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外廣告專項整治方案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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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外廣告專項整治方案2篇

第一篇

為推進我區“931”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根據市高架環沿線環境綜合整治規劃,制訂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高架沿線戶外廣告專項整治工作,堅持以《市高架環戶外廣告總體規劃》為依據,以“931”城市環境綜合整治行動為契機,以“規劃前置、減量凈化、規范提升”為原則,組織力量對高架環沿線戶外廣告進行集中整治,通過拆除一批不符合要求的違章廣告,保留一批交通轉換區的節點廣告,改造一批商業集聚區的商業廣告,全面提升我區高架環“城市景觀廊道”新形象。

二、整治目標

按照市統一規劃,我區高架環兩側120米紅線外側至兩側各200米范圍內,采取分步實施的方式,共拆除商業廣告24處:

(一)2014年5月18日前,拆除21處商業廣告設施,其中高炮13處、屋頂5處、墻體3處;改造提升裝飾城周邊4處商業廣告設施;

(二)2014年12月31日前,拆除屋頂2處,橋身1處。

三、實施步驟

(一)調查摸底階段(2014年元月31日前)

由區城管局會同相關部門,完成區高架沿線戶外廣告的調查摸底和登記工作,主要包括大型商業廣告產權單位(人)、聯系方式、規格尺寸、手續情況、設置期限、收費情況等信息。

(二)規劃論證階段(2014年2月28日前)

由市規劃部門組織高架環沿線戶外廣告總體設計,明確整治目標。按照市統一規劃,區制訂高架沿線戶外廣告專項整治方案,明確工作目標、步驟及相關政策,部署發動工作于2014年3月上中旬完成。

(三)前期對接階段(2014年3月31日前)

由區整治辦牽頭,抽調部分工作人員,實行分組包干,會同屬地政府與列入規劃拆除的廣告產權人進行工作對接,宣傳高架沿線廣告整治相關規劃、要求和政策,做好產權人的思想工作,調查核實相關廣告設施信息,完成現場勘查、詢問筆錄以及廣告拆除工作的法定程序。

(四)整治實施階段(2014年4月1日至4月30日)

對于列入規劃拆除的大型商業廣告,由區城管局牽頭,根據廣告性質類型,組織全面整治,在整治方法上,以限期自行拆除為主,組織強行拆除為輔;在政策措施上,根據廣告的具體性質,予以相應的經濟補償。在整治力量上,以區城管局執法大隊為主體,會同市執法支隊、區工商、公安及屬地政府,實行聯合執法,強勢推進高架沿線戶外廣告專項整治行動。違章廣告自行拆除時限為4月10日前;享受經濟補償政策的各類廣告,自行拆除時限為4月10日前;專項整治工作原則上于4月30日前基本完成。

(五)檢查驗收階段(2014年5月1日至5月18日)

對照專項整治目標,由區整治辦牽頭,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全面驗收,查漏補缺,整改提升;各職能部門完善整治工作相關臺帳資料,完成整治工作小結,明確長效管理要求,接受市整治辦的考核驗收。

四、組織領導

區成立高架環戶外廣告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由區931城市環境綜合整治辦牽頭,會同區規劃、住建、城管、財政、公安、工商以及鎮、鎮,全面負責高架沿線戶外廣告專項整治工作。

五、措施要求

(一)統一思想。高架沿線戶外廣告專項整治,是2014年區“931”城市環境綜合整治行動的重要內容,是提升我區城市窗口形象的重要工作,專項整治工作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各單位落實人員,明確分工,盡快啟動專項整治工作。

(二)落實責任。高架沿線戶外廣告專項整治工作,按照市統一規劃部署以及區高架沿線環境綜合整治總體方案,由區整治辦牽頭,鎮、鎮負責列入規劃拆除、產權屬于自身或村集體資產的大型商業廣告的整治;區城管局負責其它大型商業廣告的拆除、提升工作;規劃、住建、工商、公安等部門配合做好專項整治的相關工作;高架沿線戶外廣告專項整治經費,經區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由區財政列支。

(三)明確措施。列入規劃保留和提升的大型商業廣告,原無辦理相關手續的,按照相關要求,扎口區城管局統一補辦審批手續;列入規劃改造提升的大型商業廣告,泊位設施改造提升費用,由產權人承擔;產權人不愿投資改造的,尊重泊位產權人(單位)意愿,取消泊位設置。凡產權人(單位)不配合專項整治的,按照廣告市場準入制要求,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參與全區范圍內的廣告經營活動。

第二篇

一、指導思想

城區戶外商業廣告專項整治工作,堅持以市、區整治總體規劃為依據,以“931”城市環境綜合整治行動為契機,組織力量對城區范圍內戶外商業廣告進行規范整治,通過拆除一批不符合設置要求的違章廣告,保留一批主要交通節點的商業廣告,改造一批商業集聚區的戶外廣告,全面提升城區市容環境水平。

二、整治范圍

1、在原中心城區區域的基礎上,擴大至鎮、鎮和高新區北區行政管轄邊界。

2、高架、高鐵段。

三、整治對象

城區范圍內的各類宣傳圍檔、墻(體)面、樓(屋)頂、高炮、落地、橋梁(含“三高”跨道橋梁)、大型電子屏等商業廣告。

四、整治目標

(一)符合規劃。城區范圍內大型戶外商業廣告,均具備規劃前置許可,并會同區規劃部門完成《城區戶外商業廣告總體規劃》編制工作。

(二)減量凈化。拆除取締一批不符合規劃、擅自設置或違反設置技術規范的違章廣告設施和泊位,實現“總量得到減少、視界得到凈化”的要求。

(三)規范提升。規范留存廣告設施的設置,完成主要交通節點商業廣告的改造提升;完成大型戶外廣告安全檢測及局屬產權廣告設施的維修、保養工作;完成欠費泊位清理、催繳工作。

高架沿線戶外廣告的專項整治,詳見《區高架環沿線戶外廣告專項整治方案》。

五、時間及步驟

城區戶外商業廣告集中整治工作,從2014年2月10日開始,至2014年6月30日結束,分五個階段實施:

(一)調查摸底階段(2014年2月28日前)

由戶外廣告科會同執法大隊完成城區戶外商業廣告的調查摸底工作,主要包括大型商業廣告產權單位(人)、聯系方式、規格尺寸、手續情況、設置期限、收費情況等信息采集;以道路或商業綜合體為單位,統一完成編號和登記工作。

(二)方案論證階段(2014年3月10日前)

結合已有道路、綜合體戶外廣告總體規劃,按照戶外廣告與區域環境相適應、與城市功能相協調、與人文景觀相融合以及嚴控總量、美觀安全等要求,制訂城區戶外商業廣告整治方案,明確工作目標、步驟及相關政策,提交局辦公會商量。部署發動工作于2014年3月10日前完成。

(三)前期對接階段(2014年4月30日前)

由領導小組牽頭,會同執法大隊、正源公司與列入拆除的大型商業廣告產權人(單位)進行工作對接,進一步調查核實相關廣告設施信息,宣傳廣告整治相關要求和政策,認真細致做好產權人(單位)的思想工作,并完成現場勘查及詢問筆錄。

(四)整治實施階段(2014年5月11日至6月20日)

對于列入拆除的大型商業廣告,由執法大隊牽頭,根據廣告性質類型,組織全面整治,拆除工作原則上于6月20日前基本完成。在整治方法上,實行先限期自行拆除,后組織強行拆除;在整治力量上,以執法大隊為主體,區工商、公安、屬地政府等部門配合,實行聯合執法,強勢推進城區戶外廣告專項整治行動。

(五)檢查驗收階段(2014年6月21日至6月30日)

對照專項整治目標,由領導小組牽頭,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全面驗收,查漏補缺,整改提升;各職能部門完善整治工作相關臺帳資料,完成整治工作小結,并明確長效管理要求,接受市整治辦的考核驗收。

六、措施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局成立城區戶外商業廣告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會同區規劃、財政、工商、公安、鎮、高新區北區、鎮等部門,全面負責高架沿線戶外廣告專項整治工作。組長由許岳興書記擔任,何國棟、周志華、徐建峰任副組長,組員由戶外廣告科、執法大隊、中隊、高新區北區中隊、正源公司負責人組成。

(二)強化責任落實。戶外廣告科牽頭負責商業廣告信息采集及前期對接;執法大隊牽頭負責戶外商業廣告的拆除工作;正源公司牽頭負責安全檢測及局屬產權相關廣告設施的維修、保養工作。各部門落實責任分工,實行分片負責,明確工作內容、標準及時限,確保工作效率。

(三)強化政策措施。

1、合同期內的各類商業廣告,原則上保留廣告泊位,并按原協議執行商定的相關事宜。

2、合同期滿的各類商業廣告:

(1)屬于無規劃、無審批、無交費的,在2014年5月10日前,除交通主要節點外,如不能提供規劃許可、不辦理審批手續的,一律組織拆除取消泊位;

(2)屬于無規劃、有審批、有交費的,在2014年5月10日前,除交通主要節點外,如不能提供規劃許可的,一律組織拆除;能提供規劃許可的,按新規定的執行。

(3)屬于有規劃、有審批、無交費的,按新規定核收費用,否則組織拆除。

(4)屬于有規劃、無審批、無交費的,在規定時限內如不辦理審批手續的,一律組織拆除。

3、列入改造提升的大型商業廣告,泊位設施改造提升費用,由產權人(單位)承擔;產權人(單位)不愿投資改造的,尊重泊位產權人(單位)意愿,取消泊位設置或組織泊位公開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