建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區應急隊伍建設,全面提升我區應急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全省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全市應急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一)基本原則
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以政府推動建設為主,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堅持專業化與社會化相結合,充分發揮各部門、各單位、社會團體和志愿者隊伍的作用,著力提高全區應急隊伍的應急能力和社會參與程度。
堅持分級負責,整合資源。按照屬地為主、分級分類負責的原則,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整合現有各類應急隊伍資源,形成應對合力。
堅持立足實際,突出重點。統籌規劃,先急后緩,充分依托現有資源,避免重復建設,針對常發、易發災種確定應急隊伍建設,逐步加強和完善。
應急救援機制建設指導意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全省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依托公安消防部隊加強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意見》精神,結合應急救援工作現狀和實際需要,就組建區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構建科學高效的應急救援工作體系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目標任務
(一)建設目標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到2012年底基本形成“統一領導、協調有序、專兼結合、優勢互補、處置快速、保障有力”的基層應急隊伍體系的要求,具體建設目標與進度是:
1.到2010年底,區綜合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和區綜合應急救援大隊組建完成。
2.到2012年底,區重點領域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得到全面加強。各鎮(開發區)、重點企業等基層單位應急救援隊伍普遍建立,應急救援能力基本滿足全區及重點領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需要。
救援隊伍建立完善工作方案
切實加強全區應急管理工作,為深入推進“平安”建設。進一步整合社會救援力量,完善社會應急救援網絡體系,建立快速高效的社會應急救援響應和聯動機制,確保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能夠及時有效實施救援,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為指導,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一專多能、一隊多用、軍民結合、平戰結合”原則,構建以消防隊伍為主體,各警種、社會團體密切協同,其他應急救援專業隊伍為支持的綜合性、專業化、社會化相結合的應急救援力量體系。切實把綜合性應急救援隊打造成突發事件的處置隊、日常監管的檢查隊、應急管理的宣傳隊和服務群眾的服務隊。
二、工作目標
完成全區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掛牌成立工作,年上半年。完成應急救援“八大體系”應急救援預案體系、社會力量救援體系、應急救援專家體系、社會應急救援裝備物資保障網絡體系、應急救援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管理體系、各類重大危險源和災害事故數據庫信息體系和應急救援法制體系)建立完善工作,使其隊伍整齊、裝備優良、機制完善、響應及時、聯勤聯動、保障有力,應急救援能力滿足全區綜合性應急救援任務的需要。
三、組織機構
督查室應急管理工作計劃
切實做好應急值守、信息報送、應急處置和應急體系建設等各項工作。區政府督查室、區政府應急辦將聯合對各單位、各部門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20.嚴格督查考核。各鎮街、區政府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區應急管理工作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委辦〔〕151號)文件規定。并嚴格考核。同時,嚴格按照《市區領導干部問責辦法(試行)規定,對突發事件信息報送、隱患排查、預案修編演練、應急處置等方面進行問責和追究責任。
一、總體思路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總體目標,堅持以人為本、服務民生的原則,著力加強“預防控制、預案管理、應急處置、應急保障”四大能力建設,突出應急準備,強化統籌協調,力爭在完善工作網絡、健全機制法制、加強隊伍建設、夯實物資保障、開展宣教培訓、強化應急值守上有新的突破,努力減少突發事件、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進一步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工作目標
村(社區)及企事業單位應急處置能力明顯加強,基本建立指揮統一、結構合理、功能齊全、運轉高效、反應靈敏、資源共享、保障有力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基本滿足對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應急保障以及恢復重建的需要。各鎮街、區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應急管理能力顯著提高。各類突發事件呈減少發生趨勢,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大幅度降低,公眾的生命財產進一步得到保障。
三、主要任務及措施
消防應急指導工作意見
一、隊伍組成
組建綜合性應急救援支隊、大隊。市級名稱為“市應急救援支隊”縣級名稱為“縣(市、區)應急救援大隊”應急救援支隊、大隊主要領導分別由消防支隊、大隊主官擔任,市、縣分別依托公安消防隊伍。市綜合性應急救援支隊第一政委由市政府應急辦主任兼任,縣(市、區)綜合性應急救援大隊第一政委由同級政府分管應急管理工作的負責同志兼任。同時,按照“支隊不少于40人,吉州區、井岡山市不少于30人,其它縣(市、區)和特勤中隊不少于20人”名額,由各級政府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合同制隊員,納入公安消防隊伍統一管理并實行聯勤聯訓,緩解公安消防隊伍警力不足的矛盾。
二、職責任務
同時承擔綜合性應急救援任務,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除承擔消防工作外。包括地震自然災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難等生產安全事故,恐怖襲擊、群眾遇險等社會安全事件的搶險救援任務;同時協助有關專業隊做好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質災害、森林火災、生物災害、礦山事故、危險化學品事故、水上事故、環境污染、核與輻射事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的搶險救援工作。市、縣(市、區)要結合實際制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方案,細化隊伍職責,配備必要的物資裝備,加強對其他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業務指導并開展互動演練,提高隊伍綜合應急能力。
三、組織指揮
日常工作由同級政府應急辦組織協調。公安機關各相關警種和社會其他聯動部門及單位協同作戰時,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接受同級政府應急委員會的統一領導。由地方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各應急救援隊伍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工作;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與公安機關其他警種聯合作戰時,由公安機關領導統一指揮;綜合性應急隊伍獨立作戰時,按照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戰斗條令實施指揮。保持原有管理體制不變的前提下,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將礦山、醫療、交通運輸、民政、地震、建設、市政、通信等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納入綜合性應急救援統一調度、作戰、訓練體系等,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執行具體應急救援任務時,服從現場總指揮部統一指揮和調度。
應急隊伍規范工作意見
各區、縣人民政府,風景區管委會,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突發事件應對法》,加快應急隊伍建設,全面提升我市應急能力,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國辦發〔〕59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全省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皖政〔〕6號)等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我市應急隊伍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一)基本原則。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專業化與社會化相結合,著力提高基層應急隊伍能力和社會參與程度;堅持立足實際,按需發展,兼顧各地財力、物力和人力,充分依托現有資源,避免重復建設;堅持統籌規劃、突出重點,逐步加強和完善各類應急隊伍建設,形成規模適度、管理規范的應急隊伍體系。
(二)建設目標。力爭通過2-3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建成市、縣(區)兩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全面加強重點領域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普遍建立鄉鎮、街道、村(組)、企業等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同時,不斷規范應急志愿服務組織,基本形成統一領導、協調有序、專兼并存、優勢互補、保障有力的應急隊伍體系,使應急救援能力基本滿足本區域和重點領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需要。
二、建立健全全市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基層應急隊伍創建若干意見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相關部門:
基層應急隊伍是我國應急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防范和應對突發事件的重要力量。為貫徹落實突發事件應對法,進一步加強基層應急隊伍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和建設目標
(一)基本原則。堅持專業化與社會化相結合,著力提高基層應急隊伍的應急能力和社會參與程度;堅持立足實際、按需發展,兼顧縣鄉級政府財力和人力,充分依托現有資源,避免重復建設;堅持統籌規劃、突出重點,逐步加強和完善基層應急隊伍建設,形成規模適度、管理規范的基層應急隊伍體系。
(二)建設目標。通過三年左右的努力,縣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基本建成,重點領域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得到全面加強;鄉鎮、街道、企業等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救援隊伍普遍建立,應急志愿服務進一步規范,基本形成統一領導、協調有序、專兼并存、優勢互補、保障有力的基層應急隊伍體系,應急救援能力基本滿足本區域和重點領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需要,為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財產損失、維護全縣安全和社會穩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強基層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自治縣應急防控工作計劃
年全縣應急管理工作要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繼續圍繞“預防控制、預案管理、應急處置、應急保障”四大能力建設,堅持以人為本,突出民生導向,以加強基層基礎工作為主線,以提升預防控制和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實戰能力為重點,扎實推進政務值班、應急處置、宣教培訓等各項工作,促進全縣應急管理工作再上新臺階。
一、強化基層基礎建設,提高基層應急能力和水平
必須把強化基層基礎建設擺在應急管理工作的首要位置長期抓緊抓好。用3年時間打一場基層基礎建設攻堅戰,實現基層基礎建設“標準統一、建設規范、秩序正規、基礎牢固”的目標。依據全市應急管理“十二五”規劃,按照“總體規劃、分類指導、分步推進、全面見效”的原則,在廣泛調研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參照《全市應急管理基層基礎建設三年規劃》制定《全縣應急管理基層基礎建設三年規劃》,按照《全市基層基礎建設分類指導意見》開展我縣應急管理基層基礎建設工作。年要按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基層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渝辦發〔〕5號)要求,在推進基層應急管理“五個一”工程(每個鄉鎮建立一套專(兼)職應急管理工作班子,每個村建立一套應急預案、設立一名隱患監測信息員,建立一支應急救援隊伍、組織一次應急演練)建設上取得新的突破。
一是要在體制機制上取得新突破。鞏固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政府有關部門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建設成果,理順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與有關部門的關系,規范鄉鎮、企事業單位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設置,明確專(兼)職人員,健全組織管理體系;制定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規范化建設標準。
二是要在基層信息員隊伍建設上取得新的突破。按照“整合力量、多位一體”的要求,健全和整合基層信息員隊伍,進一步明確職責、加強培訓、量化考核,提高突發事件預警信息通達覆蓋率。
三是要在基層應急救援隊伍建設上取得新突破。進一步充實鄉鎮、村(社區)綜合應急救援隊伍,依照市政府出臺的裝備配備標準和訓練管理制度落實基層應急隊伍的裝備配備和加強隊伍訓練,提高基層應急救援隊伍第一時間應急處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