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出境管理通知
時間:2022-11-28 04: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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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市)委和人民政府,德山經濟開發區、**湖旅游度假區市直各中央、省駐常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國家工作人員(這里所稱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家公務員、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工作人員,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出國(境)管理工作,根據《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領導干部出國(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辦發[20**]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國家工作人員出國(境)管理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切實加強對出國(境)管理工作的領導
1、調整充實市委外事工作領導小組。由市委副書記**,市國家安全局局長**為成員。市委外事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地點設市外僑辦內。市委外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協調全市涉外工作,加強對全市出國(境)工作的管理。
2、充分發揮涉外管理部門的職能。市委外事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堅持出國(境)管理工作為經濟建設服務,為改革開放服務的指導思想,嚴格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充分履行各自職能,齊抓共管,確保我市出國(境)管理工作有序進行。
3、建立健全出國(境)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每年由市委組織部和市外僑辦牽頭,召開1至2次涉外管理和監督部門參加的工作聯席會議,傳達學習上級文件指示,通報和交流各自工作情況,分析和發現問題,研究對策,為市委外事工作領導小組科學決策當好參謀。
二、進一步重申出國(境)管理工作的“三個嚴禁”
1、嚴禁公款出國(境)旅游。國家工作人員不得組織或參加沒有明確公務目的和實質內容的出國(境)活動,不得用公款出國(境)旅游或變相旅游,不得組織離退休人員公務出國(境)。拖欠國家公務員、教師工資的區縣(市)及其鄉鎮,其黨政機關領導干部不得因公出國(境)。
2、嚴禁因公出國(境)走因私出國(境)渠道。因公出國(境)是指機關國家工作人員經組織批準同意,單位公派、執行公務、公費開支報銷的出國(境)行為。因公出國(境)必須持有《湖南省人民政府出國、赴港澳任務批件》或《湖南省人民政府出國、赴港澳任務確認件》;市委組織部開具的《湖南省因公出國及赴港澳人員審查批件》;市外僑辦開具的《因公出國(境)審核證明》;省外僑辦辦理的因公出國護照及簽證或赴港澳通行證。上述四個要件,缺一不可。國家工作人員因公出國(境),必須嚴格按照公務出國(境)規定,依照《辦理因公出國(境)手續流程圖》(見附件),辦理因公出國(境)手續,不得委托中介機構違規辦理。
3、嚴禁違規報銷出國(境)費用。因公出國(境)費用的報銷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因公出國(境)返回后,必須憑公務護照及簽證原件,到市外僑辦開具《因公出國(境)報銷證明》。
因私出國(境)費用必須個人負擔。個別確因工作需要、情況特殊,需要以私人身份出國(境)執行公務的,須事先報市委組織部審查,再呈報市委、市政府分管外事的領導批準同意后方可出國(境)。返回后,由市委組織部開具《因公出國(境)報銷證明》。
凡未經批準的因公出國(境)走因私出國(境)渠道的費用由公費報銷、出國(境)費用改變名目報銷或超標準報銷、出國(境)費用在下屬單位和企業報銷等,屬于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各級會計核算中心和有關財務部門要嚴格把關,一律憑《因公出國(境)報銷證明》,按規定報銷出國(境)的有關費用。否則,一經發現,予以嚴肅查處。
三、嚴格出國(境)管理的審批程序,加強紀律監督
1、嚴格控制跨區縣(市)組團出國(境)考察。因公出國(境)堅持以市一級組團為主要形式。除了直接為經濟建設服務的目的性、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出訪團組,經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后,可以允許跨區縣(市)組團外,其它市級單位和市直單位不允許跨區縣(市)組團。經批準跨區縣(市)組團的,組團單位不得直接點名確定參團人員,而應由參團單位自下而上確定人選上報同意后,方能參團。市、縣一般不允許參加省里的跨市(州)組團。
2、嚴格出國(境)的管理審批程序。因公出國(境)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照因公出國(境)審批程序進行逐層審批,嚴格把關。副處級及其以上領導干部(包括非領導職務)在申報因公出國(境)任務前,必須經過市委書記和市長審批同意。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要按規定建立因私出國(境)登記備案制度,建立國家工作人員數據庫,對因私出國(境)的上述人員進行嚴格審核,對未經組織批準的公務出國(境)走因私出國(境)渠道的要及時制止。
各級各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要按照組織、人事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并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副處級及其以上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由所在單位黨組織審查后,報市委組織部審批同意,其中副廳級及其以上領導干部(含離退休)還須報省委組織部審批同意;科級及其以下的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由所在單位審查后,報所在地組織人事部門審批同意。上述人員要由其工作單位負責向當地公安機關登記備案。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憑組織、人事部門的審批意見方可辦理因私出國(境)證照。
加強對護照的管理。所有公務護照,必須按時上交市外僑辦統一集中保管。副處級及其以上國家工作人員的因私護照上交市委組織部集中保管;科級及其以下國家工作人員的因私護照上交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集中保管。
3、加強對出國(境)管理工作的紀律監督。每年由市委組織部和市外僑辦牽頭,會同市紀檢監察機關、有關涉外監督管理和財政部門,對出國(境)和出國(境)費用的報銷情況進行檢查。凡發現未經領導批準、審批手續不全、費用報銷不合規定等違紀違規行為,移交紀檢監察機關進行嚴肅處理,其出國(境)費用一律自己支付,不得公費報銷;該單位兩年內不得辦理出國(境)手續;視情節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和當事人的紀律責任,并在全市范圍內予以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