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審計論文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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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審計改革論文
「摘要」在我國,各級政府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所體現的人民意志對公共財產行使管理經營權,從而對人民負有公共受托經濟責任。政府審計的職能就是對這種公共受托責任進行鑒定和評價?,F階段的我國政府審計制度,由于其原有的局限性,已不能很好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和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發展要求??s小審計范圍、突出重點;強化政府審計的獨立性,建立“一署二線”審計架構;增強公共受托經濟責任觀念是我國政府審計改革的方向。
「關鍵詞」公共受托經濟責任政府審計獨立性
2004年6月23日,審計署公布了最新年度的政府審計報告。報告以短短萬言曝光了大量問題,在社會上引發了“風暴”般的效應?!皩徲嬶L暴”暴露出來的審計體制上的諸多漏洞,再一次引起了人們對諸如政府審計起因、審計現狀、審計改革等多方面的關注。
一、我國政府公共受托經濟責任概說
貫穿于現代政府審計的受托經濟責任是一種公共受托經濟責任?,F代政府審計不但因公共受托經濟責任的產生而產生,而且因公共受托經濟責任的發展而發展。
什么叫公共受托經濟責任?1985年5月,最高審計機關亞洲組織第三屆大會發表的《關于公共受托經濟責任指導方針》的東京宣言中,給其賦予如下的定義:“公共受托經濟責任,是指受托經營公共財產的機構或人員有責任匯報對這些財產的經營管理情況,并負有財政管理和計劃項目方面的責任”。并在其序言中,對公共受托經濟責任的內容作了原則性的解釋:“一是公共部門和政府追求發展所用開支不斷增加,公營企業的發展,地方行政當局自主權的擴大,這種公共開支成倍增加的公營企業的大批涌現,使得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級政府所承擔的受托責任的內容和范圍已擴大到更為廣泛的領域;另一方面,隨著社會民主意識的加深,人們對提高公營部門的效益和明確支出的受托經濟責任的要求愈來愈高”。受托管理公共資源的機構或人員,由于其資源或資金主要由國家或地方提供,由此便產生了與這些提供資源或資金有關方面的受托經濟責任關系。
政府審計試析論文
1“免疫系統”理論下政府審計本質的理解
審計的產生是基于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或行政權的分離,基于“受托責任”,基于所有者授權之后“不放心”的心理,也就是說當所有者不具體行使經營、管理或行政權的時候,就請獨立的、有專業能力的第三方即審計人員來實施監督,使審計逐步嵌入了經濟社會運行過程,成為其中一個不可缺少的環節,而政府審計是基于國家對經濟安全維護的需要而形成一種權力監督機制。
由于當今世界經濟發展已經產生廣泛的聯動作用,國家經濟安全面臨著巨大的考驗,政府審計也應做出相應的改變以滿足時代的需要。僅僅依靠查賬與監督國家財政收支難以滿足當代審計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需要,因此我們必須尋求一種更先進和更系統的理論來指導當代的政府審計,“免疫系統理論”就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種理論。
“免疫系統理論”是一種創新的理念,是“跳出審計看審計”,是對現階段政府審計本質的充分理解。政府審計是綜合性的國家財政監督工具,如果把政府審計作為一個整體和系統來看待的話,其具有以下的職能屬性:
1.1國家的經濟衛士審計職能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審計對國家經濟活動的“固原、承載和受納”?,F代政府審計是國家政治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構成這些制度體系的每一個機構和系統都有經濟社會發展所賦予的特定功能。因此政府審計的本質是國家經濟社會運行的“免疫系統”,正是對審計“經濟衛士”職能的強調。
1.2反腐斗士審計需要時刻準備著重拳出擊,對國家財政財務收支活動中產生的重大的違法違規和經濟犯罪問題進行最大程度的揭露,促進依法治國和反腐倡廉建設。這是我們審計發揮反腐斗士職能的必然要求。
政府審計良治實現研究論文
1“免疫系統”理論下政府審計本質的理解
審計的產生是基于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或行政權的分離,基于“受托責任”,基于所有者授權之后“不放心”的心理,也就是說當所有者不具體行使經營、管理或行政權的時候,就請獨立的、有專業能力的第三方即審計人員來實施監督,使審計逐步嵌入了經濟社會運行過程,成為其中一個不可缺少的環節,而政府審計是基于國家對經濟安全維護的需要而形成一種權力監督機制。
由于當今世界經濟發展已經產生廣泛的聯動作用,國家經濟安全面臨著巨大的考驗,政府審計也應做出相應的改變以滿足時代的需要。僅僅依靠查賬與監督國家財政收支難以滿足當代審計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需要,因此我們必須尋求一種更先進和更系統的理論來指導當代的政府審計,“免疫系統理論”就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種理論。
“免疫系統理論”是一種創新的理念,是“跳出審計看審計”,是對現階段政府審計本質的充分理解。政府審計是綜合性的國家財政監督工具,如果把政府審計作為一個整體和系統來看待的話,其具有以下的職能屬性:
1.1國家的經濟衛士審計職能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審計對國家經濟活動的“固原、承載和受納”?,F代政府審計是國家政治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構成這些制度體系的每一個機構和系統都有經濟社會發展所賦予的特定功能。因此政府審計的本質是國家經濟社會運行的“免疫系統”,正是對審計“經濟衛士”職能的強調。
1.2反腐斗士審計需要時刻準備著重拳出擊,對國家財政財務收支活動中產生的重大的違法違規和經濟犯罪問題進行最大程度的揭露,促進依法治國和反腐倡廉建設。這是我們審計發揮反腐斗士職能的必然要求。
政府審計體制選擇論文
[摘要]本文應用新制度經濟學的思想和方法研究政府審計體制選擇問題。研究認為,政治制度和歷史傳統深刻影響著政府審計體制選擇,建立審計監察院并提高其行政級別符合中國政治制度和歷史傳統的審計體制改革方向。
[關鍵詞]政治制度;歷史傳統;政府審計;審計體制;路徑依賴
審計體制是政府審計組織制度中的核心內容之一,它直接決定著政府審計的工作質量與政府審計制度安排的有效性,一直受到我國學者的高度重視。審計體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審計體制是指審計監督機構的總體構成、隸屬關系、社會地位、機構設置、上下級關系和各自相對的職權范圍;狹義審計體制是指政府審計組織的隸屬關系和審計組織內部上下級之間的領導與被領導關系。本文主要在狹義審計體制的概念范疇內重點討論政府審計組織的隸屬關系及審計組織內部上下級之間的關系。
一、研究文獻回顧
目前,審計理論界關于政府審計體制的分類研究中得到廣為接受的是四種模式分類法,即將政府審計區分為立法型審計、司法型審計、行政型審計模式和獨立型審計模式[1].當然,也有學者、專家認為這四種分類的提法并不科學。李金華指出,世界所有國家的審計都是獨立的,不管是對議會負責還是對政府負責,都是獨立的。獨立性是世界各國審計最基本的共同特征,把獨立型跟司法型、立法型、行政型并列,在一個層面上對比是不科學的。世界沒有一個國家的審計機關是立法型,多數國家的審計機關是對立法機構負責,向立法機構報告工作,而不作為議會的下屬單位。司法型確實存在,但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司法型。行政型是存在的,隸屬于政府。很多國家的審計機關隸屬于政府,但又不完全是政府的職能部門,同時也要向議會報告工作[2].與此相似,劉家義將世界主要國家審計制度分為三類:(1)審計機關對議會負責并向議會報告工作,這種類型占大多數且越來越多,尤其是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大多如此;(2)審計機關屬于司法序列,擁有部分司法權,但要向議會報告工作并對議會負責。這些國家的審計法院,從組織架構來說,屬于司法序列,但同時必須對議會負責并向議會報告工作;(3)審計機關屬于政府序列,對政府負責并向政府和議會報告工作,典型的是中國。我國審計機關是政府組成部門,但每年的預算執行審計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情況既要向政府報告,又要受政府委托向人大常委會報告[3].
自1982年中國現行審計制度建立以來,我國學者就開始對中國審計體制選擇問題展開討論。楊時展以受托責任學說為基礎,得出“審計因受托責任的發生而發生,因受托責任的發展而發展”的結論,并認為各級政府審計機關應該獨立于各級政府之外,向著取信于民、聽信于民的方向發展[4];秦榮生在分析了受托責任關系之后認為,我國審計署應歸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地方各級政府審計機關由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直接領導[5];廖洪和余玉苗認為,一個國家的政治制度對該國的政府審計機關的隸屬關系具有決定性的作用,社會主義國家的政府審計機關只能隸屬于政府部門[6];李齊輝等認為,審計環境決定審計制度,根據我國的審計環境,應建立一種政府審計機關擁有司法地位和相應的法律監督權、地方審計機關由省級直管的新型的政府審計制度[7];尹平則在分析了我國現行政府體制利弊的基礎上,認為我國政府審計體制改革應采取漸進改良的方式,如現行政府審計機關向政府負責并報告審計結果,同時接受政府委托向人大報告工作,可以改為審計機關接受政府領導,向政府和人大同時報告工作[8].
政府審計體制選擇論文
[摘要]本文應用新制度經濟學的思想和方法研究政府審計體制選擇問題。研究認為,政治制度和歷史傳統深刻影響著政府審計體制選擇,建立審計監察院并提高其行政級別符合中國政治制度和歷史傳統的審計體制改革方向。
[關鍵詞]政治制度;歷史傳統;政府審計;審計體制;路徑依賴
審計體制是政府審計組織制度中的核心內容之一,它直接決定著政府審計的工作質量與政府審計制度安排的有效性,一直受到我國學者的高度重視。審計體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審計體制是指審計監督機構的總體構成、隸屬關系、社會地位、機構設置、上下級關系和各自相對的職權范圍;狹義審計體制是指政府審計組織的隸屬關系和審計組織內部上下級之間的領導與被領導關系。本文主要在狹義審計體制的概念范疇內重點討論政府審計組織的隸屬關系及審計組織內部上下級之間的關系。
一、研究文獻回顧
目前,審計理論界關于政府審計體制的分類研究中得到廣為接受的是四種模式分類法,即將政府審計區分為立法型審計、司法型審計、行政型審計模式和獨立型審計模式[1].當然,也有學者、專家認為這四種分類的提法并不科學。李金華指出,世界所有國家的審計都是獨立的,不管是對議會負責還是對政府負責,都是獨立的。獨立性是世界各國審計最基本的共同特征,把獨立型跟司法型、立法型、行政型并列,在一個層面上對比是不科學的。世界沒有一個國家的審計機關是立法型,多數國家的審計機關是對立法機構負責,向立法機構報告工作,而不作為議會的下屬單位。司法型確實存在,但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司法型。行政型是存在的,隸屬于政府。很多國家的審計機關隸屬于政府,但又不完全是政府的職能部門,同時也要向議會報告工作[2].與此相似,劉家義將世界主要國家審計制度分為三類:(1)審計機關對議會負責并向議會報告工作,這種類型占大多數且越來越多,尤其是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大多如此;(2)審計機關屬于司法序列,擁有部分司法權,但要向議會報告工作并對議會負責。這些國家的審計法院,從組織架構來說,屬于司法序列,但同時必須對議會負責并向議會報告工作;(3)審計機關屬于政府序列,對政府負責并向政府和議會報告工作,典型的是中國。我國審計機關是政府組成部門,但每年的預算執行審計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情況既要向政府報告,又要受政府委托向人大常委會報告[3].
自1982年中國現行審計制度建立以來,我國學者就開始對中國審計體制選擇問題展開討論。楊時展以受托責任學說為基礎,得出“審計因受托責任的發生而發生,因受托責任的發展而發展”的結論,并認為各級政府審計機關應該獨立于各級政府之外,向著取信于民、聽信于民的方向發展[4];秦榮生在分析了受托責任關系之后認為,我國審計署應歸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地方各級政府審計機關由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直接領導[5];廖洪和余玉苗認為,一個國家的政治制度對該國的政府審計機關的隸屬關系具有決定性的作用,社會主義國家的政府審計機關只能隸屬于政府部門[6];李齊輝等認為,審計環境決定審計制度,根據我國的審計環境,應建立一種政府審計機關擁有司法地位和相應的法律監督權、地方審計機關由省級直管的新型的政府審計制度[7];尹平則在分析了我國現行政府體制利弊的基礎上,認為我國政府審計體制改革應采取漸進改良的方式,如現行政府審計機關向政府負責并報告審計結果,同時接受政府委托向人大報告工作,可以改為審計機關接受政府領導,向政府和人大同時報告工作[8].
政府審計職能探究論文
[摘要]審計理論來源于審計實踐,同時又指導和預測審計實踐,審計實踐將隨著審計理論的不斷提高而日臻完善。本文遵循抽象到具體、理論到實踐的原則,沿著“現代政府審計的本質屬性現代政府審計職能代政府審計職能的實現內容和方法”的邏輯,建立一個現代政府審計職能定位及其履行的理論框架。
[關鍵詞]現代政府審計;審計職能;職能定位;職能履行
一、從政府審計的演進看現代政府審計的本質
1.政府審計起源于會計,政府審計本質外延為查賬。審計是會計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適應會計檢查的需要而產生的。(劉云,2005)為了保護皇室財產,封建帝王需要把委任給官員貴族的經濟事務系統地記錄下來,并以最簡明的方式向上呈送,會計由此誕生。為了保證會計記錄和報告的真實性,又必須對會計進行監督與檢查,政府審計的“計”,一般指的就是會計的“計”,政府審計就是審查會計。中國歷史上曾將政府審計表述為“聽從會計”,古代的政府審計是由會計人員大聲朗讀會計記錄,國家統治者和政府審計官員聽取這些記錄,進而判斷會計記錄是否正確。英語audit和法語audition,均源于拉丁語audire(聽),在14世紀,英國的審計工程也是通過聽取賬戶記錄來進行。
最初的國家財產(財政)規模很小,封建帝王和政府官員以“聽從會計”的形式便能達到監督的需要。然而,隨著財政規模的擴大,國家經濟活動的復雜程度不斷增強,導致記錄和反映管理活動的會計信息量越來越大,在這種情況下,必須由專業審計人員,運用一定的方法對會計賬簿進行詳細審查。隨后的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政府審計的主要工作內容就是“查賬”,即檢查會計記錄和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2.政府審計本質內涵:解除經濟責任。審計史學家理查德·布朗(RichardBrown)曾經指出:“審計的起源可追溯到與會計起源相距不遠的時代……當文明的發展產生了需要某人受托管理他人財產的時候,顯然就要求對前者的誠實性進行某種檢查”。他在這里實際上提出了一個受托責任(經濟責任)的問題,并且明確地論述了它與審計的關系。
政府審計職能研究論文
[摘要]審計理論來源于審計實踐,同時又指導和預測審計實踐,審計實踐將隨著審計理論的不斷提高而日臻完善。本文遵循抽象到具體、理論到實踐的原則,沿著“現代政府審計的本質屬性現代政府審計職能代政府審計職能的實現內容和方法”的邏輯,建立一個現代政府審計職能定位及其履行的理論框架。
[關鍵詞]現代政府審計;審計職能;職能定位;職能履行
一、從政府審計的演進看現代政府審計的本質
1.政府審計起源于會計,政府審計本質外延為查賬。審計是會計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適應會計檢查的需要而產生的。(劉云,2005)為了保護皇室財產,封建帝王需要把委任給官員貴族的經濟事務系統地記錄下來,并以最簡明的方式向上呈送,會計由此誕生。為了保證會計記錄和報告的真實性,又必須對會計進行監督與檢查,政府審計的“計”,一般指的就是會計的“計”,政府審計就是審查會計。中國歷史上曾將政府審計表述為“聽從會計”,古代的政府審計是由會計人員大聲朗讀會計記錄,國家統治者和政府審計官員聽取這些記錄,進而判斷會計記錄是否正確。英語audit和法語audition,均源于拉丁語audire(聽),在14世紀,英國的審計工程也是通過聽取賬戶記錄來進行。
最初的國家財產(財政)規模很小,封建帝王和政府官員以“聽從會計”的形式便能達到監督的需要。然而,隨著財政規模的擴大,國家經濟活動的復雜程度不斷增強,導致記錄和反映管理活動的會計信息量越來越大,在這種情況下,必須由專業審計人員,運用一定的方法對會計賬簿進行詳細審查。隨后的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政府審計的主要工作內容就是“查賬”,即檢查會計記錄和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2.政府審計本質內涵:解除經濟責任。審計史學家理查德·布朗(RichardBrown)曾經指出:“審計的起源可追溯到與會計起源相距不遠的時代……當文明的發展產生了需要某人受托管理他人財產的時候,顯然就要求對前者的誠實性進行某種檢查”。他在這里實際上提出了一個受托責任(經濟責任)的問題,并且明確地論述了它與審計的關系。
我國政府審計計劃管理論文
科學合理的計劃管理對于審計工作至關重要。只有完善計劃管理,從源頭上規范政府審計行為,才能有效整合審計資源,突出審計重點,實現國家審計對政府公共受托經濟責任的有效監督。目前,我國政府審計計劃管理尚未形成科學、系統的管理體系,仍存在重點不突出、風險控制不足、執行過程監控不力以及后續考評不到位等諸多問題。
一、我國政府審計計劃管理的現狀及問題
政府審計計劃管理是一項綜合性系統工程,旨在有效調度審計資源,提高審計的效率效果。包括四個環節。
(一)制定審計項目計劃
2002年審計署的《審計機關項目計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計劃管理辦法)規定,我國審計機關每年必須制定審計項目計劃。審計項目計劃,是按年度對審計項目和專項審計調查項目預先做出的統一安排,包含上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項目、授權項目、領導交辦項目和自行安排項目等。目前,我國審計項目計劃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制。審計署負責審計署統一組織的、署本級的審計項目計劃,指導全國審計項目管理工作,不負責安排或檢查地方審計機關的審計項目計劃,后者由地方審計機關自行管理。隨著社會經濟環境的快速變化,我國審計項目計劃的制定日益暴露出下列問題。
1.中長期戰略計劃缺位,難以保證各年度項目計劃的協調性。根據現行管理要求,各級審計機關只需在年初制定審計項目計劃并確保執行即可。至于中長期戰略計劃,沒有任何規定與要求。這導致很多審計機關根本不考慮中長期戰略安排,各年度項目計劃缺乏全局性、協調性,極易造成審計重復或審計盲區,監督不到位,重點不突出。
政府審計信用危機表現論文
[摘要]當前由于政府審計在市場監管中存在一定的失信行為,部分地影響到政府信用建設,產生了一定程度的信用危機,因此政府審計作為信用建設的重要監督手段,對政府審計信用危機的治理就顯得尤為迫切和重要。
[關鍵詞]政府;審計;信用;危機;治理
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政府信用無疑起到表率作用。政府要取信于民,政府審計監督對于政府信用建設起著積極的作用。政府審計作為信用建設的重要監督手段,其自身建設就擺在一個突出位置。當前由于政府審計在市場監管中存在一定的失信行為,部分地影響到政府信用建設,產生了一定程度的信用危機。因此,政府審計信用危機的治理就顯得尤為迫切和重要。
一、政府審計信用危機的突出表現。
1、審計報告的質量不高、權威性不強。在審計過程中,政府審計會因被審單位的信息不完全或信息不對稱,很難獲得真實完整的原始資料。而信息供給和擁有越不完全,不確定的程度和系統風險就越大。在審計評價中,由于客觀上存在著維護國家利益同損害地方短期經濟利益之間的矛盾,對揭示出的違紀違規問題,往往行政意志會影響審計評價的公允性。專業含量少,行政決策多,披露問題少,粉飾政績多,主觀原因少,客觀因素多,個體責任少,集體責任多。在審計處理中,實質處罰少,形式批評多,關鍵問題追查少,次要的細枝末節評述多。凡此種種,使得社會公眾對政府審計報告的質量和權威性產生了質疑。
2、審計結果的公開披露力度不夠。雖然我國審計法規定,審計結果可以向社會公布,但實踐中一直沒有得到很好地實施。長期以來,審計結果僅在被審單位或與之相關聯的政府部門內部通報,直至近兩年也僅在兩會期間集中向人大報告審計結果,很少公之于眾。這不僅損害了政府審計的形象和社會影響力,侵犯了社會公眾對公共權力信息的知情權,還會造成政府審計監督體系的局部失效,給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削弱政府的執政能力,進而產生信用危機。
政府審計成本控制研究論文
摘要:政府審計作為我國審計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平穩發展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政府審計作為一種政府監督機制,其成本控制問題也是亟待解決的難題。本文通過對我國目前政府審計成本控制中存在問題的分析,提出了解決政府審計成本控制的建議。
關鍵詞:政府審計成本控制
一、政府審計成本控制中存在的問題及影響因素分析
(一)政府審計部門對于成本控制的意識薄弱政府審計部門作為我國政府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是對我國財政支出和使用情況進行監查,對其他部門進行監督審計。而對于審計部門自身的監督和審查工作則很少,對其自身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則缺少有效的評價標準。目前雖然審計署對審計成本控制有所加強,但審計機關的審計人員還沒有真正樹立起成本控制觀念,沒有把投入與產出、成本與效用結合起來考慮,部分審計機關只注重一年完成了多少審計項目、收繳財政數量、罰款收入等指標,而不注重對自身效率的考察,導致制定計劃不講科學性,隨意變更審計計劃的現象時有發生。
(二)政府審計資源的配置不合理目前我國政府審計總體上資金、人力和時間等審計資源的投入不足,但同時也存在對這些現有審計資源缺乏有效的整合利用。對審計項目的工作量和可用的有效審計資源沒有進行準確測算,具體落實到審計項目時由執行單位自行安排,基本上是“有則多配、無則少配”,尚無審計項目與審計資源消耗的參考標準。由于缺乏對資源與任務的總體把握和分配,使得對審計對象的監督缺位與重復監督的現象并存;由于任務與人員不匹配,形成了資源不足與資源閑置現象并存;由于審計力量調度不當、分布不均等情況,致使審計項目審得不透,既加大了審計風險,也使投入的大量審計成本未能發揮其效用,無法有效降低審計成本。
(三)政府審計計劃和程序的制定缺乏科學性審計計劃是指導審計工作進行的綱領,也是設計審計程序的依據。而審計程序既是保證實現審計目標的手段,也是審計成本的直接決定因素。如果審計計劃的制定不科學、不合理,則會導致審計程序繁瑣;審計程序的執行重點不突出就會提高相應的審計成本,從而導致審計資源的嚴重浪費,增加不必要的審計程序,增大審計成本。我國的審計計劃還沒有形成一個科學、系統的管理體系,很大程度還處在一種粗放管理狀態,相當多的審計機關實際上是有計劃無管理。在實際工作中,由于缺乏科學的預見性,缺乏對客觀情況的科學分析判斷而導致審計計劃制定不科學、計劃執行效果差的情況屢見不鮮。經常是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而審計成果不盡理想,甚至一無所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