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生產經銷增值稅通知

時間:2022-03-19 03: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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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生產經銷增值稅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機動車輛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79號,以下簡稱《通知》)下發后,各地對機動車輛生產、經銷企業的稅收管理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部分地區在利用車購稅信息開展機動車輛增值稅納稅評估方面還不夠深入,僅停留在簡單的數據比對層面。為進一步提高機動車輛稅收管理水平,現就機動車輛生產和經銷企業增值稅納稅評估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隱瞞銷售數量是目前機動車輛生產和經銷企業偷逃增值稅的主要手段,因此,增值稅納稅評估的重點應是評估銷售數量。

評估銷售數量的基本方法,是將車購稅登記信息作為第三方信息,來驗證企業申報銷售數量的真實性。即:利用車輛識別代號(即VIN碼)的編碼規則,從車購稅登記信息中查找生產企業相應類別車輛的車輛識別代號中的最大序列號,視此號之前的車輛為已銷售的車輛,以此推算出相應類別車輛的最大銷售數量。當其大于或者等于企業申報的銷售數量時,表明企業存在少申報銷售數量的可能。少申報的銷售數量乘相應的車購稅最低計稅價格,即可計算出其可能隱瞞的銷售收入和增值稅銷項稅額。

生產地主管稅務機關采取上述評估方法并經核實,確認車輛生產企業存在隱瞞銷售數量的問題后,即可將這些隱瞞的機動車輛按銷售對象(即經銷企業)列出清單,轉經銷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作為對經銷企業納稅評估的依據之一。

鑒于《通知》中涉及的相關軟件正在開發之中,在軟件下發之前,對機動車輛的增值稅納稅評估,由生產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上述方法,從下發的《車輛購置稅車輛代碼清單》中清分最大VIN碼,推算最大銷售數量,核實最大銷售數量大于申報銷售數量的差異,并將涉及經銷企業的疑點,轉經銷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由經銷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對經銷企業進行增值稅納稅評估。

下一步總局將對機動車輛增值稅納稅評估模式進行調整,其中推算最大銷售數量、計算最大銷售數量與申報數量的差異等工作將改由總局直接計算,并下發清單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實;總局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所列經銷企業的納稅人識別號,從車購稅信息中清分經銷企業的車輛銷售數量,并與經銷企業的申報數量進行比對,下發清單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實。評估模式改變后,總局對工作流程和相應的申報資料做出調整:

一、修改納稅申報資料

(一)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

1.按月報送《機動車輛生產企業銷售明細表》(附件1)及其電子信息。

2.每年第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報送上一年度《機動車輛生產企業銷售情況統計表》(附件2)及其電子信息。

3.按月報送《機動車輛銷售統一發票清單》(《通知》的附件3,下同)及其電子信息。

(二)機動車輛經銷企業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

1.按月報送《機動車輛經銷企業銷售明細表》(附件3)及其電子信息。

2.按月報送《機動車輛銷售統一發票清單》及其電子信息。

(三)《通知》中的附件1停止報送。

二、納稅申報資料的處理

(一)《機動車輛生產企業銷售明細表》和《機動車輛經銷企業銷售明細表》由主管稅務機關留存備查。

(二)《機動車輛銷售統一發票清單》和《機動車輛生產企業銷售情況統計表》的電子信息在納稅申報期結束后20日內由主管稅務機關逐級上傳至總局。

三、車購稅信息

主管稅務機關按月將《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信息和對應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信息上傳至總局。

四、總局對上傳的數據進行分類處理

(一)按照制造廠代碼對車輛識別代碼進行歸類;按廠牌型號清分出每戶生產企業每一廠牌型號的車輛識別代號,排序后找出該型號的最大序列號,作為該型號車輛的最大銷售數量;將推算出的最大銷售數量與生產企業報送的《機動車輛生產企業銷售情況統計表》對應廠牌型號的銷售數量進行比較,找出推算銷售數量大于申報銷售數量的企業,生成《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比對異常清單》(附件4)。

(二)按經銷企業納稅人識別號對車輛識別代號進行歸類;將清分的車輛識別代號與經銷企業報送的《機動車輛銷售統一發票清單》中的車輛識別代號進行逐一比對,找出存在差異的企業,生成《機動車輛經銷企業比對異常清單》(附件5)。

(三)將《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比對異常清單》和《機動車輛經銷企業比對異常清單》逐級下傳至比對異常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五、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異常情況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60日內,核實《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比對異常清單》、《機動車輛經銷企業比對異常清單》中列明的企業異常信息,結合采集的《機動車輛生產企業銷售明細表》及《機動車輛經銷企業銷售明細表》數據和其他申報資料,調查銷售數量產生差異的原因,對存在的問題按照現行納稅評估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填制《機動車輛生產企業評估結果情況表》(附件6)和《機動車輛經銷企業評估結果情況表》(附件7),逐級上報總局。

六、總局根據機動車輛生產企業的評估結果,將《機動車輛生產企業評估結果情況表》中涉嫌取得生產企業隱瞞銷售機動車的經銷企業信息,逐級下傳至經銷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以此為線索開展評估并反饋結果。

各地按照以上方法對車輛生產、經銷企業進行評估時,還應結合其他評估方法一并運用,應隨時總結工作經驗,對評估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時上報總局。新流程的正式執行時間總局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