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福利增值稅通知
時間:2022-11-01 02: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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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福利企業稅收管理,落實稅收優惠政策,進一步完善福利企業稅收管理體系,根據福利企業稅收政策規定,現就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有關要求明確如下:
一、福利企業自查
福利企業在申請退稅前,要按照以下規定的內容認真進行自查。并根據自查情況,寫出退稅申請(退稅申請中要寫明應退稅額和非應退稅額),連同《退稅申請審批確認書》、《享受稅收優惠企業調查情況表》報主管分局、所。
(一)“四表一冊”資料是否健全。
(二)退稅額的確定。
1、殘疾工人人數是否達到規定比例;出勤上崗率是否達到標準;殘疾工人是否全部按照規定簽定勞動合同并交納社保費。
2、是否有商業性外購和委托加工等非應退稅貨物;是否和應退稅貨物單獨核算。
3、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包括原材料、燃料、電費、運費和加工費等)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全部取得。
4、銷售給業務員(非本廠職工)的貨物,是否據實開具發票;是否存在違反規定為業務員代開發票。
福利企業應按照以上內容認真進行自查,如實填寫退稅申請。如企業弄虛作假,虛報退稅額或違法虛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一經查處,除按照規定進行處罰外,一律取消其福利企業稅收優惠資格。
二、基層稅務機關調查
主管稅務分局、所要對福利企業上報的申請資料和自查情況進行認真審核和實地調查,核實企業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并根據以下檢查標準內容,分戶寫出專題調查報告,經審核無誤后,連同其他退稅資料上報縣局。
(一)企業“四表一冊”資料不健全的,主管分局、所要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如逾期未改正的,取消其免稅資格。
(二)殘疾工人人數未達到規定比例(50%),出勤上崗率未達到標準(80%)的,當月稅款不得退還。
(三)在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包括原材料、燃料、電費、運費和加工費等)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未取得的,其多形成的進項稅額不得退還。
(四)如存在商業性外購和委托加工等非應退稅貨物行為的,在帳目上要與應退稅貨物分開,并單獨核算。如不能分開并單獨核算的,全部貨物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五)銷售給業務員(非本廠職工)的貨物,應按實際交易金額開具普通發票,不得按業務員外銷的金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業務員屬本廠內部營銷人員的,必須在職工花名冊、職工工資表上登記在冊,并提供工資發放標準和有關協議、工資領取憑證等資料。
三、縣局復核
縣局綜合業務股對各分局、所上報的企業退稅資料進行復核,并根據復核情況,對福利企業進行退稅實地調查。經綜合業務股復核無誤后,報局領導審批。
四、執法責任
主管稅務分局、所要對加大對福利企業的稅收監管力度,做好日常稅收管理和納稅輔導,每月按規定進行實地調查和資料審核,如實填報調查報告和有關資料??h局對各單位調查審核情況納入“兩制”考核重要內容,由于稅收管理員疏于管理或稅務調查人員徇私舞弊、調查報告不實的,將按照省局稅收執法重大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負責人的責任。
本通知自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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