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費補繳問題的通知
時間:2022-05-27 11: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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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各區、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為適應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確保社會保險費按時足額征繳,現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社會保險費補繳的若干具體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本意見所指社會保險費,包括城鎮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小城鎮社會保險費,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費等國家和本市規定強制征繳的各類社會保險費。
二、凡單位和個人未按社會保險費征繳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延遲繳費隔月以上,即在實際繳費的月份繳納該月份之前的社會保險費的,屬于本意見補繳社會保險費范圍。
首次參加工作和變動工作單位的個人,單位應在其進單位的當月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如因辦理申報核定而延遲一個月以內繳費的,不屬于本意見補繳社會保險費范圍。
三、單位和個人補繳社會保險費的補繳基數,按應繳費年份個人繳費工資基數與補繳利息之和確定。補繳利息的利率按年度公布。20**年的補繳年利率為4%。
補繳當年度社會保險費的,繳費每延遲一個月,按補繳年利率1/12加算補繳利息。補繳跨年度的,補繳利息按補繳利率復利計算。
四、單位和個人對補繳社會保險費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有爭議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暫按應繳費月份其所在單位平均繳費基數的110%確定;沒有單位平均繳費基數的,暫按應繳費月份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10%確定。補繳基數按本處理意見第三條規定確定。
經勞動爭議處理等規定程序確定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按生效的法律文書為依據確定個人繳費工資基數。補繳基數按本處理意見第三條規定確定。
五、單位和個人補繳社會保險費的費率,按應繳年份單位和個人的各類社會保險費費率確定。
六、按規定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繳費責任的,補繳時個人和單位處于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由單位負責代扣代繳個人繳費,一并繳納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補繳時個人和單位已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可由單位和個人自行履行繳費責任,分別繳納單位補繳部份和個人補繳部份。
無單位代扣代繳,而由個人自行承擔繳費責任的,由個人補繳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七、單位和個人補繳社會保險費,根據各社會保險險種的相關規定,按補繳的數額和應繳費年份個人帳戶記帳比例確定個人帳戶記帳額。
八、單位和個人補繳繳費工資差額的,其補繳基數的確定、繳費費率、個人帳戶記帳均按上述補繳規定處理。
九、單位和個人補繳社會保險費,除按上述規定確定補繳基數外,凡適用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及《**市社會保險費征繳實施辦法》等有關處罰規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根據具體情況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行政處理、行政處罰,并按規定征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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